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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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9日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市级是指大口径市本级,包括市本级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区”)。

本办法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包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三区”内设承担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评审(以下简称“预、决算评审”)是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预、决算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四条市级预、决算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预、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评审原则。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5日宜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宜春市第四次党代会、市第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市“三升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下同);市直机关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宜单位,下同)。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为全市招商引资引进重大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1.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参照省、市科学考评办法,实施差异化奖励:一类县(市、区):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万载县、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考评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

二类县(市、区):靖安县、奉新县、宜丰县、铜鼓县、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考评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

2.招商引资先进市直单位从主动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提供招商信息,优质高效服务客商,协力推进项目进展的市直机关单位中,评选完成任务的先进单位,奖励其单位5万元,同时由单位自行奖励在编在岗人员1个月基本工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2]4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9【实施日期】2012.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为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的重大项目落户宜春,加速兴工强市,促进产业升级,建设幸福宜春,市政府决定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征集方式。

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综合办公室(以下称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征集处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

凡有意向我市提供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携带拟引荐企业相关资料,到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登记备案,并由该办安排本市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接、洽谈。

第二条线索界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仅指引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由宜春辖区以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线索为围绕引进上述重大项目牵线搭桥、提供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奖励对象。

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提供了有效线索,并对双方的投资合作行为直接承担了引见、介绍、咨询和联络等职责的引荐人,包括市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

引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引荐前在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进行了登记备案;(二)提供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三)引荐经过与成效得到了本市对接机构的认可;(四)引荐人身份经投资商书面认可。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7月31日宜春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综合整治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宜春中心城区客运市场秩序和交通运输环境,切实维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合法经营业主的正当权益,促进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市场良性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区非法客运经营行为开展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放在首位,规范宜春中心城区客运市场经营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文明、有序、规范、整洁的客运市场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整治范围:宜春中心城区整治重点:整治非法经营的网约车平台、非法经营及手续不全的网约车辆和小轿车、电动三(四)轮车、以及摩托车非法营运和占道停放揽客行为。

三、整治步骤及时间整治工作从2018年8月1日开始,到2018年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整治发动阶段(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5日)通过约谈网约车平台运营商、张贴公告和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等方式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此次整治行动的意识,减少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发生,引导市民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秩序,抵制乘坐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相关手续的车辆,劝导非法载客的摩托车停止经营。

同时督促网约车平台运营商及网约车辆、驾驶员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合规合法经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2018年5月21日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建立健全我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赣公字〔2015〕96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宜发〔2015〕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所知晓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况。

对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功的,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提供、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军队、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国安、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三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三)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2]42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3【实施日期】2012.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宜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宜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赣府厅明〔201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国家、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为建设幸福宜春和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为建立健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资金管理和治理体系,严格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全面提升国有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资产管理程序。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建立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配置标准,专用设备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置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2.强化资产收益管理。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出租及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其相应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安排。

3.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

市本级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市本级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核查,统筹使用好国资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4.建立公务用车集中处置制度。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宜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宜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宜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7•【字号】宜府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宜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宜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宜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4年5月16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25号),切实做好全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㈠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工作着力点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

㈡清理工作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

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环保、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程序和贷款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的要求。

㈢清理工作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审计局、环保局、经贸委、银监分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㈣清理工作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要注重结构调整,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搞一刀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宜府办字[2009]8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宜府办字[2009]8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宜府办字〔2009〕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市政府1月13日集中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龚建华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组长:王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万秀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成员:余祺川市综治办主任徐云珍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徐云辉市工商局局长孟秀萍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何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江胜文袁州区人民政府区长梅钢宜阳新区管委会主任凌成卫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杨国荣市财政局局长蔡劲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徐晖市教育局局长张梅市外经贸委主任闵振鹏市民政局局长邓寄鹏市经贸委主任涂季康市服务业发展办主任易炳云市国税局局长黄正逊市地税局局长林锋宜春银监分局局长叶建华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分行行长江国春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李智勇市外宣办主任郑国煌中国电信宜春分公司总经理邹荣锦中国移动宜春分公司总经理彭晓龙中国联通宜春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徐云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项余粮、市工商局副局长陈苗甫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结束——。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1]8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30【实施日期】2011.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和《宜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宜府办字〔2010〕103号),我市对改革开放以来重点是撤地设市以来的463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327件,废止57件,宣布失效50件,修改29件。

附件: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决定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需要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7件)文件名称1宜府发〔2005〕3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宜府办字〔2009〕86号关于做好全市城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3宜府发〔2007〕29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4宜府办发〔2004〕40号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宜春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发〔2004〕87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6宜府办发〔2008〕83号关于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逾期贷款逾期代偿责任的通知7宜府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8宜府办发〔2009〕74号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9宜府办发〔2001〕43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局关于加强公证工作意见》的通知10宜府发〔2007〕27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1宜府字〔2008〕18号关于市直改制企业审核、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12宜府办发〔2008〕56号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13宜府办发〔2008〕61号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14宜府办发〔2009〕57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15宜府办发〔2001〕25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16宜府发〔2000〕4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与袁州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17宜府发〔2002〕32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8宜府发〔2003〕33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19宜府发〔2003〕34号关于印发《宜春市财政监督实施办法(草案)》的通知20宜府发〔2003〕4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1宜府发〔2003〕55号关于对县市区部分新增税收实行集中调控的通知22宜府发〔2004〕31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小额税收征管体制的通知23宜府发〔2003〕46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市、区)部分新增税收实行集中调控的补充通知24宜府发〔2007〕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25宜府办发〔2002〕107号转发市财政局等四单位《关于宜春市工资发放管理试行办法》请示的通知26宜府办发〔2003〕1号转发市财政局等三单位关于宜春市市直及袁州区车辆税收征管实施办法的通知》27宜府办发〔2007〕35号关于印发《宜春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8宜府办发〔2007〕36号关于印发《宜阳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9宜府办发关于印发《宜春市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41号30宜府办发〔2007〕46号关于印发《宜春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31宜府办字〔2005〕27号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32宜府办字〔2005〕70号关于加强民政资金管理的通知33宜府字〔2009〕29号关于对中心城区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契税补贴政策的批复34宜府字〔2007〕47号关于调整改制企业和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的批复35宜府发〔2003〕31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6宜府发〔2003〕37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37宜府发〔2003〕49号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8宜府发〔2005〕29号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39宜府发〔2006〕2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40宜府办发〔2000〕6号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宜春市福利彩票联合销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41宜府办发〔2001〕56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宜春市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42宜府办发〔2002〕20号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43宜府办发〔2004〕92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冬令灾民生活救助方案的通知》44宜府办发〔2005〕35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5宜府办发〔2005〕59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6宜府办发〔2007〕26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宜府发〔2008〕18号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其六项配套制度》的通知48宜府办发〔2008〕40号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网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宜府办发〔2008〕41号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宜府办发〔2008〕4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51宜府办字〔2008〕73号关于做好中国宜春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52宜府办发〔2010〕29号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53宜府办发〔2010〕30号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4宜府办发〔2004〕64号关于印发《宜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55宜府办发〔2005〕3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宜春市市直单位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6宜府办发〔2006〕69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意见的通知57宜府办字〔2006〕101号关于规范宜春市产权交易市场的通知58宜府发〔2010〕5号关于印发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59宜府办发〔2010〕87号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60宜府办发〔2010〕4号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宜春市国家大型优质油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61宜府发〔2005〕43号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62宜府办发〔2006〕59号宜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3宜府办发〔2006〕84号宜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4宜府办发〔2006〕79号宜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65宜府办发〔2006〕62号宜春市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6宜府办发宜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75号67宜府办发〔2006〕71号宜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68宜府办发[2009]31号宜春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69宜府办发〔2006〕53号宜春市粮食应急预案70宜府办发〔2006〕56号宜春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71宜府办发〔2006〕73号宜春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72宜府办发〔2006〕83号宜春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73宜府办发〔2006〕66号宜春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74宜府办发〔2006〕78号宜春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75宜府办发〔2006〕72号宜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76宜府办发〔2006〕63号宜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77宜府办发〔2006〕67号宜春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78宜府发〔2009〕9号关于加强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79宜府办发〔2007〕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80宜府办发〔2007〕67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要信息处理办法(试行)81宜府办发〔2004〕83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收护税协税管理办法》的通知82宜府办发〔2004〕93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3宜府发〔2003〕2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收征管体制的通知84宜府发〔2003〕2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85宜府发〔2002〕15号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86宜府发〔2002〕14号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87宜府发〔2005〕35号于印发《宜春市“三个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88宜府发〔2007〕1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89宜府发〔2007〕4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90宜府发〔2007〕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91宜府办发〔2001〕47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92宜府办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93宜府办发〔2008〕18号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中等职业学校扩大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94宜府办发〔2008〕59号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名师名校名校长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95宜府办发〔2009〕25号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名师名校名校长工程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96宜府办发〔2009〕40号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97宜府办发〔2009〕75号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宜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98宜府办发〔2009〕76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99宜府办发〔2010〕24号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100宜府办发〔2010〕28号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101宜府办字〔2007〕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职招生秩序的通知102宜府办字〔2009〕77号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03宜府办字关于做好全市城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86号104宜府办发〔2005〕83号转发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关于使用和管理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105宜府办发〔2009〕23号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品牌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106宜府办发〔2010〕69号转发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乡镇网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07宜府办字〔2005〕112号关于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搞好农村文化活动建设的通知108宜府办字〔2006〕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109宜府办字〔2009〕118号转发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关于开展京剧进中小学课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10宜府字〔2007〕7号关于公布宜春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宜春名录的通知111宜府字〔2009〕63号关于公布宜春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112宜署办发〔1987〕27号批转卫生局《关于在全区推行“一条龙”的母儿系统管理办法》113宜署办发〔1988〕56号转发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14宜府办发〔2001〕45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15宜府办发〔2009〕20号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卫生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116宜府办发〔2010〕22号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117宜府发〔200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118宜府发〔2008〕22号印发关于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119宜府发〔2009〕1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120宜府办发〔2005〕54号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做大做强体育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121宜府办发〔2003〕76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122宜府办发〔2003〕77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123宜府办发〔2004〕71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124宜府发〔2004〕4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食品安全举办投诉案件处理办法、宜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125宜府发〔2005〕11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126宜府办发〔2005〕87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127宜府发〔2007〕5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128宜府办发〔2008〕2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129宜府办字〔2009〕8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30宜府办字〔2009〕9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31宜府办发〔2009〕54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132宜府办字〔2009〕116号宜春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宜春市药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133宜府发〔2005〕23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34宜府发〔2007〕11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5宜府办发〔2005〕49号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工作管理办法和林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36宜府办发〔2005〕8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7宜府办发〔2009〕51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旅游局《关于鼓励和促进全市旅游商品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8宜府办发〔2009〕56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宜春市乡村旅游实施意见》的通知139宜府办发〔2003〕93号关于印发《宜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140关于做好全市城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人事局《宜春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小额税收征管体制的通知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市、区)部分新增税收实行集中调控的补充通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宜春市冬令灾民生活救助方案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国宜春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关于规范宜春市产权交易市场的通知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名师名校名校长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推进名师名校名校长工程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市城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开展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09]98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9【实施日期】2009.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09〕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九日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企业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查处研制、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

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

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严肃查处餐饮业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或超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度安排:各部门要按照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法规,于2009年9月20日前分别制定《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监督抽查和评价工作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完成抽检、监测工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4]48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6.11【实施日期】2004.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实施,有效控制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宜湖路两侧各100米(至湖田集镇)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系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以及违法用地上的所有建设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城管、建设、国土、城管执法监察、国土执法监察、规划、房管和袁州区政府及其所属的建设、国土、街道办(乡、镇、场)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条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处理从严,人人平等。

第七条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监督,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排查、处置,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处罚的建议。

凡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督不力,查处、制止、拆除不到位,追究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宜府办字〔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29日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5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原则(一)保留。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可予以保留。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宜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资金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如下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市直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建设项目”)。

2.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建立、管理统一的市本级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本行业市本级重大建设项目(含“三区”及市属平台公司实施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送市发改委纳入储备库管理。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三区”管委会或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3.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政府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的编制。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项目由监管部门先行提出)及“三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发改委汇总。

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明确分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预算;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

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暂不符合条件又确有需要的,作为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宜府办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正常经济秩序,树立我市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结合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打击传销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工作重点第四条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使用暴力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和少数民族群众参加传销的行为。

第五条重点打击性质特别恶劣、问题特别突出的传销组织,尤其要开展抓捕首要分子的专项行动,加大对传销组织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六条坚决遏制为传销活动提供条件等行为,加大对为传销活动的开展提供经营、培训、居住、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阻断传销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打击传销的舆论氛围。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宜府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平安宜春,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宜春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精神,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宜春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切实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以赴配合做好“一枚印章管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以赴配合做好“一枚印章管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以赴配合做好“一枚印章管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以赴配合做好“一枚印章管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7〕68号)精神,为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有效促进行政审批便民、高效服务,现就配合做好“一枚印章管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坚决支持“一枚印章管审批”今年7月初,市行政审批局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取得关键性成果,也表明“一枚印章管审批”的全新审批模式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

按照“先易后难、能进则进、循序渐进”的原则,围绕“审批服务便利化、权力运行规范化”,逐步将市直31个部门和单位的481项行政许可及与审批密切相关联的事项,统一归集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不仅促使“进一家门、办所有事”,极大地便利办事群众,提升审批服务效能;还将倒逼各相关部门转变职能,将工作重心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推动形成“宽进严管”的工作新格局,加快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

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坚决拥护“放管服”改革,积极参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全力支持“一枚印章管审批”。

二、要区分情况,合理界定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区分审批事项不同的进驻方式,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审批事项监管责任。

一是对于直接划转的审批事项,要采取“一事项一协议”的方式,由审批部门、原主管部门和编制部门三方签订移交协议书,明确各自职权和责任。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宜府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0日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倡导诚实守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宜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中共宜春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意见》(宜发〔2014〕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联合激励与惩戒,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联合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归集到宜春市“智慧宜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的企业信用信息。

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金融、保险、纳税、合同履约、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0]110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5
【实施日期】2010.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0〕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宜春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研究拟订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拟订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

负责与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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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和《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6]94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和《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6〕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字〔2016〕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进行调整,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现将《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和《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

附件:
1.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宜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宏安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万秀奇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执行副组长:聂智胜副市长
成员:易国民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李逾凡宜春银监分局局长
周文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敖连芽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帅市委外宣办主任
徐然市综治办副主任
谢美华市信访局副局长
仇慧玲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袁剑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廖小中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学军市工信委副调研员
邓余平市审计局副局长
梁彦市交通运输局正县级干部
周声荣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筱珍市教育局副局长
毛系元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熊建华市城建局副局长
熊卫国市房管局副局长
易勇波市农业局副局长
邬柏根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聂庆华市服务业办副主任
王兰市统计局副局长
柳忠文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银和市城管局副局长
钟正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邓建军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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