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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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概述> GB是中国国家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时,提供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指导。

本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规范内容> GB规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城市燃气工程的分类和范围2. 燃气工程的基本原则和设计标准3. 燃气接入系统的设计与规划4. 燃气储存与输送系统的设计与规划5. 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与规划6. 燃气使用系统的设计与规划7. 燃气工程的检测与验收标准8. 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措施9. 燃气工程的设备和材料要求10. 燃气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制要求主要特点> GB规范的主要特点包括:- 提供了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有助于提高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性。

- 强调了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要求。

- 提供了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设计的详细要求,包括管道布置、设备选择和安装等方面。

- 强调了燃气工程施工与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 提供了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的指导,以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适用范围> GB规范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阶段。

它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的设计,旨在确保燃气工程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结论>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GB50028是中国国家标准,为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技术要求。

遵守规范的要求,可以提高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确保城市的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运行良好。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

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

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

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

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

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

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

挥发分(干基) 24%~32%;胶质层指数(Y) 13~20mm;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粘结指数 58~72;水分 <10%;灰分(干基) ≤11%;硫分(干基) <1%;粒度(<3mm的含量) 75%~80%。

注:1 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 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 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煤的质量指标。

4.2.2 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4.2.3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

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确定。

4.2.4 储煤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宜按10~40d的用煤量确定。

其操作容量系数,宜取65%~70 %。

4.2.5 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2 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和配煤比等因素确定;3 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4 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量应小于10mg/m3;排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150mg/m3;5 粉碎机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噪声等措施,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 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连锁集中控制装置。

4.2.7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计算。

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 用煤量计算。

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储煤塔设计,其总容量应按12~16h用煤量计算。

4.2.8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4.2.8采用。

表4.2.8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注:1 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2 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3 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4 焦炉按干煤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
据资料介绍,北京市天然气公司、齐齐哈尔市天然气公司也采用四氢噻吩(THT)作为加臭剂,加入量北京为18rag/m3,齐齐哈尔为16~20mg/m3。
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用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取加臭剂用量不宜小于20mg/m3。并以此作为推论,当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对于几种常见的无毒燃气,在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的加臭用量,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可做确定加臭剂用量的参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76.9(18379)~92.7(22152)
46
42~49
22Y
92.7(22152)
76.9(18379)~92.7(22152)
42
42~49
注:6T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性接近天然气。
表2 10T和12T天然气华白数波动范围(MJ/m3)
类别
标准(基准气)
GB/T 13611—92范围
城镇燃气商品气范围
3 人工煤气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小的人工煤气工程煤气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于正在进行修订中的《人工煤气》GB 13621标准中表达。故本规范在此采用引用该标准。
4 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根据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GB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 B城镇燃气设计规范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 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GB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 B50028-200 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要求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要求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城镇燃气city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_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_2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08月01日【文件时效】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GB 50028—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其中:2.2.1A(第1款)、2.2.1、2.2.3、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此废止。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表6.3.2 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6.3.4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O.3m;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O.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5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6.3.6 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

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6.3.7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6.3.8 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9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 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地要求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地要求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表6.3.2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6.3.4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O.3m;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O.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5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6.3.6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

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6.3.7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表6.3.3-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表6.3.3-2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6.3.8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9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 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_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_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doc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doc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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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其中:2.2.1A(第1款)、2.2.3 、2.2.、1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 (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1 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庆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1用气量2.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说明]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

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

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做出统一的规定。

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做硬性规定。

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再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

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

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

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做出规定。

2.1.1A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2.1.2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说明]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

对居民用户调查时:(1)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

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无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

一般每年差10%—20%,这种判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2)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3)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

2.1.3A 采暖和空调用气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2.1.3B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量分析确定的。

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2.2 燃气质量2.2.1A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 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说明]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详见下表2.2.1A-1(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

注:6T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征接近天然气。

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的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其成份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

表2.2.1A-1中所列到华白数的范围是指GB/T 13611-92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是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气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下表2.2.1A-2,可作为确定商品气波动范围的参考。

2.2.1A-1 GB/T 13611-92城市燃气的分类(干,0℃,101.3Kpa)表2.2.1A-2 10T和12T天然气华白数波动范围(MJ/m3)2.2.1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2.2.1A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 11174的规定;(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类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理外壁温度5℃。

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0℃。

[说明]本条对作为城镇燃气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气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要求做了适当补充;对目前尚无产品标准的燃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

(1)天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详见表2.2.1。

表2.2.1 天然气的技术指标注:①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②取样方法按GB/T 13609。

本规范历史上对燃气中硫化氢的要求为≤20 mg/m3,因而符合二类气的要求是允许的;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气管的暗装等要求,进一步降低H2S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

故在此提出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应补充说明的是:一类或二类天然气对二氧化碳的要求为≤3%(体积分类),做为燃料用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要求是不高的,其含量应根据天然气的类别而定,例如对10T天然气,二氧化碳加氦等惰性气体之和不大应大于14%,故本款对惰性气体含量未做硬性规定。

对于含惰性气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在协议中另行规定。

(3)人工煤气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小的人工煤气工程煤气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将于正在进行修订中的《人工煤气》GB 13621标准中表达,故本规范在此采用引用该标准。

(4)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订的。

2.2.2本条删除。

2.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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