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代管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代管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3
•【字号】钦政发[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代管工作的通知
(钦政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大滨海新城开发建设力度,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副市长陆钦华在2012年7月31日前专门负责滨海新城开发建设工作,期间其分管工作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地拆迁中心外,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常务副市长黄洲代管;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市政管理局由副市长徐贵代管,副市长徐贵分管的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由副市长高朴代管;市法制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由副市长张亚楠代管。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钦政办[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9〕150号)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公开,完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优化我市政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桂政发〔2009〕15号文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开展试点,找到良法,摸到经验,从而以点带面,将各部门能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增挂牌子、指定(明确)负责机构等形式,调整部门“三定”规定,全面集中办理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桂政发〔2009〕15号文精神,以及部门“三定”规定,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二)适应工作需要的原则。
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根据审批需要,减少程序和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三)协商一致原则。
推进工作要加强与审批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基本一致意见。
三、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职能调整等重要工作和遇到的重大问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钦政办[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13〕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4日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二、督查机构及责任人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负责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单位,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科长(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以及落实情况汇总反馈工作。
三、督查程序重要会议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交办通知单》、《催办通知单》和《限期整改督办通知书》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
(一)分解立项。
根据重要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进行分解,包括明确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承办负责人、督查单位、督查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立项督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102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5〕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4日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精神,为做好推行我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总体要求,清理规范部门行政权力,明确部门责任,推行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市政府与县区政府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市政府职能体系,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范围和对象(一)纳入清单的权力范围。
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个类别。
(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单位)。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钦政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钦政办〔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研究中心领导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覃重同志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管理和协调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协助副市长分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市税务局、广西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主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财务、意识形态、机关党建等有关工作。
XXX同志协助副市长分管市交通运输局、石化产业发展局、二轻联社。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广西沿海公路发展中心及邮政管理等有关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六秘书科。
黄立和同志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审计局、统计局、城管执法局、海洋局、驻京联络处、北部湾办、滨海新城管委、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督查绩效、值班工作、煤电油运等经济运行管理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税务局、广西税务局第四稽查局、钦州调查队、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驻钦企业、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及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科、第二秘书科及意识形态等有关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钦政办〔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的通知钦政办〔2017〕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钦办发〔2016〕50号)要求,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五公开”范围(一)决策公开。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执行公开。
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
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三)管理公开。
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钦政办〔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0日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力措施,对增强政府公信力、优化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工作,将其纳入本辖区、本单位的议事日程,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一)市、县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各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三、落实公示平台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以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载体为补充。
要确保本部门的公示方式有效,便于执法对象及时获知执法信息、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内容。
市直各部门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公示,未建门户网站的可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相应栏目中。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六日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二)分工协作原则。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三)统一规范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主体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机构;市直属公共企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
三、编制内容(一)目录编制1. 政府及政府部门(1)单位简介;(2)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3)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钦政办〔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钦政办〔2015〕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钦州市法制办公室、钦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划入的职责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市农业局挂牌调整为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牌。
(二)划出的职责不再管理设立党组的挂牌机构、设在机构或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事宜。
(三)加强的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值班工作的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值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钦政办〔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值班工作的意见钦政办〔2014〕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值班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值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值班工作机构(一)各县区要设立值班室,承担值班工作,镇(街道)可指定办公室负责值班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卫生、水产、地震、气象等负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职责的部门,要明确负责值班工作的内设机构。
(二)配备好值班人员,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干部充实到值班工作岗位,切实提高值班工作水平。
严禁非在职在编人员参与值班工作。
(三)市、县区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值班室轮流值班。
负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职责的部门,要安排至少1名干部24小时电话值班。
(四)市、县区值班室负责人分别由副处级、副科级干部担任。
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一)建立值班日志登记制度。
值班室要定人定岗定职,工作细化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值班日志登记制度,设立专门的《值班日志登记簿》,客观、准确、及时、全面记录值班期间接报、处理的有关事项,确保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二)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制订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流程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规范报告内容和方式。
(三)建立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陆钦华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国土资源、城建、投融资平台工作和联系协调国税、地税等有关工作。
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刘权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
协助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工作,主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政工、纪检、监察、财会工作。
邓智章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果局、粮食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残疾人工作,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广西区水文水资源钦州分局、广西农垦钦州分公司和气象等有关工作。
黄毅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商务局(口岸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招商促进局、台湾事务办公室和贸促会钦州市支会、钦州物资工贸集团公司及打击走私工作,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钦州保税港区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等有关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69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6【实施日期】2015.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6日钦州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为改进和规范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含我市驻京联络处等机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工作组织全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清理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21
•【字号】钦政发〔2014〕24号
•【施行日期】2014.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
条款的通知
钦政发〔2014〕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2012〕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的通知》(中稳发〔2014〕1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机制,经研究,决定将《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第二十五条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修改为“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
”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1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钦政办[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09〕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桂政办发〔2008〕16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督查范围(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立项督查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专项督查机构和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督查。
(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查办件,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市长批示要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 市长在内参文件、新闻媒体等材料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事项。
5. 政府系统负责承办的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的督查。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查办件除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专项督查外的事项。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17〕37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1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服务业发展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加快统筹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钦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新广电局、卫计委、水产畜牧兽医局、统计局、旅发委、海洋局、工商局、质监局、国资委、金融办、口岸办、外侨办、物价局、粮食局、体育局、石化办、农机局、投资促进局、铁建办、滨海新城管委、水果局,钦州海关、市国税局、地税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邮政管理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分管发改、商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发改委主任、商务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分管服务业工作的负责人。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遇机构调整,工作职责由新成立机构继续承担。
二、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推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务服务机制,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钦州市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决策、规定;传达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分析、解决在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体制机制问题,制定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重大政策,协调、理顺、解决部门和地方间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科学化,营造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健康发展。
(三)指导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审批环节的组织、协调、跟踪、服务工作,对重点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进行督查,进一步完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政务服务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四)指导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研究解决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过程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检查各地和相关审批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建立健全激励考评和监督长效机制,确保政务服务工作各项决策和措施的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2]23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2〕2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3日钦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的工作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9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在开展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从2013年起,经过4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推进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钦政办[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9〕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问题,废止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制度法规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问题,修改一批相互抵触、内容违法、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和继续执行。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政务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科学发展。
二、清理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是:(一)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市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部门管理的二层机构)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办公室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钦政办〔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15〕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深入推进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一步激活和释放社会资本促进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市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唐琮沅市长副组长:杨丛常务副市长何有成副市长李斌副市长李绍兰副市长黄毅副市长成员:陆明市政府秘书长黄立和市政府副秘书长熊子成市政府副秘书长邹满丽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主任谢立品市发改委主任莫怀荣市教育局局长叶莉梅市财政局局长苏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符锦成市环保局局长沈小军市住建委主任谢永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龙家魁市水利局局长龙洁市文新广电局局长郑进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钟翔市审计局局长罗滨市旅发委主任刘钦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颜昌平市国资委主任韦猛忠市法制办主任刘秉涛市港口管理局局长罗月欢市物价局局长何惠贤市金融办主任黄登成市投资促进局局长蒙跃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梁庆市滨海新城管委主任、市滨海新城置业集团公司董事长黄佳德市开投集团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任由谢立品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审计局、国资委、法制办、金融办各1名分管领导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统筹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总体规模,审核市本级财政资金参与投资的项目引资方案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4]29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21【实施日期】2014.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钦政办〔2014〕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按程序报请市委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表彰奖励、行政处分、重大活动安排等。
具体为:(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报请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六)讨论决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七)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政府及投融资平台融资等事项;(八)讨论决定需报国家或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讨论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九)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十)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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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钦政办[2009]159号
【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9
【实施日期】2009.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按程序报请市委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表彰奖励、行政处分、重大活动安排等。
具体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
(七)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政府及投融资平台融资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需报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讨论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