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医院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卫技人员院内继续教育管理细则
医院卫技人员院内继续教育管理细则一、指导思想加强院内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通过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促进卫技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二、继续教育对象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卫技人员。
三、继续教育责任科室(一)医务科:负责安排专业类继续教育项目,包括专业的新技术推广、技术操作等的实施。
(二)科教科:负责安排科教类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学术报告、科研培训、教学示范等的实施。
(三)人事科:负责安排岗前培训、三基三严(含外语)考试等的实施。
(四)护理部:负责安排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实施、考核工作。
四、继续教育项目申报(一)每年度医院安排不少于12项院内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技术推广、技术操作。
护理部每年安排不少于2项院内继续教育项目。
(二)各科室负责人每年必须申报院内继续教育项目1项。
院内正高、博士申报院内继续教育项目1项。
(三)市级重点学科每年必须申报并完成市级或以上继续教育项目1项,院级继续教育项目1项。
(四)每年12月31日前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向将次年继续教育项目上报临床部,临床部审议制订全院全年的继续教育计划,并及时通过院内网、周会、公告形式告知。
五、继续教育达标标准达标率:初级、中级、高级卫技人员全年参加院内继续教育项目的比率50%或以上。
六、继续教育项目的考核(一)考核对象及内容:1、临床部办公室、科教科、医务科、人事科:组织全年继续教育落实情况,包括计划、实施、总结等内容。
2、临床及医技科室主任:所管辖科室人员完成继续教育项目情况,以及将有关继续教育的内容纳入科主任年终总结及工作计划情况。
3、各类卫技人员继续教育达标情况。
(二)考核等级个人考核等级优秀:个人全年参加继续教育项目达标率70%或以上。
合格:个人全年参加继续教育项目达标率50%或以上。
不合格:个人全年参加继续教育项目达标率不及50%。
科室考核等级优秀:80%或以上科室人员参加全年继续教育项目达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浙卫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月31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传播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主要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和网络中医药教育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须为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行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或学术团体,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
(二)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2. 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3. 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20%,项目主办单位授课教师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40%。
(四)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学科国内外发展前沿;2. 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3. 中医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4. 运用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5. 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厅级以上奖励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6. 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
类 学 分 计 算方 法
市 级继 续 医 学教 育 项 目
参 加市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活 动
,
参 加 者 经 考核 合格
,
按 小 时授 予 学分 计 算
主 讲人 每 小 时 授 予 学分
。
每个
项 目所 授 学 分 数 最 多 不 超 过 学 分
。
医
。
,
第
’
。
参加 市 级学 术 会 议 类继 续 医 学教 育 活 动的 学 分授 予 标 准
杭
州市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学 分管 理 办 法
第一 章
总
则
,
第一 条 继 续 医 学教 育是 继 毕业 后 医 学 教 育之 后 教育形式
。
以学 习 新理论
、
新 知识
、
新 技 术和 新 方 法 为 主 的一 种 终 生 性 医 学
》
为加 强 和 规范 继 续 医 学教 育 学 分 管理
,
根 据 《 江 省继 续 医 学教 育规 定 试 行 浙
,
。
各地
、
各单 位 必 须 按职 能 负责 本地 区 或 本 单位 继 续 医学 教 育 对
第二章
学分 分 类
、 、
第 四 条 继 续 医 学 教育 项 目 分 国 家 级
、
省级
市 级和 推广 项 目四 类
。
国 家 级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由全 国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委员 会
、
全 国 中医 药继 续 教 育委 员 会 第
号 和
《浙 江省 继 续 医 学 教育 学 分授 予 与 管 理 办法 》 浙 继委 发
中医院继续教育
中医院继续教育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目的及对象1.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性医学教育。
2.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重,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正在从事医、药、护、技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统一管理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科教科全面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及相关部门下发通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全院卫技人员参加专业技术项目培训;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承担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全院卫技人员年度学分登记与审核工作等。
第三条各科室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近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严格参照医院的有关规定,服从科室安排并接受考核。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采用参加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远程网络学习、外出进修、短期培训、院内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Ⅱ类学分三级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标准:1.高、中级卫技人员每年不低于25学分,即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
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当前社会经济大环境不断发展和变化,医学科技更新速度加快,为了适应医疗服务的发展需求和提升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制定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医疗服务的发展需求和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
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中医诊疗手段的不断更新,卫生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以更好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制定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二是增强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三是改善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环境,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四是推进中医院的科研创新和学术交流,促进中医学的发展。
二、发展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途径和方式1.内部教育培训:中医院可以成立专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各类技能培训与学术讲座,由医院内部专家和资深技术人员进行教学。
同时,医院可以借助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技术手段,如模拟操作、虚拟现实等,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生动、实用的培训。
2.外部培训:中医院可以与科研机构、大学等合作,邀请专家学者开设专题讲座、研讨会等,让卫生技术人员了解最新的医学科研成果,深入了解最新的诊疗技术和临床实践经验。
医院可以为员工提供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的机会,拓宽视野,促进学术交流。
3.学术交流研讨:中医院可以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主动分享和交流个人经验,促进同行之间的互相学习和提高。
三、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评估为了确保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评估机制。
1.管理机制:中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各项教育培训活动。
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20201101100448)
耀州区孙思邈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为改变医院的知识结构层次,提高本院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医疗、护理、药剂调剂人员和管理者水平,更好地为医疗卫生事业作出贡献,针对本院的职工继续教育订立如下制度。
一、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以期达到符合任职工作岗位的全部要求。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真正起到技术骨干、中坚力量的作用。
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把握其发展动向,用于改进指导本科室的工作,制定本科室业务发展规划,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四、继续教育采用临床实践、理论知识学习、技术训练、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医疗业务技术讲座、互教互学、短期培训、进修学习、参加网络视频讲座等有考核的自学方式。
五、各科室结合专业特点和临床工作开展危重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手术示范、新技术操作。
通过开展这些工作,借以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
六、鼓励支持医护人员撰写医学或护理论文,开展新项目,开展科研。
支持业务骨干参加学术会议,有目的地安排他们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并为他们创造各种条件,让他们回院后能够开展新的项目,促进医院业务水平的提高。
七、鼓励在职职工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学习。
八、进修、继续教育学习1在职职工进修(1)签订进修协议书。
(2)进修时发生的直接进修费由单位结帐报销,包括住宿费、进修期间往返路费一次,进修期末满自动返家或自动返单位发生的差旅费、接待费或其他各种费用由进修职工本人负担。
(3)进修期间单位发放职工本人的固定工资的80%返回经考核合格后补发20%进修补助费每日5元,进修期间参加值班者,由进修单位出示证明,回本院以本院值班费标准予以发放。
2.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销一次执业医师考试差旅费。
中医医院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中医医院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医医院必须加强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为此,我院制定了以下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1. 安排中医名家专家讲座,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和诊疗水平。
2. 组织临床案例讨论会,分享典型病例,并就诊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总结,以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技能。
3. 鼓励医务人员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讲习班等活动,及时了解最新的医疗技术和治疗方法,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4. 举办中医药现代化应用培训班,推广现代医学技术和中医药结合治疗的新理念,培养医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5. 不定期进行专业知识考试或技能培训,及时发现并弥补医务人员的不足之处,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通过以上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的实施,相信能够不断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为了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医院实行严格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每个卫生技术人员都要建立继续教育学分档案,档案袋内按照学分登记顺序排列材料,并在档案袋外标记序号、姓名和工作单位。
卫生技术人员统一使用《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和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证》。
每年,卫生技术人员需要完成25个学分的继续教育,其
中Ⅰ类学分为5-10个学分,Ⅱ类学分为15-20个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继续教育由医务科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各类人员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接受继续教育。
医院根据市卫生局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的实际需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重点关注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
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医院提倡自学成才和岗位成才,以短期脱产和业余自学为主。
中医诊所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中医诊所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诊所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制订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落实继续教育政策,规范中医诊所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医诊所所有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四、继续教育要求1.中医诊所医务人员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每年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
2.在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大力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医务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我管理意识,增强责任感,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
五、继续教育管理1.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2.中医诊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明确继续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3.中医诊所应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为医务人员提供学习机会,确保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4.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档案,记录医务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分情况,作为评定医务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5.中医诊所应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行考核,对继续教育学分不足的医务人员进行督促和管理。
六、奖惩措施1.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医务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于拒绝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学习成绩较差的医务人员,可以采取警告、扣减工资、调整岗位等措施进行处罚。
七、保障措施1.中医诊所应为医务人员提供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习机会,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经济扶持。
2.中医诊所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设施和条件,如图书馆、图书、电子阅览室、网络资源等。
八、监督管理1.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诊所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中医诊所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
2.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评估制度,定期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继续教育管理水平。
本制度由中医诊所负责人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冇。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浙江省卫生厅《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中级以上卫技人员。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冇项目分为I类和II类学分,根据项目公布单位的级别和类型授予相应学分。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冇学分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并部门%单位必须按职能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继续医学教疗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冇项目的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第六条I类学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冇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冇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冇项目(1)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浙江省卫生厅批准,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冇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浙江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浙江省卫生厅批准,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经专家评审,浙江省卫生厅批准,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列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项目评审组评审,杭州市卫生局批准,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杭州市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举办的市级学术会议,经杭州市医学学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杭州市卫生局批准,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疗委员会公布列为杭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项目。
(3)杭州市市级医药学卫生学(协)会及各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项目评审组评审,由杭州市卫生局批准,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列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项目。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杭人教[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人教〔2011〕213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杭州市中医院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中医院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的任务是使医药卫技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得到扩展、巩固、加强和提高,使其知识结构趋向合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跟上和促进本院医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为提高我院各级卫技人员的业务素质,深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建立与完善终身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和制度,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杭州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杭卫科〔2000〕50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条制订本实施细则的宗旨是: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卫技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卫技人员。
管理第三条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院长领导,科教科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㈡院科教委员会负责审查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住院医师及各类专业规范化培训工作由科教科专人负责办理报名注册、轮转培训安排等工作,并参照《浙江省、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中、高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分级管理。
㈠各科设“继教学分登记管理员”一名,负责对科内卫技人员的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科内卫技人员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交科教科。
㈡科教科负责全院卫技人员的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收缴、登记及统计工作,并将每年度合格人员名册报院人事部门备案,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依据之一。
第六条经费管理:初、中、高级卫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医院职工教育经费的年度预算。
㈠在聘导师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
㈡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所在卫技人员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90%,科室承担10%。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形式。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级及以上卫技人员。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地、各单位必须按职能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推广项目四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浙江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杭州市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会议项目。
(3)杭州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讲座项目。
4、推广项目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2023年中医院继续教育方案
2023年中医院继续教育方案2023年中医院继续教育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中医学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分支,与现代医学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医医师的临床水平和服务能力,中医院制定了2023年的继续教育方案。
本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医医师提供有效的学习和培训机会,促进他们的专业发展和实践能力的提高。
二、培训目标中医院的继续教育方案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中医医师的诊疗技能和治疗水平;2.提高中医医师的临床实践能力;3.促进中医医师对中医学科的深入理解和应用;4.加强中医医师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5.提高中医医师的医德医风和职业素养。
三、培训内容本次培训内容将涵盖以下方面:1.经典名家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中医专家授课,为中医医师提供前沿知识和实践经验。
2.临床疑难病例讨论:邀请临床医师分享实际诊疗经验,与中医医师共同探讨解决疑难疾病的方法。
3.基础理论知识:针灸、推拿、药方、饮食疗法等基础知识的讲解和讨论。
4.新技术新方法:介绍最新的中医技术和治疗方法,如中医针刀、中医内科疗法等。
5.中医文化与医学伦理:通过学习中医文化和医学伦理,提高医师的品德和素养。
四、培训方式和时间本次培训将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包括线上课程、线下授课、病例讨论、实践操作等。
培训时间将在周末、节假日、晚上等非工作时间进行,以满足中医医师的学习需求。
建议医师每年至少参加2次继续教育活动,每次培训时间为2-3天。
五、考核方式和标准医院将针对每次培训活动设置考核内容和标准,以检验医师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同时,为了规范中医医师的职业行为,医院将加强对医师的日常工作、临床病历和医疗行为的监管,并定期对医师进行考核和评估。
六、总结和展望通过本次继续教育方案的实施,中医院将为中医医师提供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学习和培训机会,促进其专业发展和实践能力的提高。
为了更好地服务患者和社会,中医院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方案,不断提升中医医师的整体素质,为中医学科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进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杭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统筹下,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一、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更新,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也需要与时俱进。
为了提高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建立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1.提高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了解最新的医疗技术和知识,以适应医疗行业的发展。
3.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范围四、内容1.通过培训、研讨会、讲座等形式,学习和了解最新的医疗技术、知识和规范。
2.学习相关专业书籍、期刊和文献,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进展。
3.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发展方向选择相关的培训和课程。
4.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与同行进行专业问题的讨论和交流。
5.参与科研项目和课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要求1.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其中至少20学时应是与其专业技术相关的培训或课程。
2.继续教育活动的选择应符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
3.卫生技术人员应保留继续教育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培训证书、学习资料等。
六、管理1.医院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委员会应负责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组织继续教育活动、评估继续教育效果等。
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委员会应定期评估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七、激励机制为了鼓励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医院可以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如:1.提供一定的学习经费和时间。
2.组织专业技能竞赛和评优活动,对表现优秀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奖励。
3.参与继续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评聘、晋升和职称评定中给予适当加分。
八、总结中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提高中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医疗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中医医院在职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中医医院在职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医学科技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使护理学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对临床护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护理人员必须在巩固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掌握新的理论和技术,才能适应需要,促进护理工作的发展。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1.复习巩固护理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2.专科的医学和护理学知识、技能。
3.护理专业理论及临床教学、护理管理、护理科研等综合内容。
4.专业英语及公共外语。
(二)继续教育的途径1.病房有计划地组织讲课、查房和考核。
2.护理部组织的各种专题讲座和护理查房等。
3.院内外各种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讲座、会议交流、学习班、研讨班等。
(三)继续教育的安排1.未转正定级护士的继续教育(1)目标;具有良好的护士形象和行为,能独立完成临床护理中责任护士的工作。
(2)重点①巩固专业思想、严格素质要求,加强护士素质培养。
②与临床实践相结合抓好“三基”训练。
③明确临床护理工作程序及各组护士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④学习专科护理理论和技能。
⑤学习为患者做健康教育并实施整体护理。
(3)具体要求①到医院报到时,接受护理部组织的岗前教育和护士行为规范训练。
②护士长结合每一位护士的情况,制定1年的具体培养计划。
③工作以基础护理工作为主,适当安排药疗、治疗工作,熟练掌握基础护理的知识和技能。
④参加病室内、护理部、院内的业务学习。
⑤在责任护师指导下,完成护理病历书写。
⑥护士长每季度进行护理技能考核,抽查护士素质、护理知识,考核结果上交护理部。
⑦工作满1年后,由个人写好总结,所在科室考核并签署意见,上报护理部,参加护理部的转正定级考试,合格后报人事科批准。
2.护士阶段的继续教育目标;能按要求独立完成科室各项护理工作,特别是专科护理的知识,逐渐达到护师水平。
【毕业1~2年的护士】(1)重点①在熟练掌握中医护理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和熟练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包括专科疾病知识、疾病护理要点、专科仪器使用、用药注意事项及常见不良反应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中医院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的任务是使医药卫技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得到扩展、巩固、加强和提高,使其知识结构趋向合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跟上和促进本院医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为提高我院各级卫技人员的业务素质,深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建立与完善终身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和制度,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杭州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杭卫科〔2000〕50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制订本实施细则的宗旨是: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卫技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卫技人员。
管理
第三条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院长领导,科教科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㈡院科教委员会负责审查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住院医师及各类专业规范化培训工作由科教科专人负责办理报名注册、轮转培训安排等工作,并参照《浙江省、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中、高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分级管理。
㈠各科设“继教学分登记管理员”一名,负责对科内卫技人员的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科内卫技人员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交科教科。
㈡科教科负责全院卫技人员的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收缴、登记及统计工作,并将每年度合格人员名册报院人事部门备案,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依据之一。
第六条经费管理:初、中、高级卫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医院职工教育经费的年度预算。
㈠在聘导师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
㈡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所在卫技人员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90%,科室承担10%。
㈢院级重点专科(专病)所在卫技人员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80%,科室承担20%。
㈣其余科室所在卫技人员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70%,科室承担30%。
㈤各类参加规范化培训人员,时间保证,经费自理10%;合格率要求达到100%,并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㈥经批准参加夜大或函大(自考)本科、专业证书学习者,须专业对口,时间自理。
成绩合格者,院龄10年以上经费自理20%,5年以上经费自理50%,不足5年经费自理75%(以报考日期计算),研究生取得学位证书者,经费全额报销。
㈦西学中班、岗前培训、因指令性任务外出参加会议及学习者,经费全额报销。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以业余时间为主,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须安排好科内工作,如逢周休及法定假日不予补休。
科主任外出须同时告知医务科,并委派科内临时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卫技人员须按要求参加各类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及医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并作为专业技术职称及行政职务聘用条件之一。
院内学分未完成者,则次年不得跨省外
出参加学习。
第九条各年度医院安排不少于15个学分的业务学习,包括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技术推广、技术操作等,培训内容年初由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上报科教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及时通过院内网、周会、公告形式告知。
形式及内容
第十条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学分制形式进行,并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
㈠Ⅰ类学分:Ⅰ类学分授予:
1、国家级项目;
2、省部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㈡Ⅱ类学分:自学、院级或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㈢院级学分:指包含在Ⅱ类学分中,由医院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等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技术操作等。
第十一条初级卫技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的规范化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卫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必须结合实际工作,专业对口,并具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各级人员的具体要求:
㈠高年资住院医师、护师(技师)凭论文录取证明,经批准可每2年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一次(限省内及上海)。
㈡中级卫技人员的教育内容:参加在本省或周边地区举办的各类主治医师知识更新班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及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㈢副高级卫技人员的教育内容:参加各类高级医师知识更新班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及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内各类学术活动,每年就近原则参加省外学习一次。
㈣正高级卫技人员的教育内容:参加各类高级医师知识更新班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及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际、国内各类学术活动,每年就近原则可参加省外学习二次。
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计算以五年为一周期,五年应获得Ⅰ类学分25-50分,Ⅱ类学分75-100分,院内学分50-75分。
第十四条每年必须获得Ⅰ、Ⅱ类学分25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院内学分10-15分。
周期内高级卫技人员国家级学分不少于10分,省级学分不少于15分,院内学分不少于50分;中级卫技人员省级学分不少于10分,市级学分不少于15分,院内学分不少于60分;初级卫技人员院内学分不少于75分。
第十五条各类学分不能互补,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每年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自当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
第十六条凡中级卫技人员未参加省、部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或未达到相应学分要求的,必须参加杭州市系统组织的学术活动,每次学术活动计Ⅰ类学分1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分。
其余学分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的规定要求与计算方法授予。
学分的确定和认可
第十七条
㈠Ⅰ类学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期满,并经考试、检查合格,由项目承办单位发给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㈡Ⅱ类学分:由科室负责人、科教科负责审查确认。
㈢院内学分:由相关组织部门负责登记,科教科负责核查确认。
㈣Ⅰ、Ⅱ类及院内学分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八条
㈠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放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姓名、日期、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
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㈡科教科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予以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五年期满后,需向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缴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经审核符合要求者,发给《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作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依据。
㈢必须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登记和合格证发放的严肃性,凡擅自涂改、伪造登记内容和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予认可,并将根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医院教育委员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