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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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国家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省红十字会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意见》及《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依据《陕西省红十字事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中有关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全省红十字示范校、市级红十字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是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基础建设的需要,是做好红十字会工作、建设和谐社会从青少年抓起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和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三条争创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引导青少年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从小培养青少年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和他人的思想意识,增强青少年自主创新、动手能力、自我保护和救助能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鼓励青少年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心理素质、体格健康等全面得到发展。
第四条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保证质量。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也应鼓励参加创建。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对创建工作搞得好的可以表彰奖励,推荐争创全国红十字模范校;对不符合标准的示范校可随时取消资格。
第五条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的基本条件:
1、学校领导重视,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教学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在人、财、物、活动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组织机构健全,有学校主要领导、职能部门参加的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
2、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扎实。认真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律和法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进一步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意见,把红十字精神与爱国主义教育、八荣八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结合起来,积极组织青少年会员参与社会救助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志愿服务,举办符合青少年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活动,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基本知识,形成红十字青少年会员、自愿工作者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3、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活动管理档案。学校红十字会有计划、有安排,中小学校会员数量应保持在注册学生总数的60%以上,大学会员数量应保持在注册学生总数的20%以上;会费收缴率达到70%以上。活动要经常,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效果要明显,师生参与要广泛。
4、认真开展红十字传播工作。根据不同类别学校和不同年龄段,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每学年有针对性的开展不少于两次大的活动,组织学生参加5·8世界红十字日等纪念活动。
5、红十字会工作特色突出。配合学校德育工作与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密切
协作,根据不同青少年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等特点,培养青少年“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助人为乐”的人道主义理念,开展卫生急救培训和卫生保健知识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计划地开展自救互救、关爱生命、预防艾滋、远离毒品、远离烟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安全知识等教育,增强青少年社会服务意识。
第六条申报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在市级红十字示范学校中产生,经市级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报陕西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创建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由各级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进行,每次命名在市级红十字示范学校中推荐,并附被推荐学校的事迹材料。
第八条被命名的省级红十字示范校,授予奖牌和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每年应有工作总结和具体工作计划。陕西省红十字学校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力量,对获得示范校的单位进行抽查,对工作无进展或有问题的学校要求其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对情节严重或有隐情不报者,将撤销陕西省红十字示范校荣誉称号。
第十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