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如下: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关资质的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价格合理、公平、公正。

3.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院内、场内、路边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并在停放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不同级别、设施设备、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

5.收费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无证经营、乱收费和涨价等不文明行为的措施,确保停放服务收费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6.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费方式可以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提供发票或者收费凭证。

7.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应当公示,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8.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停车场所的监管和安全管理,确保用户财产的安全。

9.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收取违停费用,并采取相应的扣款、拖车等措施。

10.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和法规而有所差异,建议您详细了解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位划定和管理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四章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六章处罚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保障停车位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停车秩序,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商业区、市场、住宅区等地的停车位管理单位,以及公共停车设施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位的划定、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应当依法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停车秩序和市容环境,提高停车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道路停车位、停车场、停车楼等公共停车设施。

停车服务收费分为路侧停车和停车场收费两种形式。

第三条路侧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1.设置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路侧停车位的位置、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小时或每次停车的收费金额。

2.收费时间段应明确,一般可以根据不同时段的交通压力和需求情况划分高峰期和非高峰期,高峰期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3.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方式,方便停车用户缴费。

第四条停车场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1.设置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停车位数、设施设备、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小时或每次停车的收费金额。

2.收费时间段应明确,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的经营特点和需求情况,合理划分营业时间。

3.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可以采用停车卡、电子支付等方式,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给停车用户。

第五条停车场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停车场应设置明确的停车位标识,并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停车用户有序停放。

2.停车场应配备停车管理人员,负责停车秩序的维护和收费工作的管理。

3.停车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4.停车场应定期进行收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的公正合理。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00714 实施日期:200009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各地区、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

3. 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停车场。

4. 停车场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许可。

二、收费标准5.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场内显著位置,并向公众充分公开。

6.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周边交通设施及停车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7.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停车时间长短、停车车型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定价,但不得歧视机动车所有人。

8.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最低收费标准和最高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过高、价格虚高等不正当收费行为。

三、支付方式9. 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移动支付等,在满足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方便车主选择。

10. 停车场支付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有任何故障或者拒绝接受合法支付方式。

四、发票管理11. 停车场应当合法开具停车费发票,提供给车主。

12. 发票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并且包含停车费收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

13. 停车场应当像合法纳税人一样,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并不得出现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

五、监督管理14.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法律法规,保证停车服务收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15.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不合规停车场进行严厉处罚。

16. 停车场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受理、处理。

六、违法行为处理17.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采取警告、罚款、限制停放等措施,维护停车场秩序。

18. 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得将违法行为误认为一般停车管理的问题,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合法、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设施、公共设施、道路停车等不同类型。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长等信息。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四)拒绝提供税务发票;(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使用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有权拒绝支付未公示或超过公示标准的收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现代城市交通压力的不断增加,机动车在停放方面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合理管理和利用有限的停车资源,许多城市纷纷出台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些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1. 背景和目的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机动车数量不断增长,停车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

停车位不足不仅给城市交通带来了问题,还影响到市民的出行质量和城市形象。

因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合理收费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2. 具体内容2.1 停车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在提前公示后执行。

收费标准一般按照停车位的位置、停车时间和停车类型等因素进行划分。

例如,市区密集的商业区域停车费用相对较高,而远离市区的停车场费用相对较低。

2.2 收费方式停车服务收费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电子支付和自动扣费等方式进行。

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方便程度进行选择。

为了方便管理和防止逃费行为,许多城市还引入了智能停车系统,实现自动收费和准确计费。

2.3 停车位管理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涉及到停车位的管理。

市区内的停车位需按照一定的规划提供,同时要确保停车位的数量和质量。

对于私人停车场,要求经营者合法合规地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的设置要根据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3. 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对城市交通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通过收费可以引导市民合理使用停车资源,避免滥用和浪费。

其次,合理的停车收费可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自驾车辆数量,缓解交通压力。

最后,合理的停车收费可以促进停车设施的投资和建设,进一步改善停车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出行体验。

总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城市停车资源紧张和交通压力大的问题。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维护市容市貌和社会秩序,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三)对停车车辆实行植物罚款或者其他不合法的收费方式;(四)以不正当手段推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的标准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一)按时间计费的停车场,应当在标准收费时段内,以固定时间段为计费单位,计算费用。

标准收费时段由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按次计费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

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按次计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不同类型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路边停车位:按小时计费,每小时收费 6 元;(二)停车场:按次计费,每次收费 10 元。

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的资金管理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资金应当全部纳入国库。

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的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一)投入停车位维护保养和管理;(二)新建或者改造停车设施;(三)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的宣传教育、监管执法等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固定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确保停车服务的收费质量。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按时间计费的停车场收费时段表格附件2:停车场收费标准表格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国大陆为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立的法律。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7-14执行日期:2000-9-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包括停车场、停车库、路边停车位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事前征收、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收费资金合理运用并用于停车设施维护、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相关收费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位置、规模、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确定。

第九条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时计费,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条停车库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时或者日计费,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时长确定,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变化合理进行调整,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停车服务质量和监督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合理划分泊位,确保停车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公众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以及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权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极以上地主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篇1:《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单位的专用停车场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单位的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七条以下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等配建的`停车场;(三)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四)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五)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停车场;(六)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

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合理配置泊车资源,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定价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符合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停车场,为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住建、城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停车区域划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住建部门根据政府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停车紧张区域的停车设施建设,引导和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经营收费行为监管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定价目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会同住建、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
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
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
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的办法。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
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场地面积、服务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得片面提高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应当通过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3.收费标准应明确包含停车收费、保管费、服务费等项目。

三、收费方式1.收费方式应当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方便车主选择。

2.收费方式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等显著位置标明,并在收费标准公示处明确告知车主。

四、停车场管理1.停车场运营方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向车主公示。

2.停车场应当划定车辆停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停车标识。

3.停车场应当配置合适数量的收费亭、监控设备等,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4.停车场应当保持通畅,确保车辆有序停放和离开。

如有需要,应增设指示牌等设施,引导车辆停放。

5.停车场应当规定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6.停车场应当配备适量的停车位,以满足车主停车需求。

五、收费管理1.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佩戴工作证明以便查验。

2.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车主,提供优质服务。

3.收费人员应当及时告知车主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4.收费人员应当及时提供发票,以便车主核对和报销。

六、投诉处理1.车主对停车场收费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停车场管理方提出投诉。

2.停车场管理方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车主投诉,并及时处理。

3.受理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回复,不得拖延或无理由推诿。

七、监管和处罚1.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检查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服务质量是否到位。

2.发现停车场收费存在不合理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车场改正。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发改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机动车数量的增长以及城市道路资源的有限,机动车停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合理利用停车资源,确保交通有序,加强管理和服务,发改委出台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管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保障市民出行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系统的优化升级。

二、主要内容1.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机构:设立由交通管理部门、发改委和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组成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设立停车服务收费站点和管理停车服务收费运营。

2.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根据停车服务设施的投资、运营成本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同时,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时间段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所不同,以适应不同区域的需求。

3.停车服务收费方式:采取计时收费或按次收费的方式进行停车服务收费。

计时收费可根据停车时长进行分段计费,按不同时间段收费不同,以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

按次收费适用于短期停车需求,如临时停车等。

4.公平竞争:明确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市场应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垄断停车服务收费市场,限制不合理的价格垄断行为。

严禁以虚高停车服务收费为名,对消费者进行诈骗行为。

5.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大对停车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停车位供给,提高停车位覆盖率。

同时,要求停车设施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对停车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停车环境整洁有序,并提供相关服务。

6.信息公开与监督:要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和停车设施管理者及时公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停车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等信息。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停车服务收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预期效果通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停车服务收费规范:统一管理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避免不合理的停车服务收费,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二)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三)鼓励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一)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四)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以上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
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实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的办法。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