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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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指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指南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

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于2011年4月6日由财政部以财会20115号印发。

该《规定》分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会计报表新旧衔接5部分。

财政部通知1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1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1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1五、会计报表新旧衔接附: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展开财政部通知1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1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1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1五、会计报表新旧衔接附: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展开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附件2: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附件2: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附件2: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处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行业的发展和医疗制度改革的推进,医院会计制度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和升级。

在医院会计制度从旧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衔接问题。

为了确保医院会计制度的顺利过渡,本文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二、衔接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定1. 会计政策的衔接在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会计政策的衔接是首要问题。

医院应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对旧制度中的会计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

具体操作包括:- 比对新旧制度的会计政策,发现差异并进行记录;- 对差异进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旧制度的会计政策;- 如有需要,制定调整方案,确保新旧会计政策的衔接。

2. 财务报表的衔接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财务报表的衔接是关键环节。

医院应确保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具体操作包括:- 对比新旧制度的财务报表要求,确定差异并进行记录;- 分析差异的影响,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在过渡期内,同时按照新旧制度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进行对比分析;- 如有需要,调整旧制度的财务报表,确保与新制度的衔接。

3. 会计档案的衔接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会计档案的衔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医院应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具体操作包括:- 对比新旧制度的会计档案要求,确定差异并进行记录;- 制定会计档案的转换方案,确保旧制度的会计档案能够顺利衔接到新制度;- 对旧制度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在新制度下,建立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

4. 人员培训和沟通为了确保新旧医院会计制度的衔接顺利进行,医院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沟通工作。

具体操作包括:- 组织培训班,培训医院财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使其熟悉新制度的要求;- 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 加强内部沟通,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共享;- 设立专门的咨询热线或邮箱,方便员工提问和反馈意见。

医疗机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医疗机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导语: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欢迎阅读。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为适应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的要求,本机构决议对原有的旧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引入新会计制度。

但在新老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为了确保财务管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特订立本规定。

二、范围和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机构下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衔接准备工作1.机构财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新旧制度衔接培训,确保人员熟识新旧制度的差别和处理方法。

2.机构财务部门应建立认真的衔接工作方案,明确衔接的步骤、时间和责任人。

四、新旧制度衔接原则1.连续性原则: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应确保财务信息的连续性,避开遗漏或重复记录。

2.准确性原则:衔接过程中,应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避开错误或失实记录。

五、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具体操作1.财务核算衔接:从旧会计制度过渡到新会计制度,应确保财务账簿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具体操作如下:–对旧会计制度进行清理,核对账簿和凭证间的全都性。

–依据新会计制度要求,调整和更改旧会计制度中的项目和科目。

–在新会计制度下,建立新的账簿和凭证,将旧会计制度中的数据转移至新账簿中,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进行新旧制度间的对账核对,确保各项数据的全都性。

2.财务报表衔接:确保新旧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具体操作如下:–依据新会计制度要求,重新设计和编制财务报表。

–对旧会计制度中的数据进行调整和更改,以符合新财务报表的要求。

–进行新旧财务报表的对比分析,确保数据的全都性和准确性,并及时调整矫正。

3.资产管理衔接:确保新旧资产管理制度的衔接。

具体操作如下:–对旧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清理,核对资产目录和资产台账的准确性。

–重新设计和编制新资产管理制度,并确保与新会计制度相适应。

–将旧资产台账中的数据转移至新资产台账中,确保资产信息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六、监督与掌控1.机构财务部门负责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控,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
理规定》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衔接和转换,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并明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要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新的会计政策和制度,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同时,要及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指导文件和解答疑惑,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衔接。

第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

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新旧会计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信息畅通,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要做好过渡期工作。

在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阶段,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做好过渡凭证的归档和保存工作,以备日后审计和查阅。

综上所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附件2: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解决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不论其是否涉及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3. 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定义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新会计制度之前,存在的对旧会计制度的核算数据的处理和利用问题。

4. 处理原则本规定的处理原则如下:4.1 保证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应保证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2 依据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处理结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3 综合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可以综合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如调整、折旧和摊销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记录和正确分配。

5. 处理流程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流程如下:5.1 正式启动处理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目标和流程,并正式启动处理程序。

5.2 制定衔接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旧会计制度衔接方案,明确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方法。

同时,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衔接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3 数据核对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数据核对和调整,确保历史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核对和调整时,应当重点关注与新会计制度有关的核算项目和业务,如固定资产、存货和应收款项等。

5.4 录入并审批经过数据核对和调整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录入系统,并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5.5 监控和评估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持续改进会计工作。

6. 相关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相关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的规定,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88]卫计字第9号)同时废止。

现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原《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1.“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可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调账时,应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在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可将“在加工材料”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新制度将原制度“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合并为“库存物资”科目。

调账时,应将“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物资”科目。

4.“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合并为“药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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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

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在加工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2011年6月各明细科目的药品综合差价率分摊后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金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原账中“药品”科目余额减去“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后的金额。

3.“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4.“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

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

5.“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对外投资”科目。

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尚未结清,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对外投资”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明细科目。

待有关对外投资收回后,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明细科目予以核销,投资损益直接调整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短期借款”科目,但设置了“借入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短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借入款”科目。

2.“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不同。

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大,包括了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部款项。

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期末余额,则应于转账时将其转入新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应付账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付账款”科目。

4.“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收医疗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中的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应将原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中的医疗保险总额预付且不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5.“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应明细科目。

6.“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

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新制度下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金等。

新制度同时增设了“应交税费”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

应对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对于其中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对于其中属于应交税费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应交税费”科目;对于其中属于新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尚未确定应上缴或留用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如有已确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

7.“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预提费用”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8.“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转账时,如原账中的“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尚未结清,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

“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待有关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偿还后予以核销。

(三)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

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大,包括了固定资产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和无形资产占用。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明细科目,并分别按照新账中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的“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科目。

2.“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相应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

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与原制度规定范围不同,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对于职工福利基金中含有职工福利费的,应将其余额分析结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需要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不再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明细科目。

4.“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收支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期结余”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收支结余”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的“本期结余”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期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新制度要求设置新账中的有关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即将尚未支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分析登记入“财政基本支出备查簿”、“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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