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doc253)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11-17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该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会应该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
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中央在京、市属重点企业:
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
为做好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强化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升首都安全管理水平,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安全氛围,拟于8月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六五”普法为契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针对新修订的《条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大宣传、大培训、大执法”活动,通过强有力的社会宣传、教育培训和执法检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推动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树立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为《条例》在全市的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北京市消防条例》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冷库安全规程》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北京市石油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送审稿)
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法律责任
附则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条例。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目标管理责任制) 本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生产安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法规。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一、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工艺、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监管,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及时制止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倡导安全生产文化,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征求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征求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10.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征求对《北京市安全生产
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安排,将于2010年11月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我办定于10月22日至29日,通过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征求广大市民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2、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一、概述
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相统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而制定的。
二、条例内容
2.1 安全生产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
1.领导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总责。
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3.部门职能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部
门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4.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动履行安全生
产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的实施
1.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领导职责,推动安全生
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
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
3.部门职能责任: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
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情况。
4.从业人员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
与安全技能培训。
2.2 安全生产措施
1.安全设施
1.建筑物安全:建筑物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劣质建材,要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防火安全:公共场所应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
消防设备检验和演练。
3.电器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电
器安全使用。
4.抢险救援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齐全抢险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北京市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2004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并经
北京市市政府批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责任分工、应急救援、
事故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其中,着重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条例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
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员工的安全责任,要求各相关方切实
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条例注重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要求企事业单位积极采取
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
织机构和工作要求,明确了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标准,以及事故后的调
查处理工作,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条例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
职责和监督措施,加强了对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
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北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监管力度,有效地降低了
事故的发生率;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和强化监督管理,推动了企事业单
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的提升;通过加强事故应急救
援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然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力度不够,一些企事业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被有效发现和制止;二是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2011-08-12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且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企业投保安责险,将获得投保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安责险收费标准低于一般商业保险,费率则与企业的事故情况和风险状况挂钩。
同时,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业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主动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评,也可以举报、控告,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费用的使用,20条
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 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有限 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排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下列现场安全 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 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就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 员详细说明;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 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 采取的应急措施。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 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备案。
对作业场所的要求:35条
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 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2011-08-12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且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企业投保安责险,将获得投保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安责险收费标准低于一般商业保险,费率则与企业的事故情况和风险状况挂钩。
同时,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业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主动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评,也可以举报、控告,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可以拒绝;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报告安全隐患,服从现场的指挥。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为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今后,我们将以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为契机,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记者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