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证明范文
夫妻债务证明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甲方),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乙方),性别: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结婚。为使双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进行,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子乙抚养、老人赡养的处理及婚后义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财产
(一)甲乙双方协议于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婚前财产按以下方法处理
1、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室房产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2、署名为甲方的__________牌__________型号汽车由甲方单独出资购买,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3、甲方名下的存储于__________银行的__________元存款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4、甲方于__________证劵公司所开设账户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5、甲方于__________基金公司所开设账户下的基金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6、甲方于婚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乙方于婚前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
7、其它未指定的财产,按照财产实际署名确定其所有者。
什么是个人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二: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 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9超清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
法务之家
作者简介:
吴启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和大成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乐庆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主办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规定。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
务。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2018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最新规定:共债共签!(附司法解释全文)
2018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最新规定:共债共签!(附司法解
释全文)
今天(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一直以来广为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
解释共4条,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这个仅有4条的司法解释,主要目的只有一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程新文表示,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夫妻债务证明范本
夫妻债务证明范本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明确双方的债务责任,夫妻之间需要进行债务证明。本文将提供一个夫妻债务证明的范本,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处理夫妻债务问题。
首先,夫妻债务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债务责任。在夫妻关系中,双方可能会有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在婚前或婚后由某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而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通过夫妻债务证明,可以明确每个债务的责任归属,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纠纷。
下面是一个夫妻债务证明的范本:
夫妻债务证明
本证明由(夫妻双方姓名)签发,用于明确双方的债务责任。
一、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姓名)在婚前已存在的个人债务由债务方(姓名)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2.(夫妻双方姓名)在婚后产生的个人债务由债务方(姓名)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二、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姓名)在婚后共同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归属如下:
(具体债务描述)
(债务责任归属)
三、债务分担方式
1.夫妻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分担债务责任:
(具体分担方式)
2.如债务责任归属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进行书面协商,并在协商一致后更新本证明。
四、其他条款
1.本证明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夫妻双方离婚或债务责任变更时失效。
2.本证明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3.本证明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夫妻双方签名)
(签发日期)
(地点)
通过以上的夫妻债务证明范本,夫妻双方可以明确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责任归属,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纠纷。同时,债务分担方式的明确也有助于双方更好地协商和解决债务问题。当然,具体的债务证明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
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
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则比较笼统,对于什么情况属于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则更没有明确规定,不具有操作性,给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腐败。
债权人怎么举证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怎么举证夫妻共同债务
一、债权人怎么举证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即提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欠条,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有关证据。
2.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
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财产中共同债权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财产中的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借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中也包含三个要素,即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一般认为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一般推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情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起诉状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起诉状陈述: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在本起案件中,原告作为原告,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一、案情概述
原告与被告为夫妻关系,自结婚以来形成了一系列共同债务。然而,最近被告拒绝承担和偿还这些债务,导致原告遭受了严重的经济困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
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债务的责任。
二、事实依据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1. 婚姻证书:原告与被告的婚姻证书,证明他们为夫妻关系。
2. 借款协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具体内容。
3. 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显示借款款项的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
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资金。
4. 律师函:原告通过律师发出的函件,要求被告履行共同债务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
原告请求法院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有义务互相帮助、互
相尊重,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夫妻一方经营家庭事务
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四、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 确认被告与原告共同承担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借款金额及利息。
2. 要求被告偿还其应当承担的债务金额。
3. 要求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附言
原告在此提请法院审理此案,并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维护原告
于私法自治与团体主义之间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解释方向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的生 活或财产管理而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通常包括共同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 医疗费用、购买家庭必需品等。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1、债务产生的时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通常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如果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务 发生在夫妻离婚后,即使是由一方名义借用的,另一方也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现有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仍相对单一。虽然《民法典》及相 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共同生活”标准和“共债共签”原则,但在实践中,有些 债务可能难以直接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 更准确地认定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责任,仍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的建议
4、举证责任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方认为某笔债务是个 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他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如果 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 务。
三、结论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通常基于时间和性质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十分复杂的,而且法律解释和应用的具体 内容可能会因地域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咨询 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夫妻共同债务 偿还 证明
夫妻共同债务偿还证明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证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
1. 债权人提供的债务证明,债权人可以出具债务证明文件,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包括债务的金额、债务的性质、债务的起止时间等信息。这种证明是最直接的证据,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依据。
2. 银行流水账单,如果夫妻共同债务是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的,可以提供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账单作为证明。流水账单可以清晰地展示债务的支付记录,包括支付时间、金额、用途等信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有效证据。
3. 婚姻证书,婚姻证书是夫妻关系的法律证明,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证明之一。通过婚姻证书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从而证明共同承担的债务是合法有效的。
4. 双方签署的借条或合同,如果夫妻共同债务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可以提供双方签署的借条或合同作为证明。借条或合
同中应当清晰地表明债务的性质、金额、偿还方式等信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证据。
总之,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证明可以通过债权人提供的债务证明、银行流水账单、婚姻证书以及双方签署的借条或合同等方式来进行证明。在偿还共同债务时,应当慎重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
怎样证明夫妻共同还贷
怎样证明夫妻共同还贷
在现实⽣活中夫妻的情况有很多,毕竟⽉供的压⼒⽐较⼤,夫妻双⽅要齐⼼协⼒才能够更好的应对贷款的压⼒,改善⽣活。有些⼈房⼦是在婚前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怎样证明夫妻共同还贷?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怎么证明夫妻共同还贷
⼀、婚后两⼈共同还贷⽆需刻意证明的,只要是夫妻双⽅关系共存的期间,购房按揭还款部分本就属于夫妻双⽅共有财产的。
⼆、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
(⼆)⽣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千零六⼗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夫妻⼀⽅的财产:
(⼀)⼀⽅的婚前财产;
(⼆)⼀⽅因⾝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活补助费等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
(四)⼀⽅专⽤的⽣活⽤品;
(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第⼀千零六⼗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书⾯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千零六⼗⼆条、第⼀千零六⼗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约束⼒。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共同还贷离婚后房⼦怎么分割?
夫妻借款起诉状
夫妻借款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李某,下面我将就夫妻借款一事向贵庭提出起诉状,希
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一、案情概述
我和被告,张某,于2015年5月16日结婚,并于同年8月12日购买了一套房产,总价为200万元。由于张某个人资金有限,我在购房
过程中向其借款10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我们当时达成口头约定,
张某应当在6个月内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借款协议
虽然我们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在周围亲友的见证下,我们明确了借
款协议的内容。根据协议,我将向张某提供100万元的借款,张某承
诺在半年内归还本金并支付3%的年利息。同时,我们约定若在约定时
间内未能履行协议,张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违约行为
然而,张某至今未归还借款并且拒绝支付利息。事实上,自协议达
成后,张某一直未有偿还的迹象,也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或解释。对此,我多次与其沟通,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四、起诉请求
基于上述情况,我特此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
1. 裁定被告张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2. 裁定被告张某支付借款利息,根据年利率3%计算,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3. 裁定被告张某承担本诉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证据清单
为了证明上述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提供以下证据:
1. 亲友的证人证言;
2. 银行流水记录,证明我向张某转账100万元;
3. 双方的通信记录,证明我多次催要借款归还;
4. 相关财产证明,证实张某能够偿还借款。
六、法律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
夫妻债务证明
夫妻债务证明
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甲方),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乙方),性别: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结婚。为使双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进行,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子乙抚养、老人赡养的处理及婚后义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财产
(一)甲乙双方协议于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婚前财产按以下方法处理
1、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室房产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2、署名为甲方的__________牌__________型号汽车由甲方单独出资购买,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3、甲方名下的存储于__________银行的__________元存款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4、甲方于__________证劵公司所开设帐户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5、甲方于__________基金公司所开设账户下的基金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6、甲方于婚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乙方于婚前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
7、其它未指定的财产,按照财产实际署名确定其所有者。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清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设置,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债务都需要共同对外承担。那么,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如何证明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呢?下面为你介绍。
一、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原则上认为是举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作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外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主张债务是对方个人债务,夫妻一方需要尽到如下的证明责任:
(一)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举债的一方在城里债权债务的时候明确约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
(二)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个人承担的,夫妻一方需要对债务人知道此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作为夫妻债务认定。
三、法院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依职权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不可以仅凭借条、借据简单认定。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这样做是因为防止法院被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刻意制造债务的假象迷惑。
《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
《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
一、本文概述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相关规定,分析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这些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文章首先对《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分析其相较于以往法律的变化和进步。接着,本文将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本文还关注《民法典》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创新之处,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以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还将探讨《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总体而言,本文期望通过对《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深入研究,为法律实践者提供理论参考,同时也为普通民众提供法律知识的普及,以期在法律层面上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法律界定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法律界定是理解和
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关键。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通常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目的而产生的。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法律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债务产生的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意味着,只有当债务是在夫妻结婚之后至离婚或一方去世之前产生的,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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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页眉可删)
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
夫妻婚内债务通过收集一些证据来予以证明,比如说在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这些债务已经用于家庭的一些具体的支出,相关的流水账单等都是可以用以证明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一、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
夫妻婚内债务通过收集一些证据来予以证明,比如说在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这些债务已经用于家庭的一些具体的支出,相关的流水账单等都是可以用以证明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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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分配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经常发生纠纷的一个问题,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证据,这就涉及了举证责任的问题。那么,应当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呢,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一、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
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
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我国,虽然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由此可见,此类纠纷解决起来十分的麻烦,因此建议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