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开发区公安破获购车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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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学、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宗学、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宗学、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鲁11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审理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宗学;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宗学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宗学【当事人-公司】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宗学【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主体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管辖合法性证明责任新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主体问题。

对上诉人涉案房屋的拆除系旧村改造拆迁的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议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申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许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许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许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1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许传波;荆海波;何绍冰【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许传波荆海波何绍冰【当事人-个人】许传波荆海波何绍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晓英【代理律所】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被告】许传波;荆海波;何绍冰【本院观点】伤残鉴定是对伤者医疗终结及损伤后遗症相对稳定时进行的检验、评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伤残鉴定是对伤者医疗终结及损伤后遗症相对稳定时进行的检验、评定。

虽然在(2017)鲁1122民初6391号案件中对被上诉人许传波的伤残情况未作出认定,但不影响被上诉人许传波在具备伤残鉴定条件时依法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

且(2017)鲁1122民初6391号案件中亦告知被上诉人许传波如有新的证据证实其伤残情况,可另行主张权利。

被上诉人许传波在二次手术后经一审法院委托由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虽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许传波的伤残等级存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许传波的伤残等级,对其残疾赔偿金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刘汉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汉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汉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8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王春燕刘丽艳【审理法官】李红王春燕刘丽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汉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汉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汉生【当事人-公司】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先永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卢绪民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先永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卢绪民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先永卢绪民【代理律所】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汉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区城投公司是否对刘汉生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建筑物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区城投公司是否对刘汉生承担赔偿责任。

刘汉生主张其现场查看情况系义务帮工行为,但刘汉生系基于汉生劳务公司曾在涉案路段施工的事实而去查看涉案路段的情况,且刘汉生关于其系受刘梓桓指示而为的义务帮工行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对于刘汉生主张的义务帮工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开发区城投公司虽主张刘汉生系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结合本案事发时,该路段已经施工完毕的情况来看,刘汉生作为施工方的法定代表人,出于责任意识及后续可能会因为石子问题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而到案发现场查看,更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关于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孟凡帅、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孟凡帅、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孟凡帅、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鲁11行终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孟凡帅;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当事人】孟凡帅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当事人-个人】孟凡帅【当事人-公司】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孟凡帅【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查处涉黑集团违法犯罪人员行为违法,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其主张的诉求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查处涉黑集团违法犯罪人员行为违法,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其主张的诉求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6:54【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孟凡帅向东港公安分局邮递查处申请书及报案材料,要求对涉黑集团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李某2等与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等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李某2等与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等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李某2等与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等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鲁11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2;李某1;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唐海峰【当事人】李某2李某1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唐海峰【当事人-个人】李某2李某1唐海峰【当事人-公司】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某2;李某1;唐海峰【被告】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唐海峰【本院观点】2019/【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18:24:32李某2等与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等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11行终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200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系李某1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230890A。

法定代表人李廷伟,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刘乃雨,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加国,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中楼派出所副所长。

原审第三人唐海峰,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上诉人李某2、李某1因诉被上诉人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以下简称岚山区公安分局)、原审第三人唐海峰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日照2023案件总结

日照2023案件总结

日照2023案件总结引言日照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案件发生率一直较高。

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日照市公安机关在2023年开展了大量的破案工作。

本文将对日照2023年的案件进行总结,包括案件类型、犯罪特征、破案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当地的治安状况,为今后的犯罪预防和打击工作提供参考。

案件类型分析日照市2023年发生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贩毒、强奸等。

其中,盗窃案件和抢劫案件占据了大部分比例。

这些案件往往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不稳定、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

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主要包括贪污、受贿、骗保、偷税漏税等。

由于日照市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发展潜力,经济犯罪的发生一直较为严重。

需要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和预防。

交通违法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酒驾、无证驾驶等。

这些违法行为危害较为严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犯罪特征分析通过对2023年日照市的案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犯罪特征:高发区域日照市新市区和东港区是犯罪高发区域。

这些区域人口密集,经济发展较快,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实施犯罪活动。

时间特征夜间是犯罪活动的高发时间段。

尤其是在深夜1点到4点之间,犯罪率更是明显增加。

这一特征与犯罪分子喜欢在人少、警力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犯罪有关。

作案手段作案手段多样化,从传统的抢劫、盗窃到网络诈骗等。

其中,网络诈骗案件增加较快,原因是社会信息化水平提高,人们容易陷入网络陷阱。

破案情况分析日照市公安机关在2023年展开了积极有效的破案行动,破案情况如下:刑事案件破案率刑事案件的大部分都得到了有效破案,破案率较高。

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增加巡逻力度、提高科技侦查能力等,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

经济犯罪破案率经济犯罪的破案率相对较低。

经济犯罪案件复杂多变,需要更强的侦查手段和资源才能有效破案。

李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鲁11行终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审理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李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李艳【当事人-公司】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玉成刘成森【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艳【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虽然多样,参与主体虽然多元,但如果补偿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问题进行过裁判,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补偿职责,要求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信赖保护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09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部分涉案土地在内的土地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土地。

日照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证号为xxx《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宋家湖村委会持有,土地权益仍属于宋家湖村委会享有。

2019年3月25日,李艳起诉宋家湖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9年8月5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19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李艳的诉讼请求。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荣国王林林刘芳【审理法官】杨荣国王林林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张超【当事人】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张超【当事人-个人】张超【当事人-公司】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代理律师/律所】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斌【代理律所】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被告】张超【本院观点】交警开发区大队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钦翔公司签订《食堂管理服务合同》,由钦翔公司取得交警开发区大队食堂的服务经营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交警开发区大队食堂设置煤气房放置煤气罐,煤气罐通过塑料软管、金属管道连接厨房灶具,该煤气罐及厨房灶具均由交警开发区大队提供给钦翔公司使用。

关于泄露煤气的具体位置及原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交警开发区大队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钦翔公司签订《食堂管理服务合同》,由钦翔公司取得交警开发区大队食堂的服务经营权。

2018年10月30日16时许,张超作为钦翔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在交警开发区大队食堂巡视、指导工作时,因消毒柜定时器到时引燃泄露的煤气,发生火灾,致张超烧伤,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最新-郑在光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精品

最新-郑在光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精品

郑在光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郑在光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刑终字第015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在光,韩国国籍,化名金仁浩、金光在、王海民,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在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合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郑在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在光于2000年3月14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2019年至2019年间,单独或伙同柳锡熙利用在韩国境内已停业解散的韩国珍星产业株式会社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以合资经营、对外承包建筑工程、企业食堂承包等手段,在山东省日照市、德州市、河北省秦皇岛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1465万元人民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在光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郑在光在与柳锡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在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对被告人郑在光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郑在光上诉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1、其除在山东省德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进行诈骗犯罪外,没有伙同柳锡熙共同犯罪的故意,其姓名被柳锡熙在诈骗犯罪中冒用;2、未获得非法利益;3、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8月18日,上诉人郑在光伙同柳锡熙已判刑使用在韩国境内已经注销的韩国珍星产业株式会社的名称,并提供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谎称出资75万美元与山东省日照美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美吉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日照美珍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注册成立日照美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美珍公司,柳锡熙任法定代表人。

日照集中返还电信网络诈骗冻结金

日照集中返还电信网络诈骗冻结金

龙源期刊网 日照集中返还电信网络诈骗冻结金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8年第03期“没想到被骗走的钱还能找回来,真的很感谢日照公安部门!”1月30日,领回自己被电信网络诈骗骗走的10万元钱,枣庄的赵先生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当日,山东省公安厅、日照市公安局在日照市水利职业学院学术礼堂举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冻结资金集中返还仪式,共返还4个单位、22名个人被骗冻结资金272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上7笔,30万元以上2笔,最大一笔返还33.6万元。

据了解,2017年日照市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位居全省第五位,发案损失数是全省第二少。

这次集中返还涉案冻结资金,展现了日照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用打击诈骗新机制,高效查控资金的能力,更体现了公安机关与金融等部门通力合作,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保护人民群众“钱袋子”的责任担当。

2017年以来,日照市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发案同比下降26%。

全市公安机关自侦破获本地案件162起,带破外地案件6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1名,帮助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

日照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精心研判,精准防范,精确打击”的工作理念,会同金融、通信、宣传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创新打防战法,强化工作措施,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

2017年11月,3家电信运营商和6家银行派员实体进驻日照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保证了公安、银行、电信在电信网络诈骗警情发生后能够第一时间响应、联动、介入,尽最大可能帮助群众挽回财产损失。

2017年,日照市累计预警劝阻疑似被诈骗群众309人,劝阻成功率100%,快速止付冻结涉案账户819个,单笔冻结资金多次刷新省、市纪录。

2017年,日照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连续发起“2.28”伪基站诈骗案、“3.20”特大游戏币诈骗案、“9.25”系列盗刷银行卡案等大型集群战役,专案组成员奔赴海南、四川、福建、河北、宁夏、辽宁、广西等全国20多个省市,辗转数万公里,最终将所有犯罪嫌疑人悉数抓获,并成功捣毁多个犯罪窝点,取得丰硕战果。

日照破获非法集资诈骗案 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

日照破获非法集资诈骗案 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

92经侦战报Briefing日照破获非法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本以为是高利润、无风险的“合法”金融项目投资,没想到却是一场骗局。

日照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针对老年群体、将受害人投资资金占为己有的“熊猫银币”集资诈骗案。

此案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涉及山东、河北、安徽、上海等10个省市,受害人达千余名。

目前,日照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冻结涉案资产300余万元。

以高额返利为噱头非法吸纳资金今年1月,日照市一名78岁退休教师带着举报信和相关材料到日照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被人以投资“熊猫银币”返利为由,骗取人民币7000余元,另有很多老年人也有相同的遭遇。

经侦支队立即立案侦查。

经查,自2019年9月2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等人为诈骗投资人财物,虚构投资“熊猫银币”项目,制定三级代理架构,以支付提成费、级差费等利益,诱惑各级代理人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熊猫银币”返利高、无风险等虚假信息。

截至2019年12月初,短短两个多月时间,该团伙便在山东、上海、河北、安徽等地发展投资会员1000余人,吸收资金1700余万元。

在无真实投资的情况下,张某、刘某将后收取的投资款用于前期投资返利,以此维持所谓项目的运转。

2019年12月6日,张某不再返利并携款隐匿,这场骗局才浮出水面。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此案受害群体特定性强,多为六七十岁。

犯罪团伙组织严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属于职业化犯罪。

他们利用老年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许以高额返利,引诱他们将自己的养老金等积蓄拿出投资。

资金骗到手后,犯罪嫌疑人又以出现风险不能回收投资款为由,拒绝将钱款归还受害人,造成钱财损失。

熟人介绍发展下线投资案件发生后,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日照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案件汇报,指导专案组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专案组通过调查发现,该团伙成员开展所谓的投资,就是熟人介绍发展下线投资,类似传销人员的发展模式,以逃避相关部门监管查处。

日照侦破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日照侦破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日照侦破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在山东省公安厅指挥下,日照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扣押涉案服装6000余件、假冒27个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2万余个,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今年4月,日照公安机关主动开展涉知识产权网上研判,发现网民孟某在某电商平台销售涉嫌假冒某知名品牌的运动服饰,销售数量大、范围广。

日照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随即立案开展侦查,经多日分析研判和跟踪蹲守,在日照高新区一民房院落内发现一制假窝点。

经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自2019年10月以来,孟某租赁该民房院落作为生产窝点,购置假冒品牌商标、生产设备,雇用员工生产假冒知名品牌服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到全国30余个省份。

4月底,在掌握孟某大量直接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日照公安机关开始部署收网。

民警查封了这处服装加工黑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孟某等6人,查获假冒品牌各式成品、半成品服装6000余件、假冒商标标识2万余个。

随后,日照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直指假冒商标和假冒服装两项来源,争取全链条、全要素打击。

经过大量线索核查,义乌市某烫画有限公司被迅速锁定。

专案组对该烫画公司进行细致调查后,摸清了生产窝点的经营情况,理清了犯罪团伙的人员组织架构。

经过层层摸排,专案组还查清了销售无商标服装的某制衣有限公司。

5月22日,专案组在义乌警方的配合下,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秦某、何某等14人,捣毁假冒商标制作黑窝点4处,现场查获加工设备20余台,大量生产单、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今年以来,日照公安机关在“昆仑2020”专项行动中,破获食药环假领域刑事案件6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9名,打掉窩点36个,打掉犯罪团伙30个,涉案价值约3亿元。

湖州市中院关于陈硕判决书

湖州市中院关于陈硕判决书

湖州市中院关于陈硕判决书【提纲】一、案件背景及陈硕身份湖州市中院关于陈硕的判决书,这是一份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文件。

陈硕,男性,原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近年来,因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被湖州市公安机关逮捕并起诉。

这份判决书是对陈硕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审理结果及处罚决定的总结。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判决书分为五个部分:案件来源、犯罪事实、证据认定、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

1.案件来源:湖州市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陈硕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经过侦查,依法将其逮捕并提起公诉。

2.犯罪事实:判决书详细列出了陈硕涉及的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事实。

其中,陈硕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以虚假承诺、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同时,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式,骗取大量资金。

3.证据认定:判决书列举了证据目录,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

证据确凿,足以认定陈硕的犯罪事实。

4.法律依据: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认定陈硕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判决结果:陈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三、判决书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分析1.可读性:判决书结构清晰,语言简洁,事实描述详尽,法律依据明确,使读者能够充分了解案件全貌和判决过程。

同时,判决书采用法言法语,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实用性:判决书对陈硕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阐述,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也为公众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

此外,判决结果明确了陈硕的刑事责任,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蔡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蔡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蔡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3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玉宋海红刘芳【审理法官】刘玉玉宋海红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蔡成亮;陈世达;孙家万;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蔡成亮陈世达孙家万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蔡成亮陈世达孙家万【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孙立成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孙立成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涛孙立成【代理律所】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被告】蔡成亮;陈世达;孙家万;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世达将孙家万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后溜车,与停放的刘宝满驾驶的蔡成亮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陈世达超载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宝满无事故责任,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世达将孙家万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后溜车,与停放的刘宝满驾驶的蔡成亮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陈世达超载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宝满无事故责任,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刘加荣、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加荣、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加荣、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鲁11行终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加荣;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加荣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加荣【当事人-公司】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丽颖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冷洁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丽颖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冷洁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丽颖冷洁丁明仕【代理律所】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加荣;日照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东公(高)行罚决字[2018]16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指定管辖第三人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东公(高)行罚决字[2018]16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有调查笔录、辨认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张正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张正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张正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2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张正云;张涛;张某1;张某2;王希明;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吕有富【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张正云张涛张某1张某2王希明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吕有富【当事人-个人】张正云张涛张某1张某2王希明吕有富【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朱先涛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朱先涛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彦宝朱先涛【代理律所】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被告】张正云;张涛;王希明;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吕有富【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执行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唐某某诈骗案

唐某某诈骗案

唐某某诈骗案
文章属性
•【案由】诈骗罪
•【审理法院】五莲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24.05.13
正文
唐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底,唐某某赴缅北地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加入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纠集、组织境内“跑分”人员和“卡农”,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其行为关联赵某文等60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73万余元。

2023年7、8月间,唐某某知道自己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在诈骗窝点多次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表达回国自首意愿。

2023年10月份,唐某某步行4日至云南省临沧市南伞口岸,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21年5月7日,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4年2月29日,五莲县公安局以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4年3月25日,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犯诈骗罪起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

庭审期间,唐某某辩护人提出,唐某某在诈骗窝点被他人殴打,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唐某某积极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在窝点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所受体罚并未达到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2024年5月13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唐某某系自首,其在电诈窝点期间行动虽受部分限制,但所受限制系电诈窝点的管理要求,唐某某积极主动实施犯罪,不应认定为胁从犯,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唐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揭穿骗子的诈财伎俩—解读身边典型案例 创业经验

揭穿骗子的诈财伎俩—解读身边典型案例 创业经验

揭穿骗子的诈财伎俩—解读身边典型案例先从日前被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较为典型的诈骗案件说起。

这是一起被告人张某伙同程某、唐某等四农民从临沂市窜至日照市实施的预谋诈骗案。

2005年3月9日,在东港区日照街道文华街居委附近,先由被告人张某拦住路过此地的被害人王大妈搭话,假装询问是否知道附近有一位台湾老中医,此时被告人程某冒充“路人”适时插话,称附近有一位神医可以治好很多病,张某、程某便央求王大妈带路一同前往。

路上,在张某有意无意的询问中,王大妈将自己家中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张某、程某。

行至一处家属楼前时,被告人唐某出现了,他冒充所谓“老中医的孙子”,上前称其爷爷已经算出今天有几人会来看病,并随口说出了王大妈家中儿女的情况,王大妈一听与实际情况分毫不差,十分信服。

这时再由被告人唐某道出王大妈的儿子即将遭遇车祸,需拿出家中现金及财物,由他转交给其爷爷“台湾老中医”洗一洗才能免灾,致使王大妈轻信上当,被骗去现金6000余元、黄金首饰一宗。

同年3月24日,上列被告人再次窜至东港区以惯用伎俩作案时,王大妈碰巧遇上并报警。

◆骗术有迹可循利用人们贪图小利的心理,以利益为诱惑进行诈骗。

在许多的诈骗案中,骗子或是以让人动心的利益为诱饵,或是先给被害人一定的好处,让被害人尝到甜头后骗取更多的钱财,甚至以请客吃饭等日常小事引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有些骗子谎称,自己由于某种原因,急需将手中的高价物品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被害人以为自己捡了个大便宜,买了之后才发现这些东西其实都是廉价品。

利用人们的好奇、无知或迷信来骗取钱财。

在当今社会,科技高速发展,知识的飞速更新,使得人们对很多高科技及其产品知之不多。

骗子们往往利用一些简单的化学原理、魔术小把戏,或是干脆用普通产品冒充高科技产品行骗。

而有些骗子则利用人们的好奇心或迷信心理来进行诈骗。

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热心和好心来达到他们的目的。

如在上述案例中,骗子刚开始就是利用王大妈的热心肠,要求其带路一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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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开发区公安破获购车合同诈骗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9期
近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合同诈骗多辆中高档汽车的案件。

多行不义必自毙,犯罪嫌疑人孙某怎么也想不到,精心编制的骗局被警方轻易识破、迅速破获,等待他的将是铁锁和牢狱。

7月28日,日照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报案称,一辆价值40万余元的丰田普拉多被诈骗。

该局火速召开案情分析会,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顶着炎炎烈日,经过大量摸排走访,8月25日,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将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孙某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以伪造的个人收入证明从日照某银行贷款,分期36个月还清,并由日照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担保。

然而,孙某早已布下阴谋,在还贷款不到30万时停止,不再履行剩余10万余元贷款义务,且将该车又抵押给他人,继续借款,继续不还款,后该车被转卖。

造成汽车销售公司巨大损失。

除此之外,孙某故技重施,又诈骗奥迪A6轿车一辆。

据悉,购车实施诈骗犯罪的方式很多,该局还陆续接到多起以帮人办理零首付购车实施诈骗犯罪的报案,该类案件作案手法具有较强隐蔽性,一不小心便会被骗。

此类案件主要作案手法为,犯罪嫌疑人先以办理零首付购车为名,帮受害人在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或4S店购买高档汽车,并在被害人申请贷款购车时帮其垫付首付款,与受害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

在受害人办好手续提车上牌后,犯罪嫌疑人将车开走,要求受害人按照合同约定待还清垫付的首付款后再赎回汽车。

因受害人每个月都要还银行车贷,短时间内大多无力赎回车辆,犯罪嫌疑人就直接把车卖掉,依此获利,自始至终就没有把车还给受害人的想法。

警方提醒,当今社会购车实施诈骗方式甚多,不要看到“零首付”就被迷惑,应提高警惕,加强自身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买二手车时不要买手续不全的“问题车”,一定要到车管所按法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担保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不应只顾眼前利益,只为追求业务数量,一定严格程序考察好客户,不要帮其拟造虚假信息贷款买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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