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5.11•【文号】司发通[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5月11日司发通(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25日)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发〔1997〕16号),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情况,对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中发〔1997〕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现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样也是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监管改造和教育挽救任务,承担着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协助、司法外事等工作职能,是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部门,保密工作任务和责任都很重大。
加强和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监狱和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保障司法行政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办公自动化工作中的大量应用和现代通信手段的普及,窃密和泄密渠道明显增多,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与这样的形势相比,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情况,在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下,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麻痹思想有所滋生,保密观念也有不同程度的淡化,加之有些单位的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保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必须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
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表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计划三篇
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计划三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工作措施,坚持帮教科学化、安置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帮教安置工作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辖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下是分享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计划19月9日,集宁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在区司法局召开。
集宁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12个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以及派出所、司法所所长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由集宁区司法局局长、集宁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志强同志主持;政府办主任、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郜文钢同志传达内蒙古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区政府副区长、集宁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白雁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白雁同志指出,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社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履职尽责、相互配合,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做到年初有计划,工作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监狱、看守所发出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进行全面系统核查,把好人员信息登记造册关。
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司法所《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单》后细致排查,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实行重点管控。
确保全区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近年来,集宁区司法局积极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各项工作,按照上级司法部门的要求,司法局牵头,重新调整了由12个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在乡镇、街道成立了10个安置帮教办公室、村(居)成立107个安帮工作小组;截至目前,我区现有安置帮教人员440名,其中解除社区矫正转入370名,刑释解教人员70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内政办发〔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地区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序号发文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一、监狱工作1司法部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75号1987年8月18日2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1990年12月31日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2]111号1992年12月2日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5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5号1995年7月21日6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1995年11月8日7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司发通[1996]066号1996年5月10日8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7]089号1997年9月2日9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053号1998年5月31日10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136号1998年10月30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2001年8月27日12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2001年11月2日1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2003年12月10日14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5]90号2005年11月30日15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3号2006年2月14日16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司发通[2007]46号2007年7月4日17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8]119号2008年8月11日18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司发通[2008]174号2008年12月23日1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3号2009年8月31日2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司办通[2010]39号2010年4月21日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08号2011年11月25日22司法部关于发布《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2]125号2012年5月28日二、社区矫正工作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2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2005年1月20日26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236号2008年11月26日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2009年9月2日28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8号2011年5月23日29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0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2012年2月15日31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2012年5月30日3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95号2013年5月9日三、律师工作3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1990年3月6日34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1991年2月22日35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1991年9月11日3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司发函[1993]339号1993年9月2日37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司发通[1996]148号1996年11月14日38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1997年2月17日39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发函[1997]271号1997年7月18日40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司发函[1997]353号1997年10月5日41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1998年5月13日42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1998年6月9日43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司复[1998]011号1998年7月3日44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9]033号1999年5月10日45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司复[1999]7号1999年8月2日4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司复[1999]8号1999年8月5日47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1999年8月31日48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2000年6月7日49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司复[2000]7号2000年8月16日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50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2000年10月24日51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2001年5月14日52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司复[2001]9号2001年6月26日53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2001年8月9号54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2]30号2002年3月26日55司法部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的通知司发通[2002]38号2002年4月9日56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5号2002年9月12日57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2002年10月22日58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2002年10月22日59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8号2002年11月4日60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2002年11月22日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建议回复意见的函司办函[2003]10号2003年1月6日62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司复[2003]2号2003年2月26日63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2003年3月13日6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司复[2003]6号2003年4月11日65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3]51号2003年5月30日66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司发通[2003]52号2003年6月4日67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司复[2003]17号2003年6月19日68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2003年8月12日69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11号2004年1月12日70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22号2004年2月23日7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2004年3月19日72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31号2004年3月19日73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2004年5月18日74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2004年6月3日75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4]139号2004年9月20日76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2004年10月9日77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2004年11月10日7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2005年1月5日7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80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司发函[2005]234号2005年8月11日8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办好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5]63号2005年8月24日82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司复[2006]3号2006年4月6日83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2006年4月11日8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2006年4月24日8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22号2006年4月29日86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68号2006年10月12日87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1号2007年9月5日88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司发[2007]14号2007年10月30日89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批复司复[2007]18号2007年12月4日90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8]12号2008年5月27日91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2008年5月28日92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2008]12号2008年8月14日93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8号2009年7月14日94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2009年9月22日9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10]125号2010年5月28日96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5号2010年7月5日97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批复司复[2011]3号2011年1月20日98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12]19号2012年2月3日99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6号2012年6月1日100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律师执业经历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15号2012年10月17日101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23号2012年12月19日102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2013年5月2日103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2013年7月3日四、公证工作104司法部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3号1983年7月14日105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1983年7月16日106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1983年9月14日107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7)司发公字第050号1987年3月16日108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1988年3月18日109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1988年6月5日110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1988年10月6日111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1989年2月24日112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司发函[1990]256号1990年7月21日113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司发[1991]033号1991年2月26日114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8号1991年4月2日115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7号1991年4月3日116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1991年8月31日117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7号1991年9月20日118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8号1991年9月20日11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1991年11月29日120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1992年1月14日121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08号1992年2月14日122司法部关于印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72号1992年8月4日123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1992年8月12日124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98号1992年10月9日125司法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101号1992年10月19日126司法部关于印发《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2]015号1992年12月31日127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1993年5月11日128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1993年6月22日129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1993年10月20日130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司发通[1993]125号1993年12月29日的通知131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司发函[1994]158号1994年5月19日13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司发[1994]008号1994年6月30日133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1994年8月1日134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1994年8月26日135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4]091号1994年12月17日136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08号1995年2月17日13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司办字[1995]12号1995年4月18日13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司办字[1995]19号1995年6月19日13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6号1995年7月4日140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1995年7月25日141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1996年1月26日14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1996年2月18日143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6]032号1996年3月1日14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1996年6月20日145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051号1998年3月12日146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司复[1998]003号1998年3月31日147司法部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司复[1998]007号1998年5月13日148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147号1998年12月1日14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2000年3月3日150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035号2000年3月11日151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00]039号2000年3月11日152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099号2000年8月10日15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00年9月1日15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2000年9月4日155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字[2000]89号2000年12月15日156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字[2001]32号2001年10月24日15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15号2002年2月25日158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2002年4月16日159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57号2002年7月5日16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2002年7月5日1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司办通[2002]85号2002年10月22日16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司发通[2002]82号2002年10月25日163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3]42号2003年5月8日164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2003年6月15日165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司复[2003]16号2003年6月15日166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3]16号2003年9月1日167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批复司复[2003]20号2003年9月28日168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2003年12月17日169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87号2004年5月29日17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2005年4月6日171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2005年6月17日17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8号2005年7月7日17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2005年7月7日174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2005年8月28日175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司复[2005]16号2005年9月29日176司法部关于因公证机构原因导致公证卷宗丢失能否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撤销公证书等问题的复函司复[2005]20号2005年11月29日177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2005年12月10日178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2006年2月22日179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2号2006年4月3日18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18号2006年4月6日181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2006年5月11日18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司复[2006]11号2006年8月9日18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2006年8月14日184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2006年9月15日185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2006年10月20日186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7]15号2007年10月19日187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2007年10月30日188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司复[2008]13号2008年6月23日189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2008年12月30日190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司复[2009]6号2009年5月14日191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9]12号2009年9月4日19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批复司复[2009]20号2009年12月30日193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1]6号2010年1月15日194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2010年3月8日195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司发通[2011]18号2011年1月31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2.01•【文号】司发通〔2014〕138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取得了显著成绩,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执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使命,队伍建设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是履行司法行政职责使命,服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司发通〔2014〕109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年多来,建立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13万人,共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300多万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
但由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组织不健全、制度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经费保障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各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特别是在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如果不及时化解,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有效预防和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对全区直属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对全区直属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
进行考察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改劳教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内司党[2004]1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4.03.03
【实施日期】200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对全区直属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察的通知
(内司党〔2004〕14号)
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加强全区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司法厅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2003〕24 号)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决定,对全区直属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察范围及对象
全区直属监狱、劳。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司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2006年10月27日司发[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从2004年起用五年时间集中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划》,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晨亮等23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晨亮等23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内司党[2015]4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8.25
【实施日期】201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晨亮等23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内司党〔2015〕4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经司法厅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备案批复(内党政法干备字〔2015〕22号):
晨亮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免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职务;
李学义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免去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职务;
阿勒腾巴根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冯金贵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杰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政治(警务)部警务督察处调研员,免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调研员职务;
特木乐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政治(。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司法⾏政系统⼲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号:司发通[1999]137号颁布⽇期:1999-11-30执⾏⽇期:1999-11-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部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步加强司法⾏政系统⼲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关于进⼀步加强司法⾏政系统⼲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司法⾏政机关是⼈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具,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量。
建设⼀⽀⾼素质的司法⾏政⼲警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切实加强司法⾏政⼲警队伍建设,现结合司法⾏政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6号⽂件,充分认识建设⾼素质的司法⾏政⼲警队伍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以邓⼩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政法⼯作的⼀系列重要指⽰为指导,正确地分析了政法⼲部队伍的现状,明确提出了政法⼲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标任务和重⼤措施,是今后相当长的⼀个时期内指导政法⼲部队伍建设的纲领性⽂件。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贯彻中共中央6号⽂件,对于加强司法⾏政⼲警队伍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进程,促进司法⾏政⼯作的改⾰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组织⼴⼤⼲警,密切联系司法⾏政⼯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认真学习领会⽂件精神,统⼀思想,提⾼认识,不断增强⼴⼤⼲警做好各项⼯作的信⼼;要正确分析队伍的现状,充分认识司法⾏政⼲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当前形势的要求和司法⾏政机关承担的任务相⽐,仍有不相适应的地⽅,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五⼤精神、实施依法治国⽅略、实现司法⾏政⼯作跨世纪发展的⾼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采取更加有⼒的措施,全⾯提⾼⼴⼤⼲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厅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厅发〔2011〕62号2011年8月22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一)按照全区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实施意见、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等职能;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年终考核。
(三)认真指导、协调和督促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包括定期总结、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区办)提供书面报告;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的培养、总结、上报和推广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6.20•【文号】司发通[1992]062号•【施行日期】199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7日)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批没有律师工作执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却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
据调查,这些人以个人名义或其他身份擅自在社会上承揽法律事务,随着解答法律问题,挑词架讼,公开或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干扰了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
针对上述现象,从切实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
法律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律服务工作在国家的集中统一管理下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有关规定,允许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只有律师工作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司办通[2002]第86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司办通[2002]第86号2002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是重要的综合性部门,在辅助政务、处理事务、搞好服务中担负着繁重的任务。
办公厅、室作用发挥得如何,对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行政系统从事办公厅、室工作的全体同志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根据当前实际,要在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中,突出重点,进一步畅通信息、调研、新闻、督办和信访工作渠道,强化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的整体功能,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服务。
一、进一步畅通信息工作渠道,努力为领导决策提供高质量信息加强信息工作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须臾不可缺少。
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不断改进信息工作方式,提高信息质量,信息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共性信息多,个性信息少;初级信息多,高层次信息少;报喜信息多,报忧信息少;信息报送不平衡,综合程度不高等。
各地要正视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要在提高信息的时效性上狠下功夫,做到搜集及时、处理迅速、传递对路。
要根据中央和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动态性地确定每个时期的信息报送要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综合、反馈信息。
加强值班工作,及时掌握情况,确保上情下传,下情上达,特别是监狱劳教所的重大案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快速反映、及时上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3.10•【文号】司发通[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2010年3月10日司发通[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会议的要求,2009年10月至11月中旬,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派员组成三个联合检查组,分赴山西、吉林、福建、海南、云南、陕西六省,对15个监狱布局调整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
总的来看,监狱布局调整工作进展顺利,取得明显成效。
党委政府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六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监狱布局调整工作,成立了监狱布局调整工作领导机构,各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基层建设单位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或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分工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心强,能够主动做好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山西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对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作出具体批示。
云南、陕西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监狱布局调整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海南、吉林省司法厅、监狱局负责同志,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请示、协调,解决工作中具体困难。
福建省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并多次到现场检查指导工作。
严格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
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廉政制度,以及施工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制度等,都得到较好落实,基建档案和财务档案管理比较规范。
建设资金管理比较严格,做到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没有发现挤占、挪用问题。
各省监狱管理局还结合实际,制定了监狱布局调整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5.05.11•【文号】司发[1995]006号•【施行日期】199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通知(1995年5月11日司发[1995]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去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接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文件),提出了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今后几年,我国农业要登上新台阶,农村改革要有新进展,农村社会面貌要有新变化,全国大多数农村要达到小康标准,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动员基层农村各方面的力量,作出艰苦的努力。
十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伴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积极为农村基层组织和各项农村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深受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信赖,已经成为农村基层组织的组成部分。
在全党全国重视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形势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新的发展机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紧紧围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开拓,强化服务,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积极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奔小康提供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围绕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这个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指导思想,树立大农业、大市场、大流通的观念,不断解放思想,在全面开展各项业务的同时,努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4.11•【文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3月26日,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4月8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2002年,全国监狱系统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11人;发生安全事故143起,死亡93人,重伤78人。
2002年劳教系统共发生工伤死亡事故6起,死亡6人。
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不仅是保障广大人民警察、工人、罪犯和劳教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同时还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系统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对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自觉性、紧迫性。
各监狱、劳教系统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改造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依法治监、依法治所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立即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措施切实整改。
各地接到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不断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面临着职业规范、身份中立、技能专业、选择优先等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不仅是适应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迫切需要,还是适应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
《意见》要求,要明确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组织网络,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务职责,严格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和原则,强化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培训,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
要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将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政策。
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案件奖励补贴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经费支持。
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险机制,有效分担工作中存在的意外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2009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内司通[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内司通[2009]29号)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司法所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自治区司法厅结合规范化司法所验收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内司发〔200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厅发〔2006〕14号),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司法所是旗县(市区)司法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按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实行旗县(市区)司法局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业务,认真完成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辖区人口在3万以下的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辖区人口在3万以上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放宽),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7天,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法、全面履行各项职责。
第五条司法所岗位责任明确,组织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所务公开透明。
第六条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群众信访登记簿、社区矫正工作登记簿、安置帮教工作登记簿和人民调解员花名册、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等各类簿册齐全,统计数据准确,档案管理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厅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3号2014年1月9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是中央的明确规定和重要的工作制度。
认真做好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字〔2013〕15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应及时请示,自治区党委常委向党委书记请示,自治区副主席向主席请示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三、各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开工作地(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或公务活动除外),应分别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请示,其中盟市长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四、自治区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呼和浩特在区内工作调研,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其中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主要负责同志离开自治区,应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请示,其中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向自治区主席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内政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巩固自治区“两优”专项行动成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保留1304项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268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保留目录(2023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取消下放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权力。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依照清单履职尽责,制定完善行政权力事项的配套实施措施,并动态落实到线上线下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监管工作中。
各地区要根据本次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按照动态调整原则和相关规定,抓紧开展本地区权责清单调整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
二、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为手段,坚持放权赋能与强化监管相结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权力事项移交承接工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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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司通[2003]1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3.03.07
【实施日期】2003.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内司通〔2003〕13号)
各盟市司法局,二连浩特、满洲里市司法局,监狱局、劳教局:
为进一步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质量,促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向新的深度和广度发展,现就做好2003年司法行政调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调研工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
提高工作调研和理论调研的质量,是促进工作创新的重要环节。
各地区、各单位要以十六大精神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