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暂行办法
2024年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总结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我们组织开展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专项排查工作。
通过调查研究、加强监管、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任务目标本次专项排查工作的目标是深入了解我国非法集资风险现状,摸清基层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非法集资问题的整治和治理。
二、工作内容1.调查研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重点关注非法集资问题的类型、地域分布和危害程度等,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案例分析,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2.加强监管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力度,将监管职责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并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3.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公开讲座、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提高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在各级政府部门建立非法集资防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法集资风险,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成果1.调查研究方面通过对各地案例的分析研究,我们对非法集资的类型和模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非法集资手段和风险点,为后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2.监管方面加强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一方面依法查处了一批非法集资团伙和个人,另一方面也对涉及到的金融机构进行了严格监管,建立了一些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资的蔓延势头。
3.宣传教育方面通过媒体宣传、公开讲座等方式,我们向社会公众普及了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方法,提高了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减少了投资者受到非法集资的损失。
4.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在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非法集资防范工作机制,加强了信息共享和合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法集资风险,有效降低了非法集资的风险水平。
河北“农合社”频发集资案的监管困局
河北“农合社”频发集资案的监管困局作者:郭煦来源:《小康》2014年第06期农民合作社,这个曾炙手可热的历史名词正重新焕发出新的光彩。
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在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2014年由此被视作农民合作社(下称农合社)发展的“黄金期”。
近年来,河北省建立“五位一体”的新型农合社信用体系,成为各省份“取经问道”的榜样,三年间管理800多家合作社几乎零风险的成果,使山东、辽宁、内蒙古、宁夏、陕西、重庆、湖南、云南多地的龙头农合社及职能部门均先后赴冀考察合作,农村信用合作的“河北模式”已成为农村金融创新背景下一个值得探究的样本。
但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当地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音符”。
今年年初,河北省遵化市和广平县接连出现了两起股金被查封、农合社法人代表卷款“人间蒸发”的事件,涉及股民资金近4亿元。
不少农合社信用合作演变为非法集资的“山寨银行”,由此折射出这一新兴领域的监管难题。
农合社2.6亿股金被查封2013年4月份,家住遵化市建明镇炸糕店村的李子民向驻点在自己村里的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存进1500元,而惠民给她的只有三个本子,一个是名为遵化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的个人社员股金证,另外两个是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社员证,没有与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鸡鸣山村75岁的贾三元家,每年5亩地收入不到5000元的贾老汉把儿子娶媳妇后剩下的1万元积蓄,在2011年9月分两次存入了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
《小康》记者了解到,遵化市下辖的25个乡镇都有惠民的一级代理,648个行政村的500多个自然村都有惠民的驻点。
铺排之广、驻点之多使其成为遵化市第一家,也是最大的一家农业资金合作社。
据遵化市提供的数据,到2013年年底时,已经有1.5万户农民家庭成为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的社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银监办发〔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银行业有关职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达历年最高峰值。
涉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并从东部地区快速向中西部扩散,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风险还通过多种渠道逐渐向银行业传递,一些不法分子拉拢银行员工、借助银行渠道违规销售自身理财产品,通过宣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合作等业务往来,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群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自身风险、维护良好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打击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打击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同志们、广大农民朋友们、合作社理事长:今天我在这里和大家讲一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法融资的危害。
我主要讲四个方面问题:一、我县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二、什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合作社如何规范经营;四、非法融资的特征形式和常见手段。
一、我县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我县县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094家。
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社18家,涉及粮食、棉花、果蔬、畜牧、药材、农机等多个行业;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合作社达到300亩以上的有30多家,其中1000亩以上的4家,合作社在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发挥作用十分明显。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和不足,比如:打着内部信用合作旗号搞非法融资行为等,一会儿我要专讲这个问题。
二、什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合作社下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定义的核心有三个:一是自愿的联合,二是联合拥有的企业,三是民主控制的企业。
在这一点上,与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
它具有4个基本特点:首先,它是一种经济组织。
它与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利。
第二,它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农民为主体组成。
它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它是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
第三,它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组织均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成立或参加合作社,在运行中,应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第四,它又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 __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xx〕5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xx〕4号)、《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__》(xx处非办〔xx〕7号)、《关于开展xx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 __》(xx处非办〔xx〕9号)、《 __xx年xx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__》(xx政办秘〔xx〕9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 __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压实责任,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疏堵结合,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防范预警、风险排查、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切实规范一批、关停一批、打击一批,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我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切实加强防范预警。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要对重点领域、异常情况,加强风险研判和防范预警。
高度关注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重点领域。
人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及时掌握类金融机构和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的人员、地点、资金、运作、社会评价等基本情况。
重点把握巨额可疑资金交易、巨额转移资金、批量处置资产、不能及时兑现本息、重大负面事件等异常情况。
(二)切实加强风险排查。
县直各部门要对重点领域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了解风险情况,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各乡镇要加强配合。
重点领域: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私募股权投资;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P2P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电子商务、租赁行业;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机构等企业。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小编寄语: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大家参阅!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xx〕5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xx〕4号)、《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xx处非办〔xx〕7号)、《关于开展xx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xx处非办〔xx〕9号)、《关于印发xx年xx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x政办秘〔xx〕9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压实责任,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疏堵结合,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防范预警、风险排查、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切实规范一批、关停一批、打击一批,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我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一)切实加强防范预警。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要对重点领域、异常情况,加强风险研判和防范预警。
高度关注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重点领域。
人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及时掌握类金融机构和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的人员、地点、资金、运作、社会评价等基本情况。
重点把握巨额可疑资金交易、巨额转移资金、批量处置资产、不能及时兑现本息、重大负面事件等异常情况。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9月8日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水平,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鼓励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园区等创新试点类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压采增效,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应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x〔x〕59号)、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x〔x〕166号)相关要求,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x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x、市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安排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能及早引导、规范、处置。
政策、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清晰、职责明确。
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显著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
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基本原则(一)防打结合,打早打小。
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突出重点,依法打击。
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
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2024年涉农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总结模版(2篇)
2024年涉农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总结模版一、工作背景和目标____年,涉农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是农业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
目标是做好对涉农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加强监管,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1.明确排查范围和重点根据涉农领域容易出现非法集资风险的特点,我们将重点排查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旅游企业、农村电商平台等涉农主体,以及土地流转、农产品加工等涉及农民利益直接关系的项目。
2.建立工作机制和组织结构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组建了专项排查工作组,由农业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和协调各方工作。
3.制定排查方案和核查标准根据前期调研和经验总结,我们制定了排查方案和核查标准,明确了排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排查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等内容,核查标准包括资金来源、合约协议、项目进展等重点核查内容。
4.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教育活动,包括组织专家讲座、发放宣传材料、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等。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农民合作社、村委会等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做好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
5.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对于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包括立案调查、冻结资产、追缴款项等。
同时,我们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合作社等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资金流动和业务运作的监督,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三、工作成果和效果1.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经过专项排查,我们共发现了涉嫌非法集资线索150余起,其中包括农村合作社违规运作、乡村旅游企业虚假宣传、农产品加工企业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这些线索涉及金额较大,对农民的损失较高。
我们及时将线索上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并采取措施,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推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在已经立案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我们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推动案件审理进程。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已经1994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立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发布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章,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职权。
其主办部门是省政府法制机构。
省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三)组织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编辑法规、规章汇编;(五)其他立法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制定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必须符合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和本省实际,内容切实可行,文体简明规范。
第二章立法计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要求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法建议,内容包括:法规规章名称、起草部门、立法依据、送审时间、发布形式等。
第六条省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立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及早引导、规范、处置。
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
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落实责任(一)健全领导体制。
省政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指导、组织、协调,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考核。
针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发展态势,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设在省金融办,承办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根据需要,省处非办可集中办公,省公安厅、河北银监局、省工商局等派员参加,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同时,分别由省公安厅、省维稳办、省委宣传部、省信访局等部门牵头,在省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打击组、处置维稳组、宣传组、信访组。
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6号《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2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范第三章处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发生;(二)打早打小,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将非法集资隐患化解在初始状态;(三)综合治理,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四)稳妥处置,分类施策,依法有序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省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冀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参加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非法集资事件频发,不仅给参与者带来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面临着非法集资的风险。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的方案。
二、目标设定1.提高合作社成员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2.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3.有效识别和预警非法集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三、具体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非法集资知识普及活动。
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让合作社成员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危害及防范方法。
(2)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平台,定期推送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和防范知识,提高成员的识别能力。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1)建立合作社成员风险审查制度。
对新加入的成员进行风险审查,了解其资金来源、用途及还款能力。
(2)规范合作社资金管理。
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对合作社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设立风险监测指标,对合作社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
3.加强外部合作(1)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掌握非法集资动态,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2)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为合作社提供法律和财务咨询,确保合作社合规经营。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合作社成员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成员参与防范非法集资的积极性。
5.定期开展风险评估(1)对合作社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了解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实施步骤1.开展宣传发动阶段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方法,提高合作社成员的防范意识。
2.制定实施方案阶段结合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的方案。
3.落实措施阶段将实施方案具体落实到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外部合作,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
供销社平价超市实施方案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
供销社平价超市实施方案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一些合作社出现了非法集资的现象,给农民利益带来了损失,也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为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供销社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及原则1.目标: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实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得到有效遏制,农民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水平得到提高。
2.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以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供销社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实施方案1.加强宣传教育(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2)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培训,使其了解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明确合作社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2.完善制度体系(1)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作社的资金管理、项目审批、收益分配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2)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建立健全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等,确保合作社依法合规经营。
3.强化风险防控(1)加强对合作社的信用评级,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合作社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2)建立合作社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对合作社资金流向、项目进展等进行动态监控,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4.加大打击力度(1)加强与公安、金融等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行为。
(2)对涉及非法集资的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5.优化服务环境(1)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高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
(2)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合作社提供便捷、优惠的金融服务,降低合作社融资成本。
四、组织保障1.成立由供销社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小组,负责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
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防范工作,保护广大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供销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有效预防非法集资的目的。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警惕性一方面,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农民深入了解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加强对合作社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警示和揭露,让广大农民了解和识别非法集资的风险与危害性,增强农民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强化合作社管理,规范合作社运转供销社要严格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备案、加入等手续,对非法合作社不得注册备案。
对于实名制、带有违约金等不正常要求的合作社,要严格审查并予以规范或取消。
同时,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类管理,引导其科学、规范发展,并强化对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监管,做到公开、透明、有序运营。
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政府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金融监管,形成有效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打击和惩处机制。
同时,对于合作社中出现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报警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对农民信用的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农民信用的评估和管理,建立农民诚信档案,对于征信不良或者违约的农民,要加强监管,并适当限制其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动,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申请加入或成立合作社等。
五、加强联防联控,形成合力政府相关部门、农业产业链企业和各级供销社应加强联防联控,构建信息联通机制,在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和案件时,要及时通报和协助打击,共同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威胁。
同时,要引导合法资本进入农村经济,并积极拓展农村金融服务渠道,提高农民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需要政府、农民、企业等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管理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信用评估和管理、以及加强联防联控等方面的工作,形成合力,减少农民遭受非法集资的损失,确保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
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防范,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供销社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防范工作。
本文将围绕此目的,提出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方面,宣传教育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各级供销社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推广合理融资渠道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农民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警惕性。
具体措施如下:1.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风险,加强公众教育。
2. 在农村社区和农村经济组织中加强宣传和知识普及,通过讲座、宣传栏、传单等形式向农民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知识。
3. 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宣传,构建一个信息互通的平台,为农民提供风险防范知识和交流平台,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供销社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评估,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商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具体措施如下:1. 供销社应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情况和流动资产变动情况,发现和排除潜在的风险隐患。
2. 供销社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商品的审核和监管,对其中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合规。
3. 供销社应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对于高风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限制融资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提高利率等。
三、加强监管供销社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农民合作社的合法经营和规范运行。
1. 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2. 开展监察和检查工作,对疑似非法集资和涉嫌违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其他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一起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是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8.30
•【字号】冀高法〔2019〕92号
•【施行日期】2019.08.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民间
借贷
等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高法〔2019〕9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推进全省法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经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
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中国农村改革发展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乡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也成为了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
同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也有部分非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一些人借机非法集资、骗取钱财,给农民群众带来了不少损失和困扰。
为了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乡村经济建设,各地供销社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下是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政府和农村合作社联合,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力度,在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活动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对一些不法分子开展非法集资、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恶劣行为进行制裁。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计划制度相关部门应落实好一系列制度,比如针对合作社的登记备案制度、经营规划制、资金管理制度等。
各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计划制,避免超范围经营等不正常活动,严格规范合作社内部管理,确保农民群众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建立诚信经营理念,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不做虚假广告和欺诈销售,坚决防止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发生,为卫生、安全、品质保证等提高信誉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形成合作社良好的经营形象和信誉度,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四、制定完善的惩罚和赔偿机制在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后,要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及时给予处罚。
同时,还应建立起完善的赔偿机制,对因合作社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障农民群众的权益。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宣传发展业务的科学与良法,及时指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危害结果。
在此基础上,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合作社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和罪案的危害性,建立农民对非法集资保持一定的警觉性等。
综合来看,供销社的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非法集资现象进行制裁,加大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的监管和节制,建立秩序井然、完善的管理体制,推进公共信用环境建设,打造一个安全、透明、规范的新农村建设环境,维护良好的公司形象,提升农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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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暂行办法
省金融办省委农工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问题。
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依法登记准入
(一)严格准入条件。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注册登记。
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及时通报信息。
工商部门批准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及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注册登记信息传至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以便同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跟踪情况。
二、准确主体定位
开展信用合作要严格坚持“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用于关联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严禁非法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
三、挂牌警示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县级综合指导部门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警示监督牌”,并进行专题教育培训。
对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监督牌的,由综合指导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与其评级分类相挂钩。
警示监督牌应载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金融机构”、“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严禁对外发放贷款、严禁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等内容,公布监督机关(县级综合指导部门以及金融、工商、公安、银监等部门)及其举报电话。
警示监督牌悬挂在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监督
四、探索资金托管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运营资金进行托管,采取封闭式管理,发现异动情况,立即向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报告。
开户银行隐瞒不报或托管不力的,由银监部门问责;形成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开户银行的相应责任。
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完善与存款人的账户管理协议,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使用的管理。
要经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银行机构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基本账户的管理,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罚。
五、定期监测预警
由人民银行各设区市支行及定州、辛集市支行负责,根据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出资较大的成员(包括亲属)、经营管理人员可疑资金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比对,有非法集资倾向的,提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六、加强行业管理
实行差别化管理。
由省委农工部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供销社等行业综合指导部门负责,逐步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评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对制度完备、治理完善、遵纪守法、运行规范的各级示范社,在财政资金支持、“三农”项目安排、金融服务提供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效益不理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特殊帮扶,一社一议,对症下药;对动机不纯、动作不规范,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平台,开展非法集资、对外放贷、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罚并取缔非其法金融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由工商部门依法撤销登记,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录入系统锁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坚持宣传培训
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由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供销社负责,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配合,每年组织开展面向全体社员、贯穿全年的远离非法集资、杜绝高息放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什么是非法集资”、“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怎么打击非法集资”的观念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特别是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和财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投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培训,强化其法制意识、市场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经营能力、创新能力。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完善保障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准确定位,练好“内功”,合规经营,科学发展。
八、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职能分工,由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供销社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和各设区市政府及定州、辛集市政府配合,每年对负责指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项检查。
对不按业务范围经营的,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发现非法集资行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对存在其他违规问题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性质恶劣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设区市政府及定州、辛集市政府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做到责任明确、指导有力。
由省委农工部、省金融办负责上述事项的督办落实。
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或地方,由省监察厅追究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