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一)
中国商法的演进

中国商法的演进--评20世纪中国商法中的两个重大问题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仲裁员律师回首20世纪中国的商法发展史,一个突出的印象就是商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跳跃性。
从20世纪初期的商法西化到80年代商法的大规模移植,商法的发展似乎没有自己清晰的脉络。
每一次商法的勃兴都是从西方化开始,商法与中国自己本土经济联系的似乎并不十分紧密。
这是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商法本应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然而当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商法时,不得不从西方引进商法规范。
商法的发展没有自己的内在逻辑性。
可是,当我们反过头来观察中国的经济以及政治改革的里程后,也不难发现,商法的这个特点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商法只不过是将中国经济和政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西方规则加以定型罢了。
随着商法的一次次勃兴,一次次消沉,中国的商法研究也一次次地勃兴,一次次地消沉。
有意思的是,20世纪上半期中国学术界关注的商法问题与20世纪下半期中国学术界关注的商法问题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在20世纪上半期,由于现代意义上民法典的编篡,人们开始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展开争论。
在这场争论中,出现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观点。
在20世纪的下半期,人们重又拾起这个话题,开始了长达数十年的争论。
有趣的是,现在人们提出的理由与20世纪上半期学者提出的理由几乎一致。
将这种现象简单地归结于中国学术发展的停滞不前似乎有些不妥,但它确实说明在我国有些问题的讨论似乎没有摆脱历史的局限。
站在新世纪,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今后商法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人们长期讨论的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真正的内含是什么?任何讨论对于促进学术的发展都是有益的,但这是针对"真正的学术"讨论而言的。
对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样一个问题,尽管我们已经争论了近一个世纪,但人们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争论问题的核心是什么。
中华民国时期,为了编纂民法典,人们自然而然地需要考虑西方传统上属于商法的内容是否需要容纳到民法典中。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一、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1]。
其中第三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
关于古希腊就存在商法的说法,仅为少数学者所采纳,大多数学者认为古希腊的民主制,尤其是不允许为每一个阶层的利益建立一种法律体系,因而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
而更为重要的是,城邦民主制的古希腊并不拥有像后来的罗马帝国那样的古代文明社会所罕有的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因素,而仅仅是在沿海地区存在一些海上贸易,因而为调整商品经济所需的独立的商法商则没有产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商法学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律等。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法的领域的法律。
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及公法规范的。
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
商法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体表现。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
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
(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
如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
(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更为明显。
三、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组织形式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财产关系、组织关系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登记制度(二)、公平交易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守信履行义务。
(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1、交易便捷: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
简化协商过程2、短期时效: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几千年的我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从排斥商法到逐步承认商法的历史。
因此,改革开放商法被提出来以后,对我国来说商法是一个新的问题。
我们该如何对待商法,商法的发展历程如何,它对我国的法制及商事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就此问题从商法的起源、发展、我国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地位,以及新时期商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 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
商法学课件第0-1章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商法被完全忽视
1978年经济法学兴起,商法学被纳入其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商法学发展概述 3.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末
主流观点将商法视为私法领域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从而使商法获得独立 于经济法的地位。
最后,商人最初与“士”“农”和“工”相对应,既是一种职业,也是 一种社会阶层。随着近代私法之平等原则的建立,商人逐渐褪去了社会阶层 的色彩,转而主要是指一种职业,即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3.商行为
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首先,商行为是商人实施的行为。根据商事登记法规定,商人有义务 办理商事登记;凡登记为商人者,其实施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商行为。未办 理商事登记而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人,应当推定为商人。
二、商法学的功能
第三,商法学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制文化观念的变革。 首先,学习商法学要求培育商法思维,这对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偏
重民法思维的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人们民商不分的观念等具有重要的积 极意义。
其次,商法学的研究承接商法的过去与现在,有助于人们在把握近 代商法精髓的同时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特征。
二、商法学的功能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立法发展是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发展环境。
商法不仅对企业具有规范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法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未来,我国商法仍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立法、市场经济、企业、规范、消费者权益、国际贸易合作、完善、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商业活动的发展。
在秦汉时期,商业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包括合同、质押、担保等商事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化,商法开始有了更为系统的规范,如明清时期的《商律》、《商民律》等。
但直到近代,我国的商法体系才逐渐开始完善,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陆续出台了《商法》、《商业注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更加积极,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商务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商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断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了现代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见证了商业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商业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1.2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商法制度来规范各类商业活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商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十分重要。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则,约束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简述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的商法法典化运动及商法法系的形成。解释说明

简述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的商法法典化运动及商法法系的形成。
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商法法典化运动及商法法系的形成是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期间发生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变革和发展。
在这个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全球贸易的迅猛发展,商业活动变得日益复杂多样,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来支持和保护。
因此,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并逐渐实现了商法法典化。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商法法典化运动的背景与起因,包括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因素。
接着,我们将详细描述商法法典化运动的过程,包括各国家立法机构的合作、立法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争议点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对运动发展的影响。
最后,在论述商法法系形成过程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时,我们将重点关注19世纪和20世纪50年代之间商业契约标准化和统一性、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与规范化以及其对商业活动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影响。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商法法典化运动及商法法系发展的简述,深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革和发展对商业活动的重要影响。
我们希望通过分析各国在商法领域立法工作中所遇到的挑战,以及相关国际组织起到的协调和引导作用,为当前全球化背景下商事交易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2. 商法法典化运动2.1 背景与起因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的商法法典化运动是在工业革命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兴起的。
这一时期,随着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形成,商业活动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普通民事法律无法满足商业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
因此,各国开始积极推行商法立法,并将其编撰成为具有系统性和针对性的专门商事法典。
2.2 运动过程商法法典化运动最早于19世纪初开始在欧洲兴起。
以拿破仑颁布的1807年《法典》为标志,许多欧洲国家陆续颁布了针对商事关系的专门立法。
这些商事法典包括了关于合同、公司、竞争、债务等方面的规定,系统地规范了商业活动中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章%20商法的历史沿革

第五章商法的历史沿革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着特定的社会根源。
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这就为欧洲大量剩余产品涌向东方市场提供了条件。
此种东西方贸易的发展首先促进了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发达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贸易之繁荣,其中被称为“通往东方门户”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的商业地位尤为人瞩目。
其后几百年间,此种高度集中的口岸贸易和海上贸易又相继扩展到欧洲大西洋沿岸、波罗的海沿岸和北海沿岸的一系列商业开放城市。
中世纪欧洲教权与王权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
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
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
王在教上:相互利用,相互制衡a) 法兰克王国建立初期,教会得到官方承认。
b) 8世纪时,教会仍受王权控制。
2. 王教合作a) 原因:i. 教会为了自身的发展与壮大,希望获得王室的支持ii.王权则期望教会为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的神圣外衣b) 过程:i. 751年教会支持丕平夺取墨洛温王朝政权,建立加洛林王朝过程: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没落之后,日尔曼各部族控制了大片欧洲。
由于他们之间并不一致,所以相互经常发生战争。
战争中,狡猾残暴的法兰克君主赫洛维格(Chlodwig)率领大军逐渐攻战了越来越多的地区,到公元500年成了大法兰克国的国王,后来的法兰西、德意志和荷比卢各国均在此地形成。
赫洛维格承认了基督教,并接受洗礼,要求全体臣民一律皈依基督。
于是,基督教就成了法兰克国的官方宗教,但异教的风俗习惯还一直和基督学说并存了200多年。
浅析中国商法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

浅析中国商法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摘要】中国商法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
在中国商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并且面临着各种挑战,我们必须认清和正视中国商法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勇于面对和迎接中国商法面临的各种挑战,从而寻求中国商法发展的正确道路,坚定中国商法前进的步伐,最终为21世纪的中国经济和法律的发展,发挥出中国商法之独有的重要制度价值。
【关键词】中国商法;问题;挑战一、中国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商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
①中国古代社会奉行重农抑商的治国方略,商品经济极不发达,所以很难有商法这一主要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之法律的发达。
在法令中虽然出现过一些调整买卖、钱庄、银票、作坊等交易活动和交易组织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局限于行政法和刑法的范畴。
加之中国古代社会的诸法合体的立法特点,使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产生。
(二)近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在我国历史上直到清朝末年才出现了近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商法。
民族资本的发展,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是商法产生的客观因素。
危机四伏的清政府试图通过改良来挽救其专制统治又加快了商法产生的进程。
制定商法典在当时被统治者看成是振兴民族资本、抵御列强侵犯的救国方略。
1903年清政府派戴振、伍廷芳、袁世凯等人起草商法。
1904年,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事法律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它由《商人通律》、《公司律》两部分组成。
1906年《破产律》公布,成为继《公司律》之后又一部涉及公司性质的法律,与此同时清政府还起草了《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
这些后来制定的商事法律、法规,还未颁布实施,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辛亥革命胜利之后,新兴的民国政府非常重视发展民族资本主义,期望以此来“振兴中华”。
经济强国方略之一便是制定商事法律,在吸收借鉴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之上,,重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主要有《中华民国商律》、《商人通例》、《公司条例》等。
商法学1讲——商法总论之1(商法概述) (1)

之
商法概
述 赵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教授
一、什么是商法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营利性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发生作用的领域是市场经济关系
商法的调整内容是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商人
营利性活动(商行为)
一、什么是商法
商法的内容和分类
商法
广义的商法 狭义的商法
将一些特殊的商事制度制定单行商事法规 司法的特殊性:
在审判中承认商事审判的独立性
谢谢观 看 赵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教授
主体:从简单到复杂
行为:从单一到复合
个人独资、合
伙、公司 — —
买卖、代理、保管、运 输——营业让与、并购、 证券交易、电子商务
二、商法为什么重要
(三)商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法律制度设计
商法的立法体例
商法的立法体例
民商分立体制
法国商法典 ✓ 1803年公布,1807年议会通过,1808年施行 ✓ 立法标准:客观主义,以商行为为其立法基础 ✓ 内容:商法总则、海商、破产、商事法院 ✓ 意义:首次打破了中世纪商人法只适用于商人
阶层的特权,使商法具有普适性。
商法的立法体例
德国商法典
✓ 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 ✓ 立法标准:主观主义,以商人作为立法基础。
✓ 主要内容:
商人
公司及隐名合伙
商行为
海商
商法的立法体例
民商合一
✓ 瑞士:
1872年
颁布《债务法》, 其 内 容包括:总则、合 同分 则、公司、有价 证券及 商号、商业合 伙、 商业 登记、商业帐 簿。
✓ 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
一商法 社会面貌

一商法社会面貌摘要:本文主要是从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中国商法继受面临的难点和问题两方面讨论商法发展的现状,希望它能保障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有一定的帮助,对商法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关键词:时代价值;难点问题;现状引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商法体系建设也开始大幅度的进步,商法体系也开始不断的完善。
而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延续至20 世纪中叶。
“商法时代”的出现,是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
它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法规的体现,更是一种现代文明社会的精神。
重视了解商法发展的现状对于我国的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1.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1.1商法的历史沿革商法,简单的来说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各平等主体之间相关的商事关系以及相关的商事行为的法律。
商法,在我国目前的来看,其主要组成部分为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以及票据法等等与商相关的法律。
从历史变革来看,商法是起源欧洲的古罗马时代原始交易中的一些商事规约,目前,我国法律界人士在对商法进行研究时,一般将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作为近代商法的起源,而近代商法的正式确立主要在1807年,标准性事件是法国商法典的正式确立。
就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历朝历代是以“士兵工商”作为社会阶层的排列,这使得中国古代对商法研究业绩制定极为不规范和欠发达,在20世纪初至今的包年百年中,中国的商法主要是依靠引进和借鉴西方商法,进而结合我国国情确立的。
1.2商法的时代价值商法的出现表明人类的文明又走走向了另一个高度,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出现,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者,最终的发展趋势都是推动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在一定意义说社会进步了,经济的发展是有序的,需要一种规则予以约束规范,而且这个规则需要具有强制性,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之——法律,也就应运而生。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2020/8/3
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2020/8/3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2020/8/3
•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2020/8/3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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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论我国商法的现代化(一)

论我国商法的现代化(一)一、商法的现代化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现代化。
有人认为,“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们思想和行为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1].还有人认为,“现代化指的是在一个传统的前工业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转化的过程中发生的主要的内部社会变革”2].20世纪60年代,许多学者已不单纯从经济发展角度进行分析,而是从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对现代化的普遍条件、过程和表征进行归纳和探讨。
有的学者从绝对和相对两个侧面分析了现代化的涵义,认为“绝对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是指社会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心理等各方面实现整体的转变,达到一个共同的指标;相对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则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每一个过程和步骤,包括人们从心理、思想、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摆脱陈腐旧事物的束缚,追求新的变化和发展,作出新的探索和选择”3].一般人们从相对概念理解,把现代化解释为“一个发展的动态过程和现实活动,相对于传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4].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或观念、意识)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制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5].法制现代化有内源性和外源性两种模式。
“内源的现代化,是由社会自身力量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社会变革的道路,又称内源性变迁,其外来的影响居于次要地位。
”“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是在国际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部冲击而引起内部的思想和政治变革并进而推动经济变革的道路,又称外诱变迁,其内部创新居于次要地位。
”6]法制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形态,法制现代化即包括这些基本要素的现代化,并且内源性和外源性的不同模式,“在推进力量的性质、变革进程的次序和实际演化的程度”上是有差别的7].例如,内源性模式的推进力量来源于社会内部,其变革是“沿着法律意识形态-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的次序发生”8];外源性的推进力量来自社会外部,其变革是“沿着法律程序-法律规范-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次序进行”9].有的学者认为:“法制的借鉴是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规律之一。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一、引言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商法也随之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二、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一)起步阶段我国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习惯和法规。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法体系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商法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商法开始与国际接轨,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商法不断完善。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体系也随之调整和完善。
此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批重要的商法法规相继出台,为市场主体的多样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同时,商法的国际化趋势也愈发明显,如《海商法》、《票据法》等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规陆续出台。
(三)成熟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商法进入了全面发展和成熟阶段。
商法体系不断完善,商事活动规则日益明确,法律环境更加公平、透明。
同时,商法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为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商法发展的影响因素(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商法发展的根本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对商法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商法的不断完善,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良性互动。
(二)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商法作为国际经济交流的基本规则,其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商法体系。
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全解

1904年5月,日本陆军分两路经鸭绿江和辽东半岛登 陆中国领土,接连在大连、辽阳、旅顺和沈阳与固守的俄 军展开激战,前后历时10个月,以伤亡近15万人的巨大代 价取得了陆上战场的最终胜利,把俄军残余赶到了中国东 北的北部。
旅顺之战是日俄战争中持续时间最长、战斗最残酷的 攻坚战。旅顺是俄国太平洋舰队的最大根据地,因此花费 巨资修建了一套完整、坚固的防御体系,设有大炮700多
△法史人物档案:胡汉民简介
作为孙中山最亲密战友之一、国民党元老派“三杰” 之首的胡汉民,曾代孙中山三度行使大元帅之职,可见其 受信任的程度。然而,当孙中山逝世后,这位道德学问具 佳的重量级人物,受到了来自“后起之秀”蒋介石的巨大 挑战。胡曾坦言“书生弄军事,终于弄不惯”,但是“即 位以总统,亦绰绰有余”(孙中山评语)的政治才华,又 使他无法不走上政治舞台去执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推行 自己的抗日、反蒋、剿共的政治主张。蒋胡关系的分合亲 疏,均对当时中国政局的变化产生过重大影响。
②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
③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 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改;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 改。
1906年颁行《破产律》。
受当时经济水平的制约,这些法律的内容比较简单, 在体系上多仿效日本商法,在内容上多仿效德国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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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一)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
中国商法孕育于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巨大历史性跃迁的进程之中。
二十世纪初期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运动,使商法成为了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之法制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此为契机,中国商法学应运而生。
在近百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商法学,与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运动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坎坷过程。
其隐现兴抑,无不与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进程的起伏波荡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
伫立于世纪的转折点上,回首审视中国商法学在一个世纪里所经历的沧桑演变,展示中国商法学在波澜壮阔的百年现代化进程中的变迁历程,是走向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由于学力所限,本文无意对百年中国商法学具体理论和各种学说的源流演变作史的铺陈,也不准备对商法学家在一个世纪里所表达的意见观点进行综述,而仅仅是对中国商法学在二十一世纪产生、发展、消失和复兴的过程作宏观性描述的一个初步尝试。
中国商法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期,但是,中国人对于商法的关注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就已经开始了。
鸦片战争的硝烟还没有完全散去,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在经世实学的务实精神的驱动下,开始睁开双眼看世界,试图了解那个陌生的“西洋岛夷”,探寻战争失败的原因。
一批由中国人自己编著的世界地理历史著作出现了。
如林则徐的《四洲志》、姚莹的《康〖HT5,6“SS〗车〖KG- 3〗酋〖HT〗纪行》、杨炳南的《海录》、徐继畲的《瀛环志略》、梁廷楠的《海国四说》、陈逢衍的《英吉利考略》、汪文泰的《红毛英吉利考略》、魏源的《海国图志》等等。
其中最重要的当属魏源的《海国图志》一书。
在《海国图志》中,魏源对西方的商事制度已有所了解并作了简单的介绍。
例如,对于西方的公司制度,他描述到,”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惟英吉利有之。
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相分,其局大而联“。
西方各国”方其通商他国之始,造舰炮,修河渠,占埠头,筑廛舍,费辄巨万,非一二商所能独任……非公司不为功“〔1〕。
可见魏源对于公司这种商事制度的作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
另外,《海国图志》对西方的保险、银行制度也有所介绍。
虽然魏源十分赞叹这些”夷制“的精巧与实用,但是他并没有把这些与工业生产力相联系的企业组织形式和法律制度也视为应师的”夷之长技“,没有给予特别的重视,也没有提出采用和学习的明确主张。
1861年后,为适应办理对外交涉事务的需要,清政府设立了京师同文馆。
京师同文馆化学和天文学教习法国人毕利干(AnatoleAdrienBillequin)翻译了刻版刊行后名为《法国律例》(CodeNapoleon)一书。
〖BFQ〗《法国律例》包括了《刑律》、《刑名定范》、《贸易定律》、《园林则律》、《民律》、《民律指掌》六个部分。
其中的《贸易定律》“系陈明一切商贾交易之事,并于一切运载各货或系雇赁车船,并车夫水手及铺户生意赔累倒行打帐等事,均归《贸易定律》,因案例衡之”。
〔2〕《贸易定律》实际上就是《法国商法典》的简译本。
光绪三年八月,〖BF〗驻英公使郭嵩焘从便利外交的角度,动议编订在各条约口岸通行的“通商则例”。
清政府开始一面“广购各国律例诸书,饬同文馆总教习及各馆教习学生等以次翻译”,一面“咨行出使各国大臣搜集其国之法律等书,饬随带之翻译官陆续译出录寄”。
〔3〕但这些尝试与经济现代化制度基础的抉择和设计问题无关,又因实际上难于推行而被搁置,没有产生实际的结果,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中国最早对于商法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比较系统的商法思想的,是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的改良思想家和维新思想家。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中国民族产业资本开始形成并有了初步的发展。
民族资本在发展的初期,在投资形式的抉择上,或寄名洋商、附股洋商,或托庇于官督商办形式之下,真正商办私营企业所占比例不大。
产生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民族资本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环境的主动抉择。
陈旧的封建法律不仅不能刺激和鼓励新式投资活动,它的泛刑罚化、严酷责任原则以及封建官吏在执法过程中的任意曲法、敲榨勒索,使投资者十分忧虑其投资的安全性。
这大大抑制了他们的投资于商办私营企业的欲望。
为了规避封建法律,民资资本在最初对洋务派所倡导的“官督商办”抱有着极大的热情,试图在洋务派官僚的名望和权力的庇护下,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封建法律的束缚。
郑观应在谈到“官督商办”的优势时指出,“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
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倚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
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
商招股以兴工,不得有心隐漏。
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诛求。
则上下相维,二弊俱去”。
〔4〕这很形象地描绘出当时投资者响应“官督商办”的真实心态。
另外,由于外国商人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享有协约关税,减半子口税和免除厘金等特权。
在无法通过合法渠道来改善自身发展的法律环境的情况下,中国商人开始借用外国人的名义,创设了完全由中国人经营和集资的“假洋行”,或附股于洋行之中。
华商大量附股洋行或“寄名洋商”,一方面是为了寻找“靠山”,逃避封建官吏的勒索,另一方面还因为在外国企业里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商法制度。
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70年代后期以后,英国商法,特别是那些涉及有限赔偿责任的商法,也普遍应用于在华英国轮船公司。
这样不仅更加方便,而且更为安全,二者相结合,便吸引了更多的中国资本到外国企业中来,在轮船和保险领域更是如此”。
〔5〕随着中国民族资本的发展,“附股或寄名洋商”和“官督商办”的形式已经日益限制了中国民族资本的发展。
“官督商办”,只是在名义上“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自议条议,悦服众商”。
〔6〕但是实际上,商立之条议只是招股之工具,企业开办后商股根本无权可言。
在“官督商办”企业内部,由洋务派官僚派遣的政府官员调度一切,“商民虽经入股,不啻途人。
即岁终分利亦无非仰他人鼻息,而局费之当裁与否,司事之当用与否皆不得过问。
虽年终议事亦仿泰西之例,而股商与总办分隔云泥,亦第君所曰可,据亦曰可,君所曰否,据亦曰否耳”。
〔7〕附股于洋行或“假洋行”,虽然使中国商人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能找外国商人,借用其名号进行活动的只是少数商人。
大部分商人没有这样的机会,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而且“寄名或附股于洋商”,由于中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不受本国法律的保护,投资风险极大。
同时,外国资本把持了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对中国商人参加投资条件的加以种种限制,〔8〕也阻碍了中国商人追求更多财富和利润。
同时,十九世纪下半期后,中国与世界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
不论是商业资本还是产业资本,中国民族资本主义都必须面对这个市场。
虽然中国人对于市场及市场的风险并不陌生,但是新型的与工业文明和国际市场紧密联系的市场及其更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则是他们始料未及的。
“经营的不稳定性到处存在,如同投机行为,价格波动,银行挤兑、战争恐慌,经营亏损和破产所证实的那样”。
〔9〕在1866、1871、1873、1878、1879、1883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崩溃的危机。
〔10〕这些危机的出现原因很复杂。
但是,没有健全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市场活动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这些危机“对中国的工业化产生了有害的影响。
它不但折磨着许多对商业和金融业有兴趣的商人和金融家,而且也给了许多对近代企业怀有兴趣的商人以近乎致命的打击”。
〔11〕在19世纪80年代,中国出现过一个投资近代企业的小高潮。
但是由于疯狂的投机行为而酿成了1883年的金融风潮。
在风潮之前,“中国纠集公司本系创举,承其乏者不仅非内家,愿入股者,亦未必尽谙西人贸易之经。
去年忽招商,开平等票逐渐飞涨,遂各怀立地致富之心,借资购股,趋之若鹜。
一公司出,不问好歹,股票早已满额,麾之不去,一年之中,聚成公司一二十处”。
〔12〕但在金融风潮之后,就上海一隅而言,“设公司者数十家,鲜克有终,而矿尤甚。
承办者往往倾家荡产,犹有余累,‘公司’二字久为人所厌”。
〔13〕 面临官僚控制、列强压迫、市场无序等问题,中国民族资本呼唤着新型的法律。
改良思想家敏锐地感受到这种时代的法律需要,从商本主义的立场出发,提出了制定限制官吏横行干预、确定国家保护职能、保障市场安全的“商律”的要求。
陈炽指出,“中国之官商相去悬绝,不设专官以隶之,不设专律以防之,不定地方官吏之考成功罪以警之,而欲恤商情,振商务,保商权,是犹缘木求鱼,欲南辕而北其辙,其必不得已”。
〔14〕郑观应也提出国家应从速制定商务通例、税则、航海章程,“恤商惠工”,“如有新出奇器,准给独造执照,及仿西法颁定各商公司章程,俾臣民有所遵守,务使官不能剥商”。
〔15〕改良思想家的“商律观”,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由维新思想家进行了发展。
《马关条约》确认了外国在华的设厂权。
外国资本的大量涌入,使中国稚嫩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面对着强大的竞争对手。
在对内方面,清政府的“官督商办”等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已经明显地压抑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维新思想家要求对封建上层建筑进行全面的改革。
康有为指出,“今数十年,诸臣言其变法者,率略变其一端,而未尝及其全体”〔16〕,“变其甲不变其乙,举其一而遗其二,枝枝节节而为之,逐未偏端而举之,无其本原,失其辅佐,牵连并败,必至无功。
”〔17〕从这种“全变论”出发,维新思想家把商法问题置于政治改革和法律现代化的整体中,对于商法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重新的思考。
康有为指出,“所谓变法者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乃谓变法”。
“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船则、诉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既不能闭关绝市,则通商交际,势不能不概予通行。
然既无律法,吏民无所率从,必致更滋百弊。
且各种新法,皆我夙无,而事宜,可补我所未备,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
”〔18〕这时商法问题被置于整个近现代法律体系中了。
维新思想家对于制定商法十分重视。
康有为指出,在万国并争之世,“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
”〔19〕“商官、商律之不设,故无以定价值之低昂,治倒帐之控诉,治伙友之倒亏,治奸滑之诓骗,银钱无定价,则受平色之困,行规不与官通,则官可任意遏抑,体制又与官隔,则胥吏又可借端欺凌。
”因此有必要“早派大臣及专门之士妥为辑定。
”〔20〕维新思想家所要求制定的商律大体上与西方的商法体系一致,对其主要的制度和原则大体都有涉及。
维新思想家把商律视为规范资本主义经济,鼓励其发展的重要工具。
商律的作用,一主面是“齐”,即维持市场发展的有秩序性,另一方面则是“保”,即保护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权利,保证市场营利活动的迅捷、简便,是使“商人能自行之法,各业能自振之方”,〔21〕是使“商人便利,使商人有权”〔22〕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