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发票结算金额可以作为缴纳印花税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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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发票结算金额可以作为缴纳印花税的依据吗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大宗原燃料采购均通过总公司全资子公司——A公司进行集中采购,A公司直接和供应商签署合同,然后把货物直接发送给分公司。A公司和分公司不签署合同,但A 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发票结算,分公司需要给其付款,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请问,我分公司是否应当根据A公司发票结算金额上缴印花税?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第一条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