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苏州市乡村治理实施方案
苏州市乡村治理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村治理成为当前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苏州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乡村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推动苏州市乡村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并实施乡村治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总体目标
苏州市乡村治理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美丽宜居、富有活力的乡村,实现农民增收、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统一。
三、主要内容
1. 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加强村民自治,推动村民自治机构建设,提高村民自治的实效性和民主性。
2. 提升乡村基础设施
加大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3. 促进乡村产业发展
支持农村产业发展,鼓励农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推动农村经济多
元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4.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农村生态资源,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5.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推动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乡村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实施路径
1.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乡村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乡村治理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2. 加大政策支持
加大对乡村治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一系列支持乡村振兴的
政策措施,为乡村治理提供政策保障。
3. 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对乡村治理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乡村
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4.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乡村治理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
苏州美丽乡村项目流程
苏州美丽乡村项目流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乡村振兴成为了我国当前的重要战略。作为一座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城市,苏州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
乡村建设,并致力于打造美丽乡村。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苏州市政
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美丽乡村项目流程,以推动乡村振兴,改善农村
居民的生活条件,保护乡村自然环境,传承乡村文化。
一、规划阶段。
在美丽乡村项目启动之初,苏州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乡村
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规划。通过实地考察,了解乡村的自然资源、人
文景观、产业分布等情况,为后续的美丽乡村建设奠定基础。同时,还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符合当地实际。
二、立项阶段。
在规划阶段确定了美丽乡村建设的方向和重点之后,苏州市政
府将根据规划成果,对符合条件的乡村进行立项。立项阶段需要对
乡村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制定详
细的项目方案和预算。同时,还需要与当地政府和农民代表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三、资金筹措阶段。
美丽乡村项目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在立项阶段确定了项目方案和预算之后,苏州市政府将积极筹措资金。除了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外,还可以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引进外部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阶段。
在资金筹措到位之后,美丽乡村项目将进入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苏州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团队,对乡村进行全面的改造和提升。主要包括改善乡村基础设施、提升农民居住条件、发展乡村产业、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推动乡村振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
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10.18
•【字号】苏住建村〔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
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住建村〔2022〕1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围绕这一部署,市住建局在全省首创制定并印发符合地方实际的《苏州乡村设计导则》,率先实施“设计师驻村服务制度”,以此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开展乡村设计工作,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乡村振兴。为将相关机制用实、用好,结合市委主要领导关于乡村建设的批示要求,现就在全市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科学设计,统筹推进。全市乡村及城乡结合带、城中村等地区的乡村建设要在落实上位法定规划的基础上,结合《苏州乡村设计导则》,围绕工程、生态、文化、美学等要素,科学开展乡村设计工作。乡村设计应当与村庄环境改善、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农房建设管理等工作的设计要求统筹安排、有机衔接,符合村庄在一定发展阶段内可预见的总体建设方向。
2.精准施策,因地制宜。所有乡村建设行为都应当根据所在村庄本底特点开展针对性设计,实现一项目一设计、先设计后建设。设计关注要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空间布局、外观造型、周边环境等,完备使用功能、兼具乡村美感、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资源,要在选址、用地、功能、配套上多研究,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4.18
施行日期2002.07.01
文号苏府[2002]55号
主题类别村镇建设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
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18日
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包括城市、建制镇、村庄)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管理应体现为经济建设服务、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三条市、县级市、镇、村庄编制和实施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苏州市规划委员会是全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全市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协调、决策市域范围内的重大规划事项。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
(试行)
江苏省建设厅
2004年7月
苏建村(2004)22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
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宣传力度,组织对乡镇分管领导、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并结合日常业务工作
抓好本导则的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
村镇建设处。
本导则从2004年8月1日开始试行,同时,1997年省建委印发的
《江苏省编制村庄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规划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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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20428(颁布时间)19920428(实施时间)19971206(失效时间)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7号令(文号)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 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 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章 奖 惩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活、生产环境,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集镇、工矿区、场、圃和不同规模的农村居民点。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第三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村镇建设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村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五条 村镇建设规划分为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行政村建设规划。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执行。行政村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不生效力。经批准的村镇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七条 村镇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年度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时,必须提出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并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第八条 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批
省级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方案
省级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品质,促进
农村经济发展,省级政府制定了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方案,以下是具
体内容。
一、总体目标
在三年内,创建一批理念超前、环境优美、生态宜居、民生富裕、文化内涵丰富的美丽乡村。力争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休闲、观光资源,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及社会地位。
二、创建标准
1.生态环境
(1)水环境:建立符合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污水直排,防止农业污染。
(2)土地环境: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垃圾污染治理措施,
重视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
(3)空气环境:加强排放标准的执行,减少烟尘噪音污染。
2. 农村建设
(1)村容村貌:保护传承优秀的传统文化,注重村庄历史建筑
保护和美化,创建美丽和谐完整的村庄环境。
(2)道路建设:按照城乡规划要求,修建合理的村庄道路,畅
通交通,合理规划村庄布局。
(3)公共设施:完善农村公共配套设施,建立文化、体育、医
疗等设施,加强村民的生活保障。
3. 经济发展
(1)农产品品牌:建立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档次,推广优
质农产品。
(2)非农业产业:发展乡村旅游、观光农业、特色产业等,扩
大村庄产业经济规模,增加村民收入。
(3)文化创意产业:发掘乡村文化特色,开展乡村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农村文化内涵与生活美感。
三、创建保障
1. 资金保障
(1)政府担保:安排专项资金财政支持,优先安排美丽乡村建
设项目,切实落实自治区财政补助。
(2)农民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村庄发展提供支持,动员农民自主投资。
(3)债务融资:优先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的债务融资,促进村庄
苏州特色田园乡村实施方案
苏州特色田园乡村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苏州特色田园乡村面临着许多挑战,如农民收入下降、农业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为了保护和传承苏州特色田园乡村,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二、农业产业优化升级
1. 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推动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
2. 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创新创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3. 支持农村合作社发展,推动农产品流通和营销,提高农民收入。
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1. 加强土地资源保护,禁止非法占用农用地,保护耕地面积不减少。
2. 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建设生态农田,降低农业污染物排放。
3. 鼓励农村景观建设,保护乡村自然风光和生态环境。
四、农村文化传承与旅游发展
1. 加强农村文化挖掘与保护,举办农村文化活动,提升农村文化内涵。
2. 发展农村特色旅游,利用农田、农舍等资源,开展乡村旅游活动,促进农民增收。
3. 支持农村文化创意产业,鼓励乡村文化产品开发和销售。
五、农民生活条件改善
1.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2. 支持农村社区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3. 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帮助农民增加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六、资金保障与政策支持
1.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
2. 制定相关政策,激励农民参与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3.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政策指导和管理。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6.2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确定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
第三条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农业委员会、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技术指导和工程造价控制;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农民筹资筹劳和农民负担管理监督;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牵头研究落实美丽建设示范政策措施。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
(二)省辖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
(三)县(区)财政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
(四)整合现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五)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
(六)通过社会捐助等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市、县(区)在整合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时,可以在项目申报时优先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也可以在项目需要调整时,按相关规定,将资金调整到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
第六条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按照规定,在农民民主议事基础上,不超过筹资筹劳限额,投入筹资筹劳资金。不得因此增加农民负担。
第七条市、县(区)应大力发动和倡导企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实施方案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凡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正式开工前,应当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样、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不按时进行现场放样、验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正常开工。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不按时进行现场放样、验线的,村(居)民个人可以正常开工。”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2年第27号
∙【颁布时间】1992-4-28
∙【失效时间】1997-12-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7-12-6已经被id31149法规废止
∙【全文】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六章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活、生产环境,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集镇、工矿区、场、圃和不同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
第三条村镇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村镇建设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村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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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4]1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为了提高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和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三年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把提高和改善农村居民的
生产和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不断优化乡村空间结构,保留江南风貌特色,持续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村庄的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美丽乡村”的目标。
江苏省绿美乡村建设典型经验及做法
江苏省绿美乡村建设典型经验及做法开展乡村绿化美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切实提高乡村绿化质量,2020年,常州市村庄绿化工作按照《江苏省绿美村庄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紧扣年度目标任务,多措并举,统筹推进村庄绿化美化,各创建村庄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村美、业兴、家富、人和”的建设途径,使村庄“颜值”取得了明显提升,主要做了四方面工作:
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常州市2020年度计划建成绿美村庄35个,为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年初市局积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广泛宣传绿美村庄建设的重要性和植树造林的技术要领,营造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良好氛围,并及时分解目标任务,下放通知,指导各地对照《江苏省绿美村庄建设工程标准》做好创建方案,科学合理确定绿美村庄建设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标准,做到因地制宜、突出村庄特色和田园风光,保护好乡土风貌和乡情美景,在维护自然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基础上,综合提升乡村山水林田湖草自然风貌。各地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村庄,明确绿美村庄建设的内容、任务、标准,明确到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规划先行,确保实效。各创建村庄,积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标准,制定符合村情、村况的村庄绿化规划。结合旅游线路打造,融合美丽乡村建设,分别从围村林、农民公园、村庄道路、河道、庭院等方面入手,想方设法探索解决用地、资金等各类
困难,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推进村庄绿化工作,实现点上有特色、线上见风景,并拓展农业增效、村级增收和农民致富渠道,使农村环境更加优美,农村居民更加舒心。如:溧阳利用打造“全域旅游”的契机,把“绿美村庄”和旅游线路有机结合,在规划时就着重打造“一村一品”,各村选择符合本村特点的主打树种,形成了“一村一景”的五彩画面,既提升了村庄“颜值”,又拓展了旅游线路的深度和广度,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武进区嘉泽镇利用花木之乡的特殊优势,家家户户打造独具一格的园林式庭院小品。雪堰镇则依托经济林特色,村委花大手笔,高起点统一规划,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打造绿美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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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新一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77号)精神,开展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新一轮行动,并对美丽村庄建设项目进行财政以奖代补。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美丽乡村考评办法》、《苏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苏州市美丽村庄项目包括:
(1)苏州市级三星级康居乡村;
(2)康居特色村,以村庄及其村民生产、生活范围为核心,以自然景观、田园风光、建筑风貌、历史遗存、民俗文化、体验活动、特色产品为主要吸引物,按全域景区化理念和标准,在行政村整体建成三星级康居乡村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建设内涵,提升建设效果,推动产业发展,实现富民强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本办法出台以后,承担并完成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任务的行政村。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美丽村庄年度实施计划与方案,开展项目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自评价等;对建成的三星级康居乡村和康居特色村组织验收并命名,结果进行公示。
财政部门负责美丽村庄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规定程序下达、拨付,监督预算的执行;根据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对奖补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第六条美丽村庄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对建设资料、工程实施以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负责;按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计划文件实施建设,确需变更或调整的,按规定履行变更或调整手续;按照有关建设管理要求,落实招投标、建设监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对美丽村庄建设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健全管护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
(1)市美丽镇村建设领导小组一次性下达全市美丽村庄新一轮行动计划任务,各市、区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每年建设任务。
(2)三星级康居乡村建设申报实行备案制。各市区美村
办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建设的三星级康居乡村数量、名录报市美丽村庄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美村办)备案,5月底前上报实施方案。
(3)康居特色村实行建设申报并审核确认制。各市区美村办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拟建设的康居特色村名录报送市美村办,经审核并报市美丽镇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发文确认。各市区美村办根据确认文件,于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美村办。
各市区申报康居特色村数量未达全市建设目标的,不足部分,由市美村办提请市美丽镇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下达。
(4)三星级康居乡村和康居特色村实施方案应包括所在村和建设点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项目验收:
(1)三星级康居乡村和康居特色村建成后,各市区应先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网上村委会及建设所在自然村庄明显处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在此基础上,提请市美村办组织验收。
(2)三星级康居乡村和康居特色村都要逐一组织验收。三星级康居乡村验收标准按《苏州市新一轮行动计划“三星级康居乡村”考评标准》(苏美丽镇村建设发〔2017〕1号
)执行。
(3)经验收合格的三星级康居乡村,由市美村办发文确认命名;“康居特色村”经验收合格后,由市美村办提请市美丽镇村建设领导小组发文确认并命名。
(4)积极探索并全面推行第三方考核验收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中介机构,负责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美村办和财政局负责政策解释、工作协调和责任监督。
四、资金奖补管理
第九条三星级康居乡村以自然村庄为单位。三星级康居乡村的自然村庄须列入苏州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村庄名录。
第十条对苏州市级三星级康居乡村,通过考核验收的,按每个三星级康居乡村30万元标准对所在行政村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对康居特色村,按村均300万元标准安排奖补资金,由市美村办和市财政局根据康居特色村村庄数量、建设村庄农户总数、投资总额和建设成效等情况,分别按15%、40%、15%、30%权重,实行差别化奖补。
1.康居特色村区域,应与民政部门公布的行政村所辖区域一致;各市区美村办及康居特色村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负责;
2.投资总额以验收时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准;
3.建设成效分合格、良好、优秀三个档次,奖补标准根据建设成效考核情况,每年由市财政局和市美村办商定。
第十二条新一轮行动计划期内,市级财政将每年安排
美丽村庄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美丽村庄建设实际所需奖补资金超过当年预算安排总额的,超过部分递延至下一年度给予奖补;美丽村庄实际所需奖补资金不足当年安排预算总额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一年,与下一年度预算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审核拨付。根据各地上报的美丽村庄建设实施方案,经市美村办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美村办于每年6月底前,将以奖代补资金下达至各市、区,由各市、区根据进度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对列入当年度建设名录,但进展缓慢,难以完成建设任务或验收未通过的,各市区美村办可及时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名录须报市美村办备案。同时,已经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予以收回,并转拨至新增的承担建设任务的行政村。
第十五条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美丽村庄建设与管理,包括:规划编制、污水工程、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三线整理、河道整治、文体设施、村庄优化(立面改造、文化墙)、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和古建筑修复等美丽乡村项目及村庄环境长效管理。
根据每年美丽村庄建设以奖代补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视情况对美丽村庄建设先进村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福利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等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