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出入人罪的历史脉络与制度构造
出入人罪名词解释
出入人罪名词解释摘要:一、出入人罪的概念解释二、出入人罪的类型与特点三、出入人罪的法律责任四、如何防范出入人罪的风险五、结论正文:出入人罪,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利的判决或者处理,导致其受到不应有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
这种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形象。
一、出入人罪的概念解释出入人罪,又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滥用职权型: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对案件作出有利于特定对象的判决。
2.收受贿赂型:司法人员收受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对案件作出有利于行贿人的判决。
3.关系案、人情案:司法人员受到亲情、友情等关系的影响,对案件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4.追求业绩型:司法人员为追求个人业绩,对案件草率审理,导致无辜者受到惩罚。
二、出入人罪的类型与特点1.隐蔽性:出入人罪往往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易被发现。
2.复杂性: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司法人员容易滥用职权。
3.影响力广泛:出入人罪不仅损害当事人权益,还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三、出入人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出入人罪的法律责任包括:1.刑事责任: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对司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3.赔偿责任:赔偿当事人因司法不公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四、如何防范出入人罪的风险1.完善司法制度: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2.强化法治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3.加强律师辩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4.公开审判:增加审判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结论出入人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恶劣现象,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形象。
只有强化法治建设,完善司法制度,加强监督和公开透明,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出入人罪的发生。
中外古代证据制度比较研究
论文题目:中外古代证据制度比较研究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证据制度都是为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服务的,所以,就阶级本质而言,有什么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性质的证据制度。
如果以阶级性为依据,可以将证据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几种类型。
但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即使是阶级性相同的国家,其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也会有所不同。
一、外国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1、原因: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标志并受其制约。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一是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二是因为全民族的科学文化了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2、内容对神宣誓: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他们相信神的力量,确认宣誓具有法律效力。
对神宣誓的方法,在许多奴隶制国家以及欧洲封建制国家早期的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
水审: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与沸水审两种方式。
火审:所谓火审,就是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控人是否有罪。
火审与水审一样,都是比较重大的考验方法,一般用在大案、要案中。
决斗:将决斗的方法用于诉讼中,以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被告人是否有罪,是许多国家的习惯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决斗的证明方法也盛行于中民纪欧洲各国的诉讼中,它以双方当事人在决斗中的胜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凡是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便认为是神使得他取胜,因而他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他本人是无罪的;如果一方不敢决斗或者在决斗中失败,则认定他败诉,或者他是有罪的。
证据制度史比较
中外证据制度比较内容摘要: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
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在我国,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但是,在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时候,证据制度却较少得到关注。
关键词:证据,神示证据制度,制度史,证据种类一、国外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制度曾普通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保留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
在奴隶社会时期,诉讼采取控告式诉讼程序,起诉权由私人掌握,原告、被告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对立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争执不下。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加之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科学的方式正确认识人类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
那时人们信奉神灵,认为神是人类的主宰,是无所不知的也是最公正的。
因此,对于难以查明的案情,难以决断的争议,便求助于神意来判明是非和解决争议,并以此为基础对案件作出判决。
由于神本身是一个虚拟的抽象物,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十字形证明以及卜筮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具有代表性显示神意的方式。
但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民族区域上的差异,上述各种神示方式在实际运用中又各具特点。
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说:“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
中国古代刑法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法的演变刑罚是古代封建王朝统治的重要手段,从古至今便有着死刑、流放、杖责等等各式各样的刑罚手段。
但是仔细研究会发现,中国古代刑罚的手段不过只有五大类别,史称'五刑制度'。
关于'五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三皇五帝时期,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由此可以得知'五刑制度'最初来源自古代苗人的'五虐之刑'。
所谓的'五虐之刑'指的就是劓、刵、椓、黥和丽。
劓刑也就是割掉鼻子的刑罚;刵刑也就是割掉耳朵的刑罚;椓刑也就是宫刑,即破坏男女生殖机能的刑罚;黥刑也就是墨刑,即在脸上刺字的刑罚;丽也就是离,丽刑也就是身首异处之死刑。
惨绝人寰的夏商周奴隶社会的'五刑制度'到了夏商周时期,华夏族在吸取了苗人'五虐之刑'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属于自己的五刑体系。
正如后世朝代都有自己的刑法一样,夏朝同样拥有自己的刑法。
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朝的禹刑,主要是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
其中墨刑、劓刑、宫刑延续了古代苗人的'五虐之刑'的形式,而剕刑则是指是凿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相当于'五虐之刑'当中的刵刑。
大辟指的则是死刑,据《尚书大传》载:'大辟,死刑也',可见大辟之刑是五刑当中最严厉的惩罚。
商汤建立商朝之后,也制定了属于自己的汤刑,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与其说商朝制定了汤刑,不如说是延续、完善了夏朝的禹刑。
因为汤刑跟禹刑在内容上一模一样,只不过在一些细节上有了一定的修改。
武王伐纣建立西周之后,西周也着实制定了属于自己的刑法。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一、早期的五刑1、五刑的渊源(1)三苗造刑(2)象刑*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象天道而作刑2、五刑的内容(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2)劓:割鼻;(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
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1)圜土之刑“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虽出三年不齿。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
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1)简孚“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5、早期刑罚的特点(1)成本低廉(2)残酷(3)侮辱性强(4)惩罚性和身份性并存(5)施用对象的选择性6、中国古代的慎刑传统(1)“《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法制史图表
中国法制史(一)各个朝代法律制度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北魏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秦代,延续至清代,历经了漫长而不断变革的过程。
在这1200多年间,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和调整,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体系。
本文将从秦代起,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秦代是中国司法制度演变的转折点,它建立了一套相对集中统一的法律体系。
秦法以法律为核心,注重刑罚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同时,秦代还设置了太仆、博士等官职,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
随着秦朝的覆灭,司法制度迎来了新的调整和。
汉代时期,采取了以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强调刑事犯罪的惩处和律法的执行。
汉廷设立了太仆寺、司隶校尉等机构,专门负责司法审判。
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时期。
隋朝立法严明,重视刑事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职责和责任,创立了唐刑律,对整个司法系统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唐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顶峰时期。
唐廷实行了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审判的主动性和公正性。
设立了御史台、御史中丞等机构,严把司法关,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唐代还创立了唐刑务、唐刑律等法律,完善了司法制度。
宋代是司法制度体系继承和发展的时期。
宋朝继承和完善了唐代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对诉讼和审判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更加强调刑事犯罪与个人德行的关系。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审判机构和御史台,用来监督官员的廉洁和公正,并进行司法审判。
元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多元化时期。
元朝以法度为核心,整合了各地的刑事司法制度。
设立了丞相府、中书省等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并颁布法令。
同时,元代还实行官商司法分开制度,降低了国家对商业的控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明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大转变时期。
明朝废除了元代的官商司法分开制度,建立了以法为主的刑事司法体系。
设立了刑部、大理寺等机构,负责司法审判和律法的制定。
同时,明朝还加大了对官员的监察力度,强调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清代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结束时期。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王朝的建立时期。
以下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历史的主要阶段:
1. 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三代,司法权通常由君主行使,君主往往自任为“天子”,被认为是天命所在的最高法则。
司法制度注重君主的仁德和公正,下设刑徒、御史等职位来执行刑罚和监督司法。
2. 秦汉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推行法家法律体系,包括普遍使用法典,定罪刑罚公示等。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采用刑律并重的惩罚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
推行了县、邑、乡、里四级法院的地方司法组织。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逐渐向地方权力下放,强调官员的公正和责任,地方官僚开始主持审判。
隋朝时期,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继承了前朝的一些制度。
4.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吏部等中央司法机构,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活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律家和法律著作,如唐代的《隋书》、《刑统》等。
5. 元明清时期:元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等监察和司法机构,实行行使严格的法制统治。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加强了官员的选举和监察制度,并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处理诉讼案件。
清朝时期,采用了满洲族的“八旗法”,修订了明代的法律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存在着变化和发展,也受
到各个王朝和政权的影响。
司法官员的选拔、职权和判决程序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基本的原则仍然是依法审判,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古代刑法制度
古代刑法制度古代刑法制度是指在古代社会中,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行为所制定的法律和相关的法律实践。
在不同的古代文明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刑法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和价值观念。
一、古代刑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古代刑法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人类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刑罚主要依靠族群的习惯法或者是部族首领的权威来进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刑罚的必要性,开始建立起一些刑法制度和法律规范。
在古代文明社会中,刑罚主要分为私刑和官刑。
私刑是指个人或团体对犯罪者进行的刑罚,例如部落社会中的血仇和流放等;官刑则是由政府或者是官员进行的刑罚,例如中国古代的五刑和酷刑,在欧洲的中世纪也存在斩首、鞭笞等刑罚。
二、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历史悠久,形式多样,在其发展过程中渐趋完善。
中国古代法律以礼法和刑法并行发展,其中刑法是保证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夏、商、周时期,中国古代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制度。
例如,在《周礼》中就记载了一些刑法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在封建社会中,刑罚主要用于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刑是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包括笞、杖、徒、流和死。
各种刑罚根据犯罪的轻重或者是等级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而在中国古代,对犯罪行为的处理也注重修身养性和教育改造的理念。
儿童犯罪和女性犯罪在古代刑法中有着特殊的处理方式,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会选择更为温和的刑罚,更多地注重教育和改造。
三、古代刑法制度的特点古代刑法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和人们的价值观。
1. 权力集中:古代刑法制度中,权力主要掌握在统治者手中。
统治者有着广泛的权力,可以制定刑法和判决刑罚,而民众则相对弱势。
2. 刑罚严厉:古代刑罚一般采取严厉的方式进行,以威慑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刑罚方式往往伴随着斩首、鞭笞、流放等形式。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记录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其中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有很大区别,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让我们一起深入探究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在古代中国,犯罪行为被严格区分为两大类别:衙外事和衙内事。
衙外事指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犯罪,如盗窃、强盗、叛乱等。
而衙内事则是指对私利的犯罪,如家庭纠纷、人身侵害等。
这种分类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公共秩序和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
公共事务犯罪通常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们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古代中国,刑法主要依靠十恶不赦的分类来确定罚则。
这十个罪名包括杀人、盗窃、淫乱、被杀、伤害、作乱、诬害、呼骂、妖言和冒名。
与现代刑法不同的是,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往往以恶行的严重性为标准确定刑罚。
在古代中国,官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侦破案件、审视证据以及判决罪犯。
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高级官员通常会亲自到案发地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罪犯进行量刑。
这种直接干预行为凸显了法律权威和官员的责任感。
古代中国对犯罪的审判过程也非常注重证据。
证据被视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目击证词、现场勘查和物证都可以用来作为审判决策的依据。
这一审判程序的确立,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系统的公正和客观。
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丰富多样,远比现代简单。
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是笞刑。
它是通过将罪犯的身体用竹棍或鞭子进行击打,从而使其受到体罚。
此外,流放、斩首和杖刑等也是常见的刑罚。
有一种惩罚叫做“五刑”,包括剐、刑、杖、笞和编。
这些惩罚不仅致命,而且非常残酷。
由于刑罚的残酷性,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备受争议。
虽然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常常被现代社会所批评,但其背后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重视。
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结起来,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利益的重要性。
古代社会中的犯罪与刑事制度分析
古代社会中的犯罪与刑事制度分析在古代社会中,犯罪与刑事制度是一直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
而在中国古代,犯罪与刑事制度也同样丰富多彩,而且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
一、古代社会中的犯罪
古代社会中的犯罪不仅有着近似于现代犯罪的性质,同时也存在许多独特的犯罪行为。
其中,盗窃、抢劫、谋杀等犯罪行为是最为常见的一类。
而在一些禁忌的事情上,也有着严格的管理。
比如说,在中国古代,儒家的伦理思想是相当常见的,因此有关性方面的犯罪行为就十分严重。
再比如,盜挖古墓等违法行为,也是古代社会中的犯罪之一。
二、古代社会中的刑罚制度
古代社会中的刑罚制度同样也非常复杂。
不同的犯罪行为往往对应着不同的刑罚方式。
比如,盗窃即便是多次重犯也不一定会被斩首,但是却可能被判处笞打并流放,或者是刺字等。
而对于
谋杀等严重的犯罪行为,则较为彻底的被视为重刑罪,几乎没有
什么容忍度,一旦定罪,便会直接处于死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不同地域文化的不同,刑罚制度也会出现各
种变化。
比如,在唐代,出现了“五刑”制度,分别是笞、杖、徒、妻沉、死刑。
而在元代,则出现了“铁骑捉盗”,这是唐朝时期没
有出现的。
总体来说,古代社会中犯罪与刑罚制度的种类与数量较多,还
存在着不少的独特之处。
它们深刻地反映了古代社会的道德规范
和法律评价,同时也成为了今天人们了解古代历史和文化的重要
窗口。
对汉代刑事法整理纲要
对汉代刑事法整理纲要中国法制史古代刑事法整理纲要汉朝刑法第I 条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领导的义军攻人关中时,曾向关中父老宣布“约法三章”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余悉除去秦法”,“吏民皆按堵如故”。
这是汉初的第一次立法活动,所谓“约法三章”,实际是制定了关于杀人罪、伤害罪、盗罪等三个最常见的犯罪的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伤人罪、盗罪各按其情节轻重处以适当刑罚(抵罪,谓罪罚相当)。
与此同时,还宣告废除秦朝的“苛法”,就是废除“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之类的残酷刑法。
还规定官吏照常履行职责,百姓照常生活,暂不改变。
此外,刘邦率军攻人咸阳之时,萧何独先人,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随后,刘邦被项羽封为“汉王”,“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
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
”①这可以视为汉朝正式立法的准备工作。
2、九章律、傍章、军法、章程《汉书·刑法志》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攗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晋书·刑法志》说:战国时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该法典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商君(鞅)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这就是《九章律》的由来。
《九章律》是汉初最基本的法典。
此外,高祖还“命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
孙通所制《傍章》,今人常称为《傍章律>,其实不妥,因为史书并未称为“律”。
关于其具体内容,《史记》说惠帝曾命叔孙通制定宗庙仪法及汉诸仪法,故后人多认为“傍章即汉仪也”,是关于朝觐、参拜、祭祀、仪仗等事宣的礼仪规章。
所谓《军法》,实为汉初制定的军事刑法。
所谓《章程》,大约是张苍参考秦制制定的关于历法、音乐、术数、度量衡、工程规格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中外证据制度史比较
中外证据制度史比较内容摘要: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
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在我国,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但是,在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时候,证据制度却较少得到关注。
关键词:证据,神示证据制度,制度史,证据种类一、国外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制度曾普通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保留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
在奴隶社会时期,诉讼采取控告式诉讼程序,起诉权由私人掌握,原告、被告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对立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争执不下。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加之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科学的方式正确认识人类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
那时人们信奉神灵,认为神是人类的主宰,是无所不知的也是最公正的。
因此,对于难以查明的案情,难以决断的争议,便求助于神意来判明是非和解决争议,并以此为基础对案件作出判决。
由于神本身是一个虚拟的抽象物,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十字形证明以及卜筮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具有代表性显示神意的方式。
但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民族区域上的差异,上述各种神示方式在实际运用中又各具特点。
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说:“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4、洗冤集录〔法医学专著,指导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5、名公书判清明集〔民事诉讼判词〕
元
1、大宗正府〔管理蒙古事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2、刑部〔属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原属大理寺的职能部分归刑部。但实践中常被剥夺〕
3、宣政院,地方:僧录司〔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审理重大僧侣案件〕
5、法官责任制度:要求法官严格依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还建立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理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宋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与唐朝比有变化,具体见书〕
1、鞠谳分司制:审和判分开。审问案情的官员〔鞠司〕无权量刑,检法量刑〔谳司、法司〕另有官员。
2、翻异别推制:犯人翻口供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改交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审理。改换法官审理: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别移。翻异次数不得过三。故意诬告,罪加一等。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
讯问被告:讯狱。庭审案件:治狱。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查封财产:封守。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朝代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设置
司法官名称
审判与诉讼制度
夏商
监狱:圜土、夏台
天罚、审判:
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
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中国刑法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问题
中国刑法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问题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法在中国的历史演变也日渐丰富多样。
刑法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罪行的定义、证明、制裁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都需要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中国刑法的历史背景、演变以及现实问题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中国古代的刑法系统也是非常完备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严刑峻法”的现象。
在秦朝时期,推行了法家的法律思想,规定了“三公九卿”的刑罚制度,并对罪犯进行了定罪、判刑以及执行的规定。
随着汉代的到来,基于道家的法律思想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先后出现了五律、十恶等法条。
明清时期则更加完善了刑法制度,特别是清朝时期实施了“钦差大臣”、“都察院”等机构,增强了对司法行政的监督。
二、演变过程中国刑法的演变历程非常丰富多彩,从古代到现代,可以明显地看到其发展变化的轨迹。
1、改革开放初期改革开放初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刑法体制也不例外。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接纳了西方刑法制度中的一些成熟的理念,并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革命斗争与思想教育的刑罚。
这标志着我国刑法走上了逐渐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路线。
2、21世纪初期21世纪初期,我国社会的稳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再次对刑法进行了深入的改革。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反腐败法条,特别是新条款明确指出:“职务犯罪,必须从重处罚”,对腐败行为进行了尖锐地批判和打击。
2011年又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决定,打出了“法治向上、信仰回归”的口号,强化了对罪犯的法制教育和身心健康保障。
三、现实问题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刑法取得了很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1、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罪犯因为地区、身份等原因,在判刑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公,尤其是在涉及重大案件或特定群体时,更容易受到对方利益团体的干预和影响。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中国历史上的流放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流放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流放制度:一、流放制度的出现1、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自古以来,中国就有残酷而无情的流放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的传统。
夏朝时期,任何有罪的犯人都会被判处流放。
这种残忍的制度一直流传到汉代,汉代实施的流放制度更加发达全面,依据的制度也更为严格。
2、汉初以来的演化:从汉初以来,流放制度越来越逐渐复杂,而流放这一制度就是一个监督制度,反映出汉代政府对犯罪分子的残忍,规避他们危害国家和民族安全的需求,也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新治理地区的控制,并吸引它们再利用流放到它们所在地区,称之为“流放政策”及“新种植制度”。
二、流放制度的实施1、以当时的礼法制度为基础:汉代采用的流放制度以当时的礼法制度为基础,他们重新设计了以“死刑以及有期以上监禁”为基础的“流放制度”。
流放案件由中央政府审理,有罪者被判处流放,被放逐至明确的流放府之中,流放地点一般选择在外属国,如秦朝将被流放者发送到大西北,罪犯以及被害人家属都会接受严厉的惩罚,其它的历朝几乎都实施了流放制度。
2、严格的拘役制:流放制度除了准备严厉的惩罚,还设置类似拘役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就是以粮食或者家庭赡养的形式给予犯人足够的关注,犯人可以在流放地当地实施自己的行为,但是他们不能离开规定的位置,也不能自由移动,且会受到监管,在一定时间内,犯人要按照规定完成劳动任务,犯罪行为最高可被判处流放15年以上。
三、流放制度的演变1、从古至今的发展:流放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由最初的太平盛世向发展成极端残酷的暴政而走,而在明朝后期正式步入司法制度。
虽然流放制度给处理犯人和家属带来了严酷的治罪和治罚,但是归根到底,流放制度实施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犯罪者归正和回归社会。
2、元代流放制度:元代后期,盐税统制领域和新型元都制度的创新,使流放制度演化政治考量更加重要,而流放政策的实施也是基于严格的政治上的分裂主义。
元朝的流放政策是出于这种政治考量,其目的是保护政权,在这种情况下,罪犯不但要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要被流放到远离家乡、无法返回之处。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国是拥有泱泱五千年文明的大国,作为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更是博大精深。
其司法制度纷繁复杂,无法在有限的篇幅中穷尽,本文仅就结合中国古典戏剧的优秀作品《胭脂》,从起诉制度,司法机构,审判制度、证据制度这四方面来探讨一下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起诉制度在中国古代,没有类似检察院的公诉机关,不存在公诉机制。
主要依靠自诉,举报,官纠举等方式来实施起诉行为。
自诉,指的是告诉人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遭到侵害,由被害人自己或者近亲属向衙门提起的诉讼。
《周礼》中对自诉有这样的记载“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入朝,然后听之”,其中“剂”指的是诉状,和现代由被害人一方起诉不同,古代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必须递交诉状,故称“两剂”,“钧金”指三十斤筒。
1也就是说,刑事诉讼,必须有双方诉状,并且缴纳诉讼费,案件才能受理。
到了汉代,自诉刑事进一步发展,不再以书面诉状为起诉的必要条件,也可以口头形式,称为“自言”。
举告,是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意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实施和犯罪人。
战国时期的商鞅在秦国曾推行什伍连坐制,对国民进行军事化管理,如果在一什伍中,有人犯罪,其他人却不举告,则要实行连坐。
在中国古代,举告犯罪几乎是一种法律义务,如果不积极履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谓官纠举,指的是官吏和官府对犯罪提起的诉讼,包括官吏的举告和官府的纠弹两种形式。
2秦朝的官纠举制度逐渐法律化,包括一般惯例的举告,一般机关的举告,监察监管的纠举灯。
监察御史作为监督机关,对社会、官吏的犯罪负有监督和起诉的责任。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起诉主体还是比较广泛的,没有一个机关来统一行使起诉权,而是赋予了专门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其知情者以起诉权。
但同时,由于中国是一个礼法合一的社会,信奉儒教,受到孔子无讼,和为贵思想的影响,官府对起诉的限制事实上是很严格的,接下来对中国古代对起诉的限制做一点说明。
1.“亲亲相隐”制度,中国古代是一个宗法制的社会,为了维护尊尊,亲亲的宗法原1崔敏,“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扬弃和借鉴”,《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5月第16卷第3.期2则,规定了子不得告父,卑不得告尊的制度,位卑者负有容隐位尊者罪行的义务。
准五服以制罪——以人伦入法而正纲常
准五服以制罪——以人伦入法而正纲常清朝的《刑案汇览》中记载有一个案子:清人吴大文与查传贵的妻子通奸,查传贵知晓事情后,仍旧纵容两人的奸情,但借机勒索了吴大文。
吴大文的儿子吴延华对此十分生气,大肆嘲笑查传贵,还把此事宣扬了出去,地主知道后,将吴大文赶走。
吴大文想劝查传贵一家和自己一起搬走,方便自己私会查传贵的妻子,但由于吴延华和查传贵日日争吵,查传贵并不愿意继续和吴大文一家做邻居。
为了方便自己和查传贵的妻子私通,吴大文竟然联合查传贵将儿子吴延华骗到无人处杀害,手段极其残忍。
不久后东窗事发,官府审理此案并做出判决:吴大文因杀人被判徒刑两年,而从犯查传贵则判刑更重。
为什么在案件中,主谋吴大文反而比从犯查传贵判刑更轻呢?这里就涉及到了中国古代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何为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的关键在“五服”二字上,五服本意指的是五种不同材质的丧服。
在中国古代,某人去世后,其亲属需要身着丧服为其服丧,但按照亲缘关系的远近,丧服又各有不同。
五种丧服按材质粗糙程度由大到小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材质越粗糙,则代表与死者的亲缘关系越近。
一般来说,诸侯为天子、重孙为祖父、妻妾为丈夫、臣子为君主、男子和未出嫁的女子为父亲都服斩衰,服期为三年。
儿子为父母、侄子为叔伯、母亲为长子、孙子为祖父母、继子为继父等都服齐衰,但在服期上不同,且还要区分服期内是否执杖。
为出嫁的姑母、姐妹、堂兄弟等服大功,服期为九个月。
为曾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祖父母等服小功,服期为五个月。
服缌麻一般是关系较远的亲属,如宗族内的族兄弟、族叔伯父母等,服期为三个月。
周制五服因此,到后来,五服逐渐代指两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而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指在处理亲属之间相互犯罪时,根据五服代指的亲缘关系远近及双方尊卑关系予以定罪量刑。
当然,准五服以制罪的前提是两者的亲缘关系在五服之内,五服外的亲属间犯罪和常人犯罪则无异,不会受到特殊对待。
五服的说法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但准五服以制罪却是在晋朝时才首次被确定为法律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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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出入 人罪 ; 历史脉 络 ; 制度 构造。 分类号: D 9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l 6 7 3 —1 3 9 5( 2 0 1 4 ) 0 4 —0 0 4 7 —0 2
中国古代 自秦 朝 建立 起 封 建 王 朝 以来 , 司 法 官
第 3 7卷
第 4期
长江大学学报( 社科版 )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o 1 . 3 7 No . 4
Ap r .201 4
和借鉴 , 也 标志 着 出入人 罪开 始进 入定 型 时期 。 《 大 明律 》 在《 唐律 》 的 基本 框 架 之 内 , 对 出人 人 罪有 了创 新和 突破 , 使 得 出入 人 罪 的 内 涵更 加 丰 富 和完善 。《 大 明律 》 在 出入 人 罪 的法 律 规 定 中 , 既 简 要剖析 了犯罪 的原 因 , 又分 清 了官 与 吏 各 自应 负 的 刑责 。 E T ] ’ 在犯罪 原 因上 , 《 大明律》 做 了这 样 的规 定: “ 谓官 吏 因受人 财 及 法 外 用 刑 , 将 本 应 无 罪 之 人 而故 加 以罪 , 及 应有 罪之 人而 故 出脱之 者 , 并 坐官 吏
点认 为 , 在《 云梦秦 简 》 之 中便 有“ 不 直” 与“ 纵 囚” 的
概念 , 无 论不直 还 是 纵 囚 , 均 属 于 出入 人 罪 , 则 出人 人罪 始 于秦朝 。 [ 2 ] 第 三种 观 点 认 为 , “ 惟 其 著 之 于 法 典 而可 考者 , 则 推唐 律 ” , 则 出人 人 罪 应 始 于唐 朝 。 本文 赞 同第二种 观 点 。考 察 出入人 罪 的规 定 始于何 时, 首先 应 当以现有 文献 为基 础 , 从 现有 的 出土文 献 来看 , 《 云梦秦 简 》 是 最 早记 载“ 不直 ” 与“ 纵 囚” 概念
二、 出入 人 罪 的 制 度构 造
《 云 梦秦 简 》 中有 这样 的记 载 : “ 论狱 ( 何谓) ‘ 不
直’ ?可 ( 何) 谓‘ 纵囚’ ?罪 当重而 端轻 之 , 当轻 而端
的文献 ; 其次 , 应 当 以词 义 的 内涵 为 考 察 标 准 , 不 直
与纵 囚 的规 定 , 从词义上来看 , 属 于 出入 人 罪 , 可 以
说 是 出人人 罪 的雏形 , 因此 , 我们 应 当从秦 朝 开始考 察 出入 人罪 的历史 脉络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2 —2 0
重之 , 是谓 ‘ 不直 ’ 。当论 而 端 弗 论 , 及易其狱 , 端 令
不致 , 论 出之 , 是谓 ‘ 纵 囚’ 。 ” 这里的“ 不直” , 指 的就
作者简介 : 伍 天翼( 1 9 9 1 一) , 女, 河 南 洛 阳人 , 硕士研究生 。
长 江大学 学 报 ( 社 科版 )
2 O 1 4年 O 4月
是 重罪故 意 轻判 或 者轻 罪 故 意 重 判 , “ 纵 囚” 指 的是 将 应 当判决 为有 罪 的人故 意不 判决 为有 罪 。这说 明
不 一 。有学 者认 为 , 出入 人 罪首创 于夏 朝 , 因为早 在 夏朝, 就 已经 有 了专 门惩 治 官吏 的官刑 。 [ 3 第 二种 观
形 和责 任规定 , 使 该 罪在立 法上更 加 完善 。《 大清 律
例》 则在 《 大 明律 》 的基 础 上 规 定 得更 加 细 密 。 由此
《 云 梦秦 简》 中提 出 了“ 不直 ” 与“ 纵囚” 的概 念 ,
《 汉简 ・ 二 年律 令 》 中也 有关 于“ 鞠狱故纵” 、 “ 不直”
的记 载 。秦 汉 的 规 定 着 重 于对 出 入 人 罪 的 概 念 规
吏在 审判 过程 中 的公 正性 , 直 接关 乎 民间 秩 序 的稳
不 断完善发 展 的变化 过程 。从秦 汉开 始关 注概 念 、 罪状 的雏形 时期 , 到唐 宋进 行制 度 化建 设 的定 型 时期 , 再 到 明清定 罪量 刑科 学化 的完备 时期 , 出入 人罪 发展 成为 一个 较为 成 熟的 罪名体 系 。这 种成 熟 的制度 构造 , 体现 出我 国对 于渎 职犯 罪 的法律 态度和 法律 文化 , 为当
2 0 1 4 年 O 4月
中国古 代 出入 人 罪 的历 史 脉 络 与 制度 构 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伍 天 翼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 从秦 朝开始 直 至清朝 , 出入人 罪在 法 典 当中均 有 所体 现 , 并 经 历 了从 简 陋 到
定, 对 于 维护封 建 王 朝 的统 治 , 具 有 着 重要 的意 义 , 而 出入 人罪 , 则是 中 国古 代 司法 官 吏 渎 职 犯 罪立 法 的典 型代 表 。
一
定 。而后 , 《 唐律 疏议 》 中的规定 , 突 破 了雏形 时期 的
概念规 定 , 开始 对 出人 人 罪 的 概念 细节 做 出具 体论 述, 对该 罪 的责任 内容 也有 了更 加具 体 的规 定 。《 宋 刑统 》 则充 分继 承 了《 唐律 疏议 》 中的 内容 , 在 该罪 的 情节规 定 上更 加 详 细 , 对 责 任 的论 述 也 更 加 充 分 。 《 大 明律 》 在 前朝 的立 法成 果 之 上 , 丰 富 了本 罪 的情
、
出入 人 罪 的 历 史 脉 络
出罪是 对有 罪者判 无 罪 , 对 重罪 者判轻 罪 ; 入罪
则相 反, 是 对 无 罪 者 判 有 罪 ,对 轻 罪 者 判 重 罪。 [ 】 ] ( 铀 此 罪 分 故 出 入 与 失 出入 , 前者为故意, 后 者 为过 失 。 [ 2 ] 出入人 罪 的规 定 始于 何时 , 目前 的看 法
可见, 出入人 罪是 被 历 朝 法 律 文件 所 规 定 的一 种重 要 犯罪 , 从秦 汉最 初关 注 出入人 罪 的概念 , 到 唐宋 开 始 深入 关注 出入 人 罪 的情 节 , 再 到 明清 不 断 地 丰 富 出入 人 罪 的情 节 和 责任 , 出人 人 罪 经 历 了一个 从 简 到繁, 不 断完 善 丰 富 的过 程 。这 既 说 明了 我 国古 代 立法 水平 的不 断 提 高 , 同 时也 说 明 了出 人人 罪 的重 要地 位 和立法 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