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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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警察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警察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据报道,近日上海警方展开了一次打击盗窃团伙的专项行动,最后共抓获65人,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

但在全市五处抓捕点中,仅在某小区就至少有6处房间被错破门而入,30人被惊扰,其中12人被错拷,8人被带走后放回。

媒体因此称之为“乌龙剿匪”。

(详细)警察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保一方平安”。

如果权力被滥用,就会出现一方平安反被扰乱的情形。

近年来,警察权滥用的个案在媒体上时有可见,上海的这起“乌龙案”,不能不再次引起我们的对警察权力边界问题的思考。

银都路2688弄部分被抓捕对象名单。

一、限制警察权,因为它太过强大1.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此消彼长在所有的公共权力中,警察权是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也最让人所后怕的。

警察权相比其它行政权力,是具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国家行政权力,它享有制约、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与自由的多项权力,比其它行政权力更具有膨胀性、侵犯性。

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

既然警察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对自由造成妨碍,那么,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就十分合理且必要。

如果不对警察执法进行必要的规范,那么警察权扩张滥用将是必然的。

警察权扩张和滥用的恶果不仅损害公民合法权利,而且会将社会自由和秩序拉入万劫不复的对立状态。

“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邓女士与丈夫在家中就寝时,遭遇3名便衣民警破门而入查“娼”。

二、警察权应遵循的四原则由此可见,存在一个警察权的悖论: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需的,而超出这种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

如何勘定警察权的边界,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在世界各国,一般认为,警察权的行使必须遵守以下的原则:1、公共原则,是指警察权行使具有一定边界,只有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权,而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不得介入,这是警察权行使的首要原则。

警察权

警察权







2、在我国,除最广义的警察权概念外,警察权应当属于行政权。 第一,我国习惯不严格区分执行权与行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85条及第105条都将执行与行政的角色合一,警察权在很大程度上 就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警察权应当属于执行权或行政权。 第二,警察权是国家主动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权力, 即使行使部分刑事司法职能,也仅仅是代表国家调查取证、控制犯罪 嫌疑人,为刑事起诉做准备,在本质上和对法律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 司法权有别,在特征上更接近于行政权。 第三,警察权在组织机制方面呈现出典型的行政性,从上下级关系上 看,行使警察权的警察个体和组织必须服从和接受来自上级的领导、 指挥和命令,其与上级之间是一种上命下从、上下隶属的关系;行使 警察权的有关单位,除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外,也都属于行政机关或 行政机构。 此外,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正式承认“司法权”,只有检察权和审判 权,显然警察权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者,认定警察权属于司法权,于 法无据。 因此,我国内地,警察权应当属于行政权。但是警察权又是特殊的行 政权组成部分,它具有国家权力性、法定性、基础性、特殊强制性等 特性,同时肩负着国家安全保卫、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活动等多 种职能,在性质、范围和形态上都与行政权力的一般部门存在区别。

第二,在权力配臵的法律位阶方面,警察权属于宪法调整的范畴,需要用宪法来调整, 强调的是保障人权和法治的基本精神;警察职权属于部门法调整的范畴,由规定国家 对具体部门职权的法律来规范和制约。
据此,在内容要求方面,警察权体现的是一种抽象的国家意志,因此可根据治理国家 的需要,来确定它的内容;警察职权是警察权的具体化,因此需要用法律来确定警察 职权的具体配臵主体、内容、范围和界限。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公安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明确了公安机关和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中的权力和职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警察的权力与职责、治安维护的方式与手段以及改进治安维护的措施等。

一、警察的权力与职责根据公安法,警察是公安机关内的执法人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等职责。

警察具有一定的权限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侦查权力:警察有权展开犯罪侦查活动,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审讯犯罪嫌疑人等。

在侦查活动中,警察需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2. 管制权力: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时具有一定的管制权力,可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进行限制、拘留、逮捕等措施。

但警察在行使管制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执行职权:警察有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警察在执行职权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和依法行事的原则。

二、治安维护的方式与手段治安维护是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警察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施治安维护工作。

以下是常见的治安维护方式:1. 巡逻防控:警察通过巡逻、警戒等方式,增强对社会治安情况的监控和掌握,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2. 网络治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警察通过技术手段、网络监控等手段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控,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

3. 治安巡查:警察通过定期巡查公共场所、道路和社区等地,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4. 治安教育:警察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宣传、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改进治安维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我国不断推进公安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在治安维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1. 加强警察培训:通过加强警察职业培训,提高警察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增强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

2. 完善科技手段:引入高新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提升治安维护的效率和精准度,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2018-2019-浅析警察权的行使-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浅析警察权的行使-范文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警察权的行使一、警察权的性质对于治安行政管理权的性质,它是警察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力,从该职权内容上的行政性上可以看出,它应当属于行政权。

对于刑事侦查权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其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的权力,但这样的性质定位不能够使我们认识到权力的本质属性,不能够揭示权力在行使中的原则。

比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特征就可以明显发现,刑事侦查权事实上是属于行政权的。

首先,司法权的消极被动性与行政权的积极主动性,刑事侦查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力,它要求侦查机关及时高效地介入公民的生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为目标,积极主动出击以预防犯罪、侦破犯罪、打击犯罪。

其次,司法的中立性与行政的倾向国家性,警察在侦查活动中不是中立于政府和当事人之间的,而是代表政府一方对影响社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追诉活动,以维护政府对社会的统治。

再次,司法权的独立性和行政权的非独立性,行使侦查权的警察个体和组织不是独立于其他警察和上级,而是必须服从和接受来自上级的领导与指挥、命令,是一种上命下从、上下隶属的关系。

最后,司法的终局性和行政的非终局性,刑事警察对被追诉者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受中立机构的审查和裁决而不能由自己作最终的裁决。

综上所述,警察行使的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在性质上均属于行政权,即警察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

二、警察权的滥用警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除具有行政权的一般特征外,是具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国家行政权力,它能制约、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它比任何其他行政权力更具有膨胀性、扩张性、攻击性和侵犯性。

警察权的行使是维护国家利益,是对秩序价值的追求,是与之相对的公民权作出让步的结果,公民权追求的是个人的自由价值。

司法警察的权利与义务

司法警察的权利与义务

司法警察的权利与义务司法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力量,在履行职责时拥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司法警察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1. 搜查权利: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行搜查。

这是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发现、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司法警察在搜查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2. 逮捕权利: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逮捕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确保逮捕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且应当尊重被逮捕者的人权。

3. 监管权利: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权监管被捕或拘留的人员。

监管过程中,司法警察有权对被监管人进行管理和保护,同时应当尊重其基本人权,确保不受虐待或虐待的行为。

4. 证人传唤权利:司法警察在调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传唤涉案证人。

这是为了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获取证据,司法警察在传唤证人时应当尊重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传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违法行为。

这包括阻止暴力犯罪、保护受害者和保护社会安全等。

司法警察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义务1. 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法律权威的义务:司法警察作为执法者,有义务维护社会安全,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权。

只有通过履行这一义务,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感。

2. 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的义务:司法警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行使权力。

只有在法律和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司法警察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3. 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的义务: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尊重被逮捕、拘留、监管人员的人权,确保不受虐待或虐待。

同时,在执行职务时,也必须保护当事人的人权,不得滥用职权。

4. 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的义务:司法警察除了执行执法任务外,还有义务向遇到困难的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

这体现着司法警察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谈论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取向

谈论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取向

论文关键词:警察权;权力本位;权利本位;职责本位论文摘要: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基本法律关系是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警察执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应以权利本位为基础,实现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理性、动态的平衡。

同时,为了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必须把职责本位作为警察执法的价值取向,从而使警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一、警察权的界说警察行政执法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

因此,警察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分支。

警察执法的外在表现即警察权的运行。

警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

国外警察学认为:警察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或称固有权)中的自卫权和管辖权,又属于一般的统治权和管理权。

狭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实现享有的权力范围,也就是警察职权1(P75)。

警察权是国家赋予的,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和分设形态,是警察依法取得并依法在警务活动中实施的权力。

所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它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具有支配和要求服从的性质。

警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行政权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社会性。

任何权力在产生初期,总是基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因此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需要的权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管理权,它要求权力的掌握者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社会公众谋利益,这就是权力的社会性。

但社会性权力不可能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行使,只能由一小部分人代表公众行使,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权力和使用权力的人就从权力主体中分离出来,构成了权力的内在矛盾性。

其矛盾性在警察内部即表现为:行使权力的社会性与占社会成员极少数的警察的对立统一。

一方面,权力的社会性要求它的掌握者(警察)必须运用手中的权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这必然会产生出“公”;另一方面,权力又是与掌权者个人(警察)及其所在集团(警察机构)的利益相联系的,权力的个人占有,很容易使掌握权力的人将权力视作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这就必然会产生“私”。

警察权

警察权

“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

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

它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完成警察任务的保证。

它在社会中实际运作状态,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

而公民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它包括生命、自由与财产三大基本权利。

它是人的尊严与地位的体现,同样标志着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

警察权与公民权利密不可分,警察权的行使离不开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实现又离不开警察权的保障。

两者既对立又统一。

随意扩大和延伸警察权,导致警察权的滥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来个正本清源,防止警察权侵犯公民权利。

”--《警察权与公民权》所谓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

警察权源于国家的赋予,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和分设形态,是警察机关依法取得并依法在警务活动中实施的权力。

由于警察权的性质,既具有行政执法权,也具有刑事侦查权,其涉及面非常广泛,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警察权应具有的作用,又要防止警察权的滥用。

浅谈警察权的使用一、对警察权基本特征的认识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家意志,权力的来源和权力作用的后果均归属于国家。

依权力分立理论,国家权力从总体上可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警察权被认为是国家权力分工的一种具体类型。

警察权从其性质上看,它运用于警务活动领域,主要是一种执行权,这与立法权、司法权以及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权是有区别的;从行使权力的机关看,警察权的主体是国家警察机关。

但是,警察权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它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立法活动可以规定警察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警察权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使;警察权在具体形式和适用对象上,具有一定的刑事司法性质,主要反映在警察刑事职能方面;警察权还其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体现了国家警察行政管理职能。

警察权是最需要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公权

警察权是最需要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公权

警察权是最需要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公权警察权是最需要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公权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近日报道:今年的6月26日晚,在湖南省溆浦县发生了这样一起严重的溆浦县暴力事件,溆浦县公路养路征稽所八名工作人员被殴打,三名伤重者至今住院不起,而这便是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的民警暴力抗法的结果。

这些民警不仅当场暴力阻止养路征稽所执法,而且事后封锁溆浦县各主要路口,见到路政标志的车辆就拦车抓人;在众目睽睽下,持枪拿棒冲向了县养路费征稽所对里面的工作人员脚踢拳打、横加施暴。

警察欺压百姓的事件时有发生,因为在权力与权利的对话中,权力总是占于上风。

但是警察欺压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事件倒是少有听见,因为权力与权力都是同属于政府的领导,目的都是为了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本不应该发生冲突。

然而,事实上行政机关并不总是为行政管理的一方,当它在不属于其管理的领域也是行政相对人,也要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如公安局建设楼房也要得到批准,当然由此矛盾就有可能产生。

一个严格执法和守法的行政机关是不可能与管理它的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更不可能欺压管理它的行政机关。

但是,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却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动用自身的权力对抗正当的执法行为,这是缘由权力与权力之间并不对等,警察权掌有比一般行政机关更为特殊、重要的公权,因而在权力与权力的对话中,警察权无疑要占上风。

相比一些行政机关还强制执行权都没有而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言,警察权无疑是显赫的行政公权。

警察权不仅享有强制执行权,对于它自身作出的决定无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少数几个享有行政权和和司法权力的行政机关,它具有进行治安管理的行政权力,也具有进行刑事案件侦查的司法权力;它是少数几个具有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权力行政机关,它可以对公民进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可以对公民进行刑事拘留;它还是少数几个享有合法配置枪支武器的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时,它可以使用武器来确保公务的有效进行;警察权也是唯一的涉及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带“全能型”的行政机关。

自考警察伦理学考试重点

自考警察伦理学考试重点

自考警察伦理学考试重点1伦理学是一门专门研究社会道德现象、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从总体上和联系上考察各类道德现象,是道德问题的系统化和理论。

2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由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意识、规范和实践活动的总和。

3职业伦理学又称职业道德学,是研究各种职业道德的科学,是既从总体方面,又从部门方面研究职业道德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

考试大4警察伦理学是关于警察道德问题的学说,它以警察的全部道德现象为其研究对象,并从中揭示警察道德的产生、本质、作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它是警察道德的理论化和系统化。

5中国旧警察,泛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警察产生之前的所有剥削阶级的警察,包产中国古代兼有警察职能的官吏和近代的专职警察。

6警察道德的本质是指警察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本质属性,是警察道德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和警察道德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规律性的总和。

7警察权力(广)指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它属于国家的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国家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决策权和执行权,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工具。

(侠)即警察职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可运用的一定手段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8人权是指社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经过法律和道德承认并保障其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

9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调整个人与整体利益的根本指导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衡量个人行为和品质的重要道德标准。

10个人主义是一种崇尚个人自由、个人价值、个人利益至上的社会哲学和道德原则,它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界约束的个人或自我,在西方社会有着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历史背景。

11人民警察道德基本原则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处理各种职业道德关系时应遵循的根本准则,是衡量人民警察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

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与防范措施近年来,民警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滥用权力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探讨民警执法中存在的权力滥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执法公正、服务民众。

一、权力滥用的现象1. 超范围执法在执行任务时,一些民警会超越自身职责范围,擅自干涉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个人和私人财物的非法搜索、非法查封、非法扣押等行为。

这种超范围执法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也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

2. 权力寻租由于执法过程中的权力优势,一些民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滥用职权以谋求个人利益。

例如,利用执法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败坏了警察形象。

3. 人身侵害个别民警未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人员进行虐待、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这种人身侵害不仅违反了执法程序的要求,也损害了民警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权力滥用的危害1. 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权力滥用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个人财产遭受侵犯,人身自由受限,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

2. 挫伤社会公正权力滥用破坏了执法公正,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逍遥法外,公民难以获得应有的保护。

这影响到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环境,降低了公众对社会正义的信任感。

3. 危害国家形象在国际交往中,权力滥用问题也会影响国家的形象。

如果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对国内投资环境的不信任,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执法规范培训对民警进行执法规范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使其清楚自身的权责边界,严守执法纪律。

通过培训和考核,有效减少权力滥用的发生。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记录。

利用摄像技术、录音设备等手段,获取执法过程的证据,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民众对民警执法行为的投诉。

警察伦理学名词解释

警察伦理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伦理学:就是从整体上和联系上考察各类道德现象,是一门专门研究社会道德现象·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道德问题的系统化和理论化。

2道德: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由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意识·规范和实践活动的总合。

3伦理:指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道理和规则。

4职业伦理学:又称职业道德学,是研究各种职业道德的科学,是既从整体方面,又从部门方面研究职业道德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

5职业道德:是对从事正当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的特殊道德要求。

6警察伦理学:是关于警察道德问题的学说,它以警察的全部道德现象为其研究对象,并从中揭示警察道德的产生·本质·作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它是警察道德的理论化和系统化。

7警察道德现象:是指人民警察在其道德生活中的一切表现形式。

它是由人民警察的职业生活所决定的,体现人民警察与他人,与国家·政党·集体·人民群众等各种道德关系的所有活动方式,是警察道德关系的外在表现。

8警察道德意识现象:是指在警察道德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影响警察道德行为的各种道德心理·观念·情感·意志·信念和道德理论体系的总称。

9·警察道德规范现象:是指评价·指导警察个体和群体行为的一系列道德准则。

10·警察道德活动现象: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察道德意识·警察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指导下的个体行为和群体活动,是警察道德意识现象和规范现象相统一的结果。

1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就是坚持用马克思的伦理思想·伦理观点来指导警察伦理学的理论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指导下所总结·概括出来的人民警察的道德理论·道德原则和规范去指导和调控人民警察的道德实践和人民警察个人的道德行为。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在这个世界上,警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法律和秩序,并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作为执法部门的代表,警察有一定的权力来执行法律,但这也意味着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在此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警察的职责和权力,并强调他们如何在执行任务时遵守法律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性。

一、警察的职责警察的职责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执行任务时,他们可以执行以下职责:1.保卫社区安全警察的首要职责是保护社区安全,他们必须迅速响应紧急情况,处理突发事件,并与社区合作确保公共地区的安全。

此外,警察还需要参与社区教育和安全计划,以有效预防犯罪并保护社区安全。

2.执行法律和司法程序警察可以执行法律程序并进行必要的逮捕,同时还应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在执行审判过程中,他们需要秉持公正无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证人和当事人的利益。

3.维护治安和防止犯罪警察还需要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治安维护工作,他们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例如税务机构、边境管制等等。

除此之外,他们还需要采取措施来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例如监控摄像头、巡逻等等,以有效预防犯罪并维护社会安全。

二、警察的权力在执行任务时,警察还拥有特定的权力,以保障他们的任务的顺利完成。

这些权力包括:1.逮捕权警察可以在必要时逮捕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逮捕必须遵循程序并在必要时,需要事先取得批准。

2.搜索权警察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搜查嫌疑人、车辆或住所以寻找证据并保护社区。

此外,他们还需遵循程序并获得审查员的授权。

3.扣押权警察可以扣押相关物品来收集证据,此时需要严格遵循程序并依法保护相关人员和物品的权益。

警察拥有一定的权力来执行任务,但同时他们必须始终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他们必须保证公正和无私,并始终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

此外,警察还应遵守适当的程序并对所有行动负责,以确保执行任务的合法性。

三、如何遵守职业道德并保护公民权利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应始终秉持职业道德,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

关于警察权力的思考

关于警察权力的思考

关于警察权力的思考作者:刘林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3期摘要权力和职责是相对的、平衡的,有权必有责。

警察权力作为一种权力也是意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该行为引起后果的责任,行使某种权力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这也符合权力具有相对性的原理。

“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滥用,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当前,我国警察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了警察执法的公信力,如何正确的认识这些问题,并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法迫在眉睫。

关键词警察行政职权警察行使职权特权思想程序正当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86-02一、警察权力概述(一)警察权力的定义按《英汉辞海》的解释,“PolicePower”是指“政府在其管辖权内为了普遍的利益安全、健康社会风气和福利,除法律所禁止者外(如宪法规定的),对人与财产行使适当管理的一种固有权力”。

另外《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警察权”即“治安权”,是指美国宪法性法律中用以指“政府为全体公民的利益管理安全、卫生福利和伦理道德等方面事务的权力的总称”。

在国内,比较权威的学说是中国警察学会编著的《中国警察法学》一书中的观点,它认为,“警察权指的是一个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制力量。

”实质上就是说“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序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

(二)警察权力的来源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也就是说,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根本职责。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法律的警察权力和执法行为

法律的警察权力和执法行为

法律的警察权力和执法行为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警察权力和执法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至关重要。

警察作为执法机构的一部分,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本文将从警察权力的来源、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警察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等多个方面探讨法律的警察权力和执法行为的重要性。

一、警察权力的源头警察权力的源头是法律,它授权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警察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搜查、逮捕、扣押、传唤、检查身份证件等。

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警察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警察必须通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才能获得执法资格。

这也意味着警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不仅需要法律授权,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合法的执法行为意味着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人权得到保障。

合法的执法行为应该符合合同的格式,包括以下关键要素:合同名称、缔约双方、条款内容、签署日期和签署地点等。

通过合同的格式,执法行为将更加透明、规范,同时也方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警察行为的公正性警察行为的公正性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警察必须依法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涉案人员,实现正义的追求。

在执法行为中,警察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受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干扰,严格遵守程序,不歧视任何人。

公正行为的警察不仅仅是执行者,更是法律公正的化身。

四、警察行为的公开性警察行为的公开性是公众监督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开执法行为可以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可能性,增加人民对警察工作的信任。

警察执法行为的公开应涵盖以下方面:行动计划、调查过程、证据收集、案件进展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公众提供案件信息,并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五、结语法律的警察权力和执法行为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至关重要。

培训感悟公安民警的法定权力与职责

培训感悟公安民警的法定权力与职责

培训感悟公安民警的法定权力与职责培训感悟:公安民警的法定权力与职责近年来,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安民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公安民警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的权力与责任,公安民警需要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一、法定权力的界定公安民警的法定权力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基础的特殊权力。

这些权力是公民授权给公安民警的,用于保障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1.行政执法权力公安民警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一员,拥有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权力。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安民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进行惩处。

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稳定。

2.刑事执法权力公安民警作为打击犯罪行为的主要力量之一,拥有刑事侦查、抓捕、拘留、逮捕等权力。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民警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这些权力的行使,有力地打击了犯罪活动,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职责的履行与担当公安民警的职责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履行岗位所需的各项工作任务,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民警作为社会治安的守护者,需要加强日常巡逻,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他们需要及时处理各类案件,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公安民警要积极开展社区警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

他们需要解决民生问题,协助群众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打击违法犯罪公安民警要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他们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破案打击犯罪,确保社会安全。

三、培训感悟与思考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的权力与职责,公安民警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培训对于公安民警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警察权力行使原则

警察权力行使原则
原则
依法行使 原则
警察行使权力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依据,严格遵守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公共原则
警察权的行使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必要,除此之外警察权 不得随意干涉。一是私人生活不可侵犯原则。二是私人 住所不可侵犯原则。三是不干涉民事法律关系原则。如 不插手经济纠纷
保障人权原 警察行使权力,应当尊重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

保障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三)警察权力行使原则。警察权的行使应遵循依法行使原则、公共原则、尊重和保障 人权原则、适度原则、责任原则等。
原则
适度原则
又称比例原则、相应性原则,即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 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 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责任原则
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依法行使警察权力,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警察权

第三章 警察权

警察救济原则
O 警察救济是指在警察相对人认为自己
受到警察权侵害时,必须能够在法律 上找到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予以抗衡, 以监督和约束警察权的行使,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三

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警察救济原则的基本含义
O 警察救济权利是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
而不是对警察权的救济。 O 警察救济是对权利的救济,但不是物质 救济。一般社会救助不属于警察救济。 O 在权利内容上,警察救济包括知情权、 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事前救济权 利和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 请国家赔偿权等事后救济权利两部分。
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 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 的,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 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警察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O 适当性要求——目的取向 O 必要性要求——手段取向
O 相称性要求——价值取向
设置禁讨区是否合法
O 2003年8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一)警察权在国家权力谱系中所处的 位置,决定警察权的权力属性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检察权
公安行政 权
工商行政 权
税务行政 权
(二)侦查权具有完全的行政权属性, 而不具有任何司法权特征
司法权特征 侦查权
O 司法权具有独立性
O 侦查权是在“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的公安领导 体制中运行 O 司法权具有中立性 O 侦查权具有鲜明倾向性 O 侦查结果必须经过司法 O 司法权具有终局性 审查和裁判才具有法律 意义 O 司法权具有消极性和 O 侦查权具有积极性和主 动性 被动性
警察救济原则的基本要求
O 救济普遍存在 O 救济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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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作为特殊群体的人民警察,在国家正处于经济转轨、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在不同意识形态、东西方文化及各种思潮的碰撞、冲击之下,其执法观念及权力观念正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拟就人民警察的权力和权力观问题,以及如何锻炼、改善和培养人民警察正确的权力观作些探讨。

一、人民警察权力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其内容人民警察的权力是警察职业生命的构成要素,是一种特殊的支配能力和影响能力,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权和实施的权力;狭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的职业权力。

人民警察权力由四个基本要素组成,即权力执行者,权力设施和装备、权力规范、权力信息构成。

其中,权力执行者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物质性要素与精神性要素互助的统一。

警察权力设施和装备主要是指警械、警具等警用武器,交通、通讯设备和监禁场所等,属于物质性要素互助。

人民警察权力四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那么,人民警察权力与社会权力相比,又有着什么样的特征呢?首先,它具有法律性。

人民警察权力是人民警察完成国家赋予任务、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人民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手段。

所以,人民警察的职权的实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其二,它具有强制性。

人民警察权力的实施代表着我国工人阶级意志,权力的阶级性赋予了它的强制性。

其三,它具有广泛性。

警察的职业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警察权力的辐射力势必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其四,它具有层次性。

各警种的工作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这是警察权力又有着多层次性。

其五,它具有主体特定性,警察权力的实施只限于特定的社群,而不能是其他的社群。

其六,它具有效应的双重性。

权力从来就是一柄双刃剑,权力行使者既可以运用它治国安邦,保护人民,也可以用它祸国殃民,为害一方,警察权力也不例外。

对于人民警察的权力的内容,《人民警察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如下十一种权力: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和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权;盘查权;使用武器、警械权;搜查权、执行逮捕权和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权;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优先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建筑物权和有优先通行权;约束权;交通管制权;技术侦察措施权;现场管制权;其他权限。

二、人民警察权力观的定位和评价人民警察权力观指人民警察对待法律赋予的权力的态度、观点和看法。

属警察权力规范和警察权力信息范畴。

人民警察权力观定位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警察权力实施的正确与否,关系到社会治安现状及发展态势,关系到政法机关、人民政府的形象。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定位人民警察的权力观,如何评价呢?首先,要认清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这是人民警察权力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警察权力观的核心内容。

为什么说人民警察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呢?我们可以从警察任务,强调警察权力服务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警察权力的来源上,分析强调警察权力的服务目的。

从人民警察的任务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指出人民警察的任务:即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分析人民警察的任务,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完成法律赋予的光荣任务和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作出的具体规定来说,我们可以看到:《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人民警察权力的来源上说,既然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赋予的,那么权力本质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实施权力的终极目的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有益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

如果权力不在人民手中,权力的本质就会异化。

这时,人民就与权力发生分离,人民由权力的主体变为权力的客体,权力归属上的人民性也就发生了质变,而成为个人手中的特权。

可见,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是以服务人民为终极目的的。

那么,人民警察如果淡薄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和歪曲了权力的服务目的,将会造成哪些危害呢?其一,丧失了以服务为目的的人民警察权力观,必然使公安工作失去群众基础。

使人民警察的公安工作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使公安工作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二,淡化服务的人民警察权力观,在客观上必然降低人民警察的威信。

如果人民警察的公安工作有失公允,侵害群众利益,甚至执法犯法,就会降低人民警察的威信,直接影响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的贯彻实施。

其三,缺少服务意识的人民警察权力观,必然对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有很大的腐蚀和消解作用。

其四,它必然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公安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

人民群众信任公安机关,把权力交给公安机关,是希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能为他们伸张正义,秉公办事,为他们服务,但是,如果个别民警放弃服务意识,以管人者、管理者自居,态度蛮横恶劣,就会伤害群众,而且使受伤害者和周围更多人迁怒积怨于党和政府,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其次,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通过执行国家法律的形式体现,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能将权力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所有有人民警察权力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这是考核人民警察权力观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而执行国家的法律,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荣誉权、民主权、甚至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关系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必须极其严肃,极其认真,高度负责,不能因执法疏忽、大意甚至滥用权力,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笔者联系公安工作实际,认为唯“严格”两字,并归纳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警察权力观的建设。

一是要强化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规范性,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一般的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也不能把构成犯罪的行为当作一般违法行为来论处,更不能冤枉无辜,把无罪的人作有罪处理;二是要强化枪支警械、强制措施的正确实施和管理,坚决制止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和作法。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警械和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预防、制止犯罪的有力手段,但强制措施及枪支警械的实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使用,不能当作吓唬人民、谋取利益的工具。

三是要坚决杜绝刑讯逼供。

人民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察过程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以便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减少冤假错案。

一句话,就是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大力坚持和弘扬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四是要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人民警察在办案和执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上下级同志间、姻亲间、朋友同学间的各种社会关系,要正确处理和对待办案经费不足引发的各种矛盾,要坚决抵制为钱办案,办金钱案、坚决抵制以罚代刑,以罚代处的错误行为和作法。

五是要坚决杜绝非执法主体人员参与执法。

近几年来,由于少数公安机关领导认识上的差距,以及公安机关警力的严重不足,致使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常常让保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等招聘人员参与执法活动,人为造成了警民关系紧张的现象。

凡此种种现象,我们在公安工作实践中,均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以上现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保障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

再次,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受人民群众监督。

这是树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的根本保障。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

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人民警察为人民办事,替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因此,人民警察在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应自觉完善和接受各项监督制度,为断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处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树立人民警察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

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和广泛化,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另外,在人民警察权力的监督体系及人民警察权力观的建设系统中,还应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力监督和实施的矛盾关系,要明辩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进步的。

权力监督使权力实施有明确的方向和源动力,使权力的实施始终忠于法律,忠于党,忠于人民,对党、对法律、对人民负责;权力的正确实施又在不断坚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而持久的理解、支持、拥护和赞誉,使权力监督的体系不断完善和进步。

三、如何锻炼、改善和培养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分析权力的特性,我们可以知道,(一)权力潜在着一定的侵犯性。

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权力意志根植于统治他人受其影响和控制的欲望之中,权力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

(二)权力潜在着不平等性。

权力意味着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服从既是权力的构成要素之一,又是权力实际存在的重要条件。

因此,权力潜在着不平等性。

(三)权力潜在着可交换性。

这种可交换性是指权力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达到获取物质利益的目的。

既然权力如此诱人,在人类的精神和物质上有那么大的支配力,那么,如何防止权力的异化、歪曲和泛滥呢?如何保证人民警察的权力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呢?这就涉及到人民警察权力观如何锻炼,如何改善,如何培养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一)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突出警察权力的政治性“一定要讲政治,在政治问题上,一定要头脑清醒。

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警察必须始终保持政治坚定,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政治方向,保持政治敏感性”(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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