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制度及规程
一、总则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规程。
二、档案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人、专室、专柜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2. 安全保管: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做好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工作,配置必要的保护设备。
3. 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程序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4. 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3. 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四、档案管理程序1. 档案收集:各部门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对工作中形成或使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收集。
2. 档案整理: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整理工作。
3. 档案归档: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5.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利用规定,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6. 档案销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鉴定、销毁。
五、档案保密制度1.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
2. 档案库房和档案柜必须明确专人管理,钥匙由专管人员保管。
3. 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4.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文件、档案资料带离岗位,确有工作需要,应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登记备案。
5. 不得擅自翻印、复印涉密文件或资料,不得在私人通信(含QQ、微信等)、普通电话或网络中涉及档案秘密。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组织的档案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以提供对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访问性。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组织内所有的档案管理活动,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保护和使用等方面。
档案管理的原则1. 及时性:档案应及时归档和更新,保持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2. 完整性:档案的完整性应得到保障,不得擅自删除、篡改或遗失档案。
3. 机密性:保护档案的机密性,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敏感信息。
4. 可追溯性:档案应有明确的来源和保存记录,以便追溯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可访问性: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便捷地获取所需档案信息。
档案管理的责任1. 部门负责人应负有管理组织内档案的义务,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和保护。
3. 所有员工应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使用和保护档案,不得私自借用、复制或泄露档案信息。
档案的管理流程1. 档案的收集:各部门按照规定将档案整理归类,并及时交给档案管理员进行收集。
2. 档案的整理: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3. 档案的存储:档案管理员将档案妥善存放于专用的档案室或文件柜中,采取必要的防火、防水和防盗措施。
4. 档案的保护:档案管理员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设置访问权限、备份档案等,确保档案免受损坏或丢失。
5. 档案的使用: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后使用档案,同时应及时归还档案,并妥善保存使用记录。
档案的销毁1.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审查和清理档案,对无用或过期的档案及时进行销毁。
2. 档案的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记录销毁过程,并保留相应的销毁证明文件。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各部门应按照规定将已有的档案进行调整,确保符合规范的管理要求。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的档案工作。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档案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 坚持依法治档,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
3.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
4. 坚持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实现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
5. 坚持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3.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各单位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业务工作计划,明确档案收集范围、整理要求和归档时间。
2. 档案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原则。
3.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分类、编目、著录、保管等规范要求。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应当遵循安全、保密、便捷、经济的原则。
2. 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库房、设备、消防、安防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4. 档案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制度。
六、档案信息化建设1.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资源数字化、网络化。
2.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应用档案信息化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七、监督检查1. 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自查、抽查。
3.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档案管理规定(通用8篇)
档案管理规定(通用8篇)档案管理规定篇1档案建设是全面建设和长远发展的最基础性的、不容缺失的重要内容。
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强烈的档案管理意识,从每个人员、从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做起,认真加强档案建设。
(一)档案收存的范围1、行政档案: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②发出的的各类文件③及各部门工作计划、规划、总结、请示、报告、函复、文稿等④各种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讲话文稿等⑤出具的或盖章的信函、报表等⑥各类统计资料 2、人事档案①在编人员的档案材料②人员招聘的相关材料③各类工作人员的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
④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工资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⑤挂靠人员相关资料以及挂靠单位的委托通知、协议、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⑥工作人员政治身份、职务、级别、岗位、待遇变化的相关资料。
⑦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资料、鉴定及各类奖惩的组织正规结论及相关材料。
⑧工作人员申请、申诉及其它信息资料。
3、财务档案①日常支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②年度预算、中期预算调整、决算及审批资料。
③专项收、支的立项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批资料。
④对外投资、借贷及合作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的相关资料。
⑤各种税费、社保金交纳的相关资料。
⑥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核销的相关资料。
⑦年度、季度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
4、业务档案①历年以省局名义或经济发展中心、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名义上报、下发的相关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项目文件。
②历年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资料。
③各类教材、教案、大纲、复习题库等资料。
④教员、考评员队伍相关资料。
⑤各类、各批学员报名、学习、考试、考评发证或学分登记相关资料。
⑥各类业务会议纪要(记录)、合作协议、项目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⑦因业务需要购置的(或上级下发的)杂志、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自制的照片、录相、录音资料等。
⑧网络建设相关资料。
⑨重大专项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总结等专题项目资料。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是指对组织或个人产生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一系列活动。
为了保证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通常会制定一些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 档案管理责任规定:明确各级组织和个人对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和档案使用人的责任等。
2. 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保管、借阅、调卷、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
3. 档案保管要求规定:明确档案保管的要求,包括设立安全、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规定档案室的控制性保管和密级管理。
4. 档案整理规定:规定档案整理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对档案的分类、目录编制、移交和接收等内容。
5. 档案借阅规定:规定档案借阅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登记、审批、出借期限、按期归还等。
6. 档案传输和调查规定:明确档案的传输和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档案的调卷、调阅、调取等相关事项。
7. 档案销毁规定:明确档案销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档案销毁的权限和条件、销毁审批的程序、销毁记录的保存等。
这些规定可以帮助组织和个人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利用性。
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
一、引言档案是记录历史、传承文化、服务现实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财富。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完整性原则:档案必须齐全,不得遗漏。
(3)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利用性原则:便于档案的查阅、研究和利用。
2.档案分类与编号(1)档案分类:按照档案的内容、形式、时间、来源等进行分类。
(2)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码方法,便于管理和检索。
3.档案收集与整理(1)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全面、系统地收集档案。
(2)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4.档案保管与维护(1)档案保管:按照档案特性,采取适宜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2)档案维护: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保持档案完好。
5.档案利用与开发(1)档案利用:根据档案管理要求,为用户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咨询等服务。
(2)档案开发:挖掘档案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档案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原则、任务、机构和职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档案法》的配套法规,对《档案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条例》《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任务、原则、机构和职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4.《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是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档案的分类、编号、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的规范。
5.《档案数字化管理规范》《档案数字化管理规范》是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档案数字化流程、技术要求、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是指对单位或个人的文件、记录等信息进行系统化、全面化、规范化的管理。
以下是一些与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
1. 国家档案法:国家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2. 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办法和责任人。
3. 档案的分类与归档: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归档,如按照单位、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的保管与保存:档案的保管应采取防火、防水、防潮等措施,档案的保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定期整理、鉴定和修复,并制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5. 档案的利用与共享:档案的利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档案应实行保密措施,对可公开利用的档案应提供方便的条件,鼓励档案的共享和开放。
6.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对于有争议的档案,可以进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无法再利用的档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统一销毁。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不同单位和地区对于档案管理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档案管理制度完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本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档案室。
(二)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泄密。
(三)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四)方便利用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确保档案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本单位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二)上级机关、兄弟单位发送的文件、资料;(三)本单位举办的活动、会议、培训等产生的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编号;(二)对档案进行装订、装盒,确保档案整洁、规范;(三)建立档案目录、索引,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霉等条件;(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档案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污损;(三)档案利用者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归档第八条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销毁手续;(二)销毁档案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九条档案归档:(一)档案归档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整理好的档案及时归档;(二)档案归档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登记、编号、存放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管理责任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工作;(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加强档案管理业务学习,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规定全国通用
档案管理规定全国通用档案管理规定全国通用一、概述档案管理是对组织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组织、整理、保管、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
为了统一全国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档案管理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2. 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组织内的档案管理责任,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3. 全面性:档案管理应包括各类文件、资料的全面管理,确保信息不漏失。
4. 规范性: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确保管理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5. 保密性:对于涉及机密、敏感的档案信息,加强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6. 审核与监督:建立档案管理的审核制度,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7. 利用与保护并重:在满足档案利用需求的同时,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保护。
三、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1. 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规定、制度和标准,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进行。
2. 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在各级组织内设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采集、归档、检索、借阅、处置等。
四、档案管理的流程及具体措施1. 档案的采集- 建立档案采集规范,明确需要采集的文件类型和范围。
- 设立档案采集点,提供便捷的采集渠道。
- 制定采集流程,确保文件及时、准确地被采集。
2. 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建立档案整理与归档规范,明确文件的分类和归档方式。
- 制定档案整理与归档流程,确保文件整理的有序进行。
- 使用标准的归档工具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3. 档案的检索与利用- 建立档案检索与利用规范,确保检索的准确性和效率。
- 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渠道,方便获取所需档案信息。
- 制定档案利用的流程和要求,明确档案利用的范围和权限。
4. 档案的保护与处置- 制定档案保护措施,包括物理安全和电子安全两个方面。
- 设立档案保护区域,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和保管。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一)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档案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行政管理类档案,如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2、业务工作类档案,如项目文件、合同协议、技术资料等。
3、人事档案,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考核材料、培训记录等。
4、财务档案,如财务报表、凭证、审计报告等。
三、档案管理的职责分工(一)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具体管理。
(二)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四、档案的收集(一)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本部门形成的档案及时收集齐全。
(二)收集的档案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遗漏和篡改。
五、档案的整理(一)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装订。
(二)按照档案的内容和性质,确定合理的分类方案,便于查找和利用。
六、档案的保管(一)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严格限制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库房,档案管理人员进出库房应做好登记。
七、档案的利用(一)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需填写查阅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外部单位查阅档案,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借阅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不得转借、损坏和丢失。
八、档案的销毁(一)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应进行鉴定。
(二)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九、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一)逐步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对重要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十、监督检查与处罚(一)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档案管理制度时限
一、前言为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时限规定1. 档案收集时限(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
(2)工程、科研项目等形成的档案,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归档。
(3)历史档案、珍贵档案、重要档案等,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归档时限。
2. 档案整理时限(1)归档的档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整理工作。
(2)对跨年度、跨部门、跨项目的档案,应当在归档后60日内完成整理工作。
3. 档案保管时限(1)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档案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档案保管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定,确定是否继续保存或者销毁。
4. 档案销毁时限(1)档案鉴定后,确需销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生效后30日内进行销毁。
(2)销毁档案应当严格按照《档案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
5. 档案利用时限(1)档案查阅、复制、摘抄等利用行为,应当遵守档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2)档案利用时限为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6. 档案人员培训时限(1)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时限为每年至少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三、档案管理责任1.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按时完成。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按时完成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3.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档案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档案管理制度时限的制定,旨在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档案管理制度及其规定
一、引言档案是组织和个人在活动中形成、积累和保存的历史记录,具有重要的凭证、参考和研究价值。
为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三、档案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露。
3. 规范有序: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 便于利用:提高档案的检索、查询和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提供便捷的档案服务。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档案管理培训。
(2)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3)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露。
(4)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2. 部门和个人职责:(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2)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归档各类文件材料。
(3)各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五、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收集范围包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
3. 档案保管:采用适宜的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4. 档案利用: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制度,为各项工作提供便捷的档案服务。
5. 档案鉴定: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6. 档案销毁:按照国家档案销毁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八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利用;(三)规范管理,方便利用;(四)保密安全,防止丢失。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二)档案收集应当全面、系统、及时;(三)档案收集应当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四)档案收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收集的规定。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规范;(二)档案整理应当确保档案的系统性、条理性和连续性;(三)档案整理应当便于档案的检索、查阅和利用;(四)档案整理应当定期进行,保持档案的整洁和完好。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保管应当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被盗;(二)档案保管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三)档案保管应当建立档案保管档案,记录档案的出入库、借阅、销毁等情况;(四)档案保管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当遵循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二)档案利用应当实行实名登记,记录利用者的姓名、单位、用途和档案查阅情况;(三)档案利用应当遵守档案查阅制度,不得擅自复制、借阅、摘抄档案;(四)档案利用应当保护档案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销毁档案。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鉴定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二)档案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的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鉴定;(三)档案鉴定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清理和更新;(四)档案鉴定应当将鉴定结果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二)分类管理: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四)保密安全: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收集:对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及时收集:对重要档案要及时收集,防止档案散失。
(三)规范收集: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规范整理。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目,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三)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三、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专人负责:设立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
(二)安全存放: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的场所。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消毒,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审批:查阅档案需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填写查阅登记表。
(二)保护档案: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毁、撕毁。
(三)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四、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鉴定: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二)鉴定标准:根据档案的价值、保存条件等因素,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鉴定程序: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鉴定结果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档案工作制度六项
档案工作制度六项档案工作制度是企业、机关、团体等组织在档案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及时提供利用。
以下是我整理的六项档案工作制度:一、档案保管制度1. 档案保管的基本要求:档案保管工作应遵循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及时提供利用。
2. 档案库房管理: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进入档案库房。
库房内严禁吸烟、点火、存放易燃、易爆等有害有毒物品。
离开档案库房时,必须检查好门、窗,加强防范措施,妥善保管库房钥匙。
3. 档案资料的保存:档案资料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环境中。
对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发现有破损、褪变现象,应做到反复修复,保证档案的完好性。
4. 档案借阅: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阅览,阅览完毕立即归还。
严格执行档案借阅、保密等制度,防止人为散失、泄密和损缺,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二、档案立卷归档制度1. 档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档案立卷归档应遵循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档案立卷:档案立卷应按照档案的类别、形成时间、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分类,编制立卷目录,做到材料齐全、字迹清晰,装订结实、整齐、规范、排列有序。
3. 档案归档: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的类别、形成时间、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分类,编制归档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序。
三、档案利用制度1. 档案利用的基本要求:档案利用应遵循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档案查阅:查阅档案应按照档案的类别、形成时间、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分类,编制查阅目录,便于查找和利用。
3. 档案提供利用:档案提供利用应按照档案的类别、形成时间、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分类,编制提供利用目录,确保档案的及时提供利用。
四、档案保密制度1. 档案保密的基本要求:档案保密工作应遵循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可靠、便捷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档案包括各类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形式的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全面管理、高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得到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利用第六条归档的档案应当按照制定的规范进行分类、整理和装订,并在档案袋或者盒上标明内容和日期。
第七条档案的保管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并根据档案的特点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存放。
第八条档案库房应当符合防火、防水、防虫、防盗、防震等要求,并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借阅、取阅档案,不得将档案擅自带离档案室。
第十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必要性、合法性、保密性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不受侵犯。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和摘编第十一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分类、排序、标注、编目、装订等要求,确保档案的有序和易查性。
第十二条档案的摘编应根据需要进行,编制摘要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以反映档案的最新情况。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第十三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档案的价值、重要性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期满后,经过审批程序,可以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档案的销毁应当由专人进行,需要制作销毁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销毁方案。
第五章档案的电子化管理第十六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的技术要求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备份和维护。
第十八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应当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定期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档案管理制度守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守则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安全,加强档案保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工作;(三)组织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开展档案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五)提供档案咨询服务,满足单位内部和外部对档案的需求。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科学:按照档案的属性、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二)编号规范: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三)编目清晰: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检索的便捷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库房环境:保持库房整洁、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尘;(二)设备配置: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计等;(三)档案防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受损、丢失。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权限:查阅档案需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查阅人需遵守保密规定;(二)借阅手续:借阅档案需填写借阅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借阅;(三)归还期限:借阅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逾期需缴纳滞纳金。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销毁:销毁档案需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二)鉴定准确: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确保鉴定准确;(三)程序规范:销毁档案需经档案管理机构审批,并履行销毁手续。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前言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的历史和发展的见证,是重要的文化遗产。
合理的档案管理有助于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促进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制定档案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档案管理的目的1.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
2.促进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档案管理的范围1.涉及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的档案管理工作。
2.涉及的档案种类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影像档案等。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档案管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2.全面性原则:档案管理应包括所有的档案类型。
3.统一性原则:档案管理应实现统一管理。
4.公开性原则:档案管理应对公众开放。
5.保密性原则:档案管理应保密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机密或秘密资料。
四、档案管理的职责1.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应当保护和管理所属档案资源。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部门。
3.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的责任1.档案机构应当负责档案管理及档案工作的评估.2.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地管理档案工作。
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档案查阅流程和档案监督体系。
4.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档案工作会议。
六、档案管理的标准1.档案文献应当完整明确,准确无误。
2.档案保管应当安全可靠,防火防水防盗防虫。
3.档案管理应当注重档案鉴定和保护,避免丢失和损坏。
七、档案管理的流程1.档案采集:档案机构应当及时采集有关的档案文献资料。
2.档案鉴定:档案鉴定工作应当认真细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当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4.档案利用:档案利用应当方便快捷、开放公正。
八、档案管理的监督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应当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
2.监察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3.审计部门应当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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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格尔木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为了加强格尔木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格尔木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园林、风景、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向格尔木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项目竣工档案。
三、凡在格尔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城建档案馆应向建设单位告知档案资料接收范围、归档内容及案卷整理要求。
四、凡在格尔木市规划区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单位,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单位必须向格尔木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竣工档案、专业管线图等档案资料。
五、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格尔木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有档案部门参加。
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格尔木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补充完整,无法在限期内补齐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将不予接收。
七、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资料,队图有土地证外,其余都应当是原件;归档资料要齐全、准确、系统,不得随意分割组卷;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必须加盖勘察设计资质章、图纸会审和竣工图章,签字后续必须完备。
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时,必须查验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格尔木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未取得“意见书”的工程项目不予备案。
九、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查询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擅自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真实。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相关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十一、总承包项目由总承担单位负责施工阶段档案的收集、汇总,并向建设单位及时移交。
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整理各自工程资料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本规定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的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检查、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