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立法上直销概念的评析
《直销管理条例》的特色及其评析
关 键 词 : 销 管 理条 例 ; 色 ; 析 直 特 评
中图分类号 : 2 . D905
文献标志码 : B
文章编号:0 8 3 2 (0 0 0 - 0 0 0 10 — 4 12 1 )30 2 — 7
欧美等发达 国家一般没有针对直销进行专门系统的立法 , 只在其他法律法规 中包含一些有关 直销 的立法 , 主要是 反金 字 塔法 以及冷 静期 法 。到 目前 为止全 世界 针对直 销进 行系 统性专 门立法 的只有马来西亚、 韩国和中国。马来西亚《 直销法》 19 年颁布的 , 是 93 有七章 4 条。韩国《 4 直销法》
叶文庆 , 李小军
( 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 , 福 福建福清 30 0 ) 5 3 0
摘
要 :直销 管理条例》 《 是我 国规制合 法直销活动层 次最高的法律 。 直销 管理条例》 《 借鉴 了其他 国家直
销 立法的精华 , 但有许 多规 定富有 中国特 色。笔者在 本文 中将 参照其他 国家的直销立法, 特别是韩 国《 直销 法》 来对我 国《 , 直销 管理条例 》 中的这些具有 中国特 色的规 定进行适 当评析 , 以加深对我国《 直销管理条例》
2 1 年第 3 00 期 总第 9 9期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 J U N LO U IG B A C FF J N N R A NV R IY O R A FF Q N R N H O U I O M LU I E ST A
S m .9 u No9
《 直销 管理条例》 的特色及 其评析
特色 之二 : 从严 设置 市场 准入 条件
《 直销法管理条例》 7 第 条规定了直销企业的条件: 一) “ 投资者具有 良好的商业信誉, 出申 ( 在提 请前连续 5 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国投资者还应有 3 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 外 年 验;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 民币 80 万元; 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 二) 00 ( 三) ( 依照规定建立 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 四) 这样 的准入门槛 比普通股份公司设立要求要高很多。 而且第 2 条规定直销企业设立时的保证金数额为人 民币 20 万元 , 9 00 必须存人在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 门和国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中。就我 国目 的经济发展水平来 前 说, 要达到《 直销法管理条例》 这两条标准的企业是不多 的, 从而把大量想参与直销 的中小内资企 业 排除在 了直 销市 场之外 。 我国有关直销企业申请条件应该是参考了韩国《 直销法》 的规定。 如韩国《 直销法》 1 条第 2 第 5 项规定多层次传销公司的登记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司必须是符合《 “ 1公 公司法》 的股份公 司 ;2 资本不少于《 () 总统令》 规定 的数字 ;3 经营 、 () 管理多层 次传销组织的设施或另外必备条件应 符合《 总统令》 规定 。”1 1 3 只不过这一条没有 明确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 也没有明确是否应当是实缴 资本 , 这些都由《 总统令》 来规定 。 从灵活性角度而言, 比我国的立法要高明些 。 国《 韩 直销法》 2 第 4 条则规定 了退款担保金 , 即任何 要从事多层次传销者在登记注册前应准备退款担保金 , 数量为第 1 条 2 规定 的注册资本 的 1%。 5 项 0 而我 国直销 公 司的保证 金数 额 为人 民币 20 元 , 实缴 注册 00万 是
中国2020直销立法
中国2020直销立法引言直销是一种销售模式,通过直接销售产品或服务给最终消费者,避免传统零售渠道,并通过个人推荐和团队建设实现销售增长。
直销行业在中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也伴随着一些问题的出现,例如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传销等。
为了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20年制定了一系列立法措施。
本文将探讨中国2020直销立法的背景、目的以及影响。
背景中国直销行业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庞大的产业。
根据中国直销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19年中国直销行业销售额达到了1.55万亿元。
然而,这一快速增长的行业也伴随着一些问题的出现。
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传销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对直销行业的担忧,也损害了直销行业的形象。
直销立法的目的针对直销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2020直销立法。
这一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直销立法的目的包括:1.建立规范的直销市场秩序: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伤害。
2.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通过法律和监管机构,对直销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并规范其销售行为。
3.保护消费者权益:直销立法重点关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4.打击传销和欺诈行为:直销立法将加大对传销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直销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直销立法的内容中国2020直销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直销企业的准入与登记:直销企业需要进行准入审批,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未经准入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2.直销人员的资质要求:直销人员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包括接受培训课程和通过考试等。
3.明确直销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直销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4.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直销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抽查检查。
直销立法对规范直销行业的进步意义
履行申请程序中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对于申请企业的台
法性进行验证 , 企业 出资人 的注册地址 和资信情 况 , 包括 防止不
个条件: 投资者具有 良 好的商业信誉, 在提出申请前连续 5 年没
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外 国投资者还应 当有 3 年以上在 中国境
外从事直 销活动 的经验 ;实缴 注册资本 不低 于人 民币 8 0 0 0万
二是保证金制度 。 为充分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 防止直 销
因而给外国投资者三年的考察期, 在这个期间, 外国投资者可以了
解和适应 中国市场 的特点 , 中国消费者则 可以培养对 于外 国企 而
业产品的兴趣。 使外国投资者对其 目 标顾客更加了解 , 这将有利 于他们在取得直销企业资格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对于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的 80 00万注册
展直销业务 。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成立直销企业的法人条件 。 而
场特殊的环境和企业运作模式 , 制订严格的审批程序就显得非
常必要 , 也非常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 。
二、 设计了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权益的合理制度
为了最 大限度 地保障直销员 和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 ,条例借 鉴了一些 国家 和地 区的监管经验 , 确立以下三项制度 :
资本和 2 0 0 0万保证 金制度 , 理论 界有不 同的理解 , 有些人 担心
金额高了会导致门槛提高, 不利于中小企业进入直销市场。 这样
的情 况不能说不会存在 , 目前 中国直销市场还不 成熟 , 但 直销企
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保证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无能
力履行退货义务时 , 消费者的退货权能够得 到实现 , 条例明确对
传销与直销辨析
传销与直销辨析直销和传销在我国是有明确区别的,而许多人往往将二者混淆。
许多传销企业打着直销的旗号,蒙蔽了不少投身直销的人士,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对两者在概念上和实际运作上加以辨析,是非常必要的。
标签:传销直销辨析一、概念辨析市场营销学中,有最经典的“4P”策略,1960年杰罗姆·麦卡锡进一步在文字上表述为: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合称为营销策略组合。
渠道是重要的一环,当今流行“终端致胜,渠道为王”,渠道策略主要研究的是产品如何从制造商手中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
按照国际通行的提法,直销就是非雇用的销售人员在店铺之外进行的销售行为。
直销并不神秘,但由于几十年来直销公司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报酬形式,才让直销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个报酬形式的核心点是直销人员的收入不仅取决于个人的销售业绩,也取决于他自己发展培养的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
其实,无论公司自称是xx销售或xx营销,只要它的报酬形式符合上述的特点,它就是直销。
当然,在中国的法律中,直销的定义有所不同,直销人员的收入只能取决于销售人员个人的销售业绩。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是一种单层次的中国式的直销。
传销在海外与直销实际没有什么区别,英文都是direct selling。
在20世纪70年代,直销传入华人经济圈后,对直销行为的认识用中文解释有很多种,传销就是一种。
因此传销实际是一个翻译上的产物。
在进入中国大陆的时候,一开始也有叫直销,也有叫传销的。
叫什么不是区别的关键点,怎么做才是重要的。
后来大陆曾经制定了一个《传销管理办法》,传销的称谓才算比较正式。
1998年国家禁止传销活动后,传销这个概念就类型化了,所有从事类似活动的企业开始创作各种说法,重新进行包装。
任何定义都有两个维度,一是形式维度,二是实质维度。
2020年整理《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doc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按】XXXX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
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
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
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
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新出台的两《条例》首次区分“直销”与“传销”,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中国直销法规浅评及实践对策
在 《 销 管 理 条 例 和 《 止 传销 条 直 禁 例 》 出台前 , 法 传销 肆 虐全 国 , 已严 重 非 其 扰 乱 了市 场 秩 序 , 响 了社 会安 定 。 因 而 影 政府 “ 稳定 为 主 ”的 诉 求 在 《 销管 理 条 直 例 和 《 止传 销 条 例 制 定 过程 中 占 了 禁 上风。两个 “ 条例 ”也 就 更 多 地 体 现 了政 府 管 制 色 彩 ,其具 体 体现 在 四 个 方 面 的 严 格化 。 1 1 直 销概念 的严格 化 . 早 在 《 销 管 理条 例 》 的制 定过 程 中 , 直 世 界 直 销 协 会联 盟对 中 国直 销 业 的 发 展 的 建 议 第一 条 就是 : 对直 销的 术 语和 概 念 达 “ 成共识” 。因而 直 销 概 念 的界 定和 把 握 , 是 我 国 在规 范 直 销 行 业 过 程 中 的 首 要 问 题 , 也 是 核 心 问题 。 国 际上 公 认 的 直 销 定 义是 由 国 际直 销 协 会联 盟 在 其 《 德 约法 中做 出 的 : 直 商 “ 接 于 消 费者 家 中 、工 作 地 点 等 商 店 以外 的 地 方 进 行 服 务 或 销 售 消 费 品 的 营 销 ,通 常 是 由 直 销 人 员于 现 场 对 产 品 或 服 务 作 出详 细 说 明或 示 范 ” 其 又 包 括单 层 次 直 销 及 。 多层次 直销 。单 层次直 销指 “ 销商 ( 消 直 兼 费 者 ) 公司 产 品或 服 务销 售 给消 费 者 , 将 根 据 其 销 售 业 绩 向 公 司 领 取 奖 金 的 直 销 模 式 ” 多层 次直 销 : 根 据 公 司的 奖励 制 度 , 。 “ 直 销 商 ( 消 费者 ) 了将 公 司 产 品或服 务 兼 除 销 售 给 消 费者 之 外 还 可 以 吸 收 、辅 导 、训 练 消 费 者 成 为 他 的 下 线 直 销 商 ,他 则 称 为 上 线 直 销 商 ;上 线直 销 商 可 以 根 据 下 线 直 销 商 的 人 数 、代 数 和 业 绩 晋 升 阶 级 ,并 获 得 不 同 比 例 的 奖 金 ” 而 国际 上 主 要 禁 止 。 的直 销 形 式 是指 非法 多层 次 直 销 即 金 字 塔 式 销 售 :其 运 作 完 全 依 赖 于 它 不 断 扩 大 的 参与 者 队 伍 ,而 参 与 者 的 不 断 增 多 与 资 金 的 不 断 积 累 所 造 成 的 成 功 与 高 回 报 的 假 象, 又诱 使 更 多企 盼 高 回报 的 投 资者 加 入 。 事 件 的 操 纵 者 无须 任 何 以 实 业 投 资 为 主 的 经 营 行 为 ,只须 将 不 断加 入 的 新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支 付 给 先 前 的 投 资 者 ,如 此 循 环 滚 动 不 己 ,从而 造 就 空前 的繁 荣景 象 。 一 旦没 有 新 投 资 者加 入 , 种连 续 投 资 的 链 条就 这 会 中断 。 我 国在 《 销 管 理 条 例 》 第 三 条给 直 直 销 下 了定 义 : 直 ,是 指直 销 企 业 招募 直 销 “ 员 ,由直 销 员在 固定 营 业 场 所 之 外 直接 向 最终 消 费 者 推 销 产 品的 经 销 方 式 ” 《 止 。 禁 传销 条 例》 第 二 条 和 第 七 条分 别以 慨 括 式 和 列 举 式 从 反 面 对 禁 止 的 行 为 进 行 了 界
论中国直销
论中国直销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许许多多的外国“舶来品”进入中国,相当一部分的词语也逐步进入老百姓的生活当中,而传销就属于其中之一。
在最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到许许多多的有关于非法传销的案子,老百姓也对于非法传销深恶痛绝。
但有关于传销的相关概念及知识,我们都不甚了解。
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呢?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而从广义上来讲,传销也可称之为直销的一种。
而直销又分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
单层次直销有实际产品,多劳多得的非金字塔模式,不限制人权、自由,没有中间环节的销售模式(戴尔模式:);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多层次直销又叫传销,是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自由的非法模式。
从上我们不难看出,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与联系。
而从中又衍生了非法传销这一说法,那何为非法传销呢?即没有实际产品,或者产品的价格远远高出其成本和合理价格,有高额的入门费用或者变相的入门费用(比如累计消费产品一定数额以上),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自由的非法模式。
任何组织(政府组织、商业组织等)都有严格的组织构架,不会无限制的去发展其员工,更不会去这样追求,如有类似情形属于传销!但从上述概念上来看,传销与非法传销并无过大的区别。
因而我们也可认为,传销即非法传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也逐渐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销售行为,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传销罪”被列入≤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从新增的“传销罪”来看,“传销罪”极有可能被正式列入到刑法当中。
而就在2005年12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直销管理条例≥(附录),由此在法律上给予直销以说明限制,给予传销,特别是非法传销以打击。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特色评析
象 , 轻 易 放 弃 自己 的社 会 责 任 。 或
开 的 大讨 论 。
十 商管理轩宽 6 圊工 5
打 击传 销 规 范 直销 专题
2 1— 003
9条 法 经 营 记 录 : 国 投 资 者 还 应 有 3 后 才 能 从 事 直 销 活 动 。第 l 则 规 直 销 员 的报酬 总额 ( 括 佣 金 、 外 包 奖 年 以上 在 中 国境 外 从 事 直 销 活 动 的 定 了培训授 课人员 的条件。第 2 0条 金 、各 种 形 式 的 奖 励 以 及 其 他 经 济
社 会 责 任 与 企 业 本 身 发 展 的 内在 根 具有履 行社会 责任 的传 统或经 验 , 能
t i s n C r rt n ” ea p o 本 要 求 是 一 致 的 , 销 行 业 企 业 履 行 够 在 履 行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方 面 发 挥 一 Ma r l o o oai s , 中 信 … 版 社 直
特别是韩 国《 销法 》 为参 照物 , 直 作 对
特 色 之 二 : 严 设 置 市 场 准 入 条 从
《 直销 管理 条 例》 严 格 监管 的 从
角 度 。 给 从 事 直 销 的 企 业 规 定 了 近
就 目前 中 国 国 民对 直 销 的 理 解 乎 很 高 的 条 件 。第 7条 规 定 , 销 企 直
总 体 来 说 。 国 直 销 行 业 企 业 的 我
总 之 , 国 大 多 数 直 销 行 业 企 业 我
( )参 考 Jse H h p e, h . 2 es .c op rJ n C o
c f e J.R n l J Gi o of ,r, o ad . e l n, “ a e a d s C ss n
浅议我国直销法律规制的完善
Vo .2 1 5,No. 4
J y , 200 8 ul
浅 议 我 国 直销 法 律 规 制 的 完善
吴 仝 美子
( 徽农业 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 学院 , 安 安徽 合 肥 20 3 ) 30 6
摘 要 : 国 目前 直 销 法 律规 制 还存 在 一 些 不 足 之 处 , 要 从 完 善 直 销 含 义 , 我 需 降低 直销 企 业 准人 门槛 , 消 直 销 取
2 世 界 直 销 联 盟 ( D A) 为 直 销 的 定 义 是 : . WF S 认 将
产 品与服务直接行 销给 消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者 , 是一 个充满 活力 、 满 充 生气 、 迅速扩 张 的销 售 渠道 。他 们认 为 直销 的最 佳 定 义是 以面对 面 的方 式 , 接将 产 品及 服 务销 售 给消 费 直 者, 销售地点 通 常是 在 消 费者 或 他人 家 中、 工作 场所 , 或其它有别于永久性零 售商店 的地点 。 3 中国台湾地 区直 销协 会 对 直销 的定 义 是 : 接 . 直 于消费者家 中或 他人 家 中、 作 地点 或其 他 有别 于 零 工 售商店 以外 的地 方进 行 商 品 的销 售 , 常是 由直 销 人 通 员于现场 , 对产品或服务 作详细说 明或示范 。 4 美 国直 销教 育 基 金会 的定义 是 : 销 是一 种通 . 直 过人员接触 ( 销售员 对购 买者 ) 不在 固定商业 地点 , , 主 要在家里进行 的消费性产 品或服务 的配销方式 。 ] r 2 上述定 义 中, 一 个定 义 强 调 直销行 为是 生 产 者 第 直接将产品销 售给 消 费 者 , 至于 销售 是 否有 固定 的 销 售地点并不 是直销 的关键 , 因此 这个 定义 实 质是传 统
中国现行直销立法解读
热 点 研 究
譬曩曩曩
2O— O 88
口 王 雨 本
起 源于美 国的直销 . 作为一种新 的行 销模式 引进 中 国以后 . 中国的经济 与社会 带来 了双重 的影 响 。 给 引发 了社会各 界的深 思
为 了兑 现 中 国政 府 的 人 世 承 诺 .进 一 步 规 范 直 销 .
依 据 . 实 际 出发 . 真 总 结 直 销 在 中 国 发 展 过 程 的 经 从 认 验 教 训 。 能 照 搬 国外 的 经 验 。 不 基 于 上 述 指 导 思 想 . 中 国 现 行 直 销 立 法 的 目 的在 于 : 为 规 范 直 销 行 为 , 强 对 直 销 活 动 的监 管 , 止 欺 “ 加 防
重 要 的监 管 职 责 . 根 据 政 府 部 门权 限 划 分 , 务 部 对 但 商
直销企业 准人 、 申办等也具有 管理职 责。如果直销立 法
采 用 部 门 规 章 形 式 . 可 能 造 成 对 直 销 管 理条例》 禁止传 销条 保 《 和《 例》 以稳 定社会 秩序 为立法 的核 心 。 明确政府 监 管直 销
中国的 直销立法 显然要 以中 国直 销行业发 展 的现状 为
活动 的职责 .防范和查 禁扰乱社会 安定 的非法传销 . 努
4 团工 0十 商管理轩完
首 先 . 销 立 法 的 主 要 目的是 规 范 直 销行 为 。按 照 直
一
、
《 销管 理条 例》 直 的规 定 , 中国境 内从 事直 销活动 , 在 都 应 当遵 守《 直销管 理条例》 。为此 ,直 销管理条 例》 《 对直 销 活动做 了较为 详尽 的具体 规定 , 包括对 直销 员 、 销 直 企业 、 直销 企业 与直 销员关系 的规 范等 等 。 并通 过 规范 主体 。 来规 范直销行 为。 当说 , 应 规范直销行 为在客观上 就 是确认直销作 为合法经 营方式 的存 在 . 使直销 经营方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按】2005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
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
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
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
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新出台的两《条例》首次区分“直销”与“传销”,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及价值
《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及价值编者按今年是《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施行10周年。
从本期开始,本刊将开设“普法专栏”,对两个《条例》的出台背景、相关内容、如何依法依规开展标准直销打击传销工作等等,一一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根据打击传销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参加世贸组织的承诺及管理直销市场的需要,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起草部门经过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形成了《直销管理条例》(草案),报送了国务院法制办。
xx年8月,国务院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并决定于当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直销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中国直销管理进入法治化阶段。
具体而言,其价值主要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
1.履行入世承诺。
根据入世的承诺,中国将取消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效劳领域的限制,制定与WTO规那么相符合的法规。
无固定地点销售即无店铺经营,包括自动贩卖、媒体行销、邮购行销、人员销售等多种方式。
其中,自动贩卖指通过自动贩卖机进行的销售;媒体行销指通过、电视、互联网进行的销售;邮购行销那么包括单项邮购和目录邮购;人员销售指通过人员访问、家庭聚会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无店铺经营的主要形式是人员销售,即直销。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根底上,公布实施《直销管理条例》,开放了直销市场。
2.标准直销市场。
直销经营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本钱,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于直销和传销具有渊源上的关系,在组织形式、销售方式等方面表现相似,不标准的直销可以开展演变为传销,且传销的问题在中国一些地方还十分严重。
因此在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从严监管的指导思想,建立严格的运行秩序和监管制度,有利于克服直销本身存在的弊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直销违法行为,引导、标准直销企业依法经营;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直销行业的持续、安康开展。
浅评中国直销法规
在 《 销管 理条 例》 直 的制定 过 程 中 , 界 直 销协 会 世 联盟 对 中国直 销业 的发展建 议第 1 条就 是 : 对直 销 的 “
术语 和概念 达成 共识 ” 因而直销 概念 的界定 和把 握 . 。 是 我 国 在 规 范 直 销 行 业 过 程 中 的 首 要 问 题 .也 是 核 心
度、 退货制度 、 息报备 与披露 制度 等都 属于政 府部 门 信
对 直 销行 业 监 管 的 范 畴 。其 中 .准 人 制 度 ” 对 直 销 企 “ 是 业 设 立 资 格 的监 管 . 由此 可 以 排 除 不 适 格 的 企 业 进 入 直
开封 的 . 消费者 与直 销员 均可要 求退 货制 度 . 是在 以市
场 作 为 资 源 配 置 机 制 的 基 础 上 .政 府 出 于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目的 . 求 企 业 承 担 相 应 的 社 会 责 任 。 府 通 要 政 过 干 预 和 限 制 直 销 企 业 的部 分 权 利 .达 到 追 求 实 质 正
义 的 目的。
销领域 :退 货制度 、 息报备 与披露 制度 ” “ 信 是对 直 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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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谭幸 画 童 锱 强 藏
袁一峰 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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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制度分析
直销制度分析直销制度,顾名思义,是指通过直销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销售模式。
相比传统的零售渠道,直销制度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省略了中间环节,直接将商品或服务推销给消费者,极大地提高了效率和降低了成本。
然而,直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直销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消费者信任问题。
由于直销模式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和强调个人推销的特点,消费者对于直销商的诚信度和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的担忧。
在某些直销公司的推销过程中,甚至会存在误导消费者、夸大宣传的问题,这极大地伤害了消费者的信任度。
因此,直销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直销商的监督和管理,以提高消费者对直销产品的信任度。
其次,直销制度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市场培育问题。
相比于传统的零售渠道,直销制度对于消费者的教育和市场的培育要求更高。
在直销模式下,直销商需要通过个人推销来宣传和销售产品,这要求直销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
同时,消费者对于直销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也需要提高。
因此,直销制度需要加大对市场培育的投入,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帮助直销商提升销售技巧和产品知识,同时,通过广告和宣传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直销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此外,直销制度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渠道管理和发展问题。
由于直销制度的特殊性,与传统的零售渠道相比,直销渠道的管理和发展更加复杂。
直销制度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渠道管理体系,包括直销商的招募、培训和激励机制,以及对渠道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直销制度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寻求新的销售模式和渠道,提高销售效率和降低销售成本。
总结起来,直销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具有很多优势和潜力,但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直销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直销商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消费者对直销产品的信任度;需要加大对市场培育的投入,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帮助直销商提升销售技巧和产品知识;同时,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渠道管理体系,推动渠道的管理和发展。
如何理解直销
两个条例发布后,直销成了谁说都有理,谁说也不算的热门话题。
有多少评论就有多少见解,可谓见仁见智。
只有百家争鸣才会百花齐放,从学习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和中国的有关法规文件切入,正本清源,认真辨析一次直销。
直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直接销售。
生产单位省略中间环节渠道,自己直接进行销售活动。
民众理解的厂家直销就是这个意思。
从这个意义上说,厂家自己建立的专卖店也应该是直销系统。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在中国“直销”成了法律规定的专用名词,这里的直销,不再是百姓理解的厂家直接销售行为,而是特指一种商业模式。
两个条例的公布使直销业热闹起来,有的宣布退出了,也有的高调进入直销业宣称拿牌必得,还有的认为直销现在患有癌症暂时不进入观望等待,再有的声明不做直销改做电子商务、特许经营、连锁加盟了,更有的干脆不理不睬,地下运做跟着感觉走。
产品导向、交互式营销、消费致富,第五波、第六波制度,各种宣传让人无所适从。
甚至有人断言,直“消”才是直销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已经取代了直销。
这一切,都是因为《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团队计酬、多层次计算奖金方式属于禁止、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反映!如何理解直销的真谛?如何运用直销这个模式?企业如何运用直销模式开拓市场?直销员如何理解直销方案选择公司?消费者如何明白直销概念选用产品?这些问题,是直销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通过学习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和中国的有关直销的法规文件,深入理解直销的内涵,以及世界直销联盟与中国政府对这个营销模式的立场和态度。
以便更好地运用直销模式。
1.对直销的理解(1).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和《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对直销的定义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直销系将产品与服务直接行销给消费者,为一充满活力、充满生气、迅速扩张的销售管道。
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定义:直销是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行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做出详细说明或示范”(2).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对直销的解释直销的最佳定义是以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销售地点通常是在消费者或他人家中、工作场所,或其他有别于永久性零售商店的地点。
L252-直销-国家对直销的态度
国家对直销的态度直销法修正案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09年2月28日经人大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条文明确传销定义,将引诱威胁人员加入,收“入门费”“拉人头”计酬作为打击重点,并未将正当多层次销售计酬列入其中。
这将对直销正本起源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是对正规运作企业的重大利好。
曾伟华(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09年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个新名词,叫做“互联网阶层”,以前我们经常听到的是工人阶级,工薪阶级,今天又出现一个新名词,这是一个新生力量的诞生,而每一个时代出现新的阶层,那就意味着新的社会变革。
“两会”于3月5日召开了。
在大会期间,在此金融危机过后,中国政府发现了直销的就业良机,并将在《人民日报》,《新华日报》上把自小当作就业良机来进行宣传,解决就业难题;直销业的春天就要到了,凤凰卫视《经济大视野》栏目中。
中国直销协会秘书长讲话:未来社会的财富在直销,直销所占市场分额在欧洲50%,日本60%,韩国80%,中国目前仅占1%,未来市场空间巨大,十年后有许多人因为十年前与这个行业擦肩而过而后悔,十年后会有许多人因为选择了这个行业而庆幸!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报告中指出————直销是现在的发展趋势!国家领导人对直销的态度: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摘要————就目前直销而言,哟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直销是中国营销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顺应营销体系转换的最佳选择.中国的直销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灰色传销”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政府将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加大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打击力度,加快培养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的品牌.二.温家宝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摘要-------------2009年3月5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直销是现在的趋势,是国民个人择业的最好机会!原来个人私企不被社会认可,正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认可,才有现在的国富民强。
我对中国直销的一些看法
我对中国直销的一些看法改革开放,使中国接纳了市场经济,也接纳了各种各样的新生事物。
20世纪90年代初,直销方式登陆中国。
不论外资企业还是国内企业,不论是老牌直销公司,还是新兴的直销公司,迅速地汇集在中国大陆这块肥沃的土地上,形成了一场直销风暴。
在中国,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发展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大,从业人员之多,可算是史无前例了。
然而,打开窗户,新鲜空气进来的同时,苍蝇、蚊子自然也要随之而入。
当领略了这种营销方式的魅力之后,有些公司有些人挂羊头卖狗肉地做出了不符合政府要求、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事来,用他们的小聪明、小把戏给直销行业添堵抹黑。
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使人无所适从。
自1990年,直销在中国的每一步,不论对错都是必然的,也都是许多国家以往走过的。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党和政府一直都在关注,多次颁发相关文件进行行业整顿,清理不法行为。
作为一种行业模式,1996年取得了政府的初步认可,一批企业被政府批准合法运营了。
1997年1月11日,《传销管理办法》出台,使行业真正作到了有法可依。
以此作为区别真伪,判别合法非法的标杆,为从业者指出了方向,为行业树立了灯塔。
一时间,合法者万马战犹酣,非法者则是顺风跟进、混淆视听、群魔乱舞。
中国直销业被搅得浊浪翻腾,大有泛滥成灾之势。
幸亏政府英明果断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暂停传销的通知》终止了这场纷乱。
不仅维护了市场的有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为日后行业的规范运作清理了战场。
此时,政府号召在业企业要转轨转制经营。
部分公司紧急刹车,遵从《通知》精神进行转轨经营。
也有不法之徒,心存侥幸,顶风而进,以游击形式继续蛊惑人心。
时至今日,执行国家政策,响应政府号召,积极转轨转制的企业,自然平稳的发展,寻找到了自己的空间,并深深地扎了根。
而那些不法者有的已经被清理,余者也必将或早或晚地被惩处。
本人自1993年开始对此行业发生兴趣,进而了解、学习、研究,1995年从业,先后进入几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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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007.02对我国立法上直销概念的评析□唐盈盈(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从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开始,我国现已通过一系列的法规,以期建立中国特色的直销业。
本文从明确界定直销概念对我国直销监管的重要意义出发,分析了直销概念的学理定义及我国现行法规的定义,拟对我国目前颁布的直销相关法规对直销的定义作一个粗略的评价。
关键词直销传销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711-03从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开始,我国现已通过一系列的法规,以期建立中国特色的直销业。
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中国直销业的发展的建议第一条就是:对直销的术语和概念达成共识。
它认为政府官员、媒体和公众对合法直销和非法运作的范畴达成广泛共识是必要的,这一共识将会加强公众、媒体、学术界和政府对合法直销的认识和理解。
①因此本文拟对我国目前颁布的直销相关法规对直销的定义作一个粗略的分析。
一、明确界定直销概念对我国直销监管的重要意义我国直销立法的原因有两个:首先,是正确引导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
②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
因此,直销立法应该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
从2005年9月开始,国务院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商务部《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与商务部的一系列相关通知的发布,表明了目前我国直销立法建立中国特色的直销市场并对其进行从严监管的目标。
对直销的监管的前提就是正本清源,明确界定直销与传销及变相传销的商业诈骗行为的本质区别,并对直销涉及的各种商业活动都进行明确的界定,使之形成一个系统概念群,使政府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有据可考,规范市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样才有利于防止不法分子坑害消费者,同时也给守法经营的直销企业一个平等参与市场经营的合法身份。
③因此直销的定义是我国直销立法的本质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 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
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
制定条例正是我国政府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直销”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政府对直销市场开放的方向。
定义的结果迟早会在利益的结果中体现出来。
事实上,利益相关各方提出的市场准入的资格和标准设定的高低问题,就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迂回式的溯本归源。
④直销公司在制订直销立法以后的经营策略方面与“直销”定义息息相关,而对准备立法以后从事直销业务的人员来说,“直销”的定义也决定着其以后从业的方向,进而也决定着政府监管的方向和程度。
基于上述的理由,明确直销及相关概念对我国直销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直销概念的学理定义及我国现行法规的定义(一)学理上的直销概念1.直销营销依通路性质分为店铺销售(如传统市场、零售店铺、便利商店、超级市场、大型量贩店)和无店铺销售即广义直销(如人员销售、媒体销售)。
⑤广义直销(direct sales )指产品制造、生产者或进口商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方式,譬如农夫将农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渔夫将鱼直接卖给消费者、百科全书进口商直接将书卖给消费者等。
广义直销分为狭义直效行销(direct marketing )和狭义直销(direct selling )。
狭义直效行销又称直复营销,指7122007.02产品制造、生产者或进口商透过媒体(包括邮寄DM、型录,广播,电视频道,因特网)将产品、服务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再由消费者透过回信、电话、传真、因特网下订单采购的销售方式。
国际上公认的狭义直销的定义是由国际直销协会联盟在其《商德约法》(“code of conduct”)中作出的,即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营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详细说明或示范”。
⑥各国直销法律规制的直销即指狭义直销。
狭义直销包括单层次直销及多层次直销。
单层次直销(Uni-level Marketing):直销商(兼消费者)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根据其销售业绩向公司领取奖金的直销模式。
多层次直销(又称网络行销)(Multi-level Marketing (MLM),Network Marketing):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训练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他则称为上线直销商;上线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线直销商的人数、代数和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
2.相关概念传销与直销在国外是一个概念,都源自英文“direct selling”,这种营销模式始创于美国,后经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传入内地。
在直销刚刚进入我国时,传销和直销两个词没有分别,但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出台后,传销成为非法,各家企业纷纷改称“直销”。
事实上,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所谓传销就是合法多层次直销,而在内地传销即非法多层次直销。
《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禁止传销条例答记者答问》对传销的解答也明确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也就是学界所认为的“多层次直销”,其中当然包括金字塔式销售。
金字塔式销售是目前世界上对非法多层次传销的一个通称,是一个法律术语。
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在法律上称为金字塔,在俗语上又称其为“老鼠会”、“猎人头”、“卖钱活动”等等。
在欧洲国家的法律上多见称其为“滚雪球销售”。
日本在法律上称金字塔为“无限连锁链”。
另外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对金字塔的俗称常用“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等等。
我国现将非法多层次直销定义为传销。
(二)我国直销立法对直销的定义《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禁止传销条例》从反面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界定。
第二条和第七条分别以概括式和列举式对传销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传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列举了三种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对我国现行直销立法中直销概念的分析(一)存在的争议首先,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直销管理条例所定义的合法直销是学理上所谓的单层次直销,世界上很多国家允许的合法多层次直销在我国被《传销管理条例》所明确禁止。
对此,直销业界和学界均有一些异议。
有的认为我国不应该将合法的多层次直销一并禁止,应该开放多层次直销;⑦有的认为直销管理条例定义的直销方式为很多非直销企业所普遍使用,如果法律对此种交易方式加以干预实是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粗暴干涉,而且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没有对此干涉的先例。
⑧其次,有的学者认为直销相关概念界定模糊不清,他们认为《直销管理条例》的直销定义仅指人员直销,又没有区分传统的企业雇用推销员销售的方式,包括了不该包括的“直销”,又没有直指意图中的“直销”,由于概念混乱,必将导致更加严重的混淆。
⑨比如某门窗生产商或销售商通过招募人员,与被招募人员签订销售合同(非劳动合同),由被招募人员以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名义直接向小区居民进行推销,以推销产品数量获取报酬,没有售出产品则没有报酬(即没有底薪)。
此种方式可谓普遍,比如推销车辆设备,软件等,是否均属于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制的对象。
最后,有实务界人士指出,条例的定义对执法部门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因为虽然《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对企业申请办理“直销经营许可证”的途径与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工商机关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的市场主体将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较高数额的罚款处罚,这就为有效制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惩罚性手段。
但将第三十九条规定同《直销管7132007.02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联系起来会发现,由于根据第三条规定,只有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才是《直销管理条例》认定的“直销”方式,也就是说,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不属于《直销管理条例》认定的“直销”方式,因此也不受到该条例规定的限制。
换句话说就是依据法条字面理解,根本就不可能有“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情况存在,《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也就十分值得商榷了。
⑩(二)对上述争议的看法1.直销立法的指导思想决定定义的外延解决学理上的直销带来的人群管理问题,一直是中国直销立法过程的症结。
在这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前,任何处于从属地位的技术性问题都无望加以深度处理。
此次商务部直销相关法规的出台,不仅说明有关方面在优先问题上相当成熟的考虑,而且隐含着主要的市场参与方对此优先问题的理解。
“直销”是对“传销”的正名,透过这个正名的过程,人们应可清楚地看到未来中国的“直销”将不大可能允许“人对人”(person-to-person )模式的存在,因为这样的模式太容易导致没有固定结点的人群“金字塔”网络而引发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