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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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4号)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我省安全培训考试体系,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照《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总体实施方案》(安监总厅培训〔20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建立安全培训考试体系架构。

2014年5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有关单位上报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市(县)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考试点规划布局具体实施方案,6月份管理人员、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以及办公配套设施到位,6月底省安全监管局开始对考试中心和考试点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实施细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要求。

(二)完善安全培训考试网络平台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视频技术,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推进教考分离,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培训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2014年8月底前,实现安全生产资格类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持证信息全省联网和资源共享,实现与国家总局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二、工作原则河南省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标准要求,并组织验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负责本区域体系建设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督促检查。

在新的管理平台未正常运行之前,考试发证工作仍按原流程开展,各级各部门要恪尽职守,确保我省安全培训考试工作有序过渡,不断档、不拖延。

三、任务分工(一)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第三条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五条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后,如不能担任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理由,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六条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

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5月2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全省应急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考培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除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外)。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资格认定。

第四条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辽安监人事[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人事[2014]41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2014年3月3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6日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各市、县(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机构包括两个层级: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市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下称考试机构)组织管理考试点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省考试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务人员第四条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六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定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要求、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臵等。

考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考试机构要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八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考试机构经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结合各地工作实际,于每年12月下旬制定公布全省年度考试计划。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检验和约束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劳动保护监测检验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办我省的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考试机构,统一规范名称为XX市(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

各市(县)级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集聚、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所辖区域内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计算机考场、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具体开展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安全培训活动。

第五条省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按照省局有关考试点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五)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粤安监〔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5〕1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三章考试试题第四章考试方式第五章考务管理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七章证书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提升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资格(下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

逐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第三条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四条第五条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后,如不能担任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理由,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六条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

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全省应急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考培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除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外)。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资格认定。

第四条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省考试机构”)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3.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精要

3.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精要

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一、关于印发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49号)附件1: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一)第二条主要依据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2.第2款和第3款调整位臵,《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改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4号)3.增加第4款:(4)《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4.第4、第5款序号对应改为(5)、(6)5.删除原来的第6款,新增第7、第8款(二)第三条3.1款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定义改为“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第六条6.1.1.2款增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6.1.1.3款改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需要,对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适时培训。

”6.2.1.4款改为:“熟悉《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附件2: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一)第二条主要依据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2.第2款和第3款调整位臵,《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改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4号)3.增加第4款:(4)《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4.第4、第5款序号对应改为(5)、(6)5.删除原来的第6款,新增第7、第8款(二)第三条3.1款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定义改为“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急管理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认定考试管理,规范特种作业考评工作,根据《XX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考评人员指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下称考试机构)指派,对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特种作业考评专家指经资格审查后确定的,对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全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严格考核,就近、共享使用和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考试机构考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高级技师(一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与考评工种相关(或相近,具体参考教育部专业性目录)的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与考评工种相关(或相近,具体参考教育部专业性目录)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特种作业考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考试机构审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S)具有与考评工作相关或相近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工种高级技能(三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资格中的一种,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4.具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鲁安监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

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10.《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5;1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6;12.关于印发《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9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7;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8;1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9;1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0;16.《关于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志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2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1;17.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2;18.《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3;19.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九条规定》加强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4;20.《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5;21.《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6;22.《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7;23.《关于印发合成氨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8;24.《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9;25.《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0;26.《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1;27.《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2;2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4;30.《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5;3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6;32.《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7;3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8;3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9;35.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40。

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是一个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非常重视的事情。

为了更好地保障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四川省先后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

而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下面分步骤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一、背景如前所述,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安全至关重要。

而四川省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工业发达的省份,也必须要维护好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

因此,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全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考试范围该细则规定了安全生产考试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特种设备相关知识;5、安全生产技术和工程知识等。

三、考试对象该细则针对的考试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危险品从业人员;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4、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等。

四、考试要求该细则针对考试要求也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考试内容以任务为导向,考查考生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能力;2、考试内容要贴近实际工作,注重操作性和实用性;3、考试难度分级设置,分别对应不同的职业资格等级标准。

五、证书管理细则还规定了证书管理的相关要求。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考试通过后,考生能够获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证书,证书采取数字化技术,防伪技术,确保证书真实有效;2、证书有有效期限,到期需要进行合格考试;3、证书应当遵守相关的手续,如缴纳相应的费用等。

总之,《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是四川省保障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基础。

该细则对于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降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希望广大职业安全生产人员,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细则的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得更好,为全省的人民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考试点和相关考务人员管理,根据《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的管理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试点是指安全生产考试的场所。

第五条考务人员是指《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监考员、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以及考试系统管理员等从事安全生产考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考务人员管理第六条考务人员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监考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有较强的业务和管理能力;(三)考评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持有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证书;(四)考试系统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和运行能力。

第七条考务人员工作职责:(一)考务人员负责组织整场考试组织和监督工作;规范、协调以及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考试机构;(二)监考员、考评员应当履行《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职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三)考试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稳定运行,按要求做好考试过程录像和视频资料保存,及时防范和处理作弊软件。

第八条实行安全生产考试的监考员、考评员统一选派安排。

省属考试点的由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安排;市属考试点的监考员、考评员由市级考试机构安排。

第九条建立考务人员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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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有关变动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4年1月24日公布。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的《实施细则》比原来的培训管理办法要求更高更严。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由原来的笔试将变动为计算机考试,并且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监控,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现将新《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摘录出来,供大家了解。

一、考试方式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均应在考试点进行,以前考试为纸张笔试,以后将实行计算机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
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四条,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二、考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1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

四、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三十三条,持外省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我省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基本安全生产知识测试,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五、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注:新的《实施细则》开始执行,将会影响到各单位的取证进度和效率。

目前,省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工作尚未完善,还按照原来的老标准执行,在此期间有利于各单位取证和复审证,所以望贵单位将需要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和复审证名单及时统计安排,尽可能在新《实施细则》执行前,将2014年度安全培训取证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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