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任职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相关信息申报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
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txt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一、监事任职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一般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能依法维护国有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守工作秘密;(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五)有在企业、中介机构或经济管理部门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无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事长除具备以上任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二)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三)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财务、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监事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二)列席公司董事会及专委会、经理(总裁)办公会,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三)搜集分析公司财务、管理等信息资料,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参加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远隆?吖苋嗽甭闹扒榭鼋屑喽狡兰郏?(五)审议监事会工作计划、检查方案、监事会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等书面文件;(六)完成监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七)外部监事全年应在企业工作15个工作日以上。
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
XX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任职管理办法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任职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加强和完善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控股”)及其所属单位董事、监事的任职管理,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东银控股及所属集团或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职适用于本方法。
3 任职资格3.1基本任职资格3.1.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3.1.2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3.1.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3.1.4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3.1.5原则上应在东银控股体系内任职一年以上。
3.2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情形3.2.1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3.2.2东银控股或经营决策团队认为不宜担任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4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程序以管理关系为依据,将下列公司作为董事、监事管理的一级公司:地产集团、投资集团、实业集团、江淮动力、东银能源、中凯矿业、迪马工业、东银信息、硕润石化、东银硕润。
4.1东银控股的董事、监事由东银控股实际控制人提名,其股东会选举产生。
4.2一级公司4.2.1一级公司的董事、监事由东银控股指派或提名,经一级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股东做出决定;4.2.2 东银控股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名按照该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办理。
4.3一级公司所辖公司一级公司所辖公司的董事、监事由一级公司初审后提名,报经东银控股董事长批准后按所属公司章程等规定选举或指派。
4.4合营公司指东银控股体系内各公司与外部公司共同设立或经营,持股比例低于50%的参股公司。
4.4.1向合营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经合营公司我方股东公司负责人及东银控股审批后产生。
4.4.2对于合营公司我方委派的董事、监事,若超过一名的,应指定其中一名作为责任董事或监事。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2002年5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一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监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对公司股份的持有及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
第二章持股管理第三条董监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初始任职时;2. 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3. 股份锁定、解锁时;4. 任职终止时。
第四条董监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章股份变动第五条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董监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七条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第八条董监高在以下情况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期间;2.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披露前;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九条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完成后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条董监高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及时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1.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 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申报持股情况或者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请全体董监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重庆银监局关于高雪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重庆银监局关于高雪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8.05.14
•【字号】渝银监复〔2018〕49号
•【施行日期】201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银监局关于高雪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高雪萍同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南粤银重庆〔2018〕44号)收悉。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经重庆银监局审核,高雪萍具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现核准其拟任广东南粤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此复
2018年5月14日。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王良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王良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2.25
•【字号】渝银保监复〔2019〕71号
•【施行日期】201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王良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核准王良平同志拟任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渝三峡银文〔2018〕141号)有关资料收悉。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良平的重庆三峡银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在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任职决定文件。
逾期未到任,此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2019年2月25日。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胡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胡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8.10
•【字号】渝银保监复〔2020〕161号
•【施行日期】2020.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胡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门银行重庆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胡勇任职资格的请示》(厦门银行(重庆)〔2020〕18号)收悉。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胡勇厦门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在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任职决定文件。
逾期未到任,此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重庆银保监局2020年8月10日。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傅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傅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渝银保监复〔2019〕232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傅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你行《关于傅刚先生担任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申请》等有关资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傅刚的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逾期未到任,且未向我局提供正当理由的,此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重庆银保监局
2019年6月27日。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秦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秦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27
•【字号】渝银保监复〔2021〕196号
•【施行日期】2021.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秦胜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信银行:
你行《关于核准秦胜东任职资格的请示》(信银发〔2021〕798号)等有关资料收悉。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秦胜东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在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任职决定文件。
逾期未到任,此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2021年8月27日。
万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敖树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万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敖树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万州银保监复〔2020〕157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万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敖树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敖树文高管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重庆银文〔2020〕148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万州银保监分局审核,敖树文具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核准其拟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在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万州银保监分局提交任职决定文件。
逾期未到任,此批复失效,由万州银保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2020年12月24日。
《东银集团高层领导离任审计制度》最终版
1.目的1.1为了加强对集团总部及各所属公司高层领导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及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正确界定高层领导的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高层领导向投资者负责,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基本制度》规定,特颁布《北城致远集团离任审计制度》.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北城致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3.名词术语3.1本制度所称高层领导,指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总裁、总经理或负责人;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负责专项经营业务项目并下达独立经营考核指标的负责人员;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财务总监。
4.审计内容4.1离任审计是指上述人员在任职期满,调任(辞)职、免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部门负责对该离任人员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全面评价,包含但不限于:廉政情况审查和评价;对其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资产、收支、负债及损益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价;对其管理职责、权限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4.1.1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在其任职期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公司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具体有以下行为:4.1.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4.1.1.2授意、指使、强令、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4.1.1.3失职、渎职的行为;4.1.2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4.1.3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各所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按照上述内容要求全面审计;其他管理人员离任,重点根据本人负责的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审计的内容.5.审计部门5.1由集团审计部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3月31日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权。
第五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遵守金融控股公司章程,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六)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2024年专职董事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专职董事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公司向下属企业推选的董事队伍的建设,完善公司制企业的法____理结构,维护出资人的利益,根据《____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控股权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控向下属企业推选的专职董事。
第三条推选专职董事的工作主要由股权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专职董事是指由北控向下属企业推选,不在北控或其任职董事公司担任行政职务,专职从事董事工作的董事。
专职董事一般作为北控在下属企业的股权代表,根据授权,代表北控履行股东权利,维护北控权益。
第二章选任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专职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公司法》要求的董事任职条件;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控的有关规章制度;3、具备下属企业所处行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4、掌握财务管理、法律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5、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北控的合法权益;6、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专职董事的选任程序为:1、股权管理部提出专职董事的配备方案;2、人力资源部提出人选并报北控总裁办公会审定;3、北控向下属企业股东大会提名推荐;4、经下属企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委任后,北控与专职董事签订《委托责任书》,明确任期、任职的目标要求、责任和权利,以及严重违约、损害北控利益应承担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七条专职董事的任期与所任职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期相同,—1—任期届满经北控推荐可连选连任。
但在同一公司担任专职董事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八条北控实行专职董事任职资格制度。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____参加资格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者,颁发《专职董事资格证书》,由北控向下属企业推荐。
第九条北控建立专职董事后备人选库,从北控系统内选拔德才兼备,符合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专业人才,作为北控专职董事的后备人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郑磊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郑磊同志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5.15
•【字号】渝银监复[2012]31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郑磊同志任职资
格的批复
(渝银监复[2012]31号)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郑磊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深发银〔2012〕25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重庆银监局审核,郑磊同志具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现核准其拟任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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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编制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任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和完善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控股”)及其所属单位董事、监事的任职管理,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东银控股及所属集团或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职适用于本方法。
3 任职资格
3.1基本任职资格
3.1.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3.1.2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1.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3.1.4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3.1.5原则上应在东银控股体系内任职一年以上。
3.2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情形
3.2.1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3.2.2东银控股或经营决策团队认为不宜担任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4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程序
以管理关系为依据,将下列公司作为董事、监事管理的一级公司:
地产集团、投资集团、实业集团、江淮动力、东银能源、中凯矿业、迪马工业、东银信息、硕润石化、东银硕润。
4.1东银控股的董事、监事
制度名称
编制
由东银控股实际控制人提名,其股东会选举产生。
4.2一级公司
4.2.1一级公司的董事、监事由东银控股指派或提名,经一级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股东做出决定;
4.2.2 东银控股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名按照该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办理。
4.3一级公司所辖公司
一级公司所辖公司的董事、监事由一级公司初审后提名,报经东银控股董事长批准后按所属公司章程等规定选举或指派。
4.4合营公司
指东银控股体系内各公司与外部公司共同设立或经营,持股比例低于50%的参股公司。
4.4.1向合营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经合营公司我方股东公司负责人及东银控股审批后产生。
4.4.2对于合营公司我方委派的董事、监事,若超过一名的,应指定其中一名作为责任董事或监事。
4.4.3合营公司的我方(责任)董事、(责任)监事在参与其公司的重大决策时,需提前就参与的事项向各自所在管理链条的一级公司负责人或控股集团进行汇报,获得明确意见后方可在相应的会议上进行表达。
4.5任职资格调查
4.5.1上述各所属集团、所属公司董事、监事被初次提名时,需同时提交被提名者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调查表》(见附件一);
4.5.2所属集团对拟任董事、监事的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6任命面谈
董事、监事依法产生后需进行任命面谈,东银控股的董事、监事任命面谈由董事长负责,东银控股直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面谈由东银控股副总裁负责,所属集团及实业集
制度名称
编制
团一级公司的董事、监事任命面谈由被任命对象所在公司的董事长负责。
4.7备案登记
董事、监事变更按《股权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流程审批,获批后由指定部门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任命的董事、监事进行备案登记。
5董事、监事的任期、改选、罢免
5.1董事、监事通常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5.2由于公司发展需要或个人原因,董事、监事在任期需要改选的,必须按照《股权管理制度》完成流程审批手续,方可对董事、监事进行改选,之后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5.3董事、监事在任期出现违反本办法的情形,股东公司有权罢免其所任职务。
5.4合营公司委派或任命的董事、监事出现有损公司利益或造成损失时,我方股东公司应及时向派驻单位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并督促完成相关人员的变更。
6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
6.1行为规范
6.1.1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6.1.2公司董事、监事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东银控股及股东报告。
6.1.3被禁止的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制度名称
编制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6.2法律责任
6.2.1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2.2董事、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董事、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权益
由东银控股统筹安排,以年度为期,采用实物发放的形式,对年度内各公司董事、监事任职人员(已离职人员除外)进行慰问。
8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附件
1.《董事、监事任职资格调查表》
制度名称
编制
附件一:《董事、监事任职资格调查表》
董事、监事任职资格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