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涉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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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昆财教[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财教〔2011〕15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倘甸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局:2010年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联文下发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过一年的实施,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昆政文〔2008〕21号)、《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昆办发〔2009〕12号)及《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安排。

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300万元。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昆明市各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市县两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

民办教育对中国教育事业的影响与启示

民办教育对中国教育事业的影响与启示

民办教育对中国教育事业的影响与启示第一章:前言随着中国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一环,逐渐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和价值。

本文将探讨民办教育对中国教育事业的影响和启示,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章:民办教育现状近几年来,民办教育的发展在我国得到了瞩目的重视,不仅增加了学生的选择空间,而且让家长有更多的选择和比较。

据统计,目前国内经营各类教育的私立学校数量已经超过1.2万所。

与此同时,民办教育在国际上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和认可。

第三章:民办教育的影响1.推动教育产业的发展:民办教育为我国教育产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民办学校的经营积极推进了教育产业的多元化,提升了教育资源的供给和质量,促进了教育的国际化。

2.提高教育质量:民办教育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丰富课程体系,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模式和教育服务,同时也推动了公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3.促进教育公平:民办教育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途径和机会,缩小了公私立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带来更多的教育公平机会。

4.促进教育创新:民办教育积极推进教育创新,通过实施不同的教育理念和方法,鼓励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将教育创新带入越来越广泛的教育领域。

第四章:民办教育的启示1.市场化:民办教育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市场导向为公办教育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公办学校的改革创新。

2.教育资源整合:民办教育的发展能够营造有利于教育资源整合,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环境,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3.教育改革:民办教育的不断发展,也为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实践路径。

教育改革应该以多元化、个性化、现代化的教育理念为核心,充分应用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模式和体系。

4.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应该更注重教育公平的实现,推进教育资源均衡,弱化教育分层,为全民受教育提供同等条件和机会。

第五章:结语综上所述,民办教育对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和启示。

《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境(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2008年统计表明,我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656所,占全市学校总数的27%,在2007年的基础上增加91所,增幅达16.1%,其中:幼儿园469所,小学98所,初中51所,高中18所,职业学校20所。

全市共有民办学校教师9393名,占全市专任教师的17%。

全市共有民办学校在校生22.8万,占全市在校生人数的21%,比2007年增加4.97万人,增幅达27.9%。

民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机构达421个。

一批规模较大、办学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正在逐步发展壮大。

2009年全市民办学校共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7.722万人,满足了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需求,有效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各类民办学校的管理中,我市实行的是分层次审批,属地管理。

国家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而原则,不能完全解决管理和促进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全省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中都存在着找不到适合、准确依据的倾向;一些县(市)区对违规办学处理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办法,在审批或年检中带有随意性;有的民办学校办学中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费管理中极易出现违反财务制度,造成办学资金流失,影响学校稳定;有的民办学校在招生中,违反国家的规定,超越办学条件和审批许可,向社会、学生虚假宣传;有的学校不顾学生安全,租用不适合办学的场地办学等,给我市民办学校的管理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

制定一部地方法规,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不但重要,而且非常必要。

(二)开展调研的情况1、市政协调研。

2008年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09年3月11日至19日,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顾问,在分管副主席的带领下,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督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强基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强基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强基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昆政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强基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昆明市普通高中强基提质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昆明市普通高中强基提质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昆发〔2008〕4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普及十三年教育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10号)精神,按照开放、改革、创新的思路,结合2009年启动的全省高中新课改,抓住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发展机遇,科学规划全市普通高中的布局布点,解决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的力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大力提升办学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2010至2012年,通过实施全市普通高中强基提质三年行动方案,大力推进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优化配置办学资源,努力拓展发展空间,有效扩大办学规模,加快基本普及十三年教育的步伐。

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布点,进一步加强区域重点学校建设,努力放大优质资源效应,基本形成辐射城乡、公办民办共同发展格局。

创新用人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校本培训和教研水平,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力推进内涵发展,整体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具体目标1.到2012年完成行动方案所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提高学校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使二类以上学校占比由2009年的57%提高到80%,一类学校占比由22%提高到40%以上。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民办学校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民办学校发育的时间较短,一些政策不够衔接配套,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306)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2001] 297号)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 3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民办学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坑称为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

民办学校包括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应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审批和登记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20〕4号)精神,地方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建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引资者;投资新建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外)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

包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奖励标准1.对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7‰给予奖励。

2.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按10%的比例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

3.对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校(园)生(幼儿)规模实施年度奖励:办学条件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并且在园幼儿规模达300-500人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5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办学条件达到省二级高完中标准以上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并且在校生规模达900—1200人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1200人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办学条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并且在校生规模达1000—1500人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1500人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1.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被聘用代课工作。

2.近年来,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面临困扰,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亟待落实。

本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具体内容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义务: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方式:(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选择个人参保或由其所在民办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如选择由所在民办学校代办养老保险事宜,则应与学校签订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和时间。

3.养老保险费标准:(1)养老保险费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规定缴纳。

(2)学校代办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4.养老金待遇:(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满足法定退休条件后,享受与当地公办教师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按时支付给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五、工作责任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落实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义务。

2.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代课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3.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享受养老金待遇。

4.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服务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养老金,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政府、学校及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之间养老保险事宜的基本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昆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7日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一、调控开发供应(一)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

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计划。

(二)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研究调整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审议。

2024年云南昆明市中考一模道德与法治试卷

2024年云南昆明市中考一模道德与法治试卷

2024年昆明市初中学业质量诊断性检测道德与法治试题卷(全卷三个大题,共28个小题,共8页:满分100分,考试用时75分钟)注意事项:1.本卷为试题卷。

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解题作答,答案应书写在答题卡的相应位置上,在试题卷,草稿纸上作答无效2.考试结束后,请将试题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Ⅰ卷(选择题,共48分)一、选择题(请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涂,每小题2 分,共48分)1.青春,是生命旅途中一个崭新的起点,是人生画卷中最华美的篇章。

这启示我们( )A.把握当下,珍惜青春B.特立独行,创造青春C.及时享乐,不负青春D.我行我素,放飞青春2.16 岁的邓小平遇见了 22 岁的周恩来,两位风华正茂的中国青年从此结为至交,一起学习和传播新思想。

这一故事告诉我们( )A.己所不欲,勿施于人B.知人者智,自知者明C.交友投分,切磨箴规D.敏而好学,不耻下问3.小昆的演讲赢得了同学们阵阵掌声,但老师认为其演讲内容还不够深刻,于是他对自己产生了怀疑。

据此,你认为他应该( )A.欣赏自己,质疑他人B.冷静分析,正确对待C.保持独立,完全否定D.虚心听取,全盘接受4.积极的情绪价值可以滋养自己,也可治愈别人。

对此,你的建议是( )A.肆意宣泄是调节情绪的最佳办法B.拒绝负面情绪,不与其他人沟通C.学会理智生活,不表达任何情绪D.要调控情绪,帮助他人改善情绪5.习近平总书记寄语广大教师以教育家为榜样,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

据此,对教师这一职业认识正确的有( )①时代的发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②教师对于建设教育强国有重要意义③教师是学生成长成才过程的决定者④教师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引路人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6.九年级(1) 班的几位同学就尊重的话题进行交流,大家各抒己见。

对于同学们的观点,你赞成的有( )①“我们应该尊重大自然”②“爱护动物也是尊重生命的表现”③“我们应该尊重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④“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的人才值得尊重”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7.外卖小哥杨磊捡到十万元巨款不为所动,毫不犹豫,归还失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昆政办[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云政复[2003]4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和强化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及时征缴,按时足额发放,顺利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在昆明市开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任务,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云政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部署和要求,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坚持完善与开发同步、科技与管理并举的方针;坚持效能原则,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严格监管;各相关部门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扎实工作,规范运作,构建符合社会保障工作发展方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运作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按照科技加管理的要求,通过统一征收试点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一征管政策和征管模式,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昆人社通[2010]24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昆人社通〔2010〕249号)局各处(室)、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厅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08〕168号)的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机构改革后,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职责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范光华地址:昆明市民航路301号电话:************3365577邮编:650041二、执法职责: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指导监督职业中介机构,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指导,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昆政办〔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政治担当。

10件惠企实事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要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持续打通要素保障难点堵点,破除“中梗阻”问题的具体途径。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惠企实事作为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持续擦亮“四季如春营商环境”昆明品牌。

二、扛牢主体责任。

各主责单位要聚焦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深入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认真践行“三法三化”,科学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推动各责任单位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以工作实绩让经营主体有感有得。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惠企实事的发布、解读和宣传,着力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处处彰显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一、建设21个“惠企服务专区”,助企共享发展红利年度目标:制定《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组织市级各部门编制“一单两库”(惠企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政策库”、“企业库”),上线“昆明政商直通车”微信小程序;建设21个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服务专区”,实现线下一站办理,解决企业对惠企政策“不知晓”、“不理解”、“不会办”等问题。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整合教育资源,规范我市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管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及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属地范围内公办学校与昆明市区域内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

第三条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基本条件为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

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可以选择解除聘用合同(辞职)或流动的方式。

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给予一年的适应期。

第四条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封存与原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

原单位按程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为其办理涉及人事管理的事项,停发其工资。

第五条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与任教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任教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任教学校解决。

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任教年限视同为履行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

第六条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或愿到其他民办学校的,经原单位同意后,可与民办学校续签劳动合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昆政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支持和规范昆明市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以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完善符合昆明市实际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现云南“三个定位”发展目标,奋力开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局面提供人才保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昆政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8日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经济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推进“六个春城”建设中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增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提升“8+N”产业链发展水平。

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

以“链长制”为抓手,推进工业强市、贸易富市、旅游兴市、金融活市走深走实。

实行“一链一策”,集中要素资源,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向重点产业链汇聚。

针对重点产业急需关键核心人才,创新制定一批具有吸引力的措施,不断壮大产业人才资源总量。

积极发挥链主企业主导作用,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增强合作,鼓励各产业联盟间开展产销对接,共同规划和投资建设上下游配套的产业基地,逐步构建“以链主为主导、链长为协助、市场为导向”的产业链发展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二)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助推发展新质生产力。

支持企业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精准服务激发驻昆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确保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稳定增长。

开展产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攻关,突破一批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云南昆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云南昆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举⾏《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为增强⾏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政决策⾏为,切实保障⼈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教育局决定就《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听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听证事项对《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时间听证会拟定于2014年7⽉31⽇(星期四)下午2:00举⾏。

三、听证代表、旁听⼈名额及产⽣⽅式(⼀)听证代表名额及产⽣⽅式、听证代表名额为15—20⼈,其中:1.本市年满18周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团体从事或者关注民办教育改⾰与发展的有关⼈员10-15⼈,从申请报名⼈员中选择确定。

2.本市⼈⼤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员、法律⼯作者或者专家3-5⼈。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员不⾜时,由市教育局从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中邀请产⽣。

(⼆)听证旁听⼈听证旁听⼈名额为5⼈以内,由市教育局从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未被选取的⼈员或者邀请⼈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式和要求凡在本市居住或⼯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本公告发布之⽇起,均可向市教育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报名截⽌时间为2014年7⽉22⽇17:00时前。

报名采⽤信函、传真和上报名⽅式,报名统⼀使⽤《听证会报名表》(附后)。

信函报名请函寄⾄昆明市级⾏政中⼼8号楼588室昆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011);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63182686;上报名请登录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昆明市教育局窗⼝或昆明教育信息港(址:),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电⼦邮件发送⾄**************。

报名⼈应当写明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化程度、公民⾝份证号码、⼯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发展比较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发展比较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发展比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石,也在持续改革与发展。

而在中国,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成为了两种主要的教育模式。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比较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发展情况。

首先,从办学属性上来看,公办教育是由政府出资办学,面向全体学生,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而民办教育则是由民间投资办学,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市场需求来选择办学项目。

由于公办教育的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可以提供相对更好的教育质量与资源,而民办教育则更加注重市场反馈,灵活适应多样化的需求。

公办教育注重的是全面发展,而民办教育则更注重个性发展。

其次,在师资力量上,公办教育享有着更多的资源和优厚待遇,相应地,他们能够吸引到更多有实力和经验的教师资源。

这些教师在公立学校教书育人,并得到相应的培训和进修,提升教学水平。

而民办教育的教师队伍相对较弱,主要是由于薪酬和福利待遇无法与公办教育相媲美,这导致了民办教育在培训和引进优秀教师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然而,民办教育在尝试各种创新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理念上,也能够吸引到一些有特色和创造力的教师,给学生带来不同的教育体验。

再者,在教育质量上,公办教育一直以来都具有较高的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是广大家长和学生们理想的选择。

这主要是因为公办教育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培养机会,通过政府的资金支持,他们能够提供一流的教学设备、图书馆、实验室等,以及丰富的课外活动和社团组织。

而民办教育则不同,它面临着人才引进的问题,往往无法和公办学校相提并论。

但是,民办教育的一些特色项目和教学方法,如国际教育、双语教学、艺术特长班等,吸引了一些有特殊需求和兴趣的学生。

最后,在学费方面,公办教育是由政府出资办学,学生只需支付相对较低的学费,甚至有免费教育政策。

而民办教育则需要家长自费支付学费,这会给一些家庭造成经济负担。

然而,由于民办教育更加注重个性发展和提供特色教育,一些家长还是愿意为了子女的教育选择付费的民办教育。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昆政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昆明市企业特困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两个医改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保障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参保方式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也可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享受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的,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户口册》及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申领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缴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按1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帐户的划入标准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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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昆人社通〔2010〕155 号关于印发实施《昆明市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涉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教育局,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 号)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昆明市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涉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 1 -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 2 - 昆明市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涉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保障学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校教师社会保险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促进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之间合理流动。

教师流动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教师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同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民办学校凭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附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原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民办学校教师,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地封存,原缴费年限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达到退休条件时,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和调整养老金,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回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累计合并计算,按企业职工 - 3 - 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和调整养老金。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辅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计发办法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公办学校的教师经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公办学校教师身份性质保持不变,人事关系交由属地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代理。

任教期间,民办学校按同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单位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达到退休条件时,仍按原公办学校有关政策享受退休待遇。

第六条民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到公办学校任教,按公办学校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执行。

第七条教师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与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同转移,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达到退休条件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

第三章第八条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民办学校教职工应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病医疗统筹。

民办学校教师在聘用
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第九条民办学校教师在聘用期间,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统筹。

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 - 4 - 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辅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从新参保的缴费时间计算。

参保职工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到单位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取得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第十三条各县(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5 - 主题词:劳动保障教育改革△社会保险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 年 7 月 16 日印 (共 5 份)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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