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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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作者:王若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02期摘要:《民法典》第1064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概括分为“为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种类型。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实现该规则的体系化、类型化。

但由于我国立法对该规则未作细化规定,导致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具争议。

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必须要明确夫妻为共同意思表示的界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和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

分析、找出其目前存在的不足,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填补立法空白,对司法实践亦有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日常家事;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2-0157-0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因其关乎保护债务人未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

202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在立法层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作出类型化规定,较之前有所完善。

但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标准进一步细化规定,仅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并不能完全解决其在司法适用时的困境,所以相关认定标准亟待完善。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变从195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婚姻法》)至今,婚姻家庭立法历经70多年的演变,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也随之不断发展。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雏形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24条确立的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共债共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雏形。

此后的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均未作实质性改变。

只是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已废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家庭因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和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纳入夫妻共债的认定范围,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得到了一定的擴展。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什么是个人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什么是个人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

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

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二: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

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

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 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邵某与钟某原系夫妻。

邵某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支付父亲重病医疗费用,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钟某共同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吕某认为,借款发生在邵某、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称其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故应由邵某、钟某举证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钟某则认为,邵某父亲未患重病,其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可负担的合理范围内,该借款应认定为邵某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9超清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法务之家作者简介:吴启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和大成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乐庆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主办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规定。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020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2020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2020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结婚后会产生比较多的债务,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有些债务是非法的,非法债务不受保护,那么2020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解读?2020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一)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债务为真实存在;(三)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

【说明】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离婚诉讼中,如一方要求双方共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1)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的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债务为真实存在,即债务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夫妻一方为损害对方财产权益而与他人合谋假造的债务。

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债务恶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针对不同情况,还应当就其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3)债务系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而不是以第三人的名义所负。

因日常家事或共同财产重大处理决定而发生的债务,不论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需注意的是,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结婚或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负担。

二、一方主张由对方个人偿还所负债务的,则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要件事实之一:(一)对方婚前所负债务;(二)夫妻双方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无关;(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近日,XXX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对于解决前述类似的问题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理论上来说,并不是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在个案中去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先看夫妻双方是否做出了共同的意思表示,比如双方是否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虽然仅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了,那么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这个负债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仅以一方名义负债,另一方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那么就看这个所负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法律就默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多少钱算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目前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根据各地生活水准,当事人的收入水平等综合确定。

最后,对于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就要举证证明这个债务是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能证明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的就是单方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生活所需不仅仅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改善家人居住条件购置住房,为子女治病,类似这种大额的支出,虽然不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也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一部分。

另外,夫妻共同经营就比较好理解了,比如夫妻二人一起经营个体工商户,或者开办公司,如果债务是用于这些方面,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这个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实际上是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分配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夫妻一方被动负债的风险。

以前,虽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认定时,法律首先默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一直以来因为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认定标准导致了一系列的争议与当事人的诸多困扰,这个问题认定原则历经“夫妻共担共同债务”(2001年第一次修订《婚姻法》)、“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虚假、非法债务不收保护”(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共同债务共债共签”(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几次变迁。

直至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将诸多立法、司法解释关于这一问题的一系列规定予以提炼、整合,形成《民法典》第1064条的明确规定。

最终种种争议尘埃落定,当事人有了明确维权依据。

法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我们依据本条规定抽丝剥茧详细解读《民法典》对“夫妻债务”认定的标准1、《民法典》坚持了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确定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夫妻共同签字”是合意之债的一种形式,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这属于事后形成合意,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点规定的是夫妻合意之债。

2、共同生活所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可知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

于私法自治与团体主义之间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解释方向

于私法自治与团体主义之间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解释方向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 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在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 立法机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了“共同生活”标准。根据这一标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 务;反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议: 1.加强法官培训,提高裁判水平
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应当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裁判水 平和法律适用能力。同时,可以引入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 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以提高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除了《民法典》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的“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 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现有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仍相对单一。虽然《民法典》及相 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共同生活”标准和“共债共签”原则,但在实践中,有些 债务可能难以直接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 更准确地认定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责任,仍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四、完善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决定自己行为和利益的自由。 2、团体主义:指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强调团体利益、秩序和稳定。
3、《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篇中夫妻共同债务 的认定规则。
参考内容二
一、基本案情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银行贷 款10万元用于购买家庭住房,该笔贷款由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然而,由于李某 长期失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 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标准课堂/Stan d a r d classroom责任编辑/顾宇舂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梅兵强(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摘要: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用途标准、合意标准和时间推定标准。

目前,根据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定,我国形成了以"共签共债”的合意标准为前置,以“家事代理、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广义用途标准为兜底的夫妻共同债务标准。

诚然,这两种标准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此前适用时间推定标准造成的混乱,但是两者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十分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类型广义的用途标准是指债务人举债的实际用途和直接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了家庭曰常生活需要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标准在1950年出台的《婚姻法》当中就被确定下来,而后于1980年重新制定并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此进行了保留和发展,其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该条文,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主要审查债务人举债的用途或者目的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为举债人个人债务。

在理论界,也有许多学者主张"用途”标准,他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涵盖范围却又产生了不同看法,针对这一争议笔者也会在下文进行讨论。

时间推定标准原则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举债人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例外情形则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首次明确了时间推定标准,与此同时该标准也取代了此前的用途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普遍适用。

夫妻共同债务异议时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异议时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异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摘要: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引出当夫妻间发生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争议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思考。

结合我国立法现实和国内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学说,为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而进一步简单构建了此种情形下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距离夫妻共同债务一、案例引出的举证责任问题1983年9月20日,李某和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李某之夫张某有赌博恶习。

自2003年至2005年,张某以个人名义借款6万余元。

2006年12月,妻子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张某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提出自己欠款6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判决李某、张某共同偿还6万余元的债务。

本案中,李某仅可以证明张某素有赌博恶习,经常出入赌博场所,却难以证明张某以个人名义欠款为赌博所用。

要进行这样的证明,对李某来说十分困难。

因为赌博活动一般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证据不易留存。

最终结果导致李某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事实上,类似案例不在少数,生活中屡见报道。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否则由双方负连带偿还责任。

这种规定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却忽视了夫或妻一方的利益保护,因为非举债方如果想证明举债一方所得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非常困难的,显然有失公平。

二、我国关于举证责任的立法缺陷我国在法律中对举证分配的立法规定为,首先做出原则性规定,然后就某些具体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实体法中加以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通常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

然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列出数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民间借贷案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案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垒尘圭塾垒三!!!竺!三里型.j●—圜盛囫■民间借贷案中如*l--J"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叶海华摘要本文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着手,讨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涉及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及其裁判原则,标准,并对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质疑,分析诉讼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标准与方法,由此提出了适当的建议。

关键诵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5.01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地诉渚法院,其中有很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简要的分析,结合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的感悟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一些探讨。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与特征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即夫妻共同的债务,可分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

生活性债务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如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具有时间存续特点、原因行为特点、连带债务性质、外部责任特点。

二、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从婚姻法的其它条文中也找不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规定,该规定确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后者并不是对前者的突破,因为不论是不是夫妻关系,只要两人以上有共同举债合意而向出借人借款的,则应共同向出借人承担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则是一刀切,只要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存在约定财产制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清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设置,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债务都需要共同对外承担。

那么,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如何证明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呢?下面为你介绍。

一、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原则上认为是举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作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外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主张债务是对方个人债务,夫妻一方需要尽到如下的证明责任:(一)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举债的一方在城里债权债务的时候明确约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二)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个人承担的,夫妻一方需要对债务人知道此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四)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五)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作为夫妻债务认定。

三、法院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依职权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不可以仅凭借条、借据简单认定。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这样做是因为防止法院被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刻意制造债务的假象迷惑。

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加重未举债一方责任,过分保护债权人之疑,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再寻求解决的道路。

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却得到支持的情况,夫妻一方非法债务更加不应该让另外一方共同承担。

上述,就是结合这些情况对于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的介绍。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其基本特点包括:一是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产生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三是债务的承担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

例如,《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是一大难题。

债权人往往难以证明债务的产生与夫妻双方有关,而夫妻双方也可能因为各自利益考虑而互相推诿。

(三)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涉及到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等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官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官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认识和把握能力。

(三)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由夫妻双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非共同生活所需。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文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文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大热点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夫妻间的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除个人特有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赠与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合同约定,即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2. 共同利益原则。

即夫妻双方是否从债务中获得了共同利益。

如果债务的承担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经营等活动有关,且双方均从中获益,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应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三、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法1. 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

要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债务产生于婚前或离婚后,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审查债务的性质。

要分析债务的性质、用途及还款情况等,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活动所产生。

3. 审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担该债务。

4. 审查债权人的举证情况。

债权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四、注意事项1. 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和权益保护,避免因债务认定而给其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2. 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转移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度的推行,虽然为夫妻共同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债务责任的认定和清偿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夫妻债务的认定在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下,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但是,夫妻债务的认定并不是简单的将债务平均分摊。

夫妻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性质认定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需要首先确定其性质。

如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夫妻个人债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应共同承担责任。

2. 债权人权利认定对于债务权利人的权利认定,需要看其是否对该债务作出明确的债权人身份证明。

3. 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认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是夫妻共同签订的,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财产,如借款用以购置共同不动产,那么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债务的清偿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协商清偿夫妻之间可以先协商清偿,决定由谁来承担该债务。

如果双方协商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执行清偿如果夫妻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如债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夫妻共同债务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如分割时无法达成协议,也可由法院进行具体分割。

三、案例分析1. 张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其共同承担的贷款仍未偿还完毕。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与刘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借款,如果双方分别承担,则需要主张贷款额度下的对方返还,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2. 小刘向张翠华借款10万元,张翠华与其配偶同住一室,并未起诉离婚。

借款期限届满,小刘请求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张翠华获得配偶默认,那么夫妻应共同承担借款。

但是如果配偶没有默认,则只有张翠华应承担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07.12
•【文号】(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施行日期】2014.07.1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
质如何认定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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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证明夫妻是⼀体的,除了可以享有共同财产的分割外,还需要承担共同债务。

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属于夫妻间共同承担的,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证明?下⾯店铺⼩编就夫妻共同债务的知识为⼤家详细介绍下。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个⽅⾯:(⼀)婚前⼀⽅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从事⽣产经营活动,经营收⼊⽤于家庭⽣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或者双⽅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所负的债务;(七)为⽀付夫妻⼀⽅或双⽅的教育、培训费⽤所负的债务;(⼋)为⽀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1、夫妻双⽅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予⽀持。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证明1、夫妻⼀⽅举债中,债权⼈和债务⼈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债务的,⽐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样的情况⽐较少,因为⼀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法得知,⽽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知道该约定”进⾏举证。

夫妻债务起诉书

夫妻债务起诉书

夫妻债务起诉书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 XXX(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 XXX(原告身份证号码),住址:XXX(原告住址)。

特向贵院提起夫妻债务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我与被告 XXX(被告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XX年。

然而,在婚姻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债务。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履行还债义务,故我不得不依法向贵院提起起诉。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一)事实陈述1. 在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我们共同承担了一些生活开销和债务。

2. 具体债务清单如下:(列举具体的债务,包括金额、债权人等信息)3. 我曾多次要求被告共同偿还相应债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

(二)理由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由哪一方承担,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承担。

合同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对债权人无效。

2.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夫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哪方也不能单方面拒绝偿还。

3. 被告明知债务的存在,但拒不偿还,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我作为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债务金额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举证意见我自持:(列举自己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凭证、对话记录等)被告举证方面,我认为:(列举自己对被告可能提供的证据的观点)五、其他事项本案涉及债务纠纷,我愿意接受贵院调解,希望能够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七、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本起诉讼中,我委托 XXX(代理人姓名)为我的代理人,负责代理我处理本案的各项事务。

八、陈述人签名陈述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 日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 日。

夫妻欠条正确格式

夫妻欠条正确格式

夫妻欠条正确格式一、背景介绍1.1 什么是夫妻欠条?夫妻欠条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记录夫妻之间的债务关系。

当夫妻在经济活动中需要借款或者约定债务时,可以使用夫妻欠条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夫妻欠条的重要性夫妻欠条是夫妻之间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正确的夫妻欠条格式能够保障债务双方的权益,避免因债务关系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二、夫妻欠条的正确格式2.1 头部信息夫妻欠条的头部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欠条名称:明确标注为夫妻欠条;•债务双方:包括债权方和债务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记录欠条签订的日期;•欠款金额:明确约定的债务金额;•还款期限:规定债务应当还清的日期。

2.2 债务约定债务约定是夫妻欠条的核心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债务的性质和金额:明确约定债务的种类和具体金额;•还款方式:约定债务的还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还清或分期还款;•利息和费用:如有利息或其他费用,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债务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具体需求,可以约定一些特殊条款,如提前还款、保证人等。

2.3 签字和盖章夫妻欠条应当由债权方和债务方双方签字,并在签字处盖章,以确认双方的认可和同意。

三、夫妻欠条的注意事项3.1明确约定夫妻欠条的内容应明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的词句,以防止产生歧义和争议。

3.2 合法合规夫妻欠条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可能会导致欠条失效或引发法律风险。

在编写欠条前,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合法合规。

3.3 保留副本夫妻欠条应当保存好,并保留债权方和债务方各自的副本,以备日后需要。

3.4 定期复核双方在夫妻欠条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来之前,应定期复核欠款情况,并按照约定进行还款。

四、夫妻欠条的示例4.1 头部信息示例夫妻欠条债权方:王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债务方:李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签订日期:2022年1月1日欠款金额:100,000人民币还款期限:2023年1月1日4.2 债务约定示例根据债权方王先生借给债务方李女士的100,000人民币债务,双方约定如下:•债务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债务不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债务方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将债务的所有款项一次性还清;•若债务方未于约定还款期限前还款,应承担逾期利息和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债务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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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分配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经常发生纠纷的一个问题,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证据,这就涉及了举证责任的问题。

那么,应当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呢,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一、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
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
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

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

在我国,虽然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

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

由此可见,此类纠纷解决起来十分的麻烦,因此建议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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