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法重点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九)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九) 财产继承1.有限合伙人死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债务(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三)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三)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3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3.4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吐血整理
2017中级经济基础知识要点汇总第一部分经济学第一章市场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1.需求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价格条件下,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2.影响需求变动的基本因素:消费者偏好、消费者的个人收、产品价格、替代品的价格、互补品的价格、预期、其他因素3.影响需求最关键的因素还是:该商品本身的价格4.市场供给是所有生产者供给的总和5.影响供给的因素主要有:产品价格、生产成本、生产技术、预期、相关产品的价格、其他因素,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以及国家政策等6.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供给量和市场价格呈正向关系变化7.需求价格弹性指,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是需求量变动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的比率8.通常可以把需求价格弹性分为三种:1)当需求变量百分数大于价格变动百分数,需求弹性大于1时,叫做需求富有弹性或高弹性;2)当需求变量百分数等于价格变动百分数,需求弹性等于1时,叫做需求单一弹性;3)当需求变量百分数小于价格变动百分数,需求弹性小于1时,叫做需求缺乏弹性;9.影响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替代品的数量和相近程度、商品的重要性、商品用途的多少、时间与需求价格弹性的大小至关重要10.影响供给价格弹性的因素:时间是决定供给弹性的首要因素、资金有机构成不同影响供给弹性的大小、供给弹性还受生产周期和自然条件的影响、投入品替代性大小和相似程度对供给弹性的影响也很大11.消费者收入变动与需求的变动呈同方向变化。
价格与需求之间的这种呈反向变化的关系,就叫需求规律。
12.供给与价格之间呈同方向变化关系。
价格与供给之间的这种呈同向变化的关系,就叫供给规律。
1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价格降低,供给将减少。
供给曲线是一条从左下方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14.市场需求不变,供给的变动将引起均衡价格反方向变动,均衡数量同方向变动;市场供给不变,需求的变动将引起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同方向变动。
15.在我国,实行最高限价属于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干预措施。
2017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三)
2017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三) 追索权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1)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表3.追索金额(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所有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1.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017中级 经济基础知识 第六部分 法律 笔记
2017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笔记三十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1、“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传统法律体系的民法商法、近代的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法律对经济调整经历三个阶段:①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②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的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民法、刑法、刑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③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的法律体系①民商法。
它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
民事主体制度、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2)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在法律上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
4)民事责任制度。
主要体现在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
②经济法。
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1)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如企业市场准入、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银行业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2)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3)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
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重点提示:P代表教材页码,如P1代表教材的第1页,教材版本见尾页。
P11 2.(1)第四行:无行为……精神病人;倒数第三行:完全民事……来源的公民,P13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下面一段的前两句:这是……区别。
(五)的1.的(1)-(6)均第一句P14(六)2、(1)和(2)的第一句P16(四)2.滥用代理权是禁止:下面两段。
P16-P17:P16最下面(五)的整段的(1)、(2)、(3)P19(三)下面一段的第二句、第三句:这就是……裁的。
和最后两句:因此……纠纷。
P20首段第三行的:(1)、(2)、(3)。
第五段:当事人……续审理。
P21 2.下面第二段的:(1)、(2)、(3)、(4)P23第二段:(1)、(2)、(3)、(5)的第一句。
倒数第二段的第一句:两个以上……法院管辖。
P25 2.第五行:当事人不……提起上诉。
P26 3.下面的第二点整段;(五)第一段对发生法律效力……为2年。
;第三段整段P27 2.下面第二段整段;(二)第一段整段;第二段1.2.3.4.P28第二行一句:一般普通……的时效。
第四行:向人民……除外。
(1)的①②③④。
(2)下一段:是十二条规定……4年。
P29:(2)(3)P31(2)①根据《民……由有:下面第三段均第一句。
②第二句诉讼时效……时效期间。
3、第一句和第四句。
P38(三)第一句:根据……依法登记。
P40 3.减少注……更登记;4.第二句全句和最后一句全句;5.全句;6.第二句:公式合并……申请登记P43 3.公司章程……具有约束力。
P47第一段(1)(2)(3);2.第三句:代表……会议。
3.倒数第三行: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P48(二)1.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长、副……连任;2.(2)(3)(4)(8)(9)(10)P49最后一段的:第一、三、五三句话P50第一行:监事……连任;2.(4)(5)全句;3.第一句全句P53 开头第一段最后一句高级管理……其他人员。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法主体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法主体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考点3:经济法主体资格与种类★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叫做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考点4: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017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五)
2017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五) 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1)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012年多选题)代位权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1.可撤销的行为(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解释1】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七)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配股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解释】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公开增发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1)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2017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中的知识点有很多,如何高效快速的复习好这些知识点呢?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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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A
知识点: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律的概念
狭义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
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不是社会各阶级意志的体现,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3)_毙考题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3)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汇总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条款具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解释】(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释】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利益原则(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湖南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复习笔记
2017年湖南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复习笔记(1)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的界定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境外注册成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
二是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具体缴税则分别作出规定:(1)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取得境内所得要按25%的税率缴税。
同时规定,对这些场所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如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也要按25%缴税。
(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则按10%缴税,同时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部分也要按10%缴税。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1.国有资产的概念及其类型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这里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不仅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属于国家的债权、无形财产等财产权益。
在中国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国有资产的类型多样,包括:(1)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有开发价值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2)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资形成的财产权益。
(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以拨款或其他形式投入到非经营性领域形成的财产权益。
2.企业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在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指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2017经济法重点知识
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知识点:出资(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知识点: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1.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3.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客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权等)。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1)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完整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的订立1.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2017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六)
2017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六) 质押1.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押(1)有价证券:交付(登记)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登记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登记设立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不能质押。
留置权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定金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罚则的适用(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017年中级经济法必看考点总结(考前反复看的考点)
在2015年基础上扩大无纸化试点范围;未开展无纸化试点的地区采用纸笔方式。
注:判断题:看清“游戏规则”选对得1分,选错倒扣0.5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
本类题最低得分“零分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下面小编整理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解散诉讼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诉讼(1)股东(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例题·判断题】甲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的15%。
甲股东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答案】×【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情形的是()。
A.甲公司连续2年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B.乙公司由大股东控制,连续4年不分配利润C.丙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持续3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D.丁公司2年来一直拒绝小股东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答案】C【解析】(1)选项ABD: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选项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017年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重点(中级)
2017年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重点(中级),第一章市场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第一节、市场需求(一)需求的含义1、需求: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价格条件下,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
需求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二者缺一不可。
一是购买的欲望;二是购买的能力,即有支付能力。
2、市场需求:在一定时间内、一定价格条件下和一定的市场上所有的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
市场需求是消费者需求的总和。
(二)决定需求的基本因素需求曲线:需求和价格关系的曲线。
横轴表示需求量(Q),纵轴表示价格(P),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P第二节、市场供给(一)供给的含义和影响供给的因素1、供给:指某一时间内和一定的价格水平下,生产者愿意并可能为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
2、市场供给是所有生产者供给的总和。
3、影响供给的因素主要有:(1)产品价格。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产品自身的价格和其供给的变动成正方向变化。
(2)生产成本。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产品自身的成本和其供给的变动成反方向变化。
(3)生产技术。
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生产成本并进而影响供给。
(4)预期。
(5)相关产品的价格。
(6)其他因素。
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以及国家政策等。
(二)、供给曲线1、供给规律: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供给量和市场价格呈正向关系。
一般来说,市场价格越高,供给量越大;市场价格越低,供给量减少。
2、供给曲线:表示供给和价格之间关系的曲线,供给曲线是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
第三节、均衡价格(一)、均衡价格的形成和变动均衡价格是市场供给力量和需求力量相互抵消时所达到的价格水平,即供给量和需求量相等时的价格,此时的供求数量为均衡数量。
在实际生活中,供求十分活跃,经常发生变化,所以任何市场上供求平衡都是偶然的、暂时的、相对的。
(二)均衡价格模型的应用最高限价保护价格(最低限价、支持价格)含义由政府为某种产品规定一个具体的价格,市场交易只能在这一价格之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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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法定原则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绩效原则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公开原则完整性原则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1)中央预(5)乡、民族乡、镇预算。
全国总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监督权审查和批准权预算管理职权(★)国务院的预算管预算编制权报告权(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预算体系(五级)政府预算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职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权,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只能用于公不救助原则的支出;,并对本级政府财批准前(“预算空会议举行的45日前(★)③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1)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2)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3)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预算支出的组织执行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1)国库是预算执行的中介环节,无论是预算收入还是预算支出,均(2)一级预算对应一级国库。
(3)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5)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2)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1)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2)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报告,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2)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4)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兼职限制(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决算(★)权力机关对预算的监督政府机关对预算的监督预算监督(★)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预算调整的程序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2)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会计核算的基础(4)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预算预备费国库制度预算空白期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1)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重要国独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关联方的界定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信息披露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正式披露信息时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①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不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信息披露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①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②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2017年新增)(★★)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企业产权转让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审批非公开增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对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企业增资(1)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5受让方的确定非公开协议转让转让价格的确定审批②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单位书面同意。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调整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的管理者(★)与关联方的交易(★)(1)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①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③企业原股东增资。
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信息披露(1)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2)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1.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收(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报经同级财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虚假陈述在包装、装潢或者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1)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广告的可识别性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1)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4)第三人明知上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1)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3)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损害竞争对手诋毁商誉行为(★)虚假广告仿冒 欺骗性标示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审核批准审批企业资产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公开增资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3.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
四专利法律制度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统称为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1)科学发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