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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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引言简述电子汇兑业务的重要性,以及制定本操作规程的目的和预期效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阐述本规程的制定目的,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明确本规程适用于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的电子汇兑业务。

第三条业务原则提出电子汇兑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如合规性、安全性、效率性等。

第二章业务管理部门和职责第四条管理部门明确负责电子汇兑业务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岗位职责详细列出电子汇兑业务涉及的各个岗位职责。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六条业务申请规定客户申请电子汇兑业务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七条业务审核明确业务审核的内容、标准和责任人。

第八条业务处理详细说明电子汇兑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

第九条资金划转规定资金划转的方式、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十条风险识别明确电子汇兑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第十一条风险预防制定风险预防措施,包括内部控制和客户教育。

第十二条风险处置明确风险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五章业务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业务监督建立电子汇兑业务的监督机制,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规定对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定期检查的频率和内容。

第十五条问题整改明确检查发现问题后的整改要求和时限。

第六章信息管理与保密第十六条信息管理规定电子汇兑业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存储和管理。

第十七条信息保密强调业务过程中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和措施。

第七章业务培训与考核第十八条业务培训定期对涉及电子汇兑业务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考核机制建立业务操作的考核机制,提升业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激励与惩罚明确对业务操作优秀和失误的员工的激励与惩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规程修订明确本规程的修订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规程解释权规定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三条规程生效时间规定本规程的生效时间和废止旧有规程的时间。

结语强调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号召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提升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水平。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

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置。

第五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汇兑业务,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银行进行的全部汇兑业务。

第三条汇兑业务指客户在本行进行的跨境转账、结汇、售汇、外汇汇票、电汇、信汇及汇票贴现等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外汇、人民币在境外的买卖、国际金融结算代理、汇票贴现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汇兑业务应依法依规开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

第二章业务篇章第五条银行汇兑业务的办理,应根据客户的资质、身份信息和资金交易情况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批。

除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不需要核准外,所有资金转账和结汇、售汇业务必须经过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客户开户时,在客户资料中应记录客户的汇兑业务需求、目的和预估金额等信息,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审批过程中进行验证。

对于金额异常、用途不明或者接受方不正常的汇款,应当进行特别审批。

若资料不真实或者客户资质存在风险,应予以拒绝或者限制业务量。

第七条对于汇率异常或者非正常汇率的操作,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说明情况,得到客户的同意方可进行业务。

第八条客户的资金需求、用途和对象发生变化,本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核实。

对于存在风险的客户或者资金交易需要的专项审批的情况,必须在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同时应收取相关手续费。

第九条汇款业务办理时,应确认汇款人身份信息和汇款用途的真实性,对于超出个人收支范围的资金转移,应进行详细的核实和审批。

汇款人提出的汇款金额应该与其身份证明材料的数额一致,如有超额汇款需求,应当另行提交相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外汇汇票贴现业务中,应核对持票人身份证明和汇票条款。

如发现贴现者不具备贴现资格,应当拒绝贴现业务。

贴现过程中,要求持票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如识别贴现汇票影像不清楚、汇票背书不规范等情况,应进行补正或者拒绝贴现。

第十一条汇兑业务的数据处理和审核,应在系统操作中进行,数据应存档,以便进行查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报表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关于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计算机软件推广使用中具体要求的通知》(汇国函(1999)31号)
13.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14.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15.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
16.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
17.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
18.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7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6.外债变动反馈表
7.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资本项目重点监测制度的通知》(汇发[2003]36号)
8.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6.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7.涉外收入统计表
8.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
9.对外付款日结单
10.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日报表)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6号)
11.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月报表)
12.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
2.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3.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国际收支指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将一切对外的交易记录编成的表式。

下文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第一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1、定义。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我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旳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旳多种款项旳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凭证包括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

汇兑凭证旳委托日期应为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旳当日,如当地人行有尤其约定旳,从其约定。

汇兑凭证旳委托日期、收款人账号及户名、金额不得更改。

汇款旳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旳根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旳证明。

3、收费。

(1)在我行开立银行账户旳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转账办理异地汇兑业务时,应向汇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

电子汇划费旳收费原则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如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旳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根据客户书面委托(由客户在汇兑凭证“汇款用途”栏下方空白处注明“本汇款规定为2小时内到账旳加急汇划”),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旳加急即时业务,可以上述规定收费原则为基数加收30%。

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旳汇款人办理汇兑业务手续费旳收费原则为每笔0.5元。

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业务免收汇款手续费。

转账收取单位客户汇兑业务旳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时,应由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旳收费单。

如当地人行规定汇款人无需在收费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旳,从其规定。

(2)以交存现金方式存入在异地开立旳单位账户旳现金汇兑业务,按照汇兑业务旳原则收费。

个人客户未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交存现金方式办理现金汇兑业务旳,汇款金额在5000元如下旳,按汇款金额1%收取手续费,局限性1元收1元;5000元(含)以上收取50元,不再收取电子汇划费。

(3)办理退汇业务比照汇兑业务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其费用可以向汇款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统计业务操作规程

统计业务操作规程

统计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是指企业或组织在进行业务操作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旨在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一致性。

下面是统计业务操作规程的一般内容,供参考:一、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规程1. 统计数据收集范围和方式的明确规定。

2. 统计数据采集工具和访谈指导的编制与维护。

3. 统计数据的录入、汇总和整理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要求。

4. 统计数据核对、核实和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5. 统计数据报表的编制与发布规程。

二、统计数据分析与报告规程1. 统计数据分析的方法和工具的指导。

2. 统计数据的解读和分析过程的规范化要求。

3. 统计报告的编制与撰写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

4. 统计报告的审查与批准的程序和要求。

5. 统计报告的发布与交流的规程和流程。

三、数据安全与保密规程1. 统计数据的保密与安全措施的规定。

2. 数据备份与恢复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3. 统计工作人员权限分配与管理的规范化要求。

4. 数据泄露及违规行为处理的规程与流程。

四、数据质量管理规程1. 数据收集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保障要求。

2. 数据标准化与校验的流程与要求。

3. 数据清洗与纠错的程序与标准化要求。

4. 数据质量评估与监控规程与指标。

5. 数据质量改进与持续优化的流程与方法。

五、统计项目管理规程1. 统计项目的立项与评估的流程与要求。

2. 统计项目计划与进度管理的规程与指导。

3. 统计项目执行与监控的程序与要求。

4. 统计项目评估与终结的标准化要求。

5. 统计项目风险管理与处理的规范化流程。

六、统计技术与工具规程1. 统计软件与工具的选购与使用的规定。

2. 统计分析方法与技术的培训与推广的规程与安排。

3. 统计技术规范与规范的修订与发布流程与要求。

4. 统计技术问题与疑难解答的处理与解决方法。

七、岗位职责与培训规程1. 统计工作岗位职责的分工与具体要求。

2. 统计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的规定与制度。

3. 统计工作人员绩效评估与奖惩制度的规范化要求。

【推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推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3]6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的各项业务,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以下简称境外卡)的收单业务,严格外币卡项下交易管理,明确外币卡在境内外消费、提现等环节所涉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卡收单业务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卡收单业务时,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收单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境外卡持卡人在本机构营业柜台或自动柜员机提取人民币现金业务,不得允许其在本机构营业柜台或自动柜员机提取外币现金。

(二)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者消费后,收单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从境外发卡机构收取的外汇款项结汇。

(三)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消费后,收单金融机构与特约商户(指与金融机构签订接受银行卡支付协议的商店、饭店、宾馆等商户)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清算,不得以外币清算。

二、境内卡的使用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指由金融机构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和单位卡(指由金融机构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单位发行的,由该单位指定的人员使用的外币卡)。

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信用卡(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银行卡)和借记卡(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没有信用额度,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

境内金融机构在发行境内卡时,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持卡人使用个人外币卡的,可以在发卡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金、外币现金;可以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金,但是不得提取外币现金。

持卡人使用单位外币卡的,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

持卡人不得在单位外币信用卡帐户中存放外币资金。

(二)持卡人使用外币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者消费后,发卡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扣收持卡人的外汇款项结汇,并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特约商户帐户或支付有关收单金融机构。

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流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三条汇兑往账业务(一)客户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申请书》,经办人员审核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登记录入各要素;(三)各机构对于录入成功的往账业务,换人作复核发送处理;(四)复核发送完成后,经办人员应根据省级清算平台转发的回执信息作相应处理:交易成功的,至待打印任务栏打印相关业务凭证;交易失败的,根据业务状态查实后作相应处理。

第四条汇兑来账业务(一)客户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一致的,系统作自动入账处理;(二)客户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不一致的,系统作挂账处理。

各机构应向汇出行发出查询,内部主管根据汇出行查复结果作出入账或退回处理判断,逐笔对挂账业务进行审批并签章确认,经办人员根据内部主管审批意见在系统中作相应业务处理。

第五条委托收款(划回)往账业务(一)各机构收到收款人开户行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应先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委托收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第三联是否加盖结算专用章;(二)付款人为单位的,各机构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付款人;各机构应留存有关债务证明,若按规定必须将债务证明交付款人的,应将债务证明连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及时交付款人,由付款人签收;(三)委托收款凭证交付款人后,各机构应根据付款人的通知付款;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本行的,视同同意付款;(四)付款人同意付款后,经办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在系统中作录入处理:1.付款人为本行的,应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主动划转给收款人;2.付款人为客户的,应在收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及时作付款处理;(五)录入成功后,换人复核发送,并由经办人员打印相关业务凭证;(六)付款期满,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各机构应在委托收款凭证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一式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第一联通知书和托收凭证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通知书及第四联托收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电子汇兑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业务。

第三条通过农信银系统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汇入社(行)。

第四条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至少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其中业务主管由委派会计或以上柜员担任,录入员与复核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托收承付(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由付款人开户社(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八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第九条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农信银中心清算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十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第十一条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及“262125农信银委托收款划回”二级科目。

第十二条262124科目设置“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账户,用于核算在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中无法入客户账时的挂账款项。

汇出社(行)接到无法直接入账的款项或原汇款账户状态异常的退汇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汇出或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

汇兑大集中精简教案-操作规程

汇兑大集中精简教案-操作规程

邮政汇兑教案陈阳二〇〇八年二月邮政汇兑概述➢通过本节学习,要求掌握加强邮政汇兑业务管理的必要性,规范邮政汇兑业务的操作、防范邮政汇兑业务风险的重要作用。

➢中国邮政办理汇款业务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2001年7月1日实行电子汇兑以来,彻底改变了邮政汇兑沿袭了百年的手工处理方式,日渐显现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传统业务的显著优势。

为进一步拓展邮政汇兑的服务领域,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汇款服务。

随着金融信息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同业竞争异常激烈,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结算类业务对传统的邮政汇兑业务形成了较大的冲击。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中国邮政积极应对,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大汇兑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中国邮政汇款网络是全国最大的个人汇款网络。

目前,全国已完成了覆盖所有市县的邮政电子汇兑系统骨干网络建设,建成了联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68个县市、3.1万个联网网点的邮政电子汇兑计算机处理系统。

遍布城乡的4.4万个汇兑网点(包括3.1万个联网网点),均可办理邮政汇兑业务。

目前,以电子汇兑系统为平台,中国邮政开通了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帐汇款和网上汇款四种电子汇兑业务。

其中,网上汇款包括网汇通和网汇e两种业务。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邮政汇兑的网络优势,中国邮政在代收代付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推出了以代收网络型企事业单位营业款项和代付养老金等为主的商务汇款业务,为网络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服务,也为邮政金融日后开办对公业务积累了经验。

近年来,邮政汇兑业务结构呈现出明显的特征,即由城市汇入农村、由沿海汇入内地的汇款不断增加。

同时,汇往农村的汇款单笔款额相对较小,其中以300~400元居多,多为农民进城打工的收入,也有城市居民赡养父母亲属的汇款,还有少量的邮购农产品的汇款。

随着商务汇款业务的开办,邮政汇兑成为农用物资营业款归集的主要渠道。

第6章农信银汇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6章农信银汇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6章农信银汇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6.1基本规定1.农信银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业务种类包括:电子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和退汇。

2.农信银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的方式。

3.农信银汇兑系统支持7×24小时运行。

4.农信银系统往来业务通过“46291020农信银资金清算往来”科目(省中心、县中心)核算,当天的往来业务全部清算完成后科目余额为零;在46292020待解付款项科目下设“农信银挂账户”标准户,用于核算被支付系统拒绝后系统自动冲销的往账、已撤销的往账及来账无法入账的挂账等款项的暂存。

5.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额度管理:(1)10万元(含)—200万元由05级柜员授权;(2)200万元(含)以上由05级和02级(含)以上双柜员授权。

6.入网机构至少设置经办、复核、授权三个岗位,并实行三者分离原则。

7.入网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

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8.各县级行社应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缴存足额的清算资金,确保汇划资金及时清算。

9.农信银汇兑业务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

10.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任意两个机构之间不可以相互使用农信银汇兑。

11.柜员对“手工监控”的查询每天早、中、晚各不低于一次。

对待处理的业务应及时处理。

6.2流程操作说明6.2.1贷记往账交易流程操作说明6.2.1.1转账业务流程操作说明柜员审核凭证、资料,坐班主管签字。

是否通过YN是否正确YN客户提交汇款凭证及相关资料柜员启动“360006公共收费”交易收取汇划费用柜员启动“770001往账贷记交易”录入信息复核员启动“900910双敲复核”交易进行复核资金划转成功,汇款凭证背面打印流水号等信息柜员启动“770203近日往来登记簿”交易,业务状态“已清算”流程结束收费凭证第一联做借方凭证,第三联做贷方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二联客户回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12.21•【文号】[1995]汇国函字第206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发布日期:2006年实施日期:2006年)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1995〕汇国函字第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经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意见和全国分局长会议讨论,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下发你们,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将此文转发给其辖内的外资银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类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修改申报表。

3.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4.银行应将申报单置于营业柜台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5.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

汇款业务申报操作指引

汇款业务申报操作指引
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
境内付款银行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
附言中注明“nrapayment”字样,
以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
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
报。
资本项下
外商投资项下
基础信息、申报信息
须经外汇局核准
外债及担保款

基础信息、申报信息
须经外汇局核准
非经营性
基础信息、申报信息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
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
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经办行只报送基础信息。
资本项下
境内个人参与
境外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或认
股期权计划资

基础信息、申报信息
须经外汇局核准
外汇保险款项
基础信息、申报信息
(T+1)内,将申报信息导入/录入申报
系统。
1.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
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
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
书》;
2.审核付汇凭证中“是否为进口核
查项下付款”栏,涉及贸易付汇
的必须勾选“是”。
基础信息、申报信息、核查信息
经办行应于付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报
送进口付汇核查信息
服务贸易
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
涉外收入申报;
2.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
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由原始
行负责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
入申报。
基础信息、核销信息、申报信息
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操作指引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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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汇兑系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3.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分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种)(见附件1)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5.各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

6.各代兑点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其所属的金融机构。

各金融机构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

第二联由填报单位留存24个月备查。

各金融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日报表)由各金融机构留存备查24个月。

7.各一级外汇管理局须于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总工作应按(附件二各表均为一式两联)的要求进行。

二级分局的报送时间由一级分局确定。

8.本规程所涉及的折算问题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同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进行,即每日填报本申报表时,按该折算率对“其他币种”进行折算,每月将各日填报的申报表汇总填制本申报表(月报表)。

9.《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中的地区标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标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最后两位为同一银行在同一地区多家机构的顺序号。

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参见《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县级地区标识码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顺序号由外汇管理局各处分局编制、分配,并报外汇管理局总局备案。

同一地区、同一银行不同机构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10.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自本规程实行之日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出国取现”项目不再根据该规程进行申报而按汇兑业务进行申报。

12.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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