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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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苏住建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苏住建村〔2022〕1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

围绕这一部署,市住建局在全省首创制定并印发符合地方实际的《苏州乡村设计导则》,率先实施“设计师驻村服务制度”,以此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开展乡村设计工作,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为将相关机制用实、用好,结合市委主要领导关于乡村建设的批示要求,现就在全市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1.科学设计,统筹推进。

全市乡村及城乡结合带、城中村等地区的乡村建设要在落实上位法定规划的基础上,结合《苏州乡村设计导则》,围绕工程、生态、文化、美学等要素,科学开展乡村设计工作。

乡村设计应当与村庄环境改善、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农房建设管理等工作的设计要求统筹安排、有机衔接,符合村庄在一定发展阶段内可预见的总体建设方向。

2.精准施策,因地制宜。

所有乡村建设行为都应当根据所在村庄本底特点开展针对性设计,实现一项目一设计、先设计后建设。

设计关注要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空间布局、外观造型、周边环境等,完备使用功能、兼具乡村美感、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资源,要在选址、用地、功能、配套上多研究,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

3.传承风貌,保护格局。

乡村建设要保持村庄原有风貌和肌理格局,塑造质朴、干净、整齐、富有江南特色的苏式水乡风貌,墙绘、卡通、标语及与传统文化冲突的内容一律减少使用,不做过多无谓的装饰,可做可不做的一律不做。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苏委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20〕22号党的十九大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美丽中国重要论述和对江苏、苏州提出的“让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在率先、排头、先行的内涵中,把生态作为一个标准”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20〕15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美丽苏州建设,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美丽苏州建设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苏州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扣“现代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发展愿景,聚焦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优化空间布局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以绿色可持续发展为支撑,以美丽宜居城市和美丽镇村建设为主抓手,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展现新时代“人间天堂”之美,让美丽苏州美得有形态、有韵味、有温度、有质感,成为“强富美高”最直接最可感的展现,成为苏州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鲜明底色。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核心内涵,统筹推进经济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打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着力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含量”;坚持把以人为本、可观可感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鲜明导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高品质生活需要;坚持把系统谋划、彰显特色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必要前提,切实维护自然山水和人居风貌,打造诗意栖居、梦里水乡的美丽城市;坚持把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重要路径,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推动生态环境根本性好转的拐点早日到来;坚持把全民参与、共建共享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有效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公众协同推进机制,增强价值认同,凝聚整体合力。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59号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59号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5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农村十项实事工作进程,现就《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实行预拆迁政策。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现有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不再批准翻建、扩建、迁建。

凡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条件,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1)经房屋鉴定机构确定的危房;(2)10年前建的平房;(3)农村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一律采取预拆迁安置。

市、县级市和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设立预拆迁安置财政专户,资金从出让土地政府收益中划入。

预拆迁的房屋补偿,按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局在财政专户资金中预支。

同时,准许预拆迁农户购买规定面积的定销房。

定销房准购面积,金阊、平江、沧浪三城区由市统一确定,其他地区由各县级市(区)自行确定。

预拆迁农户必须在拆除原有住房后方可获得定销房。

苏州特色田园乡村实施方案

苏州特色田园乡村实施方案

苏州特色田园乡村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苏州特色田园乡村面临着许多挑战,如农民收入下降、农业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

为了保护和传承苏州特色田园乡村,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二、农业产业优化升级
1. 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推动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

2. 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创新创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3. 支持农村合作社发展,推动农产品流通和营销,提高农民收入。

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1. 加强土地资源保护,禁止非法占用农用地,保护耕地面积不减少。

2. 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建设生态农田,降低农业污染物排放。

3. 鼓励农村景观建设,保护乡村自然风光和生态环境。

四、农村文化传承与旅游发展
1. 加强农村文化挖掘与保护,举办农村文化活动,提升农村文化内涵。

2. 发展农村特色旅游,利用农田、农舍等资源,开展乡村旅游活动,促进农民增收。

3. 支持农村文化创意产业,鼓励乡村文化产品开发和销售。

五、农民生活条件改善
1.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2. 支持农村社区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3. 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帮助农民增加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六、资金保障与政策支持
1.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

2. 制定相关政策,激励农民参与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3.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政策指导和管理。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随着城镇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城市发展,导致乡村空心化问题日趋严重。

如今,美丽乡村建设成为政府重点工程,为了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建设美丽乡村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为此,建立健全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是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的必要条件。

一、美丽乡村建设的意义美丽乡村建设,是以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需求为目标,以农业生产、服务业发展、环境保护为基础,依靠当地资源优势和文化底蕴,通过规划布局、美化环境、提高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水平等方式,打造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

从而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全民共享。

美丽乡村建设的意义,在于解决农村地区的失业、贫困等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大量的农民涌向城市,乡村劳动力大量流失。

同时,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薄弱,若不能保障生产居住环境安全,不仅会影响到城市的稳定运转,也会导致全球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目标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开展农村土地资源和非农业领域开发,全面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消除地域经济差异,实现城乡空间平衡发展。

该目标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 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村资产收益化美丽乡村开发的重点,是发掘农村地方特性与资源优势,将乡村的自然资源、文化资源、人力资源转换为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价值积累。

美丽乡村建设应该提高农业资产化、现代化和市场化的效率。

2. 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会文化支持力重视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选择适切的投入方案,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核心,提高乡村生态环境、覆盖面与生产保障和基础设施水平。

尽可能让各种社会福利惠及到广大农村民众,推动实现城乡社会福利的均衡发展。

3. 尊重历史人文传承,推动特色小镇建设保护乡村景观资源,尤其是加强古建筑保护与海外传统文化的扩散,拓展地区形象与圆满人文气息,形成与地理位置特殊性、乡村资源优势相适应的特色小镇,打造区域性商业模式、文化产品与经营理念的创新性小镇。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工程监理规划细则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工程监理规划细则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工程监理规划目录第一章工程项目概况第二章监理工作范围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四章监理工作目标第五章监理工作依据第六章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第七章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第八章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第九章工程监理中“三控三管一协调”第十章监理工作程序第十一章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第十二章监理工作制度第十三章监理设施第十四章旁站监理第十五章安全监理第十六章本工程监理工作重点与难点分析等第十七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八章监理资料第一章工程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xx镇项目工程2、建设地点: xx镇xx村3、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建设工程、绿化亮化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广场工程、排水系统及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等工程。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5、投资概算:投资额约2582.3万元6、质量标准: 合格。

7、监理范围及监理周期要求:监理范围: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xx镇项目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交工、养护、竣工、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监理周期:自施工准备起至工程养护期结束止。

8.建设内容:(1).道路工程:1)南石线道路工程:南石线镇区路段915m敷设排水管道;人行道铺设透水砖;统一建设树池和种植行道树;部分路灯更新;2)烟站路西道路工程:烟站西路位于镇镇政府东侧,南于南石线相衔接,北与村庄东西道路相连,总长474m,现状混凝土路面加铺沥青,道路两侧绿化、亮化,沿路敷设排水管网,人行道统一铺设透水砖;3)后街道路工程:位于镇政府北侧,总长371m,现状混凝土路面加铺沥青,两侧增设行道树及路灯,沿路敷设排水管网;4)滨河路道路工程:在白土河北侧修建滨河路,总长542m,宽4m,路面为沥青路面、道路两侧绿化、亮化及敷设排水管网;5)学校东路道路工程:位于镇政府东侧,总长度412m,宽度m,现状混凝土路面加铺沥青,两侧进行绿化、亮化,排水管道;6)学校西路道路工程:位于镇政府南侧,总长493m,现状混凝土路面加铺沥青,两侧进行绿化、亮化、设排水管网;7)南街道路工程:位于镇区南侧,东于学校东路相衔接,西与学校西路相连,长度为340m,现状混凝土路加铺沥青,两侧进行绿化、亮化、设排水管网;8)政府西路道路工程:位于镇区西侧,北于后街相连,南与南石线相连,长度147m,现状混凝土路加铺沥青,两侧进行绿化、亮化、设排水管网,南侧延伸段只进行亮化建设;(2)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南石线、烟站路西、后街路、学校东路、学校西路、南街路、政府西路建设工程;(3)环卫工程:在xx文体广场、后街西侧、烟站西路北端设置三处公共厕所,将原有学校西路北端建设1座垃圾中转站;(4)污水处理工程:在xx村北侧,烟站西路、白土沟下游,建设污水处理厂1座;规模为600T/天;(5)绿化工程:主要包括南石线、烟站路西、后街路、滨河路、学校东路、学校西路、南街路、政府西路的绿化工程;(6)亮化工程:主要包括南石线、烟站路西、后街路、滨河路、学校东路、学校西路、南街路、政府西路的亮化工程;(7)景观广场工程:在中学南侧建设广场1处,东西长50m,南北长80m,总占地面积为4000m2(8)河道治理工程:镇政府北侧白河进行河道清理、绿化、亮化及滨河两岸的垂柳种植以及关联工程。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2年第27号∙【颁布时间】1992-4-28∙【失效时间】1997-12-6∙【法规来源】注:本法规1997-12-6已经被id31149法规废止∙【全文】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活、生产环境,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集镇、工矿区、场、圃和不同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

第三条村镇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村镇建设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村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村镇建设规划分为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行政村建设规划。

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执行。

行政村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村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村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一)编制依据1、固安县渠沟乡白得碾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村庄)工程招标件、施工招标图纸、现场实地踏勘资料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其他资料。

2、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市政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验收规范》(CJJ44-91)、《市政园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我公司现有施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人员水平、机械设备使用能力状况、材料储备及供应状况、自有资金实力及从事类似工程的经验。

4、我公司对施工各工种工序有关规定及操作标准、质量控制手册。

(二)工程概况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固安县渠沟乡白得碾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村庄)工程建设地点:固安县渠沟乡(甲方指定地点)建设单位:固安县渠沟乡人民政府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质量标准:确保合格工程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完成。

2、工程内容大队部建设工程、园路、廊架、挡土墙、树池、座椅、园林小品、种植回填、树池、绿化工程等内容。

3、工程特点(1)施工环境:施工场地比较复杂,场地交通比较方便,施工要注意各工序衔接合理,并积极与其他有关单位及甲方、监理协调关系。

(2)搞好当地群众关系,确保施工正常进行,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不干扰施工,现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仍是本工程的关键。

(3)道路沿线可能有各种隐蔽管道,施工时应注意管线的保护工作,并注意各种管线的安全。

(4)本工程工程量大,工期较短,必须制定有力的工期保证措施,以确保在要求工期内优质完工。

4、施工条件(1)四通一平:施工用水用电情况施工用水、用电,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电源点和水源点引出。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美丽镇村(村庄)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美丽镇村(村庄)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美丽镇村(村庄)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苏办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美丽镇村(村庄)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3〕73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美丽镇村(村庄)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5日苏州市美丽镇村(村庄)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美丽镇村建设工作总体部署,为加快推进美丽村庄示范点建设步伐,努力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三区三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目标,以巩固村庄环境整治成果为基础,以提升村庄建设水平、塑造村庄特色和带动产业发展为重点,以美丽村庄示范点建设为突破,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努力打造生态优美、设施配套、经济繁荣、农民富裕的美丽村庄。

二、主要目标在全面完成村庄环境整治基础上,根据镇村布局规划优化方案,按照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突出生态环境优化,在全市规划保留村庄中先期确定创建71个美丽村庄示范点,继续提升村庄建设水平,彰显村庄特色,培育产业发展。

结合保护和发展农业“四个百万亩”,加大土地流转、农田整治力度,整合土地资源。

培育发展乡村旅游、传统工艺、特色种养等特色产业,努力形成“一村一品”、“一村一业”特色,进一步提升村庄品位和发展活力,为全市规划保留村庄全面建成美丽村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苏州乡村设计导则

苏州乡村设计导则

苏州乡村设计导则
苏州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独特的城市风貌,其乡村也是如此。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苏州乡村,苏州市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乡村设计导则。

下面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1、城乡一体化
苏州乡村设计导则强调了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性,包括合理疏解城市人口、拓展城市辐射带、发展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

同时,导则还鼓励探索农业与城市建筑、生态与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相互融合和互惠共赢。

2、产业发展
导则明确了苏州乡村的发展方向,鼓励乡村发展传统特色产业、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等。

同时,导则还提出要注重乡村产业与生态保护的平衡,保护传统产业又要积极推动新型产业的发展。

3、村庄规划
苏州乡村设计导则强调了村庄规划的重要性,包括保持原有村庄的历史文化特色、注重村庄环境和民居建筑的保护、提升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等。

同时,导则还鼓励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打造富有特色和人文情怀的乡村风貌。

4、环境保护
导则明确了苏州乡村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保护农田、水资源、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资源,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和生态修复,同时鼓励乡
村居民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努力保护好乡村的生态环境。

总之,苏州乡村设计导则的出台,为苏州乡村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
障和指导,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信在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苏州乡村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苏府[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9〕2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五日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苏州市市区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内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苏州市规划局是苏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规划局各区分局和太湖度假区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意见》制度。

第五条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以及村庄规划。

第六条规划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七条凡属下列的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一)不符合农村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建房条件;(二)违法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未处理以及未处理完毕;(三)位于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四)已列入拆迁(征收)范围以及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范围;(五)未列入镇村布局规划的农村居民点内(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的危房翻建除外)。

第八条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并应当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美丽村屯环境建设方案

美丽村屯环境建设方案

美丽村屯环境建设方案背景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但城市化带来的挑战也不容忽视。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管理,一些村庄周边的环境被严重污染和破坏,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因此,建设美丽村庄已经成为了当地政府和居民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

目标本方案旨在通过改善村庄周边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会形象,实现以下目标:•优化村庄绿化率,打造宜居的居住环境;•清理和处理附近的污染和垃圾,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修改和升级市政设施,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安全、便捷的生活条件;•推广环保理念,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共同保护环境。

方案具体实施措施1. 环境清理和处理污染针对村庄周边环境的污染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清理和收集生活垃圾,并进行垃圾分类处理,有效降低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加强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工作,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立环保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居民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2. 提升村庄绿化和生态环境为打造宜居的居住环境,需要采取以下行动:•扩大绿化覆盖面积,加强村庄周边的植树造林和草坪建设;•强化水土保持措施,修建水利设施和道路排水系统,有效防止洪水和山体滑坡等灾害;•实施农田水利设施改造项目,强化农村耕地和水源保护。

3. 土地利用和城镇化改造要优化和升级市政设施,为居民提供更安全、便捷的生活条件:•进行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鼓励农民集约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和建筑,促进农村土地的高效利用;•建设和改善村庄交通系统,修建通村公路,铺设步道和自行车道,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在村庄周边申请修建医院、学校等基础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4. 城乡居民文化交流要推广环保理念,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共同保护环境:•加强城乡居民文化交流,举办环保讲座、文艺演出等活动,提高居民环保意识;•鼓励和支持农民创业,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环保产业;•宣传环保知识,鼓励居民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和垃圾排放,实现低碳生活。

美丽乡村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美丽乡村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美丽乡村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美丽乡村建设是现代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旨在通过对农村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提升农村的整体美观性和宜居性。

为了确保美丽乡村建筑工程的有效实施,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管理办法。

二、规划与设计1. 农村建筑规划在进行美丽乡村建设时,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和当地特色,制定合理的建筑规划方案。

规划中要注重生态保护,合理布局建筑群,提高农村整体景观品质。

2. 农村建筑设计针对不同的地域和功能需求,农村建筑设计应遵循适宜的建筑风格和材料选择原则,重视与自然环境的融合,打造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建筑形态。

三、工程建设管理1. 施工许可与审批在进行美丽乡村建筑工程前,施工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并经过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核。

任何未经审批的建筑工程将被视为违法建设。

2. 施工质量管理施工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监管要求,采取科学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必要时,应邀请专业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 安全生产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根据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维护与管理1. 建筑物维护建筑工程竣工后,村委会或相关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物的维护与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工作,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2. 设施管理为了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和环境治理,美丽乡村建筑工程的设施,如道路、照明、绿化等,应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激励与约束1. 激励机制对于在美丽乡村建筑工程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以推动更多人参与其中,共同建设美丽乡村。

2. 违法处罚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的、违法占地或改变用途的建筑工程,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进行整改。

六、总结美丽乡村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发展和乡村美化进程。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和执行,确保美丽乡村建筑工程有效管理,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苏州市村镇建设优秀示范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苏州市村镇建设优秀示范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苏州市村
镇建设优秀示范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6.10.09
•【字号】苏住建村〔2016〕5号
•【施行日期】2016.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苏州市村镇建设
优秀示范项目的通知
苏住建村〔2016〕5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我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苏州市村镇建设优秀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苏建函村〔2016〕109号)精神,各地积极组织村镇建设项目申报,所申报项目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传统村落保护实施项目等多种类型。

我局按照规划建筑设计、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施工管理、投融资情况、日常运营管理、综合社会效应等方面要求组织专家进行了综合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

现将2016年度苏州市村镇建设优秀示范项目予以公布。

附件:2016年度苏州市村镇建设优秀示范项目.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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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新一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77号)精神,开展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新一轮行动,并对美丽村庄建设项目进行财政以奖代补。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美丽乡村考评办法》、《苏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苏州市美丽村庄项目包括:
(1)苏州市级三星级康居乡村;
(2)康居特色村,以村庄及其村民生产、生活范围为核心,以自然景观、田园风光、建筑风貌、历史遗存、民俗文化、体验活动、特色产品为主要吸引物,按全域景区化理念和标准,在行政村整体建成三星级康居乡村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建设内涵,提升建设效果,推动产业发展,实现富民强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本办法出台以后,承担并完成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任务的行政村。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美丽村庄年度实施计划与方案,开展项目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自评价等;对建成的三星级康居乡村和康居特色村组织验收并命名,结果进行公示。

财政部门负责美丽村庄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规定程序下达、拨付,监督预算的执行;根据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对奖补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第六条美丽村庄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对建设资料、工程实施以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负责;按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计划文件实施建设,确需变更或调整的,按规定履行变更或调整手续;按照有关建设管理要求,落实招投标、建设监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对美丽村庄建设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健全管护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
(1)市美丽镇村建设领导小组一次性下达全市美丽村庄新一轮行动计划任务,各市、区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每年建设任务。

(2)三星级康居乡村建设申报实行备案制。

各市区美村
办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建设的三星级康居乡村数量、名录报市美丽村庄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美村办)备案,5月底前上报实施方案。

(3)康居特色村实行建设申报并审核确认制。

各市区美村办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拟建设的康居特色村名录报送市美村办,经审核并报市美丽镇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发文确认。

各市区美村办根据确认文件,于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美村办。

各市区申报康居特色村数量未达全市建设目标的,不足部分,由市美村办提请市美丽镇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下达。

(4)三星级康居乡村和康居特色村实施方案应包括所在村和建设点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项目验收:
(1)三星级康居乡村和康居特色村建成后,各市区应先行验收。

验收结果应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网上村委会及建设所在自然村庄明显处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在此基础上,提请市美村办组织验收。

(2)三星级康居乡村和康居特色村都要逐一组织验收。

三星级康居乡村验收标准按《苏州市新一轮行动计划“三星级康居乡村”考评标准》(苏美丽镇村建设发〔2017〕1号
)执行。

(3)经验收合格的三星级康居乡村,由市美村办发文确认命名;“康居特色村”经验收合格后,由市美村办提请市美丽镇村建设领导小组发文确认并命名。

(4)积极探索并全面推行第三方考核验收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中介机构,负责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美村办和财政局负责政策解释、工作协调和责任监督。

四、资金奖补管理
第九条三星级康居乡村以自然村庄为单位。

三星级康居乡村的自然村庄须列入苏州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村庄名录。

第十条对苏州市级三星级康居乡村,通过考核验收的,按每个三星级康居乡村30万元标准对所在行政村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对康居特色村,按村均300万元标准安排奖补资金,由市美村办和市财政局根据康居特色村村庄数量、建设村庄农户总数、投资总额和建设成效等情况,分别按15%、40%、15%、30%权重,实行差别化奖补。

1.康居特色村区域,应与民政部门公布的行政村所辖区域一致;各市区美村办及康居特色村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负责;
2.投资总额以验收时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准;
3.建设成效分合格、良好、优秀三个档次,奖补标准根据建设成效考核情况,每年由市财政局和市美村办商定。

第十二条新一轮行动计划期内,市级财政将每年安排
美丽村庄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美丽村庄建设实际所需奖补资金超过当年预算安排总额的,超过部分递延至下一年度给予奖补;美丽村庄实际所需奖补资金不足当年安排预算总额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一年,与下一年度预算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审核拨付。

根据各地上报的美丽村庄建设实施方案,经市美村办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美村办于每年6月底前,将以奖代补资金下达至各市、区,由各市、区根据进度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对列入当年度建设名录,但进展缓慢,难以完成建设任务或验收未通过的,各市区美村办可及时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名录须报市美村办备案。

同时,已经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予以收回,并转拨至新增的承担建设任务的行政村。

第十五条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美丽村庄建设与管理,包括:规划编制、污水工程、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三线整理、河道整治、文体设施、村庄优化(立面改造、文化墙)、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和古建筑修复等美丽乡村项目及村庄环境长效管理。

根据每年美丽村庄建设以奖代补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视情况对美丽村庄建设先进村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福利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等与以
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

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截留、挪用以奖代补资金的,责令纠正并收回已补资金,同时停止下一年度申报美丽村庄建设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美丽村庄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所涉及的村级集体应在“专项应付款”一级科目下设立“美丽村庄”二级科目,以单独账户核算各类美丽村庄建设资金的拨入、使用情况。

镇级财政部门加强审核拨付管理,要求工程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方可拨付并做好会计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承担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的行政村,要将美丽村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十九条市委农办、市美村办、市财政局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将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情况等在各自部门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健全美丽村庄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农办、市美村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8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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