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白蒲黄酒”案看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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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黄酒地理标志管理实践及启示

绍兴黄酒地理标志管理实践及启示

酒 文化 的一 支—— 越酒 ,凭借其 温润 的 口感 和保 健
的 功 效 在 世 界 古 酒 史 上 与 西 方 社 会 的 啤 酒 和 葡 萄 酒
齐名 。随着 历史 的演进 ,以绍兴 黄酒 为代表 的黄 酒 品牌价 值 日益增 长 。 由此 ,不断 总结 “ 兴 黄酒 ” 绍 管理 实践 ,是 作 为 地 理 标 志 大 省 的浙 江 省 当 前 探
来 源和信 誉 的标 志 ,是 现 阶段 中 国 三 农 权 益 的载 体 ,更是 区域 特色 经济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以及 区域 文化 和形 象 的代 表性 符号 。浙 江省 作为外 向型经济 大省 ,不 仅个 体 民营经济 发达 ,而 且特 色农业 经济 资 源丰 富 ,是 我 国的地理 标 志大省 。先后 培 育 f 了 J {
地 理 标 志 又 称 原 产 地 标 记 ,是 商 业 标 志 的一 种 。WT O与 《 易有 关 的知识 产 权协 议 》 ( R P 贸 T Is 协议)第 2 2条将 “ 理 标 志 ” 定 义 为 : “ 地 标示 出 某 商 品来 源 于成员 地域 内 ,或来源 于该 地域 中某地
今 的 国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的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有 国际知 名度 的地 理标 志产 品 。
显示 ,截 至 2 1 0 1年 1 2月 3 1日,全 国共 注 册 有 地
理 标 志 13 3件 ( 湾 及 外 国 注 册 的 地 理 标 志 未 4 台
计) ,其 中浙 江省地 理 标 志 数 量 为 14件 ( 1 , 4 图 ) 位 居全 国第 2 ,仅次 于 山东 省 的 16件 。从 申请 量 7
收 稿 日期 :2 1 -2 1 0 2 0 -7

2024202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学问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4年卷三单选第16题)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运用“天堂向左”,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考点】著作权的爱护【解析】选项A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详细内容包括:(1)确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确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确定署名的依次;(4)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确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确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

《著作权法》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和国家教化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运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运用“天堂向左”,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驰名商标保护》课件

《驰名商标保护》课件
机遇
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得 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进一 步加强,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驰名商标保护的未来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将进一步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工作 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
障。
加强国际合作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将进一步加 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 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
成协议。
行政投诉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 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司法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追究侵权人
的法律责任。
其他途径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仲裁 、调解等方式维权,或 者向相关行业协会寻求
帮助。
PART 04
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
REPORTING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的商标维权案例
商标驰名的地域性标准
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商标驰名的客观标准
商标必须具有持续的商业使用历史,且在商 业活动中获得了显著的成功。
商标驰名的法律标准
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任何知识 产权。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负责全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驰名商标的初步认定工作

人民法院:在涉及商标侵权的诉 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
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申请与审查
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 料。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异议与答辩
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进行答辩。

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框架

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框架

突的条文,从立法层 面 形 成 系 统 的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体
系,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和保护监管的法治基础.
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提高地理
(二)凸显地理标志运用效益的需要
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 [8].为了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
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1.
高度重视地理标志 保 护 工 作 的 号 召,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求签署协议的协定 国 采 取 专 门 法 的 保 护 模 式,但 是
题,如:国家层面缺 乏 统 一 地 理 标 志 专 门 立 法、行 政
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立法体系并不能很好地适应该
监管部门职能职责 重 叠 交 叉,这 些 问 题 仅 靠 现 行 法
协定的要求.为了让互认的地理标志产品能更好地
律法规不足以解决 [11].我们认为,应 该 尽 快 研 究 制
上 饶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2022(第 42 卷)
54
的土地,横跨热带、亚热带、北温带,地理标志类型多
种多样,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少有的优势之一.
面合作,具有中国特 色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走 出 去”的
步伐不断加快,我国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发 展 迎 来 了 新 的
所占 比 重 大,重 要 程 度 高,影 响 力 大.近 来,国 家 大
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
5]
城市发展工业、新兴产业的优势条件,乡村发展归根
沁州黄小米和吴阁老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
6]
等诸多知
到底要依靠农业和 手 工 业,甚 至 有 些 地 方 整 个 地 区
名地理标志侵权案 件 的 发 生,都 反 映 出 我 国 现 行 地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综合知识真题汇编【2012年-2022年打印版】(二)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综合知识真题汇编【2012年-2022年打印版】(二)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综合知识真题汇编【2012 年-2022 年打印版】 (二)1、单选题我国现阶段,不同国有企业的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会有所差别,这是因为_____。

A : 贯彻按劳分配会使一部分企业先富起来B : 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是结合在一起的C : 按劳分配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D : 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与企业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D【解析】贯彻按劳分配会使占有资源优势或生产经营良好的国有企业先富,但只有把按劳分配与企业经营成果相结合,才能使国有企业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却获得不同报酬,所以选 D 项不选 A 项。

第 1 题所属考点-《经济常识》2、单选题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是_____。

A : 社会保险B : 医疗保险C : 失业保险D : 养老保险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

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是为工薪劳动者在养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故本题答案为 A。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判断题社会科学院、基础理论研究所、图书馆等属于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_____ 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N。

解析:社会科学联合会、社会科学院、基础理论研究所、图书馆、博物馆、计划生育协会等属于具有非政府公共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 (即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

养老院、大专院校、中小学校、重要的医疗卫生单位、疗养院、考试管理中心等属于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即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

故本题判断错误。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多选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_____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A : 以工促农B : 以城带乡C : 工农互惠D : 城乡一体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答案】ABCD。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
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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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域 产 品保 护规定 》 同时废 止 。
误导 公众 的 , 予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 是 , 不 但 已经善 意取得 注册 的继续有 效 。”
与此同时, 商标法 》 《 对地理标志也进行 了 规范。94 19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 集体商 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该办法第 2 条 规定证 明商标可以用来证明商 品或服务的原产 地, 使地理标志在我国第一次可以作为证明商标 受 到保 护 。20 年 l 01 O月 2 7日,我 国对 《 商标 法 》 行第二 次修 正 , 进 以适应 T IS协定 的相 关 RP 要求 , 修正 后 的 《 标法 》明确规 定地 理标 志 的 商
20 年 第 l 卷第 5期 09 1
巢 湖学 院学 报
Ju a f h o uC l g o r lo a h ol e n C e
No… Vo . . 0 5 11120 9
总第 9 期 8
G n rl eilNo9 e e a r . 8 S a
我 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
法律保 护应 当采取 专 门法保 护模式 。
1 我 国地 理标志保护 立法现状 的反思
我 国 对地 理 标 志 保护 的立 法 起 步较 晚 , 自
容与该 《 定 》 一致的 , 规 不 以该 《规 定 》 准 , 为
收稿 日期 :0 9- — O 20 - 6 3 0
作者简介 : 魏丽丽 ( 9 9 , , 17 一) 女 河南南 阳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 中心讲 师, 从事知识I权法 产
并 明确规定 : 原有法律 文件 中关 于地理标 志 的内
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 , 两种权利的彼此矛盾与冲 突引发了诸如 “ 金华火腿” “ 案、 白蒲黄酒” 案等 大量 纠纷 。 本文在 综合我 国基 本 国情 和法律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名商标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名商标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名商标的最新规定地名商标的侵权判断规则1.地名商标的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地名商标使用的是已有的词汇,这些已有的词汇不是人工制造的,它们本来有其自身的含义。

当被告在商标意义上使用这些词汇的时候,会造成侵权。

但是在本来含义基础上使用这些词汇的时候,则属于正当使用。

所以,不能发现有人使用了地名,就认为使用了地名商标,侵犯了地名商标的商标权。

在“千岛湖”商标一案中,原告受让取得了“千岛湖”商标,被告的产品上有“千岛山色”、“千岛湖古酿白酒”、“源自千岛湖秀水成佳酿”等字样,法院指出:千岛湖系一湖泊名,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以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合理方式善意使用“千岛湖”文字。

在一些地名商标案件中,有的协会申请地名商标之后,没有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商标质量和商誉上,而是放在了“割韭菜”式的维权上。

这些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最后大部分案件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这些案件再一次说明地名商标中包含有公共资源部分,商标注册人不应该滥用。

2.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如遇侵权,可以依法维权,但是不能随意收费。

在地名商标中,有一部分涉及商品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既可以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申请地理标识产品获得保护,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获得保护。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不能因为注册成了商标,就被滥用,成为牟利的工具。

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的答复: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保护制度简介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保护制度简介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保护制度简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起源地理标志(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主要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WTO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法国是最早实行原产地保护的国家之一,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这种保护制度造就出法国葡萄酒的世界著名品牌——香槟酒和干邑酒,在保护产品质量、信誉,维护果农、酒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国际公认。

WTO-TRIPS协议中的第3节、第22条1~4款,把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是针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所采取的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监控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特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只允许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加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销售,鲜明地标示了产品原产地域,清楚地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来自何地,保证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2、表明了产品的质量信誉。

地理标志产品大多数是地方特色产品,产品风味稳定,特点突出。

3、反映了一个地域历史。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一种历史的客观存在,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

对这些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保护,就是保护历史,保护传统和文化,保护民族精品。

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发展自1999年开始,我国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作为应对“入世”、扶优扶强的重要措施正式予以实施。

2005年6月,为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于200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国际视角下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国际视角下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国际视角下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王莲峰 曾 涛内容提要: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实行有差别的保护,与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相比,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出明显的弱保护色彩。

这不仅与国际条约的当前保护水准不符,也导致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实际保护中所面临的瓶颈与窘境。

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频频遭遇挑战,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适时突破商标权的地域性限制,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重新进行考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有条件的跨类保护,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民事救济制度,进一步构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体系化立法。

关 键 词:未注册驰名商标 有条件跨类保护 民事救济制度Abstract: China's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is based on whether it is registered or not, and practices differentiated protection� Compar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China provides less protection to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which is not only inconsistent with the current protection level of relevant international treaties, but also leads to the dilemma in protecting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in practice� With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regionality of trademark protection is frequently challenged� To build the systematic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the paper suggests breaking through the regional restrictions of trademark right, reconsidering the design of the legal system, carrying out conditional cross-class protection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improving the civil relief system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and structuring systematic legisl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Key Words: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conditional cross-class protection; civil relief system前言跨境贸易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使得越来越多的海外驰名商标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同类或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

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商标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实务与理论研究

商标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实务与理论研究

商标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实务与理论研究主题:中国商标法热点问题法律分析主讲人:董葆霖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杂志社高级顾问主持人:黄武双副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时间:2004年12月3日13:30地点:华东政法学院长宁校区交谊楼第三会议室目前,全国对商标都非常重视,特别是企业,商标工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而且,国内外的交流也越来越多。

一、现代商标观念知识产权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构成WTO的三大支柱。

以下简要介绍商标的相关理念。

(一)商标观念的变化商标是一种竞争标志,标识商品的来源,也可以说是一种竞争的工具。

从世贸而言,已经把知识产权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与专利、版权一起作为私权来对待。

特别是,现在处于竞争时代,很多国家跟着美国的政策和步伐。

美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因为它正处于知识产权的顶峰,知识产权对于美国的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而言举足轻重,有人士称知识产权带来的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1/3,把知识产权列入世贸规则,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意图。

在殖民地时期,列强国家主要进行的是商品输出,需要耗本国的原材料;接下来是资本输出,这种方式不消耗其本国的资源;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进入信息时代,此时直接的知识产权输出成了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手段。

大量的输出商品比不上现在签订一个知识产权的转让使用合同。

因此,知识产权的输出成了发达国家赚钱的重要手段。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案已逐步升级为特殊的“301条款”,在世贸中,除了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外,又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之,知识产权的贸易,特别是商标的使用许可贸易,如麦当劳、肯德基等正不断得到巨大的发展。

再如耐克品牌,其集团主要关注商标等知识产品的设计和保护,其每年的收入在100亿美元以上。

其主要就是采取使用许可的经营模式,自己很少直接生产产品,由其他企业进行生产。

在这100亿美元中,有70多亿美元来自知识产权。

再如麦当劳企业,在北京就有100多家连锁店,它实施的也是品牌经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已经审判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省法院审理侵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我省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审理指南。

1【审理原则】1.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商标权人、其他市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审理内容】2.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诉的合并、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商标权的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等。

3【审查诉的合并】3.1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商标权又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以一并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在与商标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上海老酒”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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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消 费 者 的 口碑 ,巩 固 消 费 群 体 ,另 一 方 面 要 尽 快
拿 起 相 关 的 法 律 武 器 ,在 保 证 食 品安 全 的 优 质 、丰 沛 的 水 源 ,加 上 传 统 与 科 技 相 结 合 的 工
喜 牌 ‘ 海 老酒 ” 上 ,到 目前 已有 7 多 年 的 历 史 。 0
3 ‘ 海 老 酒 ”营 养 和 药 用 价 值 丰 富 . 上 ‘ 、米 、曲” 是 构 成 黄酒 品 质 的重 要 成 分 ,素 冰
有 “ 为 血 、米 为 肉 、曲 为 骨 ” 之 称 。黄 酒 也 称 为 水
人 民 币 8 元 。这 则 新 闻在 当 时 引 起 了 不 小 的震 动 , 万 但 时 隔不 久 这 种 现 象 又 死 灰 复 燃 。 因 此 ,作 为 上 海 本 地 的 系 列 黄 酒 —— “ 海 老 上 酒” ,一 方 面要 以 自身 特 有 的 品质 和 海 派 风 味 ,赢 得
权 协 定 》 ( O T IS)中 , 明确 指 出 了地 理 标 志 WT — B P
与 商 标 、专 利 、著 作 权 都 是 知 识 产 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19 年 8 1 9 8 月 7日,我 国颁 布 实 施 《 产 地 域 产 品 原
保护规定 》 0 5 月7 。20 年6 日,又颁 布 《 地理标 志保护
‘ 酒” ‘ 米 ,一 般 主 要 有 稻 米 、黑 米 、玉 米 、黍 米 、小
麦 等 为 原 料 。 “ 海 黄 酒 ” 为 了符 合 当代 人 营 养 和 上 安 全 的 饮 食 观 念 ,选 用 了 精 白度 高 、粘 性 大 、饱 满
均 匀 的 上 海 产 优 质 糯 米 为 主 要 原 料 ,配 以 黄 浦 江 一 h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侵权,商标诉讼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自2011年发布以来,对统一我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进一步提高类案审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涉及侵害商标权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呈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先后于2013年、2019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涉商标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相继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19年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本指南。

第一部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 基本情况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标识侵权案件,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案件;另一类是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字号、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APP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

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不享有商标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 审理思路概述第一步: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性、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原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商标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商标主张权利以及商标式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具体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第28期目次一、浙江省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二、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三、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问题的解决四、对地理标志发展与保护的意见建议一、浙江省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017年至2021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涉地理标志案件361件,审结325件。

其中,民事案件357件,刑事案件4件(2021年3件,2020年1件)。

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272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案件52件,分别占收案总数的75.35%和14.4%。

(一)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的主要特点1.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2017年至2021年分别受理涉地理标志案件81件、18件、37件、72件、153件,案件数量自2018年以来快速上涨,年均增幅超过100%,其中起诉权利基础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分别为66件、15件、34件、53件、104件。

这表明近年来我省越来越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权利主体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

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集体商标,这与多数权利人选择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非集体商标的情况也是匹配的。

2.案件发生地域相对集中在近5年受理的361件涉地理标志案件中,近4成案件发生在杭州地区,共140件;其次为金华地区,共84件,占比为23%;衢州、舟山案件最少,仅7件。

这说明案件数量与地区经济活跃程度以及当地特色产业密切相关。

例如杭州地区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知名度高,制售假冒茶叶情况频发,且杭州地区电子商务发达,有很多以淘宝、天猫平台经营者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金华地区尤其是其中的义乌,作为小商品集散地,也是很多假冒商品的流转、存储地,因此,杭州、金华的案件数量最多。

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案、核准、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一致性、公正性、便捷性、高效性的原则,并注重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

第四条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各地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由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章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案第六条任何有地理标志保护需求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国家及地方政府提出立案申请。

第七条立案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地理标志产品的说明;3. 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产地、区域及原因,与地方特色、环境、人文等有关的资料;4.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制作方法;5.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在收到地理标志保护立案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地理标志保护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地方特色;2.地理标志产品在该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3.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等环节符合一定的标准;4.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与地理特征相符合。

第十条地理标志保护立案的决定应当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可以由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发起。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保护立案的决定应当明确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地理区域范围、责任主体和保护期限等内容,并做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准第十二条地理标志保护立案的决定经核准后,方可在地理标志产品上注明地理标志。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的核准主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任何有地理标志核准需求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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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蒲黄酒”案看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
律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国营如皋酒厂(以下简称如皋酒厂)
被告: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简称巨龙酒厂)
原告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如城镇,于早年公私合营时成立,成立时不生产黄酒。

20世纪60年代初,如皋酒厂接管如皋白蒲油米厂(地处如皋白蒲镇、当时生产黄酒)成为其黄酒加工场。

1981年10月如皋酒厂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

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被国家轻工业部评为轻工业部优质产品、1995年4月荣获95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以后还获得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

1995年3月,为理顺产权关系,如皋酒厂出资并利用原黄酒加工场成立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如皋白蒲黄酒厂(以下简称白蒲酒厂)。

1997年,如皋酒厂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用于酒精饮料产品的商标。

同年,原告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白蒲酒厂使用该厂注册的“水明楼”及“白蒲”两商标。

白蒲酒厂将“白蒲”商标用于坛装黄酒,将“水明楼”商标主要用于软包装黄酒,并在黄酒软包装袋的中间标有
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

被告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简称巨龙酒厂)成立于2000年9月,经营范围为黄酒酿造,2001年5月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的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字。

该产品于2001年7月被江苏省南通技术监督局评为“南通市质量信得过产品”。

「争议焦点」
原告如皋酒厂于2001年7月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皋酒厂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侵犯了原告拥有的“白蒲”商标专用权,故要求被告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而被告巨龙酒厂辩称:被告巨龙酒厂事实上位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本意是表明该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

被告巨龙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旨」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黄酒系白蒲地区的特产,具有独特的风味,有较长的生产
历史。

白蒲黄酒使用传统工艺酿制而成,这种工艺在原告接管原白蒲油米厂之前即已存在,并非原告如皋酒厂所独设,也并非仅为原告所掌握,应属于白蒲地区人们共有的无形财产,故被告在黄酒软包装袋子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 是合法使用。

被告“使用”白蒲“二字仅是表明黄酒的产地来源,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白蒲”系地名,具有公用性特点,没有识别商品的显著性,原告的“白蒲”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虽被核准注册,但原告不能阻止他人对“白蒲”这一地名的正当使用。

被告巨龙酒厂亦未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黄酒上使用或近似使用该商标,而仅在生产的黄酒软包装标有“白蒲”字样。

虽然与原告注册的“白蒲”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被告实际地处如皋市白蒲镇,有权标明其产品的地理来源;同时,被告也未将“白蒲”二字特定化,消费者不会因此而与原告的产品及其“白蒲”注册商标发生混淆。

据上述理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新施行的《商标法》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
划的地名没有具体的规定。

与一般的文字、图形商标相比较,此类地名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地名商标的合法注册
我国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则不在禁止之列,所以,现实生活中的地名商标还为数不少。

本案中,原告通过合法手续申请注册“白蒲”文字加菱形外框组合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的登记核准;另外,如皋市白蒲镇仅属乡镇级行政区划,故“白蒲”商标不违反我国现行的商标法。

因此,原告如皋酒厂依法享有“白蒲”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白蒲”商标。

(二)地名商标的“弱保护性特征” 与合理使用
被告在其生产的黄酒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白蒲”,以标明其产品的来源和品质。

根据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在同一种酒类商品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应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本案中法院并不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因就在于原告所注册的是一个地名商标,其专用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地名商标即将地理名称直接登记注册为商标。

区别于其它注册商标,地名的公共性决定了地名商标具有“弱保护性”的法律特征。

由于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和证明商品来源的标志,所以商标必须具有自己显著的特征,以防止混淆、欺骗或讹误。

因而,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区别性或识别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其显著性的强弱不仅直接决定商标可否得以注册,而且还决定了商标权利范围的大小。

一般而言,商标被注册即推定该商标具有显著性,但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意识到其所选择的注册标志,无论文字、图形、数字、颜色、三维标志或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应具有显著性的特点。

相反,由于地名属公共领域的词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法律对此类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它商标,法律保护性相对较弱。

商标权人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注册为商标时,应预见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应当有过高的期望值,即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

当然,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只限于合理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其法律涵义有三:一是使用主体范围的限制,即只限于该地名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二是使用方式的限制,如允许他人为表明产地来源将该地名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在注册企业
名称时使用该地名。

但禁止使用相同的地名作为其它商品的商标,否则有悖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本义。

以“白蒲”商标为例,白蒲镇某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可以使用“正宗白蒲豆腐干” 但不得将豆腐干注册为“白蒲”牌,或将企业注册为“如皋白蒲某某公司”,这些均属合理使用,并不侵犯“白蒲”商标专用权;。

三是不得违反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地名商标应区别于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又叫地理标志,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3节专门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协议使用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例如,法国白葡萄酒、西湖龙井茶、景德镇瓷器等。

原产地名称权是一种实体权,无需履行任何程序而自生的一种自然权利,其代表着产品质量和生产者的信誉,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价值往往比有形财产更大。

原产地名称所依附着的产品是驰名地方的特产,它们不仅表明产品的来源地,更让人联想到该产品所独有的品质、声誉或特性。

商品须驰名地方特产、在原产地内外广大地域为公众所知晓是原产地名称构成要件之一.本案中,“白蒲”系如皋市一古镇,当地生产的黄酒使用传统工艺酿制而成,生产历史较长,白蒲黄酒长期以来被公认为白蒲的特产。

但白蒲黄酒只在如皋地区知名,如皋地区以外的人少有人知道这个产品。

因此,原告生产的“白蒲”牌黄酒并不符合原产地名称的特征。

本案中,原告没有认识到地名商标的特殊性,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被告,法院并未支持。

但被告巨龙酒厂成立于2000年9月,从2001年5月才开始生产黄酒,是否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明“正宗”二字,值得考虑。

原告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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