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范围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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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对于什么是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第二种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第三种是赋权与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禁止,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法总结理论和实践,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作了立法界定。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由于行政许可现象非常复杂,对什么是行政许可,各种学说观点并不统一。

即便是按照上面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比如,结婚登记是否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就有不同的看法。

论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兼析《行政许可法》第12条

论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兼析《行政许可法》第12条

同 的分类 , 这 种分 类几 乎是 无法 穷尽 的。 只要分 类 并且 标 准一变 , 可 以作 出不同 的分 类 。如 以许 可 的 内容为 就
标准, 可把行政许可分 为行 为许 可和资格 许可 ; 以许 可的
行抽 象归纳 , 又要 具有 可操 作性 , 绝非 易事 。一般 而言 ,
困难。《 行政许 可法》 1 第 2条规 定的行政许 可设定范 围, 具有 自己的特点 , 但也存在 着一些缺陷 , 劣互 见。 优
【 关键词 】 行政许 可 ; 行政许可设定 范围; 行政许 可法 第 1 2条 【 中图分类号 】 92 1 D 2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63 29 (060 — 02一 4 17 — 3120 )2 0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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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i n Adm i s r tv c n e fCh na o nit a i e Li e s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及方案审查研究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及方案审查研究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及方案审查研究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方案审查是一项关乎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是指市政府对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核发相应证件的管理活动。

而城市规划方案审查则是对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其对城市发展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以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方案审查工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首先,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规划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

其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估其技术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另外,规划主管部门还应对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方案审查是确保城市建设规范有序的重要手段。

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方案审查工作中,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确保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确保城市建设的质量。

总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方案审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规划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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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予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项活动所必需的一种权利。

行政许可的种类繁多,适用范围广泛,下面将对常见的行政许可种类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介绍。

一、企业设立行政许可1.工商登记。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手续。

2.出口经营权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或外商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的出口经营权的许可。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适用范围: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包括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项目。

4.食品经营许可。

适用范围: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适用范围: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6.教育培训机构许可。

适用范围: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许可。

二、专业资质许可1.医生执业许可。

适用范围:医学专业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许可,可以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适用范围:会计专业人员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可,可以提供财务、税务等专业服务。

5.建筑师执业许可。

适用范围:建筑专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的许可,可以从事建筑设计和监理等工作。

三、资源利用行政许可1.矿业权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矿业权的许可,包括矿山开发、矿业勘查等。

2.森林采伐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森林采伐等许可,包括木材、竹材等资源的采伐。

3.水资源利用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水资源利用许可,包括取水、排水、水土保持等。

四、特殊行业行政许可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申请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等。

2.电力业务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申请从事电力生产、供应、输配电等业务的许可。

3.银行业务许可。

适用范围:金融机构申请从事银行业务的许可,包括存款、贷款、理财等业务。

详解什么是行政许可

详解什么是行政许可

详解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应用的一种主要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它广泛应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诸多领域。

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对社会生活进行宏观调控,起到防范和控制风险、合理分配和利用自然资源、提供证明等作用。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以颁发书面证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为,不能主动为之,而是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因为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对于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是否要求取得这种权利或资格,是相对人自己的事,由其自主决定。

因而只有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2.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其他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个人、组织所不能拥有的。

所以,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以便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对被许可人与未获得许可的其他个人、组织加以区别,也便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

按现行的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许可的形式主要有:许可证、执照、注册登记、准许证、通行证、特许证、护照、批准书、审批书等。

3.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是,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准许其实施这类行为。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授益性行政行为和损益性行政行为相对,是我国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别,它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而带来一定的利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是指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事项或行为给予许可或审批的权利。

其设定范围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事项的设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明确特定的许可事项,例如开放某个景区、发放某种许可证等。

在设定许可事项时,需要考虑到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2. 审批事项的设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例如发放某种营业执照、批准某个项目立项等。

在设定审批事项时,需要考虑到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

3. 许可和审批的条件: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在设定许可和审批事项时,需要明确其条件和标准,例如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审批流程、申请材料要求等。

这些条件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应当便于申请人理解和申请。

4. 行政许可的滥用和监管: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虽然决定了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可以对某些事项进行许可或审批的权利,但行政许可的滥用和监管也非常重要。

一方面,如果行政许可被滥用,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行为和权力寻租等问题,给社会和公众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管,防止行政许可被滥用和误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同时,需要明确许可和审批的条件,加强对行政许可的滥用和监管,确保行政许可的设定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政许可法的适⽤范围是什么⾏政许可作为⼀种⾏为来说是有法参考的,即⾏政许可法,⾏政的各项程序的执⾏都是需要依照⾏政许可法作为⼀种参考,并且设定徐峥许可意识为了避免⼀些⾏政上⾯过多的问题。

⾏政许可法的适⽤范围是什么设定⾏政许可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独⽴作出哪些⾏为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进⾏,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和条件来进⾏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

设定⾏政许可,是⼀种⽴法⾏为,严格来讲,并不是⼀种⾏政许可⾏为。

我国⾏政许可的设定,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法律,在地⽅主要是地⽅性法规。

既然设定⾏政许可并不是⼀般意义上的⾏政许可⾏为,为什么还要纳⼊到本法的调整范围呢?这主要有两⽅⾯的考虑:⼀⽅⾯,本法的⽴法指导思想之⼀就是清理过去,规范未来。

过去,我国实⾏计划经济,国家包揽整个经济和社会事务,⾏政审批⽆所不在。

现在,我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市场来配置资源。

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应当由市场主体来决定;该由社会⾃⼰解决的事情,应当交社会⾃⼰去办理。

⾏政管理要退出⼀些经济和社会领域。

这就需要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政许可,作出⼀个原则界定。

同时,过去由于对⾏政许可缺少统⼀认识,⾏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较混乱。

许可收费,收费养⼈,养⼈收费,导致⾏政许可过多过滥,致使某些⾏政机关偏离其服务宗旨。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减少⾏政审批,因此必须对⾏政许可的设定权进⾏规范,减少⾏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另⼀⽅⾯,按照法治的要求,凡是对公民设定义务,或者对公民某种权利作出限制以致剥夺,均需由⽴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由⽴法机关作出授权,再由⾏政机关加以规定。

也就是要求⾏政机关的⾏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做到依法⾏政。

⾏政许可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由法律作出规定。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且法律体系尚在完善过程中,不可能将⾏政许可的所有事项都交由最⾼国家权⼒机关规范,需要赋予⾏政机关和地⽅权⼒机关⼀定的设定权。

申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问题研究

申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问题研究

申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问题研究摘要:我国于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界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其中并没有将海关的货物申报行为纳入行政许可范围。

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都有着重要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从多角度分析两者间的关系并给出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行政许可海关货物申报海关行政许可制度我国海关是负责进出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是海关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海关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

但货物申报行为到底属不属与行政许可呢,我国《行政许可法》对于它到底有没有具体规定呢?一、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实质上是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一种制度,其在社会中发挥效能与作用的主要表现形态是,为相对人行使某些权利、从事某些行为或活动设置必要的条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格,经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从而达到限制相对人任意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什么是货物申报行为申报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也称为”报关”、”通关”。

我国《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具体规定的申报期限是进口货物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运的24小时之前。

三、货物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之间的内在联系上文通过列举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之后,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一直以来人们会一直讨论这二者之间的个性、共性问题。

行政许可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实施的对其个人行为和经济活动的审批和管理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
1. 办理企业注册、设立登记等事项;
2. 办理建筑物安全检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事项;
3. 办理企业的各类许可证、许可文件等事项;
4. 办理产品认证、技术认证、质量检测等事项;
5. 办理广告审查、投资信息审查等事项;
6. 办理国际贸易中的外贸许可、出口备案等事项;
7. 办理食品卫生、药品监督等事项;
8. 办理危险品进出口管理等事项;
9. 办理其他由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但是有些行政许可的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研究

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研究
可 项 目, 由前置许 可部 门在 实施许 可时 自行 履行 听 多 证 程序 。 常重 大事项 的行政 许可 听证 主持人 不限定 通
内 。 行政权 力缺 乏羁束 性规 定 的情 形 下 , 在 自行判 断 、 自行选 择 、 自行决定 以其 理性认 识做 出公 正 而适 当的 具体 行政 行 为 的权力 , 即对 行 为 的范 围 、 方式 、 类 、 种


行 政许 可 听 证 适 用 范 围 的法 律 规 定
重 大 利益 关 系告 知 相关 人 而 由相关 人 提 出听 证 申请 的事项 ” 出了具体 规定 。 《 作 如 吉林 省行政 许可 听证实 施 办法 》 中规 定 , ( ) “ 一 多人同 时竞争有 数量 限制 的行 政许可 , 不能 满足所 有 申请人要 求 的( 招标 、 拍卖 等公 平竞 争方 式取 得行 政许 可 的 除外 ) ( ) ; 二 准予 申请人 行 政 许 可 直 接关 系 其 相邻 权 人 或 者 当 事人 利 益 的 :
异. 而导致 未行 使行政 许可 听证 或未告 知行 政许 可 听
证 权利 的职责 , 在 引发 申请 人 、 害 关 系人 对此 提 存 利 出行 政不作 为诉 讼 的风 险 。
同时 . 以通 过 尝 试非 正 式 听证 的形 式 , 累行 可 积
政 许 可听证 的经验 。 正式 听证是 指行 政机关 在做 出 非 行 政决定 时 , 只需 给予 当事 人 口头或 书面 陈述 意见 的
助 于行政 机关 了解熟 悉 听证 的基 本程 序 。 而 累积行 从 政许 可 听证 的实践 经验 。
( )探 索通 过 听证 解 决行 政 许 可 中的 矛盾 。近 几 三
( ) 实行政许 可听证的法律依据 。我 国各地 区 一 夯

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怎样的

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怎样的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怎样的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怎样的?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下文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许可的范围1、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题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关于行政许可的分类的知识拓展行政许可的分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法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主体的申请,经过审查、批准的一种行政权力形式。

它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和条件,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稳定。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以行政行为形式批准符合条件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得相应权益或在特定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依法自由裁量原则、非裁量事项原则等,以确保行政许可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类别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类别。

行政许可的范围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诸多领域。

行政许可的类别包括普通行政许可和特别行政许可。

普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法设定的符合普遍性条件的行政许可,特别行政许可是指依法设定的不符合普遍性条件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公告和结果告知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认定条件。

法定条件是指依法规定的必须具备的条件,而认定条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的条件。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健全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的合法性和效力。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论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及其意义。

论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及其意义。

论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及其意义。

摘要:一、引言二、我国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分析1.许可范围的界定2.许可范围的分类3.许可范围的特点三、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意义1.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2.保障民生权益3.促进经济发展4.维护社会秩序四、行政许可设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存在的问题2.改革措施3.完善行政许可设定的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行政许可作为我国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其设定范围及其意义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并探讨其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二、我国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分析1.许可范围的界定行政许可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职权过程中,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予以规范和保护的事项。

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事项。

2.许可范围的分类根据许可事项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我国行政许可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许可:如企业设立、经营范围、资质认证等。

(2)特殊许可:如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放射性物质使用等。

(3)核准: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等。

(4)登记: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

3.许可范围的特点我国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具有以下特点:(1)广泛性:涉及国家治理、民生保障、经济建设等多个领域。

(2)层次性: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3)动态性:随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许可范围也会相应变动。

三、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意义1.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行政许可设定是依法治国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统一。

通过明确行政许可的范围,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2.保障民生权益行政许可设定关注民生领域,如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方式,扮演着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确保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角色。

而行政许可设定权则是其基础性的权利来源,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行政效率产生着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研究,深入探讨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理论基础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权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即依法设定、依法实施。

2. 权力分立与制衡:通过权力分立与制衡,确保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行政许可设定权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

2. 权力滥用现象: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现象,导致审批过程繁琐、效率低下。

3. 监管不力: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权力运行机制不完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3. 监管力度不够: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五、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特定的行政行为所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时赋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在法治国家中,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其实践运用中的法律控制。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定义及重要性(一)定义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内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授予,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等。

(二)重要性1. 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防止某些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 保护公民权益: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

3. 保障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实践运用(一)设定原则在实践运用中,行政许可设定权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公开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许可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性原则要求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个人权利的干预;比例原则要求许可设定的手段与目的相适应,尽可能减少对个人权益的损害;公开原则要求许可设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二)设定程序行政许可设定权应遵循严格的设定程序。

具体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等环节。

其中,征求意见环节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设定类型与内容根据不同的领域和需求,行政许可设定权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和内容。

例如,根据管理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资质许可、行为许可等;根据管理对象的性质,可分为财产性许可、能力性许可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许可,都应当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和执行。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控制(一)立法控制国家立法机关在授予行政机关设定许可权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其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权力的基本手段,在行政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围绕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展开讨论,从其概念、特点、程序、法律规定和解读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提供的一种许可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基本原则,而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也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以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

2.行政许可是有条件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与评估,方可获得行政许可。

这种有条件性体现了行政许可的限制性和专属性,也可以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

3.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与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以及所给予的许可范围和期限等。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使得行政许可更具灵活性和适用性。

二、行政审批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核准或者认可的一种行政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规范社会秩序。

行政审批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对特殊行为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行政审批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和程序。

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进行审批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行政审批对申请人行为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行政审批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其行为进行审核和批准。

这种限制性体现了行政审批的专属性和法律约束力。

三、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联系与区别尽管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在行政法中都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但二者在概念、特点和功能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一些特定事项的审查和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下面将就几种常见的行政许可类型进行介绍。

一、建设类行政许可建设类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审批和房地产开发许可等。

建设项目审批是指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和许可。

房地产开发许可是指对开发商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活动进行审查和许可。

这些许可主要是为了保证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二、生产经营类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类行政许可主要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烟草专卖许可、医疗机构经营许可等。

食品经营许可是指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审查和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是指对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等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许可。

医疗机构经营许可是指对从事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和许可。

这些许可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要求。

三、服务类行政许可服务类行政许可主要包括教育、医疗、金融等服务领域的许可。

教育许可是指对开办学校、办理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行为进行审查和许可。

医疗服务许可是指对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审查和许可。

金融服务许可是指对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和许可。

这些许可主要是为了保证服务的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要求。

四、特许经营类行政许可特许经营类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授予特定主体经营特定业务的许可。

例如,一些特定行业的专利、商标、版权等都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特许经营许可。

这些许可主要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要求。

以上是行政许可的一些常见种类和适用范围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行政许可种类和适用范围会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管理、规范和保障特定领域的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法下的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行政法下的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行政法下的行政许可制度研究近年来行政许可制度在行政法范畴中备受关注。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给予批准、认可或许可的行为。

该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效能提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的概念、发展、问题以及解决途径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发展行政许可的概念首次在宪政理论中被提及,被认为是权力的一种运用方式。

行政许可有其合法性的基础,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行政许可制度不断完善,已成为管理者和受许可者之间约束和保障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行政许可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许可的流程繁琐,程序性要求过多,导致行政效能低下,增加了行政成本。

其次,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存在滥用、不公正的情况。

再次,行政许可制度依旧存在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权力运行不透明。

三、解决行政许可制度问题的途径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首先,加强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和监督,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遏制滥用行政权力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强化行政许可权的公开透明,通过公开透明的行政许可程序,保障受许可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再次,提升行政效能,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减少行政成本。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行政许可政策的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提升行政许可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与影响行政许可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再次,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简化手续、减少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总结: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完善对于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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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月,第36卷第1期,Jan .,2006,Vol .36,No .1Journal of North west University (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收稿日期:2004210229 作者简介:贡世康(19622),男,辽宁铁岭人,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行政许可范围之研究贡世康(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陕西西安 710063)摘 要:为了发现和洞悉行政许可范围问题的盲点和冲突点,以分析实证和社会实证为主要研究方法,论证了行政许可范围设立之逻辑起点、行政许可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以从法制化层面合理地协调好我国行政相对人权益与国家、社会公益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整体利益的有序、稳定、健康增长。

关键词:行政许可范围;社会公益;利益平衡;法制化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731(2006)0120097205 据1999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华东版)报道:“去年,浙江省有500多万人次遭到罚款处罚,占到浙江人口的1/8。

”平均每8个人中就有一个人因违法违规被罚款。

现实果真如此么?答案其实很简单:是乱罚款多也!现在,一些部门在负责起草有关单项法律规范过程中,融入部门利益,从而使谋取部门利益合法化;一些部门把执法当作获取部门利益的手段,一说管理就是发证、收费、罚款;一些部门把加强宏观调控也搞成了谋取部门利益的又一借口。

执法趋利化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激化了社会矛盾,阻碍了经济发展。

宏观经济调控是一种经济总量调控,不能动不动就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更不能简单化为发许可证,收管理费,罚款。

行政许可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点、难点很多,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就是其中的一个难点。

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关系到公民权益与国家、社会公益如何合理协调等深层次问题,且是行政许可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

研究行政许可的范围,对之进行法理层面上的分析,探讨其确定的标准、原则等各方面的问题,相信会对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行政许可范围设立之逻辑起点及其法理意义 行政许可范围是指行政许可应在多大范围内实施[1](P44),即行政权力对权利主体的哪些权利应予干预。

行政许可范围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否定相对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容的利益追求及在追求利益过程中的无制约任性,保护相对人在该法制范围内的权利要求和权利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许可主体在该法律范围内的任务主要是为了保障相对人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

另一方面,行政许可范围又约束行政权力,即约束行政许可权的任意扩张,防止权力过分干预权利以及行政许可行使过程中的滥用行为。

可见,行政许可范围所对应的法理意义为:(1)明确了相对人不得自由行使权利的界限;(2)限定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自由行使权利的范围和界限。

行政许可制度应在哪些范围内实施适用呢?这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自由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个有序的、发展的社会应该既保护所有成员的每一个合乎理性的权利要求;同时,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赖以实现自己权利要求的秩序。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社会个体的自我利益需求的79特定性与自我指向性,必然使社会个体在行使先例权利的过程中往往更多地只是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出发,忽略了对追求自我利益所必须依赖的、据以协调每个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社会秩序的维护,甚至当个体利益的实现受到秩序的制约和限制时,置社会共同利益和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的秩序于不顾,这种行为对秩序的破坏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是严重的。

因此,社会个体对利益的追求不能以牺牲另一些个体的相同利益为前提,也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还不能超越自然资源所能提供的和社会资源所能承受的范围。

行政许可范围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一种机制,其作用在于:当相对人的利益追求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不相符,甚至与社会整体利益完全相反时,或当相对人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出现无制约任性时,能以权力介入的方式,强制干预和制止相对人损害被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确认的社会秩序的利益追求行为,从而确保理性发展的社会所必须的平衡机制与社会秩序。

实现这种强制干预的重要手段,就是在行政许可制度中,设置相对人在利益追求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界限,为相对人从事追求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设置相应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条件和标准,明确从事这些特定行为必须具备的资格和能力。

同时,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还必须明确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一旦违反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直至收回所获得的许可。

首先,公益和公民自由的合理协调问题。

行政许可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民行使权利进行普遍限制。

例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它必须以任何人不能随意充当律师为前提,然后才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人颁发证书,允许其执业。

可见,行政许可的实施,必然以限制公民的权利行使自由为前提。

而行政许可对公民自由限制之必要性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利益,避免因不具备特定行为能力的或不适于行使某项权利的公民扰乱秩序,降低行业服务质量,从而最终损及公民自身的利益。

由此可知,对公民自由的限制是基于公益考虑,但其最后着眼点仍是为了使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

行政许可范围中公益和公民自由合理协调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就在哪些社会、经济等领域实施行政许可;第二个层面是不同的许可领域应采取怎样的许可方式。

第一个层面说明实施行政许可的领域只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特殊行业和关系到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的特殊行业。

只有这些行业才能合理限制公民的自由进入。

第二个层面说明行政许可的方式应随着关系公益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方式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种,这五种许可方式的强度并不一样。

关系公益程度高的行业应采取审查强度高的许可方式。

其次,凡属于维持公民生存和自由的最低限度领域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每一个人都具有生存的权利,行政许可所追求的价值,并不能高于公民个人这些最基本的权利。

例如,捕猎珍稀动物可能为法律所普遍禁止,需要特别许可才能进行。

但当这种捕猎涉及到原始部落的生存时那就另当别论了。

再如我们不能对爱基摩尔人捕猎北极熊实行许可制度。

因为我们并没有权利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去剥夺少数人最基本的生存权。

最后,确定行政许可范围时还应在合理协调公益和公民自由的基础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有序、稳定、健康增长。

实施行政许可,在整体利益协调过程中应体现出正值,即对公民行使自由的限制所付出的代价应小于整体社会利益的增进部分。

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①。

行政许可制度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应能更好地促进公益,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机关为了增加本单位的权力和收入,在不应设置行政许可的领域进行许可设置是纯粹的损公利己行为,因为这些许可行为只是保护或增加了个别机关的利益。

即使行政机关设置行政许可不是为了增收,而只是为了方便管理,如果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有序、稳定、健康增长这个目的,我们也不能设置这项制度。

总之,公益和公民自由这两者相比较时,只有社会公益总量明显大于限制公民自由所付出的代价时,设定行政许可才是合理的。

二、行政许可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1.行政许可范围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讨论可知,行政许可以对公民的权利89①参见《行政许可法》第1条。

行使自由进行限制为前提,在确定其范围时,应避免给公民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同时,应避免行政机关借许可之名行索贿受贿之实。

现今我国行政许可制度范围的确定主要有两个弊端:(1)行政许可的设置主体过多,层次偏低。

如《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的主体广泛,而且很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位阶较低,其许可设置并非出于公益之考虑,为方便管理者有之,为谋求本机关的不正当利益也有之。

(2)行政许可范围过于宽泛。

在我国,行政许可范围过于宽泛,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作用。

因此,对行政许可的清理时常以行政许可改革的方式发生。

如20世纪90年代,青海省对包括部门管理机构在内的49个省政府部门和部分中央驻青单位的1040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保留其中的576项,其他或被取消、下放,或被划转,较之改革前,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精简了45.8%[2]。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放松管制,以市场为基本取向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方政府放松以配额、许可证实现的经济管制,促进市场化进程,提高市场开放程度。

当然,从各地行政许可改革的实际效果来看,不能过高地估计取得的成绩,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不少地方主要是靠下指标精简许可项目数量,有玩“数字游戏”的倾向。

二是一些地方把那些对市场主体干预过多、弊端较大的许可项目,由于能给部门带来经济利益,基本上都保留下来了,而取消的很多是行政管理中很少使用的或者是部门嫌办理起来麻烦又没有好处的项目。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许可清理标准的制度约束,造成各地行政许可清理的标准不一,许可制度改革后许可项目反弹的现象也比较突出。

2.产生行政许可范围问题的原因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1)法律规范障碍。

对法规、规章设定的不合理许可,市、县政府是无权取消的,而这些法律文件在行政许可依据中大约占70%左右,有些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这些许可事项,在有权机关未修改依据之前,地方政府只好暂时保留。

(2)体制原因。

上、下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事权不清,职能划分不明晰,导致多头许可,重复许可,影响地方行政许可改革效果。

(3)部门利益的影响。

取消许可事项对于习惯了许可的政府部门来说是“丧权失江山”。

因此,上级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从上向下施加影响,阻碍许可改革。

(4)思想观念落后。

一是怕“乱”。

许可是建立在对市场主体不信任的基础上的。

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

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没有许可、许可程序不繁琐,就影响政府的权威。

三是图省事,没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

四是存在“许可万能”的思想,行政机关习惯于运用行政许可,通过市场手段管理的经验较少。

(5)市场机制不健全,中介机构不发达。

有些事项政府取消许可后又不能全放到社会去管理,缺少放权的有效渠道。

出了问题老百姓还总是找政府去解决,而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又比较落后,遇事只好求助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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