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截止到2017年6月)
序 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概要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产品的测试要求、功能测试、 性能测试、产品化测试,以及对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评价结 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机构、 第三方测试机构、 用户及相关人员进行地理信息软件的系统测试、验收测试和评 价测试。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服务质量的基本 要求、评价体系、评定和服务质量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服务质量的评 价。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定义了以总体均值和总量估计为目标的空间 抽样与统计推断的基本概念,规定了空间抽样与统计推断的基 本模型、实施过程、抽样参数、样本量计算方法、统计算法和 统计推断报告内容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具有空间分布的对象的抽样与统计推 断。 本标准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数据内容、系统设计、建 库、系统集成、测试、验收、安全保障与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其它各类地理信息 相关数据库的建设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 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的内容、构 成及要求,包括数学基础、精度和现势性要求、数据分层和组 织、选取原则和指标、要素和属性内容、元数据等。 本标准适用于 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的生产、建 库、更新和分发服务。 本部分通过定义用于描述影像和格网数据所必备的框架,扩展 了现有的地理信息元数据标准。提供了有关获取数据测量仪器 的特性、仪器测量过程的几何性质、数字化原始数据的生产过 程等信息。描述了从原始数据派生地理信息过程中所需要的元 数据, 包括生产过程中测量系统的特性、 处理方法和计算过程。 本部分作为 GB/T 30170-2013 的扩展部分,规定了用参数值或 函数描述空间参照的概念模式。它采用 GB/T 30170-2013 的模 式,将一个以坐标表示的位置与一个参数值结合起来,形成一 个空间-参数坐标参照系(CRS),该空间-参数坐标参照系可 以扩展到包含时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500 1:1 000 1:2 000 正射影像地图的分类、技术要求、内容及表达、质量检验和标 记等,适用于 1:500 1:1 000 1:2 000 正射影像地图的生产、 质量控制、分发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的分类、技术要求、内容及表达、质量检验等,适用于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的生产、质量控制、分发和 使用。
测绘工程师考试:2021测绘工程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3)
测绘工程师考试:2021测绘工程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3)共52道题1、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施工测量成果的计算质量主要检查项有( )。
(多选题)A. 验算项目的齐全性B. 验算方法的正确性C. 平差计算及其他内业计算的正确性D. 控制点整饰的规范性E. 点位说明的准确性试题答案:A,B,C2、某单位在实施某项目时,对专业技术设计进行了更改,此情况应在专业技术总结的( ) 部分说明。
(单选题)A. 概述B. 技术设计执行情况C. 测绘成果(或产品)质量情况D. 上交测绘成果(或产品)和资料清单试题答案:B3、根据《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测绘技术总结的主要组成内容有( )。
(多选题)A. 概述B. 技术设计执行情况C. 检查验收意见D. 成果质量说明和评价E. 上交和归档的成果及资料清单试题答案:A,B,D,E4、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下列导线测量成果质量错漏中,属于A类错漏的有( )。
(多选题)A. 点位中误差超限B. 成果取舍重测不合理C. 验算项目缺项D. 漏绘点之记E. 缺主要成果资料试题答案:A,C,E5、下列特性中,属于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应当遵循的是( )。
(多选题)A. 时效性B. 安全性C. 可靠性D. 无偿性E. 有偿性试题答案:A,B,C,D6、根据《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下列关于测绘项目总结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多选题)A. 测绘项目总结由承担项目的法人单位负责编写B. 测绘项目总结应统计有关作业定额和作业率C. 测绘项目总结是在一个测绘项目最终成果(或产品)生产结束后编写的D. 技术总结需单位法人代表审核签字E. 测绘项目总结通常由单位的技术人员编写试题答案:C,D7、根据地图管理条例,下列地图中,不需要送审的有()。
(多选题)A. 时事宣传图B. 北京市全图C. 景区图D. 街区图E. 地铁线路图试题答案:C,D,E8、测绘单位因质量问题被警告应列入()失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24•【文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关于颁发〈测绘成图、成果资料实行部分收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等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关于印发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关于印发〈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等44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见附件3)。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
凡我局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原则上不再作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依据。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对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情况,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衔接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6年5月24日附件2附件3。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
依法未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任务登记、验证登记等)义务
3-06
两年内未按要求提交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每项每次扣10分
3-07
提供虚假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3-08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3-09
未依法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3-10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
3-24
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3-25
因与测绘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
3-26
不履行与测绘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7
受到法律法规认定的由其他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
在测绘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压价竞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18
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3-19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3-20
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3-21
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明显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3-22
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3-23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
(草案)
评价项目
代码
具体内容
计分标准
一、基本信息
1-01
测绘资质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情况
不计分
1-02
测绘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情况
1-03
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等情况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0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五)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13.07.28•【字号】浙测[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测〔2013〕116号)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7月12日召开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3年7月28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复核以及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发布。
第四条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审核上报和异议受理、处理等工作。
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条省、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可以委托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市场信用划分为AAA、AA、A、B、C、不合格六个等级。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政策解读(
(六)主要修订内容
4、强化保密管理
对拟从事业务涉及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 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从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 机构、保密管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 密人员持证上岗等作出明确规定。
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倾斜航摄、互联网地图服务 专业的保密管理作出细化严格规定。
规定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 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
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
17
(六)主要修订内容
3、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国家局负责指导和抽查, 省局负责具体实施。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市 场信用管理制度。
完善罚则条款,按照《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 ,对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核减业务范围、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的,作 出相应处理。
10
(四)总体框架
新版《规定》共7章37条,增加“变更与延续”一 章,减少“年度注册”一章,基本沿用11条,修 改15条,新增11条,删除9条。
新版《标准》将专业范围由12项调整为10项, 专业子项由86项调整为55项。
11
(五) 说 明
1、关于甲(特)级的问题: 条件尚不成熟,本次修订暂不设立。 2、关于测绘监理的问题 市场化程度较高的5个专业范围下分别设置相应 的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12
(六)主要修订内容
1、激发市场活力
适当放宽升级年限,将申请晋升甲级资质需取得乙 级资质满3年的规定放宽到2年,对晋升其他资质等 级和新增专业范围不做年限规定。
放宽部分考核条件,大幅简化申请材料,放宽办公 场所面积考核要求,取消对落后淘汰、用途极少的 仪器设备的考核要求。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国测管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管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我局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维护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9•【文号】国测人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测人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加强注册测绘师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9日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注册测绘师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测绘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注册测绘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四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一个且只能是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简称注册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注册单位与注册测绘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可以不一致。
第五条申请注册测绘师注册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二)注册单位审核后,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三)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作出批准注册决定后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公布。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15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15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严重
30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50
8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
当场没收违法产品,可处罚款
严重
30
9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15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30
情节严重,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50
25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罚款
一般
15
26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罚款
一般
15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测绘法》对国家建立统一的测绘系统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测绘系统的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制定。
A.军队测绘主管部门B.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D.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答案】 D2、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
A.征用B.收购C.划拨D.征收【答案】 A3、(2014年)根据《测绘合同》示范文本,如果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现乙方擅自转包合同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的违约金数额为()。
A.预算工程费的 30%B.定金的 2 倍C.工程款总额的 20%D.已付工程款的 2 倍【答案】 A4、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下C.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下【答案】 B5、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内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A.7天B.10天C.15天D.30天【答案】 D6、(2011年)《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取得()。
A.注册测绘资格证B.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C.测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D.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答案】 D7、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下列关于房产测绘委托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B.委托房产测绘的,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C.房产测绘单位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D.房产测绘所需要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支付【答案】 D8、(2018年)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某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10000元并记为严重失信,则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至少应满()年。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湘自资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2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现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易利国;联系电话:*************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6月17日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XXX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XXX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机制,指导监督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核实、发布信用信息。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评价、上报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督促测绘资质单位填报信用信息。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每季度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信用信息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五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单位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8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8
8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8
8
8
8
四、信用等级评定
五、评价规则
1、信用信息主体的基础分为70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
4、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依据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期间积累的信用信息,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
8。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自治区内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盟市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五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指导监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信用库更新及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等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激励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获得良好信用评价。
鼓励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1—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信息征集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和测绘资质等级、资质条件、业务范围及变更情况等资质信息;(二)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信息;(三)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监管信息;(五)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依法提供的信用信息;(六)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标准发布信息;(七)其他有关违法违规或不良信息。
第七条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历、户籍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二)执业资格及注册状况、专业持证上岗等执业信息;(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监管工作中,承担相关责任信息;(四)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标准发布信息;(五)其他有关违法违规或不良信息。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浙自然资规〔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3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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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四、信用等级评定
五、评价规则
1、信用信息主体的基础分为70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
4、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依据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期间积累的信用信息,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