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考研笔记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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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总论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①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②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③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①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

②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其他部门法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即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财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其三,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概念 客体: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非法经济活动 概述 构成要件 主体:自然人与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还有特定目的 种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构成要件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企业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管理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破坏金融管 高利转贷罪 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分述 逃汇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逃税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抗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概念和构成(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言之,包括如下三个方面:a.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b.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c.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正当行为)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正当行为概述1.正当行为的概念(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特征①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②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2.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

具体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具体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7)法令行为。

3.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二、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①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②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③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正当防卫的意义①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②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

③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意图①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其内容包括:a.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二,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第四,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第五,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二、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①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②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3)派生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九讲,故意犯罪形态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九讲,故意犯罪形态

一、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区别于犯罪预备的关键。
着手总标准
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 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具体标准
1、已接近或接触犯罪对 象,对于犯罪客体具有 直接威胁性或侵害性;
2、能够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要未遇到外界障碍阻力或行 为人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就能 直接侵害犯罪对象而完成犯罪。
总结
实行终了的未遂在量刑上 应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标准 分 类
犯罪 行为 实际 能否 即遂


能犯的 犯罪人所实施行为 未遂 本身可能达到既遂 因其使用的工具性 不能犯 质或指向的对象性 的未遂 质而使犯罪未得逞

不能 犯的 未遂

对象不能犯 工具不能犯 别于迷信犯
迷信犯
指行为人因出于愚昧无知的迷信 思想,采用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 规律,在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发生 任何危害结果的方法去加害他人。
二、形态
(一)行为犯
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是否 发生犯罪结果,都构成既遂。
(二)结果犯
不仅要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危害行为,而且必须造成 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
(三)危险犯
刑法规定行为的实施只要造 成足以发生某种严重危害后 果的危险状态,即使尚未造 成实际严重后果也构成既遂。
第九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全称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受到 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使犯罪行为 停止下来不再发展的不同行为状态, 即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正确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两点:①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②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①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b.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②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显然不同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①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3.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共同犯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共同犯罪概述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①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的犯罪行为①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②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a.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b.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c.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d.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③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各自的特点:a.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而应将他们的实行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以确定其对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原因力。

b.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组织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从犯)并未参与实施实行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引起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加强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利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a.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b.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c.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案例二
赖某在下班回家路上,见有一男青年在追 赶一女子,赖某认为是这一男子企图侮辱 那女子,即上前制止,那男青年则认为赖 某与那女子是一伙,就与赖某搏斗。赖某 见那男青年向自己发难,就用手中的铁扳 手朝那男青年砸去,正好砸在男青年脸部, 造成该人面部严重受损。其实,男青年所 追赶的女子正是一个盗窃他人钱包的小偷。
构成特征
1、防卫性:符合前四个条件; 2、过当性:仅不符合限度条件; 3、罪过性:对重大结果具有罪过。 一般出于过失,少数为间接故意。
刑事责任
1、定罪:应根据客观损害事实, 结合主观罪过形式,依法定罪。
2、量刑: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例
周某,男,53岁,某建筑材料厂保安人员。 周某在单位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忠于职 守,多次抓获来厂行窃的小偷。1998年5月某 晚,他发现有一窃贼来厂作案,便冲上去一 把抓住窃贼,令其跟着自己到厂保卫科去。 窃贼见只有一个老头,突然拔出一把尖刀刺 向周某,周某拿着手电筒急忙一挡,刀刺在 周某的手腕上,电筒被窃贼抢走并急逃而去。 此后,周某在值勤时便带一把刀用以防身。
互相斗殴
指双方都有非法侵害对方的 意图而发生的相互攻击行为。
定聚众斗殴罪或故意伤害罪。
四、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不能针对第三人实施。
防卫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处理: (一)如为迫不得已,按紧急避险处理; (二)如为故意侵害,按故意犯罪论处; (三)如为误认实施,按假想防卫处理。
五、限度条件
1、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能否实行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为界;
2、动物的侵害:能否实施防卫应区 分是自然侵袭还是人为侵袭而定;
3、对防卫过当: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
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指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 要点笔记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 要点笔记

刑法学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思想渊源:1215《大宪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

理论基础:1、自然法思想;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3、卢梭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传统内容: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现代内容:1、适当性(刑法只处罚应处罚的犯罪;禁止适用残酷的非常刑罚);2、明确性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97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类推。

第3条。

1、实现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79刑法的类推制度3、重申了79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4、分则的罪名相当完备5、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更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含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具体体现(一)定罪上一律平等(二)量刑上一律平等(三)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形式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犯罪和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调节;把刑罚个别化包含在内的。

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

二、立法体现(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司法适用(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考研笔记04正当行为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考研笔记04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20 条第1、2 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

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用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又明确地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四)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意义:1、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行为;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五讲,犯罪客观要件)分析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五讲,犯罪客观要件)分析

案例
被告人任某,于2000年1月20日晨乘停 电之机,爬到自家房屋旁边的一根动力电线 杆上,把0.03平方毫米的漆电线、胶质线、 22号铁丝共25米,连接在一起,偷偷接在通 往生产队380伏的动力线的大线上,一端拉 入屋内,采取一线一地的方法偷电接灯照明。 3月5日下午,农民王某(18岁)去任某家, 在翻越任家院墙时,当即触电身亡。
体现该行为侵犯的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人或物
1、一定的人或物;
2、危害行为直接作用; 3、体现刑法保护的 并为危害行为所侵 犯的社会关系。
特征
二、关系 行为 对象

犯罪 客体
系 反映客体 制约对象
性质不同 外部特征 内在本质 区 犯罪构成中 选择要件 必要要件 的地位不同 别 受危害行为 可能受损 必然受损 的影响不同
实质要素:危害社会。
区别于形似有害而实则 对社会有益无害的行为
二、形式
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 法所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多数犯罪都可以或只能由作为构成
表现
行为人自身的 动作,即利用 自己的四肢。 行为人控制和 利用一定客观 条件的动作。
主要形式
(1)利用工具; (2)利用动物或自然力;
相对性: 原因引起结
果,结果作
为原因引起
新的结果
顺序性
作为原因
的危害行为
在先,作为
结果的危害
结果在后
复杂性: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多因多果等 多种形式
特 定 性
特定性: 原因只能
是人的行为,
结果只能是
危害结果
二、认定
(一)必然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内 在的、符合规律的联系,即行为对 结果的发生起着直接的决定的作用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一讲,刑法概述)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一讲,刑法概述)

具体要求
1、定罪平等; 2、量刑平等; 3、执行平等。
第三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二:
李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某在任 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 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人 认为,李某是国家干部,为本市财政工作 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但人民法院坚持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 基础上,对李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第三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
某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某乙在同一 车间上班。某甲经常关心照顾某乙,使某乙 深受感动。逐渐地两人有了感情并多次发生 不正当性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解 除各自现有的婚姻关系。两人的奸情后来被 某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经该 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某甲有期徒 刑一年。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 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宣告某甲无罪。
第三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二:
李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某在任 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 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人 认为,李某是国家干部,为本市财政工作 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但人民法院坚持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 基础上,对李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 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 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解释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 明。有助于理解刑法和发展刑法
刑法解释
从效力上分类 从方法上分类
基本含义
即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 ,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依据,犯多 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有罪 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 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十讲,共同犯罪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十讲,共同犯罪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形 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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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指二人 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同一犯罪。 该概念揭示共犯质和量的特点。
2 h
研究意义
解决共犯的刑事责任问 题,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3 h
一、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须是两个 以上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人。
23 h
一、分类
标准 共犯能否任意形成
种类 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
含义
法定一人能够
单独实施的犯
罪,而由两人 以上共同实施
分则规定必须
由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才 能构成的犯罪
刑责
根据分则,并 结合总则规定
直接依照分则 有关规定论处
24 h
必要共犯
种类


对向犯
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 对向行为为构成要件
由首要分子组织、策
7 h
共同犯罪行为
各共犯人行为尽管在具体分工和表现 形式上有所不同,但结成一个有机联 系的整体,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8 h
表现形式
1、多数为共同的作为; 2、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3、少数为共同不作为。
9 h
分工情况
1、实行行为 2、组织或教唆行为 3、帮助行为
10 h
一、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 犯罪主体资格的人。
聚合犯 划、指挥、聚集、纠
合不特定多人所实施
集团犯
以组织、领导或参加 犯罪集团为构成要件
25 h
标准
共犯故意形成时间
种类
事前通谋的 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 共犯
在着手实行犯 在刚着手或正在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累犯1.累犯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2)意义①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②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3)累犯与再犯的区别①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②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③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2.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1)累犯的分类①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②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2)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①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之人。

②构成条件a.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b.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

c.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d.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③特殊问题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后犯罪,同样不构成累犯。

b.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

c.如果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刑法,虽然经过外国审判并执行刑罚,也不能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的消灭)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的消灭)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罚消灭概述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其特征包括:(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原因又具体包括:法定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

2.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1)超过追诉时效。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时效1.时效概述(1)时效的分类①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②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2)追诉时效的意义包括:①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追诉时效(1)追诉时效的期限包括: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⑤去台人员的特殊规定。

a.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的精神,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b.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c.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期限的计算①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a.起点时间。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刑法高铭暄,马克昌笔记完整讲义

刑法高铭暄,马克昌笔记完整讲义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

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等。

单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事法律,是指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它是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

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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