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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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缴费变动通知

关于社保缴费变动通知

关于社保缴费变动通知
各位员工:
根据社发〔2011〕13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份开始,我市企事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统一上调,并将社保缴费分为城镇工和农民工,城镇工比农民工多缴纳了城镇工失业保险,所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社保费也有所不同。

按照社会保险局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从2011年7月开始,公司将调整社保缴费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城镇工:从140元调整到190.00元,农民工:从140元调整到180.00元,因为公司发放6月份工资时已经扣除7月份个人应承担社保费,所以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要补扣差额部分。

发放7月份工资时应扣个人应承担社保费合计:城镇工:240. 00元(7月社保补差额50元 + 8月社保190元),农民工:220. 00元(7月社保补差额40元 + 8月社保180元),请各位员工予以支持理解!
财务部
2011年7月28日领导审批:。

昆明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昆明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关于开展2011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昆医保通〔2011〕20号)2011.05.25/p-227038706.html 《关于调整二○一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人分中心 2011.06.20 /news/view.jsp?id=475《关于调整2011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lawstatute.action?cmd=open&id=6728(一)养老保险①2515元(上限);②;注:养老保险新标准从2011年1月起执行。

因新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6月份才公布,各单位1至5月份在册人员的养老保险仍按2010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核算。

自6月份起,各单位按新标准计算社保缴费金额,并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1至5月在册人员所差金额。

(二)医疗保险①缴费基数:1674.35元(底限)——8731.74元(上限);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重特病医疗统筹”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790.58元/月;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0年度云南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1281元/月,测算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为2035.79元/月;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帐基数执行标准与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一致。

② a10%;个人:2%;b缴费金额按2010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16.74元/月,个人1元/月。

(三)住房公积金①缴费比率:职工月工资额的24%;保底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封顶基数是月平均工资的五倍,即:保底830元,封顶:14335元。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文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三倍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我市2011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基数三倍为8601元,五倍最高限额为14335元,即:三倍与五倍差额14335-8601=5734元,须申报纳税。

清远社保、公积金基数标准

清远社保、公积金基数标准

关于我市职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清远日报新闻时间: 2011年06月30日来源: 清远日报各有关参保缴费单位:为做好2011年度全市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省贯彻《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出台之前,暂按如下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一、各参保单位必须按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如实申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三倍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0089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60%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8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三倍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0089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的,按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按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为缴费工资。

三、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424元)为缴费工资。

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应税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10089元),缴费工资下限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36元);工伤、失业保险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50元)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征缴,以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424元)为缴费工资。

五、各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必须向全体参保职工公布并由个人确认,任何单位不得少报、瞒报投保人数及缴费工资。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

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徐政规[2011]12号市政府调整市区职工医保文件

徐政规[2011]12号市政府调整市区职工医保文件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2011年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制度(一)参加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2000年8月1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仅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

(三)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2、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3、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年限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调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

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选择上述参保形式,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

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纳比例

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纳比例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颁布时间:2010.12.2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基本说明: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下限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降低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门槛,适应低收入职工参保需求,扩大中小企业参保覆盖面,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在缴费基数上限以下,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

三、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参加省直社保的缴费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1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198号)规定,我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

从2011年7月1日起,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与社会保险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为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精神,我局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即上限调整为10089元,下限调整为2018元,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调整为3363元,缴费比例仍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月缴费额为672.6元。

特此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1年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11年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11年个体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档次7月起代扣社保费缴费金额(元)养老基本医疗+大病互助(8.5%+1%)生育月小计一档(60%)331.00193.23(172.89+20.34)15.26539.49二档(80%)441.40 649.89 三档(100%)551.80 760.29 ●本市原国有破产企业分流自谋职业人员和参加住院统筹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档次7月起代扣社保费缴费金额(元)养老基本医疗(4%)生育月小计一档(60%)331.00101.7215.26 447.98二档(80%)441.40 558.38三档(100%)551.80 668.78●温馨提示:每年将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省平工资”和“市平工资”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在当年“省平工资”公布前,已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了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当足额补缴当年度使用“省平工资”调整前的差额缴费部分。

二〇一一年七月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二、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缴费类别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单位缴纳单位缴纳城镇职工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20%(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8% 6.5% 2% 2% 1%0.6%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1% 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的城镇职工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12%8% 2011年:3.5%2012年:4.5%2013年:5.5%2014年:6.5%2% 2% 1% 1%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原综保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8% 2.5% 无2% 无自愿参加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温馨提示:1、根据成府发[2011]5号文、成办发[2011]31号文、成办发[2011]32号文、成办发[2011]33号文、成人社发[2011]8号文的规定,2011年4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

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4687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市本级当期缴费年度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

五、2011年6月30日前市本级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关于调整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

关于调整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
个人缴费
2555
2
51.1
5.5
重大疾病基金
事业非公务员
单位缴费
2555
8
204.4
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
2555
2
51.1
5.5
重大疾病基金
企业
单位缴费
1532.5

7662.5
8
122.6

613
统筹基金
(由单位根据实际申报)
个人缴费
5.5
重大疾病基金
个体
2082

7806.8
8
166.6

624.5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单位缴费
数为1532.5元,最高缴费基数为7662.5元。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申报。
个人缴费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8
122.6至613
事业单位
单位缴费
2555(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2
562.1
统筹基金
(由个人申报)
5.5
重大疾病基金
工伤保险
一类行业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0.5
单位缴纳
二类行业
1
三类行业
2
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平均3260(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计口径测算)
0.2
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全部聘用人员工资总额
0.5
3、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7300元。
4、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5.5元。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1、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并直接向地税局申报。

2011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

2011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

2 政策概要—外省市从业人员
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 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非城镇 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 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 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 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 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 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 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 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 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 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 规定执行。
(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平的40%;每年在此基础 上递增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确定,最低按本市上平 的60%确定。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 别为养老8%,医疗1%。
2 政策概要——外省市从业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 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 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 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 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及个人: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201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58号)以及海南省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现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各参保单位从业人员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海南省2011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即月缴费基数最低为1836元,最高为9180元。

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如参保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低于1836元/月,且按此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须填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申请表》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经我局核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按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现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如有变更,以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在海南省2011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95%-100%之间选定,最低缴费基数为2907元,缴费额581.4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3060元,缴费额612元/月。

2013年1月至6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060元,缴费额612元/月。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060元,缴费额183.6元/月。

澄迈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大连2011社保调整

大连2011社保调整

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对如下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进行调整:一、201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3718元。

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1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154元/月。

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系数,在全市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起。

请各参保单位于6月30日前及时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0]21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经办流程不变,具体如下:1.参保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午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结次月人员增减变动。

2.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点,各级社保中心负责批量生成次月每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台账并直接发往地税部门进行扣缴。

参保单位次月1日起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当期应缴情况。

确有错误的,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办理。

3.从7月1日起,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参保单位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不允许生成单位当期应缴账)。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调整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用人单位相关政策参保缴费,缴纳五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两险。

有无雇工的判断原则为: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且参保人员为一人且此人为单位法人的,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精品文档]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精品文档]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

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2011年7月以后社保缴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

2011年7月以后社保缴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

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医保报销是统一标准的。

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缴费办法(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可以逐步过渡。

1.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 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在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目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7月1日起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咸宁同成劳务有限公司咸同劳司[2011]5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各合作派遣单位:我公司根据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6月9日下达的《关于做好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通知》文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社会保险基数调整。

根据市人社局五险一单的要求,为便于派遣员工能及时享受各项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现请各合作单位从本月起对社保费用提前一个季度预拨。

现将调整后的新基数标准通知各单位:一、保险费缴基数公告1、社会平均工资1802元。

2、企业参保最低缴费基数1080元(60%)。

3、企业参保最高缴费基数5410元(300%)。

二、市直缴费标准1、企业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基数1080元;2、医疗保险分三个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基数低于1440元/月/人的参保单位享受住院待遇,达到1440元/月/人的参保单位享受住院与门诊待遇,达到1710元/月/人的参保单位享受住院、门诊与慢性病医疗补助待遇。

三、各县市缴费标准咸安区:1、企业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基数1180元;2、医疗保险参保基数不低于1800元。

赤壁市:企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基数1080元,要求五险合一、统一基数;嘉鱼县:1、企业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基数1080元;2、医疗保险参保基数不低于1280元。

通山县:1、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基数1080元;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基数不低于1588元。

通城县:1、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基数1080元;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基数不低于1802元。

崇阳县:1、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基数1080元;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基数不低于1460元。

咸宁同成劳务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七月十日市直及各县市工本费的组成情况建档费:5元;(嘉鱼120元)就业登记:10元;(咸安、赤壁20元;嘉鱼50元)就业证:5元;(嘉鱼10元)医疗保险卡:40元养老保险卡:10元;(咸安、赤壁20元)。

2011年7月1日广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011年7月1日广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费率费率定额定额010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地城镇12%、20%(注4)8%00100892018(注1)在职外地城镇12%8%00100892018(注1)在职本地农村12%8%00100892018(注1)在职外地农村12%8%00100892018(注1)在职0201工伤保险所有0.5%、1%、1.5%(注5)0%0013623(注2)1300(注3)在职本地城镇2%1%0013623(注2)1300(注3)在职外地城镇2%1%0013623(注2)1300(注3)在职本地农村2%0%0013623(注2)1300(注3)在职外地农村2%0%0013623(注2)1300(注3)在职040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8%2%0013623(注2)2725(注3)在职外地城镇4%0%181.64045414541(注2)在职本地农村4%0%181.64045414541在职外地农村4%0%181.64045414541在职0456补充医疗保险所有0.50%0%22.71045414541在职0457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所有0.26%0%11.81045414541在职0472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所有7.50%0%340.58045414541退休外地城镇 1.20%0%54.49045414541在职本地农村 1.20%0%54.49045414541在职外地农村 1.20%0%54.49045414541在职0505生育保险所有0.85%0%0013623(注2)2725(注3)在职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下限适用人员状态广州市社保费险种 基数 费率表 (适用于缴费单位) (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注1:从2011年7月1日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的300%(10089元)和60%(2018元)来确定,分别为10089元和2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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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1年缴费基数的通知
2011-05-25 09:20:39 来源:机关社保局【字号大中小】
关于调整2011年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机险〔2011〕18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72号)精神,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局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
1、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补缴1994年6月前工作年限的,以福州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741元)为基数;
2、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以全省(不含厦门)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543元)作为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省直各参保单位非在编(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543元,最高不得高于全省(不含厦门)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7713元。

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局将自动调整最低缴费基数为1543元。

特此通知
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福建2010平均工资公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21元
发表日期:11-05-10, 10:45 PM 出处:东南快报作者:阅读: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2010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去年全省(含厦门)年平均工资是32647元,全省(不含厦门)年平均工资是30850元。

其中,厦门以年平均40284元居首位,福州以年平均34806元紧随其后,两地市都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其他地市分别如下:宁德:31292元,龙岩:30836元,三明:30610元,漳州:29535元,泉州:28908元,南平:28319元,莆田:27813元。

根据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我省去年(含厦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721元,(不含厦门)月平均工资是2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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