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官方解读-餐饮业一般纳税人从市场采购农产品取得免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餐饮企业收到含免税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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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一位朋友发来的咨询,问:餐饮企业收到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含免税的蔬菜鲜活禽蛋肉,是否需要将其中的免税部分对应的金额进行扣除后再11%扣除进项税?
一、问题的来源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合看,就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享受了蔬菜和禽蛋肉的免税,但还是对包括蔬菜和禽蛋肉在内的食材(比如水果、海产品等)统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的。
二、餐饮企业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基本有三种操作:1)退回重开,即蔬菜、禽蛋肉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的食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将蔬菜、禽蛋肉金额金。
财税实务: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近日,某饲料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咨询笔者,其从流动商贩购得未洗净的鸡毛生产羽毛粉饲料产品,取得的流动商贩到税务机关缴税后代开的普通发票,能否按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是可以抵扣,但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要分析羽毛粉饲料产品是否免税。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
饲料产品。
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是不低于95%的饲料。
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例中的羽毛粉饲料产品属于应税产品,其购进。
财税实务: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问: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会计实务: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近日,某饲料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咨询笔者,其从流动商贩购得未洗净的鸡毛生产羽毛粉饲料产品,取得的流动商贩到税务机关缴税后代开的普通发票,能否按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答案是可以抵扣,但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分析羽毛粉饲料产品是否免税。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
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是不低于95%的饲料。
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例中的羽毛粉饲料产品属于应税产品,其购进的原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要分析未洗净鸡毛是否属于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附列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本例中的未洗净鸡毛属于农产品。
第三,要分析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有抵扣功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文件打了谁的脸-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财税〔2017〕37号文件打了谁的脸-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7年2月17日星期五,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载董泽亮一文《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需谨慎》,该文认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免税农产品而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笔者认为这是对税法的错误解读,误导广大纳税人和征税人员,分析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抵扣税额的凭证。
董泽亮一文认为,根据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农业生产者(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其实这是对财税〔2012〕75号第三条的错误解读。
该文件仅是对农产品流通环节发票进行规定,明确农产品流通环节哪些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哪些销售发票不得抵扣。
该文件并不涉及农产品生产环节。
如果该文件原意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在明文规定农产品流通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的同时,也一定会明文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
既然没有明文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
财税实务餐饮企业收到含免税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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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怎么办?
昨天收到一位朋友发来的咨询,问:餐饮企业收到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含免税的蔬菜鲜活禽蛋肉,是否需要将其中的免税部分对应的金额进行扣除后再11%扣除进项税?
一、问题的来源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合看,就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享受了蔬菜和禽蛋肉的免税,但还是对包括蔬菜和禽蛋肉在内的食材(比如水果、海产品等)统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的。
二、餐饮企业怎么办?。
说清楚:农产品免税、模式、税率征收率及抵扣
说清楚:农产品免税、模式、税率/征收率及抵扣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
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
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
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
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
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作者: 邢国平日期:2013-02-20某淀粉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询问:2012年6月份他们向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玉米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2张,价税合计8531815.2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以按照对方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这是为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没有明确所称“销售发票”的具体种类,但实际上指的就是一般的普通发票,而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依据是:1、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就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也先后明确: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产品依照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因当时国家还没有设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从2005年9月开始使用的),其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指的就是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这几个文件的相关条款虽然现在已经废止,但在没有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范围不能变,其相关条款废止的原因主要是在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已经明确了13%的扣除率。
2、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管理,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第十条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也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从一般纳税人销售单位取得其他发票或凭证是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梳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梳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梳理餐饮业试点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农产品的抵扣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农产品的抵扣问题历来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一大难点。
本文试图通过对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梳理,给出一个思路,供大家讨论。
一、农产品抵扣方法的政策依据1、农产品抵扣凭证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因此,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货凭证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餐饮业收购农产品如何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对于在餐饮行业没有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地区,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收购农产品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规定计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原因分析首先,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的发票,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内容要求,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
如果发票上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与业务实际情况不相符,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这是因为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发票或者虚假交易的情况屡见不鲜,通过限制抵扣来遏制非法抵扣行为。
其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还受到一些税务法规限制。
比如,对于号码连续、不断缺的发票,或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未取得发票的,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非法抵扣行为,保证进项税额的合法性。
此外,如果企业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劳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或者购买的商品或接受劳务用于非产生应税行为,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只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联的购买行为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为了避免滥用购买行为进行非法抵扣。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劳务免税,或者应税劳务使用不同发票额度计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税法规定,只有应税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如果销售行为不能产生应税行为,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不动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得抵扣或者不可抵扣,就不能将该进项税额抵扣到销售行为上。
这是因为不动产的特殊性,增值税法对不动产的抵扣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包括抵扣的金额和条件等。
综上所述,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发票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购买发票连续不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销售货物、劳务免税或者应税劳务使用不同发票额度计算、购进的不动产不可抵扣等。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非法抵扣行为,保真保税,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抵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抵扣政策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抵扣政策一年之计在于春,又到一年耕耘播种时春种秋收,要想收获就要开始下功夫!税收优惠用得好,也能收获不少哦,一起来学习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抵扣环节有关政策(核定扣除除外)一、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及完税凭证抵扣操作指南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及完税凭证抵扣操作指南一、农产品抵扣(一)如果餐饮企业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抵扣凭证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可按照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例子:2016年9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肉鸡加工成辣子鸡丁进行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税率为13%,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00×13%=13000(元)(二)如果餐饮企业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抵扣凭证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则需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此方法现仅限北京地区。
1、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①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金额,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②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③扣除率是指行业的适用税率。
④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例:2016年9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
该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0.6215,当月的销售成本是200000元,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000×0.6215×6%÷(1+6%)=7036(元)二、完税凭证抵扣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收到普通增值税发票不予以抵扣的原因
为什么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要做销项税计税,而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什么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这是税法规定。
2010-02-10 08:09 补充问题
这是哪一条税法的规定?难道税法不讲公平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版)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因此,除采购农产品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随着人们对健康饮食的重视,消费者对于优质农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餐饮服务行业作为提供食品服务的行业,为了满足顾客对农产品的需求,常常需要购入大量的农产品作为食材。
在购入农产品时,餐饮服务商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如何对购入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商购入农产品属于可抵扣进项的范畴。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的相关内容。
首先,餐饮服务商需要保留购入农产品的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餐饮服务商作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开具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入农产品时,餐饮服务商应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购买后及时核对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购入农产品的发票真实有效,餐饮服务商才能进行后续的进项税额抵扣。
其次,餐饮服务商需要对购入的农产品进行合规登记。
根据税法规定,餐饮服务商需要将购入的农产品进行登记,包括农产品的名称、购买日期、规格、数量等信息,并将登记记录存档备查。
这样,税务部门在进行进项税额核对和抵扣时,可以通过这些记录对购入的农产品进行核实。
接下来,餐饮服务商可以通过纳税申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税法规定,餐饮服务商应每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在纳税申报时,餐饮服务商可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附加表,以便享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具体的填报要求和抵扣比例,可以参考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餐饮服务商应遵守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限制。
首先,餐饮服务商购入的农产品必须用于经营活动,不能用于非经营性用途。
其次,购入的农产品必须是合规的,即符合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的要求。
如果发现购入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合规问题,餐饮服务商将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此外,餐饮服务商还可以通过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来提高进项税额抵扣的效果。
如何判断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
如何判断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国家对农产品实行了免税政策,并鼓励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
然而,对于纳税人来说,如何判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确实是一个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如何判断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
首先,纳税人需要了解免税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免税农产品是指国家对特定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或减按征收,或者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免税的农产品。
免税农产品的范围是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确定的。
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向销售商咨询产品是否属于免税范围,或者查看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以明确免税农产品的具体范围。
其次,纳税人可以通过查看购买发票是否具备相应的凭证。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购买免税农产品时,销售商应当向其提供免税凭证。
免税凭证是指销售商出具的证明购买的产品是免税农产品的凭证,通常可以体现在发票、收据或销售凭证上。
纳税人在购买免税农产品时,应当留意是否有相应的凭证,以确保购买的产品符合免税要求。
第三,纳税人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免税农产品的具体条件和限制。
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税法、税务机关发布的解释性文件、信用修复等文件来了解免税农产品的具体条件和限制。
在购买免税农产品时,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文件规定的要求,判断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免税的条件,以避免因为不符合条件而无法计算抵扣。
此外,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问题,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法规定执行的部门,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免税农产品的相关政策、操作规程等问题。
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向纳税人提供准确的解答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
最后,纳税人需要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和票据,以备查证。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抵扣时,应当提供与购买免税农产品相关的凭证和票据。
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免税及抵扣等问题探讨
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免税及抵扣等问题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免税及抵扣等问题探讨作者: 赵新贵董庆案例:某国有农场盛产葡萄,为了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该农场新办一葡萄酒厂甲。
葡萄园作为农场向葡萄酒厂的投资资产之一,由甲种植,管理。
甲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年度因单位产品结构调整,加之企业刚成立,销路尚未打开,市场占有份额有限,甲没能完全消化自产的葡萄。
因此,甲将部分葡萄销售给另一葡萄酒厂乙,并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乙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同税务处理意见:对于葡萄酒厂甲向葡萄酒厂乙销售的葡萄,就购销双方的涉税问题,有以下几种意见: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才能免税。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而甲葡萄酒厂属于工业企业,因此其对外销售的葡萄不能兔征增值税。
甲葡萄酒厂对外销售葡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因此乙葡萄酒厂购买的这批葡萄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一个企业是否属于税法所称的“农业生产者”,不能简单地以该企业的行业性质来判断。
该片葡萄园是由甲葡萄酒厂亲自种植的,因而甲葡萄酒厂就是该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其销售的葡萄是可以免税的。
甲葡萄酒厂销售免税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乙葡萄酒厂取得购买葡萄的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甲葡萄酒厂作为所销售葡萄的种植单位,其销售的自产葡萄可以免税。
同时,销售免税农产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乙葡萄酒厂取得的该普通发票,可以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涉税分析:1、甲葡萄酒厂销售葡萄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兔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解释,“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52号)也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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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官方解读:餐饮业一般纳税人从市场采购农产品取得免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后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问题的争论一直存在,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对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更是关系密切的大事,因为他们每天会涉及这一问题,而且能否抵扣对其缴纳增值税的影响巨大。
各地对于这一问题的解读是有所不同,不仅给企业带来许多困惑和不确定性,就是税管员也是难以掌握。
以下图片中的内容是浙江财税12366在2017年2月份发布的热点问题解答中第10个也是最后一个解答的内容。
从中可以看出该地认同了财税〔2012〕75号对农产品普通发票的解释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观点。
因此,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到集贸市场,还是到其他地方采购农产品,在选择采购对象时,还是需要兼顾好是否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和能够取得什么样的普通发票的事儿,统筹安排好。
在实际中,由于菜品质量、挑选整理和季节数量等要求,一般很难做到直接向农户收购。
因此,建议到有证农产品经营户处集中采购并索取票面税率为3%已经缴纳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并且采用对公账户支付货款。
这样不仅解决了抵扣问题,而且可以有效减少涉税风险。
对于农产品经营户也可以考虑这一政策的适用,是否可以成立一个经营农产品联合体专营向餐饮业一般纳税人供应农产品呢?或许真的能够给您带来一个巨大的商机!具体可以在经营中将这部分业务从日常农产品市场中剥离,做专营业务,向税务机关声明放弃农产品免税政策,并报送声明材料,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