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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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中介和卖方之间可能存在串通隐瞒欺诈的行为,给购房
者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中介和卖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
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或者存在的法律风险。

如果房屋中介和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或者存在的法律风险,导致购房者受到损失,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屋中介和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房屋中介和卖方应当诚实信用,不
得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欺诈,导致购房者受到经济损失,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屋中介和卖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在购
房过程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

如果房屋中介和卖方的串通隐瞒欺诈行为损害了购房者的消费者权益,购房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房屋中介和卖方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给购房者
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购房者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选择信誉良好的房屋中介和卖方合作,如发现房屋中介和卖方存在串通隐瞒欺诈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对房屋中介和卖方的串通隐瞒欺诈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购房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的秩序和诚信。

合同欺诈的案例及分析

合同欺诈的案例及分析

合同欺诈的案例及分析案例一:甲方欺诈买房者,签订违法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某地产公司乙方:张先生各方身份:甲方身份作为房屋开发公司,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住房,并要求乙方支付定金和首付款。

乙方身份张先生是购房者,向甲方购买住房。

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1. 要求乙方支付定金和首付款。

2. 根据双方协商的付款方案,要求乙方按期支付余款。

甲方义务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住房交付给乙方。

2. 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乙方权利1. 拥有合法的购房权。

2. 可以要求甲方交付住房。

乙方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费用。

2. 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履行方式: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付款方案支付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入住之日止。

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1. 未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应支付违约金。

2. 房屋质量或安全出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违约责任:1. 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费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2. 放弃购房权,应在约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特定标准的规定。

各方权力和义务:甲方权力和义务:1. 提供质量和价格符合标准的住房。

2.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付住房。

乙方权力和义务:1. 支付费用并接受甲方交付的住房。

2. 要求甲方维修和赔偿房屋质量或安全问题。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行事,受到法律保护。

房产开发商不守信用要怎么办

房产开发商不守信用要怎么办

房产开发商不守信用要怎么办房产开发商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屋主有权退房。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进行商品房买卖的时候,最害怕出现的可能就是开发商不守信用了吧,此时可能出现逾期交房、一房二卖等等情况,而这些都是可能对购房者利益造成损害的。

而在这房产开发商不守信用的情况下,很多购房者也不知道要怎么办才好,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房产开发商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屋主有权退房。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因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予退房。

▲二、房地产开发商构成欺诈,屋主有权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屋主因此受损,其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最高院发布】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2015-12-18 协力金融法律评论协力金融法律评论co-effortfinancelaw发布最热门的财经新闻,研究最重要的法律动态,传递金融法律界前沿信息,提供最专业的分析和最独特的见解。

目录(蓝色字体加粗部分为本篇容)1. 重铁物流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买卖合同纠纷案2. 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家花诉费县益客盛源食品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元丽、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某诉某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某、王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某某诉雷某、某某、某文化传播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乐活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秋霞诉中国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胡百卿与被告沂兴房地产开发于2010年8月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

2013年8月23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沂兴公司(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 944元,出卖人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原告又支付给被告沂兴公司购房款130 000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市场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涉及的纠纷类型多样,处理方式复杂。

本文旨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性说明,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合同效力确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

二、违约责任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因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

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大小应根据实际损失、合同条款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房屋质量争议购房者对商品房的质量有异议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

如开发商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在此过程中,专业机构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是重要证据之一。

四、交房时间延迟对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日支付违约金,并可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计算应基于合同中的约定,如无明确约定,则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预售许可与规划变更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或者房屋交付后与原规划设计存在重大差异,均构成违约。

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或要求开发商按照原规划设计重新建设。

六、产权登记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应在法定期限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延迟,购房者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解决途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议双方首选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需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

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本协议书旨在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事宜进行约定和规范,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促进协作。

在此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对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一、违约责任1. 开发商违约责任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和补偿金额将根据合同的具体条件来确定。

a) 若延期交付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开发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重新商议期限和补偿事宜。

b) 若延期交付的原因是开发商个人或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开发商应当由违约方全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 即使延期交付的原因是由于乙方的原因,开发商在事前未给予明确通知的情况下,仍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若在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能全额支付合同款项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违约责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a)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b) 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

c) 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如延误项目开发进程所带来的损失。

二、赔偿问题1. 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在以下情况下,开发商应负有赔偿责任:a) 由于开发商的过错或疏忽导致乙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导致项目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乙方的赔偿责任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应负有赔偿责任:a) 乙方未按照合同条款及时支付款项,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房地产项目,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并赔偿开发商的相关费用。

b) 乙方在购买房产后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违反居住规定或擅自改动建筑结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时,导致开发商的开发进程受阻,乙方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的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开发商的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

”这种条款使得开发商在虚假宣传时可以免责,购房者维权困难。

二、违约金、定金比例不对等部分合同中规定,购房者违约金比例较高,而开发商违约金比例较低。

如《商品房买卖契约》中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容易导致开发商违约。

三、逾期交房不担责部分合同中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购房合同》中规定:“如出卖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三个月的宽展期,同意出卖人在宽展期内具备交付条件并交付房屋而不视为逾期交付。

”这种条款使得开发商在延期交房时无需承担责任,购房者权益受损。

四、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高部分合同中规定,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较高。

如《购房合同》中规定:“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不超过60日的购房者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容易导致购房者违约。

五、签订合同时留有空白部分合同中存在空白条款,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条件。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开发商(售楼人员)可能将此条款设计成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六、违约责任不对等部分合同中规定,购房者违约责任较高,而开发商违约责任较低。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中介和卖方之间的串通欺诈问题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真实房屋信息,对购房者进行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一经认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惩处。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房屋中介和卖方有义务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房屋的质量、瑕疵及其他影响使用的事项。

一旦房屋中介和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对购房者的权益造成损害,购房者有权要求赔偿。

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房屋中介和卖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外,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房屋中介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中介应当及时告知购房者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如瑕疵、异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如发现任何串通行为,购房者可以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涉及的违规行为。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何避免落入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陷阱?首先,购房者应当增加对购房信息的了解,多关注房屋市场行情,不轻易被房屋中介和卖方的夸大宣传所吸引。

其次,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当详细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包括房屋的质量、产权状况、产权人是否一致等。

最重要的是,购房者应当选择正规、有信誉的房屋中介机构,并与其签署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总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

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

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虚假房产交易行为也日益猖獗。

虚假房产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在我国,虚假房产交易行为被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制裁和追究。

本文将就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I. 虚假房产交易的定义虚假房产交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虚假信息欺骗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的行为。

虚假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房屋产权、房屋使用权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虚假房产交易行为具有欺诈性质,涉及到重大财产交易,对购房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II. 虚假房产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房产交易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虚假房产交易行为将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受骗一方有权向虚假房产交易的对方要求返还购房款项,并要求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

同时,被诈骗方也可以要求撤销虚假交易,追回原有房产,恢复合法权益。

2. 行政责任从履行行政职责的角度来看,对于从事虚假房产交易的中介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此外,对于提供虚假房产信息的个人,相关行政机关也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 刑事责任虚假房产交易行为涉及到实施欺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故意以虚假事实进行交易,使他人受到重大损失的,将构成诈骗罪。

根据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相关违法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III. 对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防范为防止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发生,应加强监管和公共教育,包括:1.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执法力度,加强对虚假房产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及时打击虚假房产交易行为。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虚假房产交易。

2. 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识别虚假房产交易的能力,增强责任意识。

购房预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预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在购房预售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约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

开发商利用此条款逃避责任,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予以警惕。

二、违约责任不对等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若买方未按时交款,须支付房价款的10%给卖方;若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则卖方支付房价款的1%给买方。

这种规定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确保自身权益。

三、面积误差不能退房有些购房预售合同规定,若发生面积误差或严重缩水,不予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

根据《物权法》规定,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面积误差问题,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然而,《物权法》规定,建筑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共有部分的归属,确保自身权益。

五、虚假广告宣传免责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广告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开发商对广告宣传内容负责,避免因虚假宣传而遭受损失。

六、限制退房条件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买方在特定条件下不得退房,如:已签订贷款合同、已支付部分房款等。

这种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退房权利,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此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当前,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易发高发,主要涉及“一房二卖”、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证等情形,呈现出群体性、矛盾对立激烈等特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

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1日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检察和解检护民生【基本案情】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所谓商品房买卖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

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比较高,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不同;个人私房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开发商,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俗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

另外,此条解释中“尚未建成”和“已竣工"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歧义,应改为“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是确定的,本条解释的重点在于条文中的但书部分。

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房地产消费欺诈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或其他相关方以虚假、误导、欺骗的手段,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

针对此类欺诈行为,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和赔偿标准,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论述。

一、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1. 虚假广告和宣传:以明显夸大或虚假的宣传来吸引购房者,在宣传内容和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房地产消费欺诈。

2. 虚构或隐瞒关键信息: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土地使用权问题等关键信息,或者故意虚构房屋的地理位置、交通等优势,导致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房地产消费欺诈。

3. 强制搭售和强制交易:开发商通过将其他产品或服务强制搭售给购房者,或者以强制交易的手段迫使购房者做出不利于自身的决策,存在明显欺诈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房地产消费欺诈。

4. 违约履行和售后服务问题: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不合格的房屋或未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造成购房者经济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房地产消费欺诈。

二、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1. 返还购房款:对于因房地产消费欺诈导致购房者受损的情况,开发商应当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

2. 赔偿附带经济损失:对于因房地产消费欺诈而导致购房者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开发商应当赔偿购房者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3. 赔偿精神损害和时间成本:对于因房地产消费欺诈而导致购房者遭受精神损害、时间成本的情况,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给予购房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和时间成本补偿。

4. 惩罚性赔偿: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采取特别欺诈手段的房地产消费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判处开发商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以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购房合同纠纷维权案例

购房合同纠纷维权案例

案例一:补充协议规避责任购房者张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但在补充协议中,开发商约定其广告宣传等资料内容不视为要约内容,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张某在收房时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遂起诉开发商。

法院认为,该排除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开发商退还张某购房款差价。

案例二: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李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然而,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李某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差价,但开发商以房屋面积缩水为由拒绝。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李某购房款差价。

案例三:贷款不成反被起诉购房者王某因故未能办理按揭贷款,逾期超过90日。

开发商以王某违约为由起诉。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不合理地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限制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等主要权利,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大幅缩短支付时间购房者赵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赵某需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并大幅缩短支付期限。

赵某因未能及时办理贷款而面临违约风险。

法院认为,开发商未对该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赵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遂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违约金请求。

案例五:合同解除权购房者孙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后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孙某遂行使合同解除权。

开发商不服,起诉孙某。

法院认为,孙某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反映了购房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维权问题,包括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房屋面积缩水、贷款不成反被起诉、支付时间不合理、合同解除权等。

购房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商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

房地产开发商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

房地产开发商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不良的经营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其中,房地产开发商失信行为对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冲击。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开发商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虚假宣传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处、广告媒体等渠道常常利用虚假宣传吸引购房者。

部分开发商夸大宣传、故意隐瞒或虚构房屋规划、建设进展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这种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虚假宣传涉及过度夸大产品质量、性能等情形,会引发相关法律责任。

购房者在发现虚假宣传后,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支付赔偿等。

二、违约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常常存在无故延期交房、拒绝签订正式合同、违规调整房屋户型等违约行为。

这些行为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导致购房者承担不应有的风险。

针对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还对房地产开发商违约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违约成本。

三、捏造证据为了规避法律监管,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会捏造证据,逃避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种失信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捏造证据的行为,购房者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也会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追究。

四、强制擅改一些不良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在不经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搬动房屋隔断、违规改变户型、拆除公共设施等。

这种失信行为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购房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还原房屋原状、恢复公共设施,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对开发商进行严肃的行政处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房地产开发商失信行为给购房者及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房地产起诉状揭开开发商虚假宣传的面纱

房地产起诉状揭开开发商虚假宣传的面纱

房地产起诉状揭开开发商虚假宣传的面纱尊敬的法庭:原告:XXX被告:XXXX 开发商案号:XXXXX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判决被告公开道歉;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我作为原告投资购买了被告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然而在购房过程中,被告却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我作出购买决策。

我本以为购买该房产会获得高回报和优质生活环境,但实际上,被告在房产宣传中故意隐瞒了许多关键信息,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首先,被告在宣传中夸大了房产的地理位置和周边配套设施,并未真实告知我该项目所处的交通状况、附近的商业中心、医疗机构和教育资源等信息。

这导致我购买后才发现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善,给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

其次,在房产宣传中,被告宣称房产的质量达到了一流标准,然而实际验房后,我发现很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比如漏水、墙体开裂等。

这严重违背了被告的宣传承诺,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在购买过程中,被告对于房产的相关权益和风险进行了误导和隐瞒。

被告未向我充分说明该房产的产权形式、土地出让合同等重要信息,也未告知我购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限制。

这使得我购房后才了解到,被告所售房产面临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等问题,给我带来了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被告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了我作为购房人的权益,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苦恼。

我作为原告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因虚假宣传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公开道歉,并赔偿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XXXX法庭XXXX年XX月XX日。

开发商诉购房者合同无效

开发商诉购房者合同无效

开发商诉购房者合同无效近日,一起开发商起诉购房者合同无效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开发商认为购房者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而购房者则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涉嫌欺诈,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起案件。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并且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合同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

然而,开发商认为购房者违反了合同约定。

具体而言,开发商主张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购房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本身无效。

开发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购房者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其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涉嫌欺诈。

在我国《合同法》中,欺诈是指一方以欺骗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从而使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的行为。

如果购房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此外,还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开发商在起诉购房者合同无效的过程中,涉嫌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时间,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购房者可以依法提出抗议,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在这起开发商诉购房者合同无效的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欺诈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全面分析这些因素,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购房者应当积极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应当依法审理,确保公正裁决,维护合同法的权威。

购房合同_隐瞒重大事实

购房合同_隐瞒重大事实

购房合同隐瞒重大事实纠纷处理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18年6月,王某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二手房,并与房主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150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50万元定金。

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王某意外发现该房屋在2016年曾发生过严重的火灾,导致房屋部分结构受损,修复费用高达30万元。

而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王某透露这一重大事实。

【纠纷产生】王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火灾的事实,严重影响了其购房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王某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李某辩称,虽然房屋曾发生过火灾,但已经得到了妥善修复,且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

在签订合同时,他没有故意隐瞒火灾事实,而是认为火灾已经过去了两年,王某作为购房者,应该自行了解房屋的历史。

此外,李某还表示,房屋火灾的事故责任方已经赔偿了相关损失,他本人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确实存在故意隐瞒房屋火灾事实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影响了王某的购房决策。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考虑到房屋火灾事故已经得到修复,且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法院认为合同不宜宣告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故法院根据王某的实际损失,判决李某赔偿王某20万元。

【案例启示】1.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历史、结构、设施设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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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
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6日,冉x、张x(乙方)与xx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冉x、张x购买xx公司某楼盘二期房屋一套,房屋总成交价366180元。

交房条件为甲方应当在2011年12月10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为: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冉x、张x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于2011年12月10日将房屋交付给冉x、张x。

经向有关部门核查,冉x、张x所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日期为2012年5月28日。

冉x、张x认为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交房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违约金,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部分违约,遂判决开发商承担80%的违约责任,支付冉x、张x违约金14940.14元。

【律师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是合格的,并且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购房人实际上并没有损失。

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

法院依法判决
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开发商以警示,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原则,减少纷争的产生。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承担80%的责任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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