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再思考
业余侦探必备知识点总结
业余侦探必备知识点总结作为一名业余侦探,要想在侦探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业余侦探的任务是调查案情、搜集证据、找出真相,对于普通人来说,这需要一定的侦探知识。
下面将从侦探基本知识、侦探技能、侦探工具等方面,总结业余侦探必备知识点。
一、侦探基本知识1. 刑事法律知识作为一名业余侦探,必须了解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和侦查程序,各种刑事罪名的构成要件等。
在侦探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获取证据,否则会触犯法律。
2. 心理学知识侦探工作中,经常需要对嫌疑人或目击者进行心理分析和判断,了解他们的行为举止和心理变化,从而推测出可能的嫌疑人或犯罪动机。
因此,了解心理学知识对于业余侦探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3. 搜证技术知识搜证技术是侦探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包括现场勘查、指纹鉴定、痕迹分析等内容。
业余侦探需要了解这些搜证技术知识,才能更好地搜集和分析案件中的证据。
4. 犯罪学知识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规律的学科,了解犯罪学知识可以帮助业余侦探更好地理解犯罪动机、手段和犯罪特点,有助于解决案件。
二、侦探技能1. 观察力观察力是侦探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技能,业余侦探需要提高自己的观察能力,对案件现场、嫌疑人的行为举止和细节进行仔细观察,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2. 推理能力推理能力是侦探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技能,通过观察、分析和推理,找出案件中的真相。
业余侦探需要通过案情分析,进行逻辑推理,找出案件的关键线索和破案关键。
3. 沟通能力侦探工作需要与目击者、嫌疑人、警察等多方沟通,业余侦探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善于倾听对方言辞之间的玄机,从中找出线索。
4. 行动能力在侦探工作中,有时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追踪盯梢等具体行动,业余侦探需要具备较强的行动能力,勇敢果断,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三、侦探工具1. 相机在侦探工作中,相机是非常重要的侦探工具,可以用来记录案件现场、嫌疑人的行踪和证据。
私人侦探合法性的思考
私人侦探合法性的思考中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高,人们对信息、证据等的需求越来越多,由此催生了我国目前庞大的私人侦探行业。
但与此极不协调的是,我国尚无立法赋予私人侦探合法的地位,亦无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制。
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私人侦探行业乱象丛生,普遍违法等问题层出不穷。
现代文明国家,法制化乃第一要义,一个行业长期在灰色地带存在并发展而无法律规制是极其危险的,这不仅不利于该行业的自我发展,而且易对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本文将针对这一现象,在立足私人侦探应合法化的基础上,对其合法化的必要性和所面对的阻力进行剖析。
力证私人侦探合法化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并从行政监管,行业自我管理等角度提出笔者对私人侦探合法化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证据种类;合法化;隐私权SOME THOUGHTS ON THE LEGITIMACYPRIVATE DETECTIVE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and the increasing of citizen consciousness, people demand more and more information and evidence, etc, which has given rise to large private detective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But what at the jarring is that there is no legislation to give private detective legal status in our country, there is no relevant laws to regulate.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is phenomenon, on the basis of private detective should be legalization, I will analysis the necessity of its legalization and the resistance it is facing of. Finally I will put forward some simple idea about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private detective.Key Words:classification of evidence;legaliza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目录一、私人侦探及其在我国发展现状概述 (1)(一)私人侦探概述 (1)(二)我国私人侦探发展现状 (2)二、私人侦探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3)(一)经济发展的需要 (3)(二)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要求 (4)(三)私人侦探行业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4)(四)规范私人侦探行业的最有效途径 (5)三、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的风险剖析 (6)(一)私人侦探的调查易侵犯公民隐私权 (6)(二)私人侦探介入司法诉讼对我国现有证据制度形成挑战 (8)四、私人侦探合法化的制度构想 (9)(一)构建私人侦探的行业准入机制 (9)(二)构建私人侦探的责任承担机制 (10)(三)构建私人侦探行业的管理和培训机制 (11)参考文献 (13)一、私人侦探及其在我国发展现状概述(一)私人侦探概述私人侦探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私人侦探指受雇主委托,通过公开的或隐秘的方式,为雇主提供证据调查,信息收集,安全保卫等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在任何时候,刑事诉讼法都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最近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2020年,新的刑诉法规定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要求。
因此,在新的法律背景下做好刑事侦查工作成为了每一名刑事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新法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了,例如:网络取证、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等等,而这些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不明确。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守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对证据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损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刑事侦查中,采取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其次,新法规定加强律师参与的保障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参与和保障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律师是被授权署理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可以了解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情况,发表相关意见,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和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最后,新法重视审查逮捕的法定程序。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侦查中重要的程序,在执行时需要依照新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对被申请逮捕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审查,必须足够的明确证据来支持。
此外,在逮捕的过程中,警察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滥用手段。
同时,也需要对逮捕后的拘留进行监督,确保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通过遵循诉讼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刑事侦查工作,将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大全10篇
关于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大全10篇心得体会1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以下几点:首先,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合法程序的原则,保证了被告人的权益。
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调取程序,使得取证过程更加规范和科学。
同时,对于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也提出了要求,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最后,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程序,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等,以适应不同案件类型和性质的需要。
这为我在今后的实践中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提供了参考。
心得体会2研究《刑事诉讼法》使我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研究,我认识到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强调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利获得辩护和自由选择辩护人,并且法律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权责分工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保证了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同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需遵守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的区分,确保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我也了解到了刑事诉讼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外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维护国际刑事公正。
心得体会3《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我对该法律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深入思考,总结出以下几个重要体会:首先,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是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和作用,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监督和参与,以及在审判阶段提供合理意见和法律帮助,都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防止私家侦探骗局心得体会
防止私家侦探骗局心得体会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的经济和法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我们个人的权益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其中,对于一些私人侦探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但是,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也存在一些不良商家的行为,不少人经过一些亲身的教训,才意识到防止私家侦探骗局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要重视查找侦探公司的合法资质。
在选择私家侦探时,不少人容易忽略查看对方的资质。
事实上,私家侦探也是要经过法律的规范和管理。
合法侦探公司需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具备从事侦探业务的资质。
这样的私家侦探公司才有保障可言,我们的隐私也有更好的保护。
其次,我们也要理性对待侦探公司的收费标准。
在选择私家侦探时,很多人都会陷入价格陷阱,价格高昂、低廉的私家侦探公司都有可能是骗局。
因此,我们需要留心侦探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
在了解成功案例、方式方法、调查流程时,我们应当考虑到这些活动的真正成本,也要知道这些侦探公司的收费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当然,我们可以与多家侦探公司比较后做出最好的选择。
第三,我们还需要保持适当的定心态。
有时候,我们选择私家侦探也许是为了解决一些困难和问题。
但是面对一些侦探公司炫耀的“敏锐洞察力”、“快速调查”、“成功率百分百”等口号,我们需要保持一些理性,掌握一些基本的判断力方法,不要被有些侦探公司的花言巧语所诱骗,少做盲目操作。
同时,也需要做好心理准备,有些侦探活动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开展,我们需要与侦探公司提前沟通,双方达成共识,以免在整个侦探过程中出现纠纷。
最后,我们需要保持适当的时间间隔,掌握私家侦探的情况,注意收集相关资料,以便在一些突发情况下也可以对外提供有力证据,有保障的解决问题。
当然,我们也需要保持商业机密的保密性,不要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泄密或信息披露事件。
私家侦探作为一个涉及个人隐私和利益的机构,我们决不能忽略安全和合法方面的问题。
我们需要做足功课、重视侦探公司的资质、价格、能力和服务质量,并掌握一些基本技能和心理调节方法,保持理性和信任。
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的几点思考
的作 用 , 保 障侦 查 活动公 正 合 法的进 行 。
【 关键 词 】 侦查 阶段 ; 律师; 程 序 公 正
这 跟 侦 查 阶 段 强 大 的 权 力 和 出 现 的 问题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 下 面本文 将从 律 师介 入侦查 的背景 原 因 、 律 师 介
在 侦 查 阶段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一 系 列 的 侦 查 手
段 和强制措施 . 新 修 改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了 侦 查 机 关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An h u i V o c a t i o n al Co l l e g e o f Po l i c e Of f i c e r s
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的几点思考
陈 富 军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京 1 0 0 0 3 8 )
认 为 至 少 有 以下 两 个 原 因 。
( 一 ) 监 督 侦 查 机 关
2 01 2年 3 月 l 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刑 事 诉 讼 法 的决 定 ,其 中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赋 予 了 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的辩 护 人地 位 , 这是 一 次 突破 。 应 该 说 这 也是 一 种 必 然 。 在 很 多 法 治 发 达 的 国 家 , 侦 查 阶 段 的 律 师 辩 护 早 已 被 法律 确认 , 当前 , 随 着 新 闻 媒 体 对 一 些 冤 假 错 案 的 报 道 。 随 着 社 会 对 侦 查 阶 段 出 现 的 非 法 侵 犯 人 权 的
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
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
1. 证据收集,侦查人员首先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嫌疑人和目击者,收集相关物证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
确定案件的真相和重要线索。
2. 嫌疑人调查,侦查人员需要对可能涉案的嫌疑人展开调查,
包括其社会关系、行踪轨迹、通讯记录等,以确定其是否与案件有关。
3. 资料分析,侦查人员需要对案件相关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
包括电话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网络活动记录等,以确定可能的犯
罪嫌疑人和作案动机。
4. 技术手段应用,在现代社会,侦查人员还可以利用各种科技
手段,如DNA鉴定、视频监控、网络追踪等技术手段来获取证据和
线索。
5. 合理推理,侦查人员需要对已有的证据和线索进行合理推理
和分析,以确定案件的发展脉络和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6. 合法手段,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采用合法手段获取证据,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需要全面、细致地收集各种证据和线索,运用各种手段和技术进行分析和推理,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终找到犯罪嫌疑人并确定案件的真相。
侦查实践报告心得体会范文
侦查实践报告心得体会范文2. 实践中,我学会了如何运用不同的侦查技巧来获取证据和线索,这对于成功解决案件非常重要。
3. 通过与经验丰富的侦探合作,我发现团队合作对于侦查工作至关重要,团队成员之间的互相支持和沟通至关重要。
4. 实践中,我发现了自己的一些局限性,例如在应对高压环境时的决策能力还有待提高。
5. 在与当事人、证人和嫌疑人进行面对面交流时,我意识到沟通技巧的重要性,包括倾听和提问能力。
6. 实践中,我了解到了保护证据的重要性,确保证据链完整和可靠。
7. 我意识到侦查实践需要高度的自律和耐心,因为有时候取得突破可能需要很长时间。
8. 在实践中,我学会了如何分析和整理大量的信息,以便筛选出最重要的线索。
9. 实践中,我体会到了纪律的重要性,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是每一位侦探的责任。
10. 通过侦查实践,我发现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得到了提升,也了解到了侦查工作的协作性质。
11. 实践中,我学会了如何应对挫折和困难,包括持久不懈地追踪线索和解决问题。
12. 在进行侦查实践时,我深刻体会到了独立思考和判断的重要性,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我们必须做出迅速的决策。
13. 通过侦查实践,我认识到了侦查工作对于社会安全和正义的重要作用。
14. 实践中,我发现了一些技巧和工具,例如使用科技手段来增强侦查效果。
15. 我体会到了侦查实践中面临的风险和危险,因此保持警惕和疑问精神是至关重要的。
16. 在侦查实践过程中,我意识到了人性的复杂性,我们必须学会分辨真相和谎言。
17. 实践中,我明白了保持客观和公正的重要性,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18. 我学会了如何收集和整理证据,以便在法庭上呈现强有力的案件。
19. 通过侦查实践,我了解到了侦探工作的伦理和职业责任,要始终坚持道德行为和合法手段。
自侦案件经验交流发言材料
自侦案件经验交流发言材料尊敬的嘉宾、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下自己在自侦案件方面的经验和心得。
很多年前,我对侦探小说非常感兴趣,从而培养了一颗探寻真相、解开谜团的热情,于是我开始自己进行案件的侦查和破解。
首先,我认为一个优秀的自侦者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细致入微的思维。
在实际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往往一些微小的细节是可以为我们提供重要线索的。
比如,案发现场的环境气氛、受害者的神态举止、嫌疑人的言行表情等等,都可以成为我们进行案件破解的重要线索。
其次,一个好的自侦者需要具备大胆的推测和细致的分析能力。
在案件侦查中,我们常需要根据已有线索进行推断和分析,从而得出可能的案件真相。
但是,推断和分析一定要基于充分的证据,不能凭空臆测,否则对案件的侦查会产生误导和错误。
再次,一个优秀的自侦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案件侦查不仅仅是对线索的搜集和分析,更需要与相关人员进行多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在与目击者、嫌疑人、警方等各方进行沟通时,我们要善于倾听和表达,建立起互信和合作的良好关系,才能更好地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
最后,一个顶尖的自侦者需要具备坚韧的毅力和不放弃的勇气。
案件侦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面对这些困难,我们不能气馁和放弃,而是要坚持不懈地寻找线索,分析案件,直到揭开真相。
通过自觉进行自侦案件的过程中,不仅锻炼了我的观察力、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还提高了我的自信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我相信自侦案件的能力终将越来越强大。
最后,我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一名出色的侦探,用自己的力量为正义和真相而努力。
我相信,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会遇到更多的案件挑战,也会有更多的机会来展示自己的才能。
感谢大家的聆听!。
私家侦探公司的调查取证行为合法吗
私家侦探公司的调查取证⾏为合法吗很多⼈会请⼀些私家侦探去侦查⼀些证据,那么私家侦探公司的调查取证⾏为合法吗?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私家侦探公司的调查取证⾏为合法吗不合法。
⾮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1、⾮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罪的概念是指⾏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法获取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的⾏为。
2、⾮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对单位犯本罪的实⾏既罚单位⼜罚直接责任⼈的双罚制。
(2)、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信息的安全。
(3)、主观⽅⾯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4)、客观⽅⾯表现为⾏为⼈以窃取或其他⽅法获取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的⾏为。
由于修正案的规定过于概括和原则,⽬前⼜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对本罪客观⽅⾯的“⾮法获取”、“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如何理解和操作存在诸多争议。
通说认为,“⾮法获取”是指以窃取或与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从⽽构成对他⼈⼈⾝等权利侵害的⽅式;所谓“公民个⼈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份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公民不愿为社会所知、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种信息,如存款、收⼊、⼊住旅馆等关于个⼈隐私和社会⽣活秩序的信息;所谓“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判断:⼀是获取信息数量较⼤,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是利⽤所获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三是获取信息后⽤于违法犯罪活动;四是给公民造成较⼤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取证⾏为性质明确了“⾮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私家侦探”的⾏为构成⾮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罪,那么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取证的⾏为该如何认定呢?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委托⼈使⽤“获取的公民个⼈信息”之⽬的及⾏为进⾏分析。
1、如果委托⼈作为“下线”其获取信息的⽬的仍然是为了出卖给其他⼈,并且其⾏为也达到了“情节严重”的,那么认定委托⼈构成“⾮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罪”是没有疑问的。
2、如果委托⼈购买“私家侦探”提供的公民个⼈信息是为了实施其他的犯罪,如抢劫、敲诈勒索等,⽽且构成后者之罪的,根据刑法学的牵连犯理论,前⾏为作为后罪的⼿段⾏为被吸收,⼀般以后罪进⾏处罚。
法律,如何面对私家侦探
1法制与新闻杂志与三位著名法学家的对话本刊特约记者:王新环8年前,中国第一家“私家侦探”在上海创立。
如今,在北京、南京、成都、沈阳等大中城市“私家侦探”以“调查事务机构”的名义公开或隐蔽地存在人们生活中,并且发挥着各种各样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规范却相当滞后,如何正确对待这一“新生事物”已引起社会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爱智维权商务调查中心接受国内外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的委托,代理权利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协助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打击,包括“侦查诱饵”的运用,帮助权利人尽快提供权利凭证、出具鉴定等工作。
“爱智维权”现已培养和拥有了一大批优秀的专职调查员,到目前已完成百余件调查和咨询事务,从而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而著称于中关村……提起私家侦探,人们自然会想起那大名鼎鼎的传奇人物福尔摩斯。
如今在西方国家,私家侦探已成为一种像律师或医生一样的普通职业。
然而对中国老百姓来说,私家侦探还是一个陌生而又新鲜的事物。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私家侦探”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出现。
“私家侦探”作为调查机构在某些范围内活动,其业务范围相当广泛且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
而不同地方的执法机关在是否允许其存在的问题上采取准予注册规范发展和坚决取缔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呢?就此问题记者分别走访了我国著名的刑事程序方面的权威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何家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汪建成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周其华教授。
下面便是记者访谈的主要内容。
“私家侦探”产生的社会背景王新环:私家侦探现象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你们三位教授都曾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思考并有一定见解和成果,那么,私家侦探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什么?何家弘教授:私家侦探在英美国家有着长期的发展过程。
自我保护是人类维持生存的需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自我保护主要是以个人为单位来实现的,而且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人身安全。
贞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起的思考
( 二 ) 司法现状
近 几年我 国虽也有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情况 有见报端 , 但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情 况还 是鲜 而有 之 。虽然 很 多地方 也尝试 出
、
侦查 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概 念
台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制度 , 但仍然 束缚 甚 多。如 2 0 0 7年 l 0月 1
2 0 1 4 ・1 ( 中)
t , m , J 占缸会
◆ 司 法 天 地
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问题研究
— —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起的思考
胡 琴 仙
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为提供证据的原始第一人 , 侦查人员不 出庭作证有违现
代 法治 文明对 控辩 双 方诉讼 地位 平等 、 诉讼 权利 大体 对等 的要 求 , 是 对被 告人 的质证权 、 辩 护权 的践踏 , 是 对程序 公正原 则 的违 背 。但在 我 国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对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存在 一 些现 实矛盾 ,建立和 构 建完善 的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制 度
第7 条对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证人 任 如何 落 实?这 些都 是依 然 困扰着 我们 的 问题 。 不 难看 出, 此次 除非法 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修 正案 已对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做 了一些 有意义 的尝试 , 但现 实 中 资格 做了更 明确 的规定 。 的困难 依然 存 在 。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问题 仍然 是我 们立 法 和司 法 实践 中的一个 重要 课题 , 本 文拟 就侦 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制度 建 设 做一 些探讨 。
2 0 l 0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 异, 出庭 说 明情 况 的侦查人 员身 份定位 怎么解 决 ?出庭说 明情况 的 。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特别引人瞩目。
因此,亟需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侦、诉、审之间的关系,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相应法律监督制度改革,更加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必然路径选择,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当前实行的刑事诉讼体制是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的依据主要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在卷证据,这种诉讼制度显见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的公正,“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现象的深刻反思。
“以审判为中心”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但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围绕收集、审查、采纳证据进行,这项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羁押各个环节,从而优化司法职权、司法资源等配置。
具体而言,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审判程序才是中心,调查和确认案件事实的重心在法庭审理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等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
三是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置程序都是围绕审判进行的,均以审判为目标,服从于审判,服务于审判。
四是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着重突出强调了作为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
论私人侦探的法律规制
论私人侦探的法律规制[摘要] 私人侦探业在我国方兴未艾,由于制度、社会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原因,我国的私人侦探业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遇到了不小的瓶颈,如何引导和规范私人侦探业的发展将成为这一领域内一个最为棘手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私家侦探的涵义本身入手,探讨了我国私家侦探业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着重对我国私家侦探的服务领域、私家侦探收集资料的证据效力、私家侦探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私家侦探业的立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我国私家侦探业向顺应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健康发展。
[关键字]私家侦探现状合理性法律规制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private detective[Abstract]Private detective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is in the ascendant, because of the system, social ideology and other reasons, China's private detective industry i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road is not a small bottleneck, how to guide and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detective industry will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field in the field of one of the most. This paper, from the meaning of private detective,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private detective industry in China, and focuses on the service areas of private detective, the evidence effect of private detective, the professional and professional and private detective industry.[Key word] Private detective Present situation Rationality Legal regulation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_私家侦探_的社会法律分析及立法规制
Industrial& Sc ience Tribune ( 2007 . ( 6). 9)
∋ 77∋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7年第 6 卷第 9 期
主体的角度对 私家侦探 这一 形象说法所 作的界定 , 结 合相 应的社会现象 , 可将 私家侦探 ( 即民间调查人 员或机构 ) 的 特征揭示如下 : ( 1) 主体性质的私 人性 , 即 它是私 人性质 的人 员、 机构 , 而 不是 国家 工 作人 员、 机 构 ; ( 2 ) 行为 性 质 的调 查 性 , 即它所做的事情是获 取信息、 查明 事实一 类的活 动 , 此 与 生产经营、 科学研究、 文 体活 动等相 区别 ; ( 3 ) 行 为目 的的 有 偿服务性 , 即调查的目的不排除为自己 , 但主要是为他人提供 服务 , 现实中多为有偿服务。 当今社会越来 越丰 富多 彩 , 我 们没 有必 要拒 绝 私家 侦 探 这一形象说法 , 但在 对其 进行 分析 研究 时却 不得 不对 其 含义作如同上文的尽可能符合 社会实际的界定和表述。下文 依此义 , 权将 私家侦 探 与 民 间调 查人员、 机 构 作同义 理 解或表述。 二 、 私家侦探 的社会法律分析 马克思主义哲学 认为 , 任何现 象都有 其内在 原因。社 会 现象是社会生活中人 们行为 和相互 关系的表 象 , 其实质 是人 与人之间的社会关 系 , 包 括政治 关系、 敌我关 系、 法 律关系 的
[ 2] 等。 在现代法治社会 , 法律 渗透到 了社会生 活、 社会关 系的
地进行 ; 自国家和 法律 产 生以 来 , 它要 受到 法律 的 约束。 因 此 , 离开法律去谈 论任何主体的调查活动自由同样是幼稚的。 不过 , 私家侦探 的调查活动却是有法理 和法律根据的。 首先 , 对一般事实 ( 非 法律事实 ) 的调 查了解 认知活动 是 公民 ( 自然人 ) 的基 本权利和人 权。任 何有理性的 法律 ( 非 恶 法 ) 都不会总体上禁止私人性质的调查 活动, 而是将其 作为一 种法律上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 ∃ ∃ 在宪法、 法理上归属于人 的自由权、 基本人权 , 我国 %宪法 &将 平等自由确认为公 民的基 本权利;
关于秘密侦查诉讼法制化的思考
二 、秘 密侦 查在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的立 法现 状
在我 国现行 的法律 中没有秘密侦查 这一专 门 的 术语 ,有关秘密侦查 的规定主要是通过 技术侦 查 的
和实务部 门在 以下几 方面达成共识 :首先 ,侦 查主 体 的法定 性。即秘密侦查的主体必须是宪法 和基本
法律规定 的有侦查权 的国家机关 ,如公安机关 、国 家安全机关 、检察机关 等 。其次 ,侦查程序 的法定 性 。秘 密侦查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依 照严格 的审批 程序 ,在法定的范 围内实施 。第 三 ,侦查对 象的特定性 。即应该是恐怖犯罪 、有组 织犯罪 和毒
别的莫过于全 国人 大常委会制定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安全法》 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警察法 》 。而
我 国的立法法 中规定 ,对 公民的人身权造 成侵害 的 措施应有 法 律 加 以规 定 。这 里 的法 律 是狭 义 的法 律 ,应是全 国人大制定 的法律或是全 国人 大常委会 解释 的法律 。而我 国秘密侦查的相关规 定 ,有些是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 制定 的法 律、有些 是 政府 部 门规 章 ,这些规 范性文 件并 非基本 法 ,无权对 公民 的基
品犯罪等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 害性 ,调查 取证存在严 重困难 ,采取公开侦查无法揭露 的犯罪 。第 四,侦
查方式 的隐蔽性 。秘 密 侦查一 般采 取跟 踪 、监 听 、
摄像 、伪装潜入 、诱惑侦查 、卧底 侦查等方式 ,同 时为 了增强 打击犯 罪的隐蔽性 ,经常借助卫 星通讯 技术 、计算机模拟技 术、识别技术 、录音录像 技术
本权利进行 限制和剥夺 。
义 ,然而从全 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的 《 刑事诉讼法修 正案 ( 草案 ) 中关于秘密侦查 的规 定来看还 有着 》
从侦查主体理论对我国的“私人侦探”行业发展的思考
湖南 医科 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lo o i ce c fHu a e ia iest o r a fS ca S in eo n n M d c lUnv ri l y
Vo .1 Nn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1 6
“ 私人侦探” 这个名称随着福尔摩斯 的形象 已经为越来 ,
道称 , 北京、 海南等城 市的工 商局 尚未注 册过一家私人 侦探 所, 但在现实 中他们却确实存在着 , 只不过他们将 “ 私人侦探” 的名头冠之以“ 商务信息调查” 的称 呼罢了。20 02年底 , 国家
工 商 总局 商标 局 调整 了商标 分 类 注 册 的 范 围 , 原 来 的 4 类 将 2
员 2万 多人 。 这 种 现 象 引起 了 司法 理 论 界 以及 国 家有 关 部 门 的注 意 ,
笔者从侦查主体理论角度来探讨私人侦探在我 国存在的可行 性以及如何规范这一行业的发展。
一
、
比较 研 究 侦 查权 理 论
侦查理论 中, 于侦查主 体的概念有 广义和狭义 之分。 关 广义的侦查 主体 , 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 中为了查 明案 件事 实 真相 , 采用一系列侦查方法 , 收集证据材料 、 明犯罪人 的一 查 切机关 和个人。具体来说包括了警 察机关 、 检察机关等 国家 执法机关和侦查人员 , 同时也将个人 、 民间机构、 社会团体纳 入侦查 主体的范围。狭义的侦查主体 , 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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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侦 查 主 体 理 论 对 我 的 “ 人 侦 探 ” 国 私 行 业 发 展 思 的 考
方臻
( 中南林 业科 技 大学法 学院, 南长 沙, 104) 湖 4 0. 0
论我国调查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论我国调查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以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为视角摘要:随着我国调查取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私人侦探的主体地位一直备受争议,其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也是个热点话题。
本文笔者怀着对私人侦探前景的乐观态度,对私人侦探调查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简略分析。
关键词:调查取证,私人侦探,合法性,证明力一、我国的调查取证制度调查取证,就是通过调查,查清事实,取得合法有效足够的证据,以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结。
(一)调查取证的主体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对过去法院大包大揽收集证据材料的做法作了重大修改,规定证据材料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颁布的《若干规定》也更进一步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性,规定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法院,其中主要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中的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行政诉讼法第33条又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调查取证的手段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是调查取证的主体,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并未就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具体措施、手段,如何排除调查取证中的障碍做出详细规定。
立法的不周密致使在实务中,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时,处处碰壁,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收集到自己需要的证据材料,造成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
与我国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证据材料收集时遇到的障碍和困难尤甚,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尤为有待加强。
破案技巧知识点
破案技巧知识点:逐步思考破案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关键部分,成功的破案需要侦探们具备一定的专业技巧和丰富的经验。
其中,逐步思考是一种常用且有效的破案技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逐步思考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一、案情分析在破案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案情进行分析。
分析案情时,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据和信息,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发生地点、时间等相关情况。
同时,需要分析受害人的生平、人际关系等因素,以获取更多的线索。
二、构建时间线索时间线索是破案中重要的线索之一。
通过对案件发生前后的时间进行梳理,可以帮助侦探们了解案件的整体脉络。
在构建时间线索时,需要注意事件的顺序、时间节点以及是否存在矛盾之处,这些都可能是案件真相的线索。
三、建立嫌疑人清单在案情分析的基础上,侦探们需要建立一个嫌疑人清单。
清单上的每个人都可能与案件有关,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排查。
建立嫌疑人清单时,可以参考受害人的人际关系、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
四、分析证据证据是破案的关键。
侦探们需要对现有的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物证、口供、视频监控等。
在分析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逻辑推理和推断。
通过分析证据,可以找到可能的破案线索。
五、推理与假设在破案过程中,推理和假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侦探们需要根据已有的证据和信息,进行逻辑推理和假设,试图还原案件发生的真相。
推理和假设需要建立在充分的案情分析和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同时,需要保持思维的灵活和开放。
六、逐步深入调查在逐步思考的过程中,逐步深入调查是关键步骤之一。
通过深入调查,可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进一步确认或排除嫌疑人。
同时,需要对嫌疑人的言行进行仔细观察和分析,以寻找更多的线索。
七、定位关键证据关键证据是破案中的突破口。
通过逐步思考和深入调查,侦探们需要定位到关键证据,并对其进行仔细分析。
关键证据往往能够揭示案件的真相,因此在破案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八、整理证据并重建案情在逐步思考的过程中,侦探们需要整理收集到的证据,并根据证据进行案情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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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再思考[摘要]本文在肯定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对于反对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种种理由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认为这些难题均可以得到解决;要真正发挥私人侦探的积极作用,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则。
在明确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私人侦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主管机关和准入制度以及受案范围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加以规范。
[关键词]私人侦探;刑事诉讼;法律地位;规范近年来,关于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讨论,在法学界和实务界颇受关注。
笔者也热心参与了私人侦探应否介入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认为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具有积极意义。
①然而,在我国,私人侦探业曾遭遇“禁令”②,且现实中仍存在诸多障碍,因此,要实现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反对者的呼声还很高,他们抨击和指责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认为尚存在许多难题无法解决;二是即便这些难题能够解决,那么,如何才能发挥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使其良性发展。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以下思考:一、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难题的剖析反对者之所以坚持反对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是因为他们认为存在以下难题:第一,曾遭“禁令”,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极易侵犯公民隐私权。
第三,证据不具合法性。
然而,笔者认为,通过深入剖析,这些难题均可以找到答案,进而探寻出解决的路径。
(一)关于“禁令”第一,“禁令”既非法律,也非法规,只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规范内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而决定私人侦探应否存在、可否介入诉讼活动,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主体等问题,说到底是法律地位问题。
对此,只有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如民事、刑事诉讼法来加以明确。
况且私人侦探的调查业务与警察的侦查活动交叉,其对警察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会给公安机关造成压力,因此作为“利益相关人”的公安机关本能地抵触也是自然的。
所以“禁令”不应成为评判的依据。
另外“禁令”出自1993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诸如“侵犯知识产权”、“投资欺诈”、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执行难”等社会现象尚未出现或并不严重;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尚未公布,国民的人权保护特别是诉讼权利保护观念还很淡漠。
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对抗式、控辩平衡以及司法改革等概念更是无从谈起。
在此情况下,要求我们的公安机关去容忍私人侦探,也是强人所难。
如今,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日新月异以及世界人权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我国在司法改革、加强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领域取得了较大成就。
与此同时,公安司法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也有了较大提高,相信,公安机关也会对私人侦探的问题有新的认识。
第二,“无法律依据”的说法有违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谈到法制建设与社会实践发展的关系时指出:“经济在发展,社会在前进,新情况和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解决问题的新经验也会不断产生。
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法制建设也必然是一个不断变化、加强、健全、完善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有了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经过研究和总结,就要适时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这就明确告诉我们,社会实践的发展是法制建设的源泉,对于法制建设的实践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们不能因为过去或现在还没有立法来肯定某一事物,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将其置于死地。
否则,我国的法制建设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辉煌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许多领域的立法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如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律师法等等。
我们必须正视私人侦探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充分认识其在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法治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
按照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尽快制定出规范私人侦探业的法律法规,变“无法律依据”为“有法可依”。
第三,“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的说法,与法理相悖。
众所周知,这里的“部分权力”,主要指“侦查权”。
即是说私人侦探侵犯了国家的侦查权。
对此,首先必须将国家的侦查权与私人侦探的调查权加以区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可见,侦查权是国家专门机关决定或批准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而私人侦探在诉讼中所从事的调查确证活动,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只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之托行使调查权。
这是一种诉讼权利,与侦查权有着本质区别。
这样,“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的说法,不攻自破,“侵犯侦查权”的理论也将无以立足。
(二)关于侵犯隐私权问题由于私人侦探工作的特殊性质,他们时常会采取跟踪、监听、偷拍、偷录等方法获取信息,因此从表面上看确实存在获取被调查人个人隐私甚至侵犯被调查人的“隐私权”的可能性。
但因此就将私人侦探的调查活动与“侵犯隐私权”划等号,是毫无道理的。
我们应当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以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与社会正义的观点,客观、全面、理性地加以分析。
首先,“侵犯隐私权”,必须由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四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
[2]而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通常并不具备这些要件。
在主观上,私人侦探调查活动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证据,这些证据将交给委托人,再由委托人提交给公安司法机关。
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诉讼程序以内,一般不会向外泄露扩散,不存在侵犯隐私的故意;在实践中一般也没有出现因私人侦探泄露散播被调查人隐私的情况,因而客观上不具有损害事实。
其次,要看跟踪、监听等行为的目的,是惩恶扬善,还是助纣为虐。
一般而言私人侦探进行调查活动的目的显然属前者。
无论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还是接受被害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调查活动的对象,都是指向被调查人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调查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不当利益。
而且,委托人大多是其合法利益事先遭到了被调查人侵犯(如被害人、自诉人)或“蒙冤”受到追诉的人(如犯罪嫌疑人)。
尽管我们不能否认,会有一些私人侦探为谋取暴利而接受“恶意委托”进行调查活动。
第三,在注重保护被调查人“隐私权”的同时,不能忽略委托人“知情权”、“诉讼权利”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p 反对者认为,由于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私人侦探取证主体地位,因此其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笔者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私人侦探以取证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就不能取证,更不能因此认定其取得的证据就是违法的,不能采用。
首先,控辩平衡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基础,而要保证控辩平衡,就必须赋予控辩双方同等的对抗能力。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限定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不合理的。
其次,“我国程序法并没有规定私人侦探的调查结论法庭不予采信,私人侦探获得的证据只要证据取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赋予其证据资格在庭审中使用”[3]正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
再次,私人侦探的取证活动是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取得的证据也是由当事人提交给法庭,而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还负有举证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再以“不具取证主体资格”为由而否定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信的话,显然是不近情理的。
二、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几点设想要真正发挥私人侦探应有的积极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必须在广泛讨论形成统一认识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本国国情,尽快通过立法及行业规则对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主管机关和准入制度等问题加以规范。
(一)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关于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私人侦探是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辅助人。
二是认为私人侦探是有侦查权的特殊诉讼参与人。
[4]笔者认为,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诉讼参与人。
应赋予其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类似的诉讼地位。
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从事调查活动等权利。
鉴于现阶段,侦查模式仍实行单轨制的情况,只能赋予其调查权,不允许其采取强制措施;待刑事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侦查“双轨制”的平台建立后,再逐步赋予其一定侦查权,以便逐步实现与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接轨。
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如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内进行调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接受“恶意委托”即不得在明知委托人是为实现不良企图的情况下仍为其服务;不得帮助委托人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法律援助的义务;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被调查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但如果作为诉讼证据将“隐私”提交给司法机关的,不属泄密)。
私人侦探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裁,情节严重的,除对本人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所在的侦探机构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所在机构指使,还应当给予该侦探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二)主管机关与准入制度1.主管机关关于主管机关,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应由“公安机关为主管部门”。
二是“私人侦探业应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主管,同时公安机关应协助工商管理机关管理。
[5]笔者认为,这两种设计理由都不够充分。
首先,由于私人侦探在业务上会与公安机关发生交叉,不仅存在竞争关系,而且还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形成监督。
如果由公安机关来主管,难免会出现行业排斥现象,显然不利于私人侦探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私人侦探是一个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机构或商业机构,其从事的调查活动多数情况下与诉讼活动有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会同公安机关管理也是不合适的。
因此,私人侦探业的管理应与律师行业一样归属司法行政部门。
2.准入制度(1)人员准入。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思想品德、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三方面均符合要求。
必须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具备法学或侦查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接受过专业机构的培训,掌握从事侦探活动的技能等等。
目前,从业人员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考试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筛逃,以净化侦探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
二是吸纳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法学或者侦查专业的大学毕业生。
今后,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司法考试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制度,将私人侦探准入考试常态化、制度化,以保证私人侦探从业人员素质的逐步提升。
(2)机构注册。
作为经营性的社会组织,应赋予私人侦探机构或称私人侦探所以企业法人的地位。
登记注册的条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和必要的专业设备;有不少于一定数量的拥有国家颁发的私人侦探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