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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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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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行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规

范电子汇兑业务的管理,提高电子汇兑业务的效率,保障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营,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的开展,包括电子汇票、电子

汇兑等业务。

第三条农商行农信银的电子汇兑业务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规定。

第四条农商行农信银的电子汇兑业务都应当以客户需求和本行的金融需求为服

务宗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农商行农信银的电子汇兑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子汇票:指客户通过农商行农信银,向受款人出具电子汇票,由农商行农信银代收汇票金额,并通过网络进行结算。

(二)电子汇兑:指客户通过农商行农信银,向受款人发出电子汇兑委托,由农商行农信银代为客户进行资金转账,并通过网络进行结算。

(三)其他电子汇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兑换外汇、跨境电子汇兑等业务。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的具体业务范围和手续费等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公

司政策规定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七条农商行农信银的电子汇兑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客户申请开展业务;

(二)农商行农信银工作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农商行农信银工作人员根据客户授权及相应的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并在系统中完成电子汇兑操作;

(四)款项到账后通知受款人或挂账,客户收到通知后确认无误即可完成交易。

第八条农商行农信银的电子汇兑业务涉及到客户的基本信息、账号信息、业务

内容和资金划拨等重要环节,为了保障业务安全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公

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

1.业务简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际收支数据,配合政府完成国际收支数据统计的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人)申报的原则。间接申报是指申报人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和资金的跨境交易的行为。

2.相关规定

2.1.国际收支申报原则

(1)准确性:外汇管理部门汇总的国际收支数据是政府决策

的重要依据,经办行应保证申报单填写的内容和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2)及时性:数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输,纸质单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政策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外汇管理制度,申报人和经办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4)完整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申报人应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2.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和基本要求

2.2.1.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

(1)国际收支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

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 承兑通知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可使用境外汇款申请书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字样代替)。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 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经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印制使用。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

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

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

2、汇兑申报;

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

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

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当前银行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统计申报制度探究

当前银行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统计申报制度探究
大集 中,分 支机构 并不掌 握 自身银 行 卡交 易数据总 量及 明细数据 ,单
人 在 境 内 P S消 费 ,境 内银 行 应 O
按 照 汇 兑 业 务 统 计 申报 操 作 规 程) )进行 汇兑业 务 申报 。
行 卡 进 行 跨 境 消 费 ,包 括 P S消 O 费和 网上 购物 。 目前规 范银行卡 管
在较 多难 点 ,部 分交 易内容仍 未纳
入 申报范 围。随着 P S和 E O DC( 电 子对账终 端 )的发展 ,银 行卡 跨境
入境 内外 币卡 ,应按 照 通过 金融 机 构 进 行 国 际 收 支统 计 申报 的 业
务 操作规 程 及其 有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统 计 间接 申报 。 ( )银行 卡跨境取现 执行 汇兑 2
理 及 银 行 卡项 下 国 际 收 支 交 易 申 报 的制度 主要包 括 “ 国家外汇 管理
2 .存 在的 问题
( )对于银 行卡项 下的各 类交 1
6 6
p v m m 钯 ee e S l 虮I
发 展 策 略
纯 依 靠 柜 面 人 员建 立 手 工 台 账 汇
总 ,其 全面 性和 准确性 均 无法得 到
支统计 间接 申报和汇兑业务 申报 。 ( ) 银 行 卡 跨 境 消 费执 行 汇 3 兑统计 申报制度 。境 外银 行卡持 卡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

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

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

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

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

(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

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

存:

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

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

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doc 9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doc 9页)
2、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4、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5、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从以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来看,申报主体Leabharlann Baidu原先的中国居民扩展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即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 因此,
十、什么是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同时参考国内现行的国民账户体系,以及相关经济部门的统计口径而编制的,用来区分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经济交易性质的统计编码。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由6位数字组成,是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汇总和查询的重要条件,为申报单证中的必填项。
十一、如果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对违反国际收支申报的处理如下: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5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收支指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将一切对外的交易记录编成的表式。下文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第一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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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北京地区银行结售汇情况,为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提供数据信息,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填报单位

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分行。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渠道

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的统计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各外汇指定银行北京分行,负责将本行及辖内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报送方式

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通过"结售汇统计系统",采用微机网络传输。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暂采用传真方式报送。传真机号:0,联系电话:0,。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邮政编码:100044。

(三)报送时间

本报表为旬、月报。表名为《银行结售汇统计表》,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当月1日至当月10日,中旬从当月11日至当月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从当月1日至当月末。各金融机构报送旬报的时间为:旬后2日内;报送月报的时间为:月后3日内。

(四)节假日问题

报表的上报时间如遇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如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上报时间顺延。

(五)文字说明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

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

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

2、汇兑申报;

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

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

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定义。汇兑是汇款人委托我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旳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旳多种款项旳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凭证包括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汇兑凭证旳委托日期应为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旳当日,如当地人行有尤其约定旳,从其约定。汇兑凭证旳委托日期、收款人账号及户名、金额不得更改。

汇款旳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旳根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旳证明。

3、收费。

(1)在我行开立银行账户旳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转账办理异地汇兑业务时,应向汇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

电子汇划费旳收费原则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如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旳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根据客户书面委托(由客户在汇兑凭证“汇款用途”栏下方空白处注明“本汇款规定为2小时内到账旳加急汇划”),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旳加急即时业务,可以上述规定收费原则为基数加收30%。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

收取2元。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旳汇款人办理汇兑业务手续费旳收费原则为每笔0.5元。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业务免收汇款手续费。

转账收取单位客户汇兑业务旳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时,应由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旳收费单。如当地人行规定汇款人无需在收费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旳,从其规定。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详解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详解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详解

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框架是怎样的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个层次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个层次为各种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通知,业务操作规程包括:《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其中,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间接、逐笔申报,即交易主体必须通过相关金融机构逐笔申报其对外交易情况;其它三项统计申报为报告者定期地、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对外交易状况及对外资产负债和分红派息情况。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是什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中国居民”的定义是什么?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中国居民"定义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第四章经济体的居民单位"中的原则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指:

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

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

电子汇兑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业务。

第三条

通过农信银系统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汇入社(行)。

第四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至少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其中业务主管由委派会计或以上柜员担任,录入员与复核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农信银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农信银系统托收承付(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由付款人开户社(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

第八条

资产类科目及账户

第九条

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农信银中心清算款项。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5.11.23

•【文号】[95]汇国发字第014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5]汇国发字第014号)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的支出款项,按照如下办法申报:

一、付款人对外付款时,须按照《对外付款申报单》(分对公、对私两种)的格式和要求填报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二、付款银行在收到《对外付款申报单》时,须履行如下责任:

(一)对付款人所交的申报单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填报要求或填报内容与付款内容不符的申报单,应退给付款人重填。

(二)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在申报单上加盖营业员私章,将其中第一联转送外汇管理局,第二联妥善收存(付款银行须保留原始申报单二十四个月),第三联退申报人备查(申报人须保留原始申报单二十四个月),然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

手续。

(三)付款银行须于其本工作日业务结束后,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对外支付的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三、外汇管理局对付款人申报的信息和其对外付款信息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银行须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责令付款人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并于修改当日将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传送到同级外汇管理局。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南海县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办理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日清月结。当日往来账业务,不得无故压票、押单,不得留待次日办理。

(二)坚持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应严格分工,不准越权,不准交叉办理业务。

(三)坚持按程序处理日常业务,严禁违规操作。

(四)坚持事后监督考核。通汇社及县辖清算中心应专人负责电子汇兑业务的事后监督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条岗位设置

(一)根据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处理程序,按照既便于操作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凡参加县辖电子汇兑的通汇社,需设置系统管理员、录入员、复核员(通讯员)、密押员等四个岗位。系统管理员由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兼任,录入员由记账员担任、复核员(通讯员)由出纳员担任、密押员由农贷会计担任。县辖清算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员(由中心负责人担任)、操作员、会计主管等三个岗位,各通汇社可结合本

社实际,在坚持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对以上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二)岗位和权限控制。系统管理员不得进入日间业务处理画面;录入员、复核员、编押员不得进入系统维护画面;记账员不能进行复核和编押;复核员不得录入往账和编押;编押员只能编押核押;会计主管负责机构上存及下划资金的修改。岗位设置后必须严格分工,不得交叉。

(三)每个岗位人员对设定的密码要严格保密,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定期更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如怀疑密码有泄露应及时更换),达到保密目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公布日期】2008.03.10

•【字号】上海汇发[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8]30号)

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的国际收支申报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行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问题

(一)有关境外发行的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代兑点或者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及其代兑点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2、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二)有关境内发行的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柜台或ATM机取现,以及在境内POS机消费,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二、关于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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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汇兑系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3.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分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种)(见附件1)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5.各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

6.各代兑点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其所属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第二联由填报单位留存24个月备查。各金融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日报表)由各金融机构留存备查24个月。

7.各一级外汇管理局须于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工作应按(附件二各表均为一式两联)的要求进行。二级分局的报送时间由一级分局确定。

8.本规程所涉及的折算问题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同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进行,即每日填报本申报表时,按该折算率对“其他币种”进行折算,每月将各日填报的申报表汇总填制本申报表(月报表)。

9.《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中的地区标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标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最后两位为同一银行在同一地区多家机构的顺序号。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参见《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县级地区标识码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号由外汇管理局各处分局编制、分配,并报外汇管理局总局备案。同一地区、同一银行不同机构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10.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自本规程实行之日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出国取现”项目不再根据该规程进行申报而按汇兑业务进行申报。

12.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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