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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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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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是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相信第一次听到特种行业的人都特别疑惑,很多人感觉只要是属于正常经营的行业,那么就是一般性的受法律保护的,何谈特种行业。其实说白了特种行业也就是指广泛上容易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表面上看上去是合法经营,实际上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的这些行业。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拍卖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寄卖业;

(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

(九)金银首饰加工业;

(十)开锁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模版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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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特种行业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其管理十分重要。为了规范吉林特种行业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模版,以供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参考使用。

二、管理机构

1. 特种行业管理的主管机构应当由吉林省相关主管部门设立,负责特种行业的监管、审批和管理工作。

2. 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监管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许可审批

1. 从事特种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须向主管机构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 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予以驳回。

四、安全生产责任

1. 从事特种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安排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防护设施建设;

- 负责对特种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五、培训与考核

1. 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2. 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

3. 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行业工作,并且主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和限制。

六、监督检查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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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吉林省作为一个重要的特种行业集聚区,特种行业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针对特种行业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特种行业注册管理

1.特种行业的准入条件

(1)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特种行业的管理资格证书;

(2)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和防护措施;

(3)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更新知识;

(4)特种行业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特种行业的注册管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专业资格证书、经营场所证明等;

(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注册登记;

(3)注册登记后,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公示在特种行业管理系统上。

三、特种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1.特种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1)特种行业经营者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

(3)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2.特种行业应急管理

(1)特种行业经营者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2)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应急处理措施,能够迅速应对突发情况;

(3)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材料,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特种行业诚信管理

1.建立特种行业诚信档案

(1)特种行业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报送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情况、产品质量等;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模版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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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特种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行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第四条吉林省特种行业管理部门是吉林省特种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吉林省特种行业的运行。

第二章特种行业经营许可

第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具备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所需的场所、设备、技术和人员;

(二)取得特种行业经营所需的安全技术资质;

(三)按照规定投保特种行业经营责任保险;

(四)具备特种行业经营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场所使用证明;

(三)特种行业经营所需的安全技术资质证书;

(四)特种行业经营责任保险单;

(五)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所需的证明和材料。

第八条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经审查合格,可以继续申请延期。

第十条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健康合格的身体条件、良好的职业道德、相关特种行业的专业技能和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参加经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行业从业资格。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国家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的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运而生。该办法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本文将深入探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

特种行业指的是在一般行业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金融、旅游、交通、能源、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

1.保障公共安全: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民众,如不进行管理,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能够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2.维护社会稳定:特种行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一些特种行业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渗透和操控对象,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行业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背景,例如安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技能证书,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等。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2.经营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有必要,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备。治安管理办法还应明确经营场所的行业要求和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特种作业安全

等特种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行业的管理应当依据风险评估和安全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作业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行业的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和监

督管理工作,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大型舞台机械及特种设备制造、修理、改造、拆除等工程。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特种作业包括:高处作业、烟花爆竹

制造、储存和使用、人员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第七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和证

书颁发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

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私自改动设备等行为。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

检查和培训,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行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和技术评估。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修理、改造、拆除等工作,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并经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一、总则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保护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并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特种行业的定义

特种行业是指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才能从事的行业,以及需要特殊技能和设备才能进行的行业。

三、特种行业资格认证

1.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2. 特种作业资格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吉林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申请者需要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证。

四、特种作业环境的要求

1. 特种作业环境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2. 特种作业环境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五、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1.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同等的劳动权益。

2.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享有特殊岗位津贴、培训机会等特殊待遇。

六、特种行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1. 发生特种行业事故时,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2.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生事故时应积极配合调查。

七、特种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1. 吉林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 特种行业的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

八、特种行业的培训与教育

1. 吉林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

2.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失去特种作业资格。

治安管理处罚法特种行业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特种行业管理

员工管理制度20条

1.公司将构建一个积极鼓励员工发展和提升的文化氛围,定期进行员工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2.在招聘过程中,公司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因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个人因素而在录用过程中进行歧视。

3.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领导能力培训,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4.员工在工作中应尊重他人,积极合作,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有损公司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5.公司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办公设施,确保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6.公司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落实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政策。

7.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员工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员工座谈会、员工满意度调查等活动,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

8.公司将定期评估员工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个人发展指导和职业规划建议,帮助员工不断提升自我。

9.公司将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供学习经费和学习时间,支持员工个人成长和发展。

10.公司将建立奖惩制度,对员工表现出色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或失职现象将进行惩戒和纠正。

11.公司将依法保护员工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确保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2.公司将倡导团队合作精神,促进员工之间的协作和互助,共同为公司的发展目标而努力。

13.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晋升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潜力进行评估,为优秀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14.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对工作环境、薪酬福利、领导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方式。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特种行业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吉林特种行业是指对特定领域的人员或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化工、建筑施工、电力、交通等行业。

第三条吉林特种行业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吉林特种行业的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行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吉林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和专业技能,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吉林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吉林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和企业应当对事故、事故隐患和非法行为具有举报义务,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不法行为。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吉林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吉林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不得违规操作,不得超越工作职责范围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条吉林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品,保障个人安全。

第十一条吉林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服从上级的指挥和组织,不得擅自离岗或者放松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吉林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工作秘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吉林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事故、事故隐患,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

吉林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标准

吉林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标准
较轻
充装气瓶100只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充装气瓶100只以上300只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充装气瓶300只以上或者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较轻
违反一项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二项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三项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尚未交付使用的;
⑵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⑴已交付使用的;
⑵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智能化技术应用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使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更加智能化 ,如智能监控、智能巡检等,提高了管理效率和准确度。
严格法规执行
政府对特种行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要求特种行业严格执行相关法规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挑战与对策
1 2 3
跨区域协作
特种行业具有跨区域的特点,不同地区的管理政 策、法规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加强跨区域协作, 实现统一管理。
THANK YOU
感谢观看
娱乐场所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巡查监管,确 保安全无虞。
案例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治安管理…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经验教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公众提供网络 服务,人员复杂,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
某市一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未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信息,被公安 机关依法查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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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概述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具体措施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案例分析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典型案例解析
01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概述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定义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指对旅店、刻字印铸业、信托寄卖业等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它包括对特种行业的开业、营业的治安管 理,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对特种行业治安问题的预防、发现和处理等方面的管理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措施研究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措施研究
详细描述
许可证制度包括对特种行业的申请、审核、颁证和年检等环 节,确保从业单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通过对 许可证的监管,实现对特种行业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整 改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制度
总结词
安全检查制度是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对特种行业实施定 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VS
详细描述
应急处置与预案制度包括对特种行业的场 所、设备、人员和管理等方面进行风险评 估和预测,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 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同时,加强 对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在紧 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并有效处置。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优化建议
强化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该省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方面进行了多项创新,包括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大数据平台、推出便民服务措施、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这些创新举措不仅提高了该省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水平,还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 经验。
案例三
总结词
该市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 验,探讨了有效的应对策略。
THANKS
感谢观看
详细描述
该市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突发事件应对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 ,包括建立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演练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该市应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突发事 件的能力和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决定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旅馆违反安全规定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警告通知书或传唤负责人,限期改正。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构成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结束——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25

•【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24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管理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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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十一)印刷业(包含3D打印);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管理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

(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第八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删除该条。

第十二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经营活动,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所在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单位名称。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防范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承包、受聘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人员是该单位的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二)发现违法人员或者形迹可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知识的免费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名簿。查验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经营者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设备损坏或者检修时,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典当业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60天,其他特种行业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天。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拟改变经营物品原貌的,应当在经营物品改变原貌前拍照并留存其照片。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并按照下列规定登记留存相关信息:

(一)物品为机动车的,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有电动机的还应当登记电动机号码;

(三)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绘和市政设施专用器材的,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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