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及管理办法
吉林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及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规定的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对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培养院校均有约束力,也是学院落实、汇总、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作为毕业生就业派遣、户口迁移、档案转递的依据。
一、发放对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我院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流程(一)签订时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确立劳动关系时签订。
(绝非面试后上岗就需要签约)(二)签订顺序1. 毕业生到所在分院领取就业协议书。
2. 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在“毕业生意见”栏签署意见。
3. 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有效公章。
4. 毕业生所在分院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 学院就业指导科审核后签署意见。
(就业指导科最后签署意见)三、签订《就业协议书》须知《就业协议书》须由本人用签字笔和钢笔填写,字迹清楚。
具体要求如下:(一)、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毕业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等)由毕业生如实填写;所填写的专业名称应为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全称,不得简写、误写;家庭住址应为毕业生入学前生源所在地,如有变动以生源地为准;应聘意见一般应写明本人意愿,如:“愿意到贵单位工作”、“同意”等字样,毕业生本人签字。
(二)、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单位名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及通讯地址一定要填写详细、真实;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要填写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详细地址(要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确认清楚);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要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单位所在地人才市场)用人单位的意见,除签署具体工作单位意见及公章外,还要按单位隶属关系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在民营企业就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当地人才市场)(三)、学校意见栏(1)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及学院各校区通讯地址及系部意见,由各分院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老师填写,盖分院公章;(辅导员姓名、办公电话)(2)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学院就业指导科审核签章。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水平,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协议书》是确定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关于毕业生即将发生的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四川省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制定就业方案及毕业生派遣的唯一依据。
第三条《就业协议书》是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式由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
第二章就业协议书的管理与发放第四条就业指导中心每年按各系部毕业生生源情况将《就业协议书》发给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各系部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领取时必须由本人签名备案,签名表存档并保留至毕业后二年。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每人一式三份,对应唯一一个协议书编号。
毕业生因损坏等特殊原因需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并交纳协议书成本费。
第六条毕业生持有的《就业协议书》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和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并开具介绍信,在遗失地市级及以上报纸挂失。
见报后,学生凭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遗失的《就业协议书》补发后,如遗失前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则补发后必须和原单位重新签约。
否则,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学校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
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当确定录取后,需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就业指导中心,方可确定就业计划。
第八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就业协议书》送交学校签章。
为了避免三份《就业协议书》同在签约一方手中时单方面违约无据可查的情况,可留一份《就业协议书》作为备查。
XX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XX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和XX省(市)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使用第三条《就业议协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每套协议书有固定编号,编号与其学号及姓名相互对应。
第四条国家计划内应届本科和高职毕业生每人可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套。
入伍和升学的学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第五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每年十月中旬集中发放《就业协议书》,学院需持学生名册来招生就业办公室统一领取。
第六条毕业生签约时和用人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编号的协议书,不得相互转借、冒用他人的协议书。
第三章《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第七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一)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并签字;(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用印,对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三)毕业生所在学院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学院备案;对于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学院应指导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四)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学院已用印的《就业协议书》审核用印后,招生就业办公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留一份。
第八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相关注意事项(一)《就业协议书》主要表示的是双方协议,不论招生就业办公室用印与否,只要学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用印后即生效。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其他协议内容的,须在协议书备注中注明,双方签字用印方可生效。
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维护学校声誉和毕业生权益,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特对《就业协议书》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制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使用,印钞厂防伪印制。
二、《就业协议书》补充条款由我校修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统一管理,每年的11月发放。
除定向、委培、在职和已保送读研的毕业生外,国家计划内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和高职毕业生每人一式三份,固定编号。
三、《就业协议书》签约流程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
2.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并签署应聘意见。
3.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省(市)属高校、中小学、非国有大型企业均须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属人事代理的就业岗位,需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到省级(市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4.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约盖章后,须将协议书寄送就业中心。
协议书若返还给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应用电话、传真、电邮等形式告知就业中心。
5.毕业生登陆陕西师范大学就业网,录入《就业协议书》签约内容。
6.学院(中心、所)毕业生辅导员、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在就业网上进行审核和确认。
毕业生基本信息和签约信息的正误由毕业生及所在学院(中心、所)负责,严禁网上审核通过未完成签约程序的就业信息。
7.学院(中心、所)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在“学院(中心、所)意见”栏盖各单位公章,在“学校就业部门意见”栏盖签约专用分章,之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持一份。
严禁学院(中心、所)在签约单位未签字盖章前,在“学校意见栏”签字盖章。
8.毕业生持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改派时,各单位只在“学院(中心、所)意见”栏盖本单位公章,“学校就业部门意见”栏由就业中心统一盖章。
四、就业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最后经学校审批列入建议就业计划。
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为加强对《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一、协议书的发放和管理1、《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和发放,按毕业生人数每人一号,一式四份,发放至各学院,由学院发放至毕业生本人。
2、毕业生实际使用的《协议书》编号必须与学院上报的编号一致,不得挪用、转借、涂改。
3、《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的,毕业生须持原件和学院审核意见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更换。
4、毕业生如将空白《协议书》丢失,由本人申请,填报《大学就业协议书补发申领表》,经学院审核,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无异议后,毕业生可重新领取《协议书》。
5、毕业生如将已签的《协议书》丢失,需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由本人申请,填报《大学就业协议书补发申领表》,经学院审核,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无异议后,毕业生可重新领取《协议书》。
6、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约,依据《大学毕业生违约处理办法》办理。
7、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将《协议书》收回审核(包括录取研究生、专升本、留学等情况),并及时办理派遣等相关手续。
二、协议书的填写与签订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协议书》。
2、毕业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应聘意见”一栏填写是否同意到单位工作,并由毕业生本人签名。
3、用人单位名称填写要与印鉴名称一致。
落户地址与档案转寄地址栏须签约双方协商据实填写。
4、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即视为《协议书》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中止协议。
签约后毕业生将《协议书》中的两份交回所在学院,毕业时教育厅依据《协议书》进行派遣。
5、准备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双方协商意见,确认考取研究生后将《协议书》交回学院。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和管理,提高毕业生公平就业的水平和质量,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国高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和管理。
三、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原则。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当基于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强制或变相强制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信息公开原则。
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并保障毕业生对就业信息的知情权。
(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原则。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签订机构及程序(一)签订机构。
由所在学校安排专人负责,由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签订程序。
用人单位向学校提出用人需求,学校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根据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和能力力推荐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商定用人意向、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和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就业协议书。
签订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招聘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书,提供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2、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毕业生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协议。
3、毕业生应当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认真核实用人单位的资质与实力,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签订就业协议书。
4、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当有一名完全知情的第三方在场见证。
五、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一)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毕业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专业等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的名称、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
3、毕业生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和管理办法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协议书》使用和管理办法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就业协议书》申领发放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具体如下:
一、申领条件
1.申领对象:在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张),毕业生人手一套。
2.申领时间和地点:《就业协议书》申领时间为每年12月初至毕业生离校参加实习前。
以系部为单位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
3.使用条件:《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毕业生人手一套,复印无效。
毕业生应该慎重签约,规范填写,认真履约。
4.辅导员填写《领取协议书登记表》(电子版)(见附表1),报就业指导中心。
二、补办条件
1.毕业生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协议书》有损坏或大面积涂改的,可以申请补办。
2.补办必须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见附表2),遵循有关程序。
如谎报遗失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就业协议书补办流程
附表1
《就业协议书》领取登记表班级:学生数:辅导员:
附表2
《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
江南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它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毕业生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了客观详实的材料。
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即成为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书。
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水平,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各学院要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
一、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办法与使用原则1、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由学院于每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到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盖章领取。
2、协议书只发放给非定向委培的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研究生、出国留学以及其他不需用到协议书的毕业生不予发放。
3、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
4、延期毕业的学生需凭原协议书至学院换领当年就业协议书。
5、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书面填写就业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就业协议书即生效。
6、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信息上传就业联盟后,由学院管理员通过管理员平台对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送至就业指导中心盖章,最后将第二联返还学院。
7、就业协议书一式两联,学校鉴证盖章后,用人单位、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各执一联,学生可复印一份留底。
二、办理就业协议书违约换领手续:(1)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换领新协议书,首先须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并由签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
(2)持解约证明至所在学院,由学院就业工作负责老师签署意见。
(3)持解约证明和学院意见书至就业指导中心换领新协议书。
(4)毕业生由于事先未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而单方面违约的,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基本保证,毕业生应正确认识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
签约各方必须认真审阅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及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及管理办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及管理办法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二、发放对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结业生(2002级网络教育全日制学生由校本部发放)。
三、协议书统一登记后由各学院签取并委托学院毕业班就业指导老师管理。
四、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学院负责就业指导老师处签领协议书,每个毕业生只有一份协议书(一式三联),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
学院老师发放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书上填写本人姓名,并配合老师填写《2006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
五、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书交学院盖章,然后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鉴证。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凭鉴证的.协议书录制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2、签约前已录取并决定就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签约前已参加了考研但未确定录取结果的,签约时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协商好录用研究生后就业协议解除的条件和方法。
录取研究生前已与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后,将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交给学院负责老师。
3、毕业生离校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含暂缓就业),就业协议书由本人在离校前到学院负责老师处登记签领,并妥善保管。
4、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5、如果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和学院、学校协调未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调解,或直至诉诸法院。
6、各学院应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不得违约,违约者应按有关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违约率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的考核指标之一。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为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及履行就业协议的管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切实保证相关各方的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第一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由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向省毕办统一定制,由各学部在严格审查毕业生资格的基础上在协议书上填写毕业生姓名、学号并登记协议书号码备案后发放给毕业生。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四份,对应唯一一个协议书编号。
每名毕业生只有唯一一份属于自己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不得转借、转让他人。
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复制或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协议书一经发放,请务必妥善保存。
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
如因特殊情况须补办协议书的,补办程序如下:1. 学生本人在学院就业信息网(/jyfw/)“资料下载”栏下载补办申请,如实填写后报所在学部学工副主任签署证明意见,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补办协议时间在10-15个工作日之内。
2. 毕业生不慎损坏协议书需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
3. 空白协议书的遗失后,需在荆州市级报纸上公告挂失;学生持登有就业协议书遗失声明的报纸(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部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4. 已签约协议书的遗失,需签约单位提供已签约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持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和单位证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待学院与用人单位联系核实无误,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好学生姓名及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5. 已与单位解除协议的毕业生,参照后文第十二条管理办法,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管理和使用。
二、就业协议书的发放1.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发放。
2. 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学院领取就业协议书。
3. 每位毕业生原则上只能领取一份就业协议书。
三、就业协议书的签订1.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书。
2. 签订就业协议书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就业协议书应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相关信息,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四、就业协议书的审核1.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毕业生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的资质和招聘信息等。
3.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就业协议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有权要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或修改。
五、就业协议书的变更与解除1.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2. 变更或解除就业协议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就业协议书的补办1. 如就业协议书遗失或损坏,毕业生应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办。
2. 补办的就业协议书编号与原协议书一致,并注明“补办”字样。
七、违约责任1.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附则1.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同)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
协议书经三方签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为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以及学校的信誉和全体毕业生的整体利益,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协议书的印制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样,学校就业办(含毕业生就业办和研究生就业办,以下同)翻印,翻印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补充相关协议内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翻印或复印协议书。
二、协议书的发放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
发放前各院系(含其它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单位)首先组织毕业生通过就业网站个人信息管理平台校核学生本人的生源信息,并录入、完善其它个人信息,最后提交院系审核就业资格和个人信息,并填写院系意见。
院系审核完毕后统一生成和打印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并集中到就业办办理学校推荐、签章手续,同时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及时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就业办按审核后的毕业生名单与协议书的编号进行一一对应发放。
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编号相同,各套之间不得重号。
发放时应严格按编号与毕业生对应,确保一人一套。
协议书只发放给非定向的本、专科生和统招、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研究生、考取研究生、出国留学、延长学年以及其他不需用到协议书的毕业生不予发放。
若之前已发放的,由院系负责收回并交就业办处理。
三、协议书的使用为简化毕业生签约环节,院系在向毕业生发放协议书前,应先完成学校意见栏和院系意见栏的签章。
毕业生领取到协议书后首先应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就业意向或具体要求可在协议书中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确定。
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上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时,如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2)、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理办法浙江林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3 , . s, , ,浙江林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同)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做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
为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协议书的作用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法律文书,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毕业生办理个人档案和户口的依据,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协议书。
二、协议书的发放和使用1、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协议书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议书的发放、签约审核,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委托学院(部)进行相关的日常管理和咨询.2、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人一式三份,复印无效,不得私自转让和挪用;—1—下发前,学院(部)做好登记并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确定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文本。
4、考取研究生、出国留学、延长学制以及其他不需要协议书的毕业生,学校不予发放.若之前已发放的或发放后已与单位签订协议的,由学院(部)负责督促解决并回收该协议书。
注: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将报考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协商意见在备注栏里予以说明。
三、协议书的补发、换发协议书下发后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损坏或遗失。
签约之前应考虑周到,减少或者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
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违约、遗失、损坏等情形,需要补发、换发协议书的,按以下情况办理:1、违约:协议生效后,如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经协商同意毁约的,先在学校就业网(http://jy。
电子科技大学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提高高职教育与就业质量的思想,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电子科技大学制定了本《电子科技大学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二、协议书范围本办法所称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一种就业协议,是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从事正式工作需要的重要证明材料。
三、协议书内容(一)应聘条件和用工条款。
(二)工作要求和待遇(包括社保等)。
(三)培训计划及相关安排。
(四)全体签署人员应当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公章、毕业生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有效。
四、签署程序(一)毕业生应于毕业前提出就业意向,并明确就业区域、行业、企业性质、工作职位及薪金待遇等事项。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实际情况,向毕业生提供合适的工作机会。
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应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三)毕业生在签署协议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的内容,确保自己能够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待遇、培训计划等安排,特别是应仔细阅读与社会保险相关的规定,明确自己应享有的权益。
(四)毕业生有权对协议书的内容提出疑问或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有责任及时通知毕业生调整或者修改协议书内容,直至达成满意的协议。
(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方视为有效。
五、协议书解除协议双方未签署的,不得要求签署;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双方均可自行解除。
协议生效后,签约一方需提前向另一方书面请假,并经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假期离职,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电子科技大学人事处解释。
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它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毕业生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了客观详实的书面材料。
《就业协议书》作为毕业生派遣(报到证打印)的法律依据,为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的就业行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切实保证相关各方的权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第一条根据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提供的具有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数据库,由各学院在大四上学期开学后30天内到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以学院为单位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对《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就业协议书》编号。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毕业生均不得复印、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转让、涂改《就业协议书》。
若发生此类情况,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于挪用、转借、转让、涂改等造成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各学院不得给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推荐表》。
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只能持《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推荐表》与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单位签约,已经和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单位解除定向(委培)协议的毕业生,或者放弃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持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证明到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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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按当年毕业生人数分发给各二级学院,各学院按编号分配给毕业生,统一登记,统一发放。
每位毕业生只能领到唯一编号的一式四份协议书。
第二条:在签订协议书前,签约各方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和条款内容。
第三条: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字迹工整。
由于在协议书签订中弄虚作假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弄虚作假者承担。
第四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规定,并在协议书指定位置注明。
第五条:对于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除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外,还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凡签约到国家和地方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城市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方可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七条:报考公务员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将报考事宜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书指定位置注明。
毕业生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校就业办出具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就业协议在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送交校就业办审核登记,协议书由毕业生、学校就业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校就业办根据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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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已签约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
毕业生未将协议书及时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自负。
第十条:每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
学生姓名与协议书编号不符的,校就业办可不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考取研究生的同学应尽快将空白协议书送交校就业办,并在校就业办登记,以便及时将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发到录取单位。
第十二条: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不使用的应退还校就业办。
凡复制或转让协议书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签约者和转让者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毕业生不将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外两方同意后方能办理解约手续。
毕业生解约按以下程序办理:①毕业生和签约单位取得联系,征得签约单位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函件;②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③毕业生将解约函、个人申请、已签订的协议书原件交校就业办,校就业办在就业信息网上公告2周,2周后由校就业办补发协议书。
解约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毕业生提出解约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毕业生必须按协议履约。
第十五条:毕业生丢失协议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丢失原因及经过,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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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从备案之日起,校就业办在就业信息网上公告1个月,无异议后,补发协议书。
由于丢失协议书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丢失者承担。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某某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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