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四大类码头泊位项目审批下放至省级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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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2024年码头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码头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码头安全管理规定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

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2024年码头安全管理规定(2)____年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码头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码头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24年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总结

2024年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总结

2024年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总结
____年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总结
非法码头是指未获得政府批准、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码头。

非法码头违反了国家有关码头管理的法律法规,不仅破坏了沿海环境,还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沿海管理,保护海洋资源,我国启动了非法码头整治工作。

在____年的非法码头整治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加强监督执法。

通过加强执法力量,加大对非法码头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非法码头的存在。

对于发现的非法码头,我们依法责令停工,并进行处罚。

2. 增加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非法码头的危害性以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对非法码头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积极开展非法码头整治经验交流,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

3. 加强整改力度。

对于已经发现的非法码头,我们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的,我们进行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以上措施,____年非法码头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国共关停拆除非法码头XX个,有效保护了沿海环境,减少了安全隐患。

同时,公众对非法码头的认识和关注度也得到了提高。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非法码头整治工作任重道远。

非法码头的数量庞大,整治工作需要持续加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非法码头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动非法码头整治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果。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共同推动非法码头整治工作向前发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

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国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2•【文号】交水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促进港口行业高质量发展,决定放开港口部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范船舶护航和监护使用拖轮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放开驳船取送费和特殊平舱费,实行市场调节,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驳船取送、特殊平舱作业单设项目收费。

二、加强和规范拖轮费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使用拖轮进行护航或监护。

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区内航行,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作业标准规范等要求必须使用拖轮进行护航的,拖轮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船舶在港区内航行,自愿申请使用拖轮进行护航的,拖轮费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提供方协商确定。

船舶在港区外航行,自愿申请使用拖轮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拖轮护航的,拖轮费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提供方协商确定。

大、中型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口靠泊时,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作业标准规范等要求,必须使用消拖两用船进行监护的,相关收费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成拖轮艘次计费,实际工作时间每5小时计为1拖轮艘次(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每拖轮艘次费率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

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来源 :时间 :10.02.11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 年第 5 号令)《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 5 号 2004 年)《关于印发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 586 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2 号)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2024年非法码头治理活动方案

2024年非法码头治理活动方案

2024年非法码头治理活动方案____年非法码头治理活动方案一、引言非法码头是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码头、港口设施,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非法码头的治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治理方案势在必行。

本方案旨在通过多种手段和举措,全面提升非法码头治理能力,有效遏制非法码头的增长势头。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 建立健全非法码头治理长效机制,实现对非法码头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 切实保障非法码头区域的安全和环境质量,提升港口的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 推动非法码头的良性发展,促进港口业态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2. 任务- 完善非法码头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立非法码头治理的法律基础。

- 建立完善非法码头监管机制,加强对非法码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 实施非法码头治理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码头的巡查、整治和取缔力度。

三、治理策略1. 法律法规与政策- 完善非法码头行政处罚制度,加大对非法码头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 制定相关政策,对合法码头给予优惠和扶持,鼓励非法码头依法合规化。

-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跨部门的非法码头治理工作机制。

2. 监管机制与技术手段- 建立非法码头风险评估机制,对非法码头进行风险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

- 完善非法码头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对非法码头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非法码头的监管能力,实行网上登记和实时监控。

3. 专项行动与重点整治- 实施非法码头治理专项行动,制定非法码头巡查和整治计划,集中力量对非法码头进行清理整顿。

- 重点整治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着力解决非法码头存在的建设不规范、危险品储运不当等问题。

- 加强对非法码头的常态化巡查,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形成震慑效应。

四、实施步骤1. 预备阶段- 组织力量开展非法码头的调查和摸底工作,明确非法码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岛港口岸6个泊位退出对外启用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岛港口岸6个泊位退出对外启用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岛港口岸6个泊位退出对
外启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0.29
•【字号】鲁政字〔2021〕185号
•【施行日期】2021.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岛港口岸6个泊位退出对外启用
的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石岛港口岸6个泊位退出开放管理的请示》(威政请字〔2021〕2号)收悉。

经征求中央驻鲁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意见,石岛港口岸石岛老港客运泊位、石岛老港1-3号泊位、蜊江1、2号泊位已不具备国际航行船舶进靠作业条件,批准其退出对外启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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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河北省 人 民政府 办公 厅 印发 《 河 北省 物流 业 降 本增 效专 项 行动 方 案 会 物流总成 本与 GD P比率 较 2 0 1 5年 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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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 展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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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达 ” 服务, 京 隹达 服 务 针 对 “ 最 后 一 公 1 5 %上 升 到 2 0 % 左 右 ,快 递 物 流 实 现 国
邮政快 递 P o s t a l D e l i v e r y
管理
近 日, 北京市邮政寄企 业的电动 三
轮车将统 一车身颜 色 、 标识 、 编 码 等 外 观
状, 明确 了今后 5年 交通运 输 的 发展 目
标和 重点任务 , 涉及 交通运 输 改革 、 通道
网 络 建设 、 城 际 城 市 交通 发展 、 综 合 交 通枢 纽 建设 、 绿 色 智 能 发 展 和 安 全 管 理
五” 发展规划 》 。《 规 划》 提出 了“ 十三 五”
时 期 建设 电子 商 务 发 展 框 架 的 五 大任 务。 包括加快 电子商务提 质升级 , 全 方位
波 、湖 州等 全 国 4 2个城 市 可 在 全 年 3 6 5 天 任 意 时 间 免 费 叫 京 东 快 递上 门取 货。除 了全 面 对 外 开 放 , 京 东 物 流 的下 一 步 将 是 通 过 技 术 创 新 提 升 京 东 物 流 的 智 能 化 水
全面 受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电子 商务法 ( 草 备案管理。 二是将列 入规划的新建炼油、 跨省( 区、 市) 的地方铁路、 国家高速公路、 案) 》近 日在第十 二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独 立公路桥 梁、 隧道 、 煤 炭 矿 石 油 气 专 用 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首 次审议。中国 电子 泊 位、 集 装箱专 用码头 、 内 河 航 运 航 电枢 商务协 会政策 法律委 员会副 主任阿拉 木 纽、 稀 土 矿 山开 发 、 煤制烯烃 、 煤制 甲醇、 斯指出 , 《 草案》 的审议 对于 我国 电子商务 新建汽 车( 不含纯 电动乘 法制化将是一个里程碑事件 , 电子 商 务 发 稀 土冶炼 分离、 展有法可依 ,将真正走上 法制化 的轨道 。
业 具 有 明显 促 进 作 用 。
企业物流 E n t e r p r i s e l o g i s t i c s
接货
近 日, 京 东集 团 宣 布 京 东 物 流 将 以品
京 东物 流 全 面 开 放 4 2城 市 可 上 门 ( 2 0 1 6 — 2 0 1 8年 ) 》 , 力争到 2 0 1 8年 , 全社
了统 一 的 编码 和 颜 色。 这 一 数 量 占据 了全 市 邮 政 寄 递 企业 电动 三 轮 车 9 9 % 以 上 的 比例 。 这 一 数 量 目前 也 基 本 能 满 足 本 市 每
电商 法首 审 ,行业 有法 可依 产业 链 中国铁路 总公司 为主出 资非跨境 的独立 公路 、 铁路桥梁、 隧道 项 目 , 取 消 核 准 改 为
等 方面 。
项 目目录( 2 0 1 6年本 ) 》 , 共取消 、 下放 1 7 北 京快 递 业小型 交通 工 具纳 入统 一
右。 一是将中国铁 路总公司投 资跨省 ( 区、
市) 项 目和 国 家 铁 路 网 中的 干 线 项 目 以及
特征。 目前 北京市 已有 5 7 0 0 0余辆 邮政 寄递企业 电动三轮车纳入 了统一管理 , 有
并 向交通安全委 员会进行 通报 , 对违法人
所 属 的 邮 政 寄 递 单位 进 行 责任 追 查 。
用车 ) 、 车用 发动 机、 城市道路桥梁 、 隧道 、
大 型主 题 公 园 等 项 目 , 下 放 省 级 政府 或地
2 0 1 8年 底 河 北 与 重 点 城 市 问 快 递
情报
I Ⅶ( ) i T …、
示 了 中 国 综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建 设 的现
近 日, 国务院 印发《 政府核 准 的投 资 项核准权限。经测算 , 连同2 0 1 3 、 2 0 1 4年 两次修订 , 中央 政府层面核; 隹的企业投资
项 目削减 比 例 累 计 达 到 原 总 量 的 9 0 %左
从2 0 0 0年 至 今 , 国 家 到 地 方 已经 出 台 了 很 多 电商 管 理 相 关 的行 政 法规 , 但 缺 乏法
日的派送需求。据悉 , 在今后的路面执法 中, 交警对 违法 的邮政寄 递人 员 , 除依法
处 理 之 外 ,还 要 将 其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在 案 ,
内 重 点城 市 间 4 8小 时送 达 。
京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的 比 重 由 2 0 1 5 年 的 三部 门联合 发布 《 电子 商务 “ 十 三 东 物 流 已率 先 在 全 国 7个 城 市 试 推 出 “ 推 出每 2小 时 一 个 波 次 的精 ; 隹送 达 服 近 日, 商务 部 、 中 央 网信办 、 发 展 改 里 ” 务 。 此 外 , 绍 兴 、 上 海 、 杭 州 、 金 华 、 温州、 宁 革委三部 门联合 发布 《 电子商务 “ 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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