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作者:张志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十二五”时期国家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
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
但是许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面临节能改造资金不足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不增加投入但又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解决方案。
那么,当前国家关于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合同能源管理如何实现零投资节能,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如何控制项目风险就成为公共机构关心的问题。
本文在疏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法律依据1、公共机构的节能义务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该法将公共机构节能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并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下发财建[2011]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闽建办科函〔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9〕3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2019年底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超过60%,2020年底比例达到65%。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9-2020年全省每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万m2以上,每年完成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万m2以上。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9-2020年全省每年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万m2以上。
提升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2019年应用比例达到30%以上,2020年达到40%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推进绿色建筑提质增效1.加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力度。
认真贯彻《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各设区市应对绿色建筑发展较慢的县(区)进行专项督促指导。
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且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13-298)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
2019年8月1日之后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应执行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简称“新国标”)。
根据《中国土壤氡概况》的相关划分和城市区域调查(评估)报告,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低、中背景区域,且工程场地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检测;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高背景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地质勘察时应同步委托土壤氡检测,工程勘察资料应包括土壤氡检测报告。
住建部财政部207号文
财政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
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
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
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鹰府办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发〔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鹰潭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鹰潭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建筑节能工作在我市已经起步,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和进展。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建设〔2004〕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建筑物整体质量为目标,以推进建筑节能与新型建材应用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相结合为原则,以科技进步为引导,示范先行,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扎实有效,稳妥推进,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2008年,全市建筑节能的主要目标是:鹰潭市区的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在设计上,必须达到国家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并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施工建设;各县(市)、鹰潭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上,也必须达到国家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并至少要有一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节能设计施工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市政管理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全国节能环保工作推进现场会精神和自治区关于节能环保工作的部署,稳步实施《广西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将绿色低碳要求贯穿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各环节,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助力实现能耗“双控”目标,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持续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一)扎实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工程。
一是继续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计划编制、验收管理工作。
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城乡建设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广建筑节能降碳技术,逐步淘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耗能技术。
二是鼓励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因地制宜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中采用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绿色低碳建材等技术和产品。
(二)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稳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二是持续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打造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能效评估方法,完善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
三是推进农房节能改造,自然通风采光,使用绿色低碳建材,更换节能灯具,提升农房品质。
四是开展往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节能成效分析,总结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
(三)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2]63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2〕63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提高我省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水平,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
设计单位应提供电子版的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全省统一的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附后)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利用计算机审查软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工程设计单位须使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主管部门鉴定通过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节能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采用相同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审查、复核。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管。
要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文件要求,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在执行节能标准中的责任,并加强其执行节能标准过程的监管。
对违反节能管理规定和标准的民用建筑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管理。
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产品,应符合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推广应用、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及产品目录(可通过省住建厅网站查询)的要求,并取得使用备案证书,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与淘汰,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和产品。
对一些节能新材料和产品,各地要先通过试点、示范工程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 ) 极推进 中央本级 办公 建筑 节能改 造 。财政 -积 部 、 房城 乡建 设部将 会 同国务 院机关 事务 管理局 等 住
部 门共 同组织 中央本 级办 公建筑 节 能改造工 作 , 并给 予 资金 补助 , 具体 补助 标准 根 据 改造 工 作量 、 能效 节 果、 改造 成本 等因素核 定 。
财建 [o 2 7号 2 l 10 1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划 单列市 财政厅 ( )住房城 局 、
乡建设 厅( )新疆 生产 建设兵 团财 务局 、 设局 : 委 , 建 近 年来 , 按照 国务 院节 能减排 综合 性工 作方 案 的
项 能 耗指 标 , 束建 筑 体型 系 数 、 暖空 调 、 风 、 约 采 通 照 明、生 活热 水等 用能 系统 的设计参 数 及系统 配置 , 避 免 建筑 外形 片面追 求“ 奇 、 ”用 能系统 设计指 标 新、 特 , 过大 , 成浪 费 。新建大 型 公共建筑 建成 后 必须经 建 造
支撑 , 分激发 了节 能改造 市场 需求 。但 当前还 存 在 充
大型 公共 建 筑 能耗 水平 高 、 长 势头 猛 、 能改 造进 增 节
展缓慢 等突 出问题 。为切 实加大 组织 实施 力度 , 充分 挖掘 公共 建筑 节 能潜 力 , 进 能 效交 易 、 同能源 管 促 合
理等节 能服 务机制 在建 筑节 能领 域应用 ,财政部 、 住 房 城乡 建设部 将进 一步 开展 公共 建筑节 能工 作 , 就 现 有 关事项通 知如 下 。
件 2 。2 1 年 申报截 止 日期 为 6月 2 1 0 1 0日。 f ) 动 高校等 重点 公共 建筑 节 能改造 。 -推 要充 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耗能已经成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能耗的主要部分,也是夏冬季节影响全省电力供应平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促进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的开展,有效保护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科学使用空调的重要意义我省有夏季高温闷热、冬季低温湿冷的气候特点,空调使用频率较高,高峰期空调负荷在全省电网负荷中占有很大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左右。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在空调使用中,存在夏季温度设置过低、冬季温度设置过高、空调开启时门窗大开等现象,能源浪费十分严重。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也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省作为酸雨的重点区,每节约一千瓦时电都对我省的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能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使之成为每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国办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12日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设调节装置 、完善运行 管理制度 等措施 ,切实降低运 行能
耗。 各地建设 、 财政主 管部 门要会 同有关 部门定期监督检查 运行节能管理工作情况 ,并监测节能效果 。 ( )开展节 能改造 。国家机关 办公建筑和大 型公共建 八 筑所 有权人或 使用人可 以委 托专业 的能源服 务机 构对节 能 改造 的必要性 、 可行性 以及投入收益 比等进行科 学论证 ,并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节 能监 管体 系 , 一 步 强 化 监 督 管 进
理, 确保 新建 建筑 全面执 行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立和完 善能效测评 、用 能标准 、能耗统计、能源审计 、能效公示 、 用能定额 、 能服务 等各 项制度 ,促进既有高耗能 国家机关 节 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 能运行和改造 。争取 “ 十一五 ” 期末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 总能耗下 降 2 %, 0
政厅 ( 、局 ) 委 ,新疆 生产 建 设兵 团建 设 、财务 局 :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国家机关 办公建筑 和大 型公共建 筑 高耗能的 问题 日益突 出。据统计 ,国家机关 办公建筑和 大
型 公 共 建筑 年 耗 电量 约 占全 国城 镇 总 耗 电量 的 2%, 平 方 2 每
保证质量安全 , 又要强调使用功能与经济实用 , 别是要考 特 虑运营过程中消耗能源资源 的成本 , 既要考虑 建筑外观 效果 , 又要强调建筑结构 、 设备 的节 能及环保要求 ,要考 虑当地经 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 ,杜绝盲 目攀 比,浪费投资的现象 。 ( 四)强化执行 节能标准 的全过程监管 。在国家机 关办 公建筑和 大型 公共 建筑 建设的全过程 严格执行 建筑节 能标 准 , 规划 立项 阶段,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 在 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 目核准和备案 的强制性 门槛 。 施工图设 计文件 审查不合格 的不得颁 发施 工许 可证 。项 目建成后 , 必 须进行建筑 能效专项测评 ,达不到节能强制 性标准的 , 有关 部 门不得 办理竣工 验收备案手续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晋建科函〔2020〕434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函〔2020〕4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项目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服务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
特别是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根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时,提出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设要求和意见,纳入项目建设条件;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装配率预评价等内容进行审核,保障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对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库,明确项目节能信息,对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情况加强过程服务与监管。
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建设条件要求,委托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禁止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 ) 苏、 庆、 七 江 重 内蒙 古等 第 二批 国家 机 关 办 公 建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能耗 监 测 平 台 建 设 试 点城 市 ,
2 1 内应 完 成监 测平 台的建 设 , 0 0年 并通 过验 收 。第三 批 试 点 城 市要 深 化 实施 方 案 , 快 组织 落 实 , 尽 启动 平 台建 设 。
合 的方 式 , 辖 区 内的政 府 办 公建筑 和 公共 建筑 执行 对 空 调温 度控 制情 况 至少 进行 一 次专 项检 查 , 不符 合 对 《 公共 建筑 节 能 设计 标准》 G 0 8 .0 5 ̄ 《 共 建 ( B5 192 0 )I 公 筑 空调温 度 控制 管 理办 法》 规定 的 要责 令其 整 改 , 并 向社 会公 布检 查结 果 。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主 管部 门要加 强对 所辖 市 县执 行情 况 的监 督检 查 ,并 于今 年 1 0月
二 、 出重 点 , 抓 落 实 突 狠
( 要 结合 本 地 区 的实 际情 况 , 三) 深入 推 进 国 家机 关 办公建 筑 和大 型 公共建 筑 能耗监 测 体系 建 设 , 紧 抓 建 立健 全 政 府 办公 建 筑 和 公共 建 筑 室 温 监控 及 空调 系统 节 能运行 管理 体 系 , 极 探索 建立 公共 建筑 节 能 积
运行 管理激 励制 度 。
底前 , 将本 年度 本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公共 建筑 空调温 度 控制 情况 进行 总 结报我 部 。 ( ) 九 在建 筑 节 能 专项 检 查 工作 中 , 把 国家机 关 要 办公 建筑 和大 型 公共 建筑 能耗 分 项计 量装 置 的安 装 、 监 测平 台建设 和功 能 定位 作 为重 点 内容 , 查 当地 推 检 进 国家机 关 办 公 建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筑 节 能监 管 体 系 建 设 的 目标 、 任务 是否 明确 。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 开展能耗统计 、 能源审计 、 能效公示等工作。在此基础上 , 研究制定用能标准 、 能耗 定额 和超定 额 加价 、 能服务 等 制度 , 节 并逐 步在 全 国范 围内推 开 。
二 、 格 执行节 能标 准 。 严 抓好 新建 建筑 节 能 ( ) 三 进一 步 明确建 筑方 针 。 国家机 关办公 建 筑 和大 型公共 建 筑 的建设 活 动 , 坚持 科学 发 展观 , 足 国 要 立 情, 既要 保证 质量 安全 , 又要 强调 使 用功 能 与经 济 实用 , 别 是要 考 虑运 营 过程 中消耗 能 源 资 源 的成本 , 特 既要 考 虑 建筑 外观 效 果 , 又要 强调 建 筑结 构 、 备 的节 能及 环 保要 求 , 考虑 当地 经 济 发展 水 平 和实 际 需要 , 设 要 杜绝 盲 目攀 比 , 浪费 投资 的现 象 。 ( ) 化 执行 节能 标准 的全 过程 监 管 。在 国家机 关办 公建 筑 和大 型公共 建 筑建 设 的全 过程 严格 执行 建 四 强 筑 节 能标 准 , 在规 划立 项 阶段 , 能 耗标 准作 为建设 国家 机关 办公 建 筑 和大 型公 共 建 筑 项 目核 准 和备 案 的强 把 制 性 门槛 。 工 图设计 文件 审查 不合 格 的不 得颁 发施 工 许可 证 。 目建 成 后 , 须 进行 建筑 能效 专项 测评 , 施 项 必 达 不 到节 能强 制性 标准 的 , 关部 门不得 办理 竣工 验 收备 案手 续 。 有 ( ) 实项 目建 设各 方 主体 责任 。 设单 位要 按 照相 应 的建筑 节 能要求 委 托工 程项 目的建筑 设计 。 五 落 建 竣工 验 收应 包括 查验 建筑 节能 强制 性标 准执 行情 况 。设 计单 位要 严 格按 照有 关 节能 、 节地 、 水 、 节 节材 和环 保标 准 进 行设 计 。 工 图设 计 文件 审查 机构 要在 审查 报告 中单列 建筑 节 能专项 审查 内容 , 施 审查 不合 格 的 , 得通 过施 不 工 图 审查 。施工 、 监理 单位 要严 格 落实设 计文件 中的各 项节 能措 施 , 确保 质量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鄂建[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80号)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财政局: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确保我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建筑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筑节能与工业节能、交通节能是我国节能的三大重点领域,建筑能耗已成为仅次于工业的第二大能源消耗,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能耗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
(一)对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和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增强建筑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既是提高建筑能效,降低建筑能耗,实现建筑节能的主要途径,也是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大力发展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促进建筑用能结构的调整和转变,对实施国家新能源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三)以节约资源和建筑节能为目标,全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积极开发和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的新型墙体材料,尽快达到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对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将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应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二、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7.07.13•【文号】测办[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测办[2007]50号)局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测绘局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宋超智同志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吴兆琪、副主任李烨(兼服务中心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
局所属各单位要成立节能减排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资源节约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层层落实节约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约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兑现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节约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任务、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的工作局面。
二、找准问题,明确任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节能减排的要求、措施和目标,结合单位实际,按照“严、细、实”的管理作风,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和排查,找准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要及时抓住国务院对节能减排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这个机遇,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节能改造,力争使单位的节能管理、节能设备和技术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推行电子政务,降低行政成本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办公网络建设,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化,办公无纸化。
要充分使用网络办文办会,减少公文数量和纸质文件的印发,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注重会议实效;要对工作流程进行再造整合,减少各种环节,使行政管理层次清晰精确,提高行政效能;要严格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水电、办公、会议、车辆等经费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晋建科字[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06]12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为建立全过程、衔接闭合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更好地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节能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节能设计条件,充分发挥规划的监管作用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99号)的要求,把节能省地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的重要内容。
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要增加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06),规定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空气调气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及主要房间的设计新风量等指标;节能50%的居住建筑应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06)、节能65%的居住建筑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DBJ04-216-2006)的规定,下达采暖期耗热量及耗煤量指标。
同时,要将节能省地要求作为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等指标的依据,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居住建筑不宜大于0.30,建筑主朝向宜采用南北或接近南北向,严格限制其他朝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并充分利用冬季日照和夏季自然通风。
二、按规定委托节能设计,实行设计专用章制度建设单位(业主)要根据《关于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327号)的规定,按照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字号】阜政办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全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积极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加速节能灯具的推广,积极推行中水回用设施在新建和既有建筑中的应用。
新建住宅区普遍实行分户供热和按计量收费。
广泛应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县城区,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至2010年全面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
农村新建住宅和公有建筑稳步发展,至2010年,全面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
到2010年城区包括县城区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应达到15%;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率要达到70%。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
(一)各级政府把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
市建委全面负责建筑节能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
市墙改节能办公室负责建筑节能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经贸、公用事业与房产、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督管理。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豫建[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建〔2006〕156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国发〔2006〕28号)文件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批准,于2006年9月29日印发全省,这是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纲领性文件,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重点对建设领域加强推进建筑节能,实现建筑节能双跨越进行了部署。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事业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的艰巨性和重要性中央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在国务院批准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将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工作的重点领域,要求在“十一五”要实现节约1.01亿吨标准煤的规划目标。
《决定》中六项节能重点领域,有三项涉及建设系统。
其中建筑节能作为一项单列,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全省节能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我省建筑节能在“十一五”期间,要实现节约标准煤300万吨的目标。
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筑节能目标按年度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建筑企业,确保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建设领域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河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职责、制订目标、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测和督促检查,确保完成责任目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浙政办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我省能源紧缺状况,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省是能源资源匮乏的省份。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我省对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能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制约了我省经济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我省现有各类建筑近7.5亿平方米,其能耗约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30%。
按2004年全省竣工的城乡住宅面积计算,全省建筑能耗折合标煤达2110万吨。
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以及其他资源的消耗都将进一步增加。
但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不能适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14•【文号】建办科函〔2017〕409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银监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银监局:为进一步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充分挖掘节能潜力,解决当前仍存在的用能管理水平低、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不少于1个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树立地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引领标杆。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接作为重点城市进行建设。
重点城市应完成以下工作目标: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规模化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直辖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副省级城市不少于240万平方米,其他城市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改造项目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比例不低于40%。
完成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
建立健全针对节能改造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政策及融资模式,形成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及产品应用体系。
建立可比对的面向社会的公共建筑用能公示制度。
二、重点任务(一)提高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质量。
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行规划设计,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强化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执行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标准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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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
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
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
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各省(区、市)应以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一)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
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
应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以及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
(二)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并建立能耗限额标准,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争取用3年左右完成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
要重点加强高校节能监管,提高节能监管体系管理水平。
示范省市及高校节能监管体系补助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1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三)实施能耗限额管理。
各省(区、市)应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建筑,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强制改造措施。
四、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重点用能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效改变公共建筑能耗较高的局面。
(一)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各地应高度重视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为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体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
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
改造重点城市在批准后两年内应完成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
对改造重点城市,中央财政将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0元/平方米,并综合考虑节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内容及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
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额度,根据补助标准与节能改造面积核定,当年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待完成竣工验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实际工作量及节能效果审核确认后,拨付后续补助资金。
财建[2007]558号文件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政策停止执行。
申请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要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与资金申请表(附件2)。
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二)推动高校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要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应不低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应下降20%以上。
申请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要编制实施方案(附件3)与资金申请表(附件4),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论证后确定。
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按照上述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办法执行。
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三)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核定。
五、大力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一)积极发展能耗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
各地应建立基于能耗限额的用能约束机制,同时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使公共建筑特别是重点用能建筑通过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能耗降低目标,将能耗控制在限额内,从而激发节能改造需求,培育发展节能服务市场。
对能效交易机制已经建立和完善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确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时,向实行能效交易的地区倾斜。
(二)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
各地要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要加强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有的节能监管及建筑能效测评体系,客观审核与评估节能量。
要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要将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结合,对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改造及难以有效实现节能收益分享的领域,主要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
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规定执行。
七、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组织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机构)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节能改造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导则。
各地应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在用电分项计量改造、用能设备改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中,加强安全控制,强化对计量器具、关键设备、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大纲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资金申请表3.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实施方案大纲4.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节能改造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大纲为了规范、指导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介绍。
包括本地区建筑总体概况(建筑总面积、建筑类型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情况(建筑、能耗情况、能耗基线等)。
二、前期工作进展介绍。
已完成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情况;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情况;能耗数据监测中心建设情况;监测平台运行管理情况;配套能力建设情况(组织模式、技术支撑、制度建设等);能耗动态监测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监测平台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三、技术方案。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采用的技术类型;预计产生的节能量;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
四、资金筹措情况。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需求总额及分项预算;申请中央奖励资金总额;资金筹措情况,包括地方财政准备补助的资金额度、市场融资情况等。
五、配套措施。
包括配套政策、技术标准、技术研发等。
附件2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实施方案大纲为规范、指导高等院校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基本信息。
在校生、教职工数、学科设置、科研经费等。
学校校区分布、占地面积、各类建筑面积、建筑年代、近期建设规划等。
二、学校能耗水耗概况。
包括近三年电耗、水耗、燃气量(天然气或城市煤气)、燃油量、集中供冷供热量等分类能耗、中水雨水利用、单位生均能耗水耗等。
三、已有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
学校在节能节水、节约型校园建设、能源统计审计公示建筑栋数、节约型校园建设规划、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
四、实施方案。
建筑节能高等院校示范校园建设总体目标,单位生均能耗水耗降低目标。
建筑节能高等院校示范校园节能改造总体实施规划、改造技术方案、计划节能量等。
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筹集(国家补贴、地方财政、学校自筹等)、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管理措施等。
包括组织机构、配套规章制度、技术支撑、宣传教育等。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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