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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婚姻纠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参考意见。

一、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查证据的采信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婚姻登记机关作为主要的登记证明机关,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充分被采信。

尤其是对于婚龄、结婚登记日期等重要事实信息,应优先考虑调取,并在证据链中进行充分的运用。

二、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中,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院应当仔细核对婚姻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同时,对于存疑的情况,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和证明。

三、对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原则在划分婚姻家庭财产时,应依据中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等情况,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采取分割、公平、归属的原则。

四、对抚养子女的判断在判断抚养子女的问题时,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通过勘验、听证、鉴定等方式来充分了解家庭状况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抚养方式。

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因素,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对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评估在婚姻纠纷案件中,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法院可以通过查证子女和亲友的证词、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手段来综合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同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事求是地评估夫妻关系的良好程度。

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在解决债务问题时,要注重平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分配债务。

七、对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法院应依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在庭审中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等八项工作规范已于2009年5月26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总第237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高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审判事务办公室负责诉讼引导工作,设导诉台和导诉员。

第二条导诉员应当着装整齐、清洁、规范,接待当事人和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

第三条起诉或申请执行的,告知其到立案庭。

第四条当事人找不到法庭的,告知其法庭位置及路线。

第五条当事人找不到承办法官或案件尚未确定承办法官的,告知其承办庭室内勤电话。

第六条当事人找不到执行法官的,告知其执行庭内勤电话。

第七条当事人反映案件审判不公或投诉法官审判作风、廉政等问题的,告知其向信访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并告知其联系电话。

第八条当事人咨询法律或诉讼问题的,导诉员不负责解答,可告知其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咨询。

第九条当事人询问院长或庭长接待日的,可提供安排接待日部门的联系电话。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查询案件档案的,可提供档案部门电话,查询时间和需要何种手续由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解答。

第十一条要求复印有关材料的,导诉员应当在复印前说明高级法院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经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可免收复印费。

第十二条对情绪激动的人员,导诉员应当注意稳定其情绪,并及时向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报告;紧急情况的,可直接通知法警队和相关庭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1]254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总第277次)会议于2011年7月18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的下列诉讼,应当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具体包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本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最终执行的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就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受理前款案件后,由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民商事审判庭依照诉讼程序审理;执行依据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法院并非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一审法院的,应当根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各归口民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10.05.19)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10.03.19)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10.01.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9.12.20)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09.11.09)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08.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08.17)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09.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09.07.06)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09.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09.05.2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9.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03.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03.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09.02.27)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09.02.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9.02.0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9.02.0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1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2008.12.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10.29)2008.08.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8)(2008.06.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2008.04.10)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02.29)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07.08.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05.18)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04.21)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07.04.20)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04.05)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07.04.02)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2007.03.30)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07.01.12)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0)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11.10)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2006.10.16)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6.09.26)关于涉公证纠纷受理问题指导意见(2006.08.01)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2006.04.2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03.07)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2006.02.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2006.02.1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2005.12.31)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2.14)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5修订)(2005.12.14)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18)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01)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5.07.27)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7.25)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2005.07.19)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3.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1.27)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01.11)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01.10)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05.01.10)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2005.01.10)1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2004.12.29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12.1610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15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 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04.03.01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02.24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2004.02.18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4.02.18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04.02.16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01.06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12.24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12.02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11.27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9.29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06.17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06.12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03.03.05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3.02.12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7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12.27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4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12.101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2002.11.0714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2.10.1114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002.08.191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08.131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2.08.0615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311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市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范围的通知(节选)2002.04.0415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11.06 15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2001.10.3015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2001.10.291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1.10.0915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09.291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协助执行中如何处理重复查封等问题的复函2001.09.2916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09.171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06.251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彩票管理规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2001.02.2616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执行案件立案和执行问题的通知2001.02.192000.12.18 16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2000.11.021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8.151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07.1817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07.1117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07.031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2000.06.192000.05.29 1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05.2318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2000.03.1019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1999.12.0319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1999.12.0319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1999.12.0319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12.0319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11.2919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1999.11.2919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11.2919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1999.11.1919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9.10.292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举报人能否作为证人写进判决书的请示的复函1999.10.202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宣布决定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42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32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1999.08.302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1998.12.242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1998.12.182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8.12.01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1998.11.16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997)赔他字第13号等三起国家赔偿案件的批复的通知1998.09.292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1998.08.042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仲裁机关做出的生效裁决改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1998.04.232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8.03.24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10.202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12.092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的通知1996.03.132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1995.11.292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与海关相互配合的办法的通知1995.11.2423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6.212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5.04.102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04.252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1993.08.012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1993.06.102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09.0126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91.09.012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0.08.3026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06.2026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被羁押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1990.01.312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1989.08.252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1988.08.202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1988.01.0527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的总结1987.12.152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12.012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1987.10.2027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1987.10.062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1986.08.1228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06.012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暂行规定1986.04.012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3.01.1528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在首都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高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法院的工作实际,特就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职能定位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为:在审判委员会和院领导的领导下,围绕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管理三大职能,统筹、协调、监督、规范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审判业务综合部门。

二、工作原则要以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重要依据,依托制度和信息化建设,围绕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管理目标,以加强评估指标督查考核、激励问责为切入点,以网上公示、网上监督、案件评查为手段,发挥"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院领导及审判委员会决策、为庭(局)长指导办案、为法官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审判管理信息服务。

三、工作职责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审判公正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效果管理和综合性审判管理等工作。

1.案件质量评估。

按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有关要求,依托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对审判质效重要指标进行公开通报,对评估指标进行督查考核、激励问责。

2.案件质量监督。

对案件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实时监控、统计并公开通报,针对影响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或专项案件检查,及时向审委会提出对策建议并按照审委会的决定或要求,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3.审判流程管理。

依托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开展案件流程管理,对审判活动全过程中可能影响案件效率的重要节点实施监督和考核,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效率提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3]180号【发布日期】2003.06.17 【实施日期】2003.06.17【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6823584【全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年6月17日京高法发[2003]180号)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促进审判的专业化分工,合理分配案件,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和高级法院机构改革后的审判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划分如下:一、民一庭(原民庭)审理的案件┌─────┬──────────┬───────────────┐│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悬赏广告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纠纷├───────────────┤│││├───────────────┤│││一般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一般赠与合同纠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客运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般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般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其他客运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彩票、奖券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咨询纠纷│┤│││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房地产经纪纠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有线电视收视纠纷││├──────────┼───────────────┤││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关系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其他劳动争议││├──────────┼───────────────┤││劳动(雇佣)合同纠纷│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权属及侵│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权纠纷│关权利纠纷├───────────────┤│││财产权属纠纷││├───────────────┤│││财产损害纠纷│││├───────────────┤│││宅基地纠纷│││├───────────────┤│││一般相邻关系纠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采光、通风纠纷│││├───────────────┤│││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名称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荣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特殊侵权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纠纷│││├─────┼──────────┼───────────────┤│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纠纷│││├─────┼──────────┼───────────────┤│婚姻家庭、│(略)│││继承纠纷│││├─────┼──────────┼───────────────┤│适用特别│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程序案件│├───────────────┤│││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申请宣告失踪案│││├───────────────┤│││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失踪人债务支付案│││├───────────────┤│││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二、民二庭(原经济庭)审理的案件┌────┬─────────┬────────────────┐│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一般撤销权纠纷│││├────────────────┤│││撤销债务人到期放弃债权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货运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道运输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其他货运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行纪合同纠纷│一般行纪合同纠纷│││├────────────────┤│││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代购代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其他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证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信托纠纷││├─────────┼────────────────┤││证券合同纠纷│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资转让纠纷│││├────────────────┤│││国债交易纠纷│││├────────────────┤│││证券代销协议纠纷│││├────────────────┤│││证券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其他证券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出资纠纷│││├────────────────┤│││联营合同纠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挂靠经营纠纷│││├────────────────┤│││企业出售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补偿贸易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纠纷│││然资源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银行结算服务合同纠纷│││├────────────────┤│││银行保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权属及侵│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提单纠纷││权纠纷│关权利纠纷├────────────────┤│││仓单纠纷│││├────────────────┤│││存单纠纷│││├────────────────┤│││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券权益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一般证券发行纠纷│││├────────────────┤│││配股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欺诈纠纷│││├────────────────┤│││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证券投资基金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其他票据、证券权益纠纷│││├────────────────┤│││其他适用《票据法》、《证券法》的││││纠纷││├─────────┼────────────────┤││股东权纠纷│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优先认购权纠纷│││├────────────────┤│││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公司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剩余财权分配纠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其他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其他适用《公司法》的纠纷│├────┼─────────┼────────────────┤│适用特别│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程序案件│├────────────────┤│││国有企业破产案│││├────────────────┤│││(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三、民一庭和民二庭均可审理的案件┌────┬─────────┬────────────────┐│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互易纠纷││├─────────┼────────────────┤││供用电、水、气、热│供用电合同纠纷│││合同├────────────────┤│││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般加工合同纠纷│││├────────────────┤│││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定做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一般复制合同纠纷│││├────────────────┤│││印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其他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般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留置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典当纠纷│典当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一般服务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本规定所称的“民一庭”、“民二庭”分别对应原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日前,市高院研究室对当前北京市法院审判质量及审判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剖析了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办案质量的具体措施建议。

一、近年来北京市法院案件质量的基本情况在调研北京市法院案件质量的基本情况之前,我们需要对案件质量的涵义进行界定,但我们认为,目前尚缺乏科学界定案件质量的方法,因此,我们只能先以北京市法院目前使用较多的一些考核标准如上诉率、发改率等数据对案件质量进行初步的评价。

(一)上诉率。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逐年攀升以及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保持稳定的增长。

从2003年至2007年,北京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结案数分别为78072、91121、107994、111608和108967件;相应地,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从2003年的25.9%逐年上升至2007年的29.8%。

(二)上诉案件改判及发回率。

从图示可以看出,2003年至2007年,上诉案件改判率和发回率呈现出相反的势头,改判率逐年下降,发回率逐年升高。

由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多为程序性错误,因此,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影响案件质量的重点在于如何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也可以反映出当事人对程序是否公正的感受已经影响到其对实体是否公正的判断。

(三)调撤率。

应当承认,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的案件不直接影响到案件处理的实体或者应用程序是否公正,但不可否认的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因此,调撤率在各法院中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2月25日第1次(总第2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统一执法尺度,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股东出资第一条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船舶、车辆、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补办有关权属转移手续的除外。

上述财产补办了权属转移手续,且在此之前财产已经交付公司实际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请求其补足出资,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二、关于股东资格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请求确认有关行政机关关于股权登记或者审批行为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裁定驳回民事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京高法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59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为深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经市高级法院2020年第4次党组会研究通过。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司改办。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坚持强化科技驱动、坚持首善标准为基本原则,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严格贯彻落实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要求,打造审判业务高地、改革创新高地、审判研究高地、人才聚集高地,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 2007-05-18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7]168号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成立的,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4.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就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一中院就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一中院就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一中院就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正文:----------------------------------------------------------------------------------------------------------------------------------------------------关于市一中院就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

我院经研究认为:一、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我院民一庭在2014年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中对此问题已有明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处理此类问题,首先应当着重加强调解工作,力求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正确理解立法与司法解释精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实际情况、司法惯例以及个案特点等,慎重、稳妥地作出裁判。

关于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今后应当严格执行。

关于死亡、残疾赔偿金,上述司法解释并未将此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当事人就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刑事审判部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就此已经作出处理的(包括调解结案),应当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此未作处理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如无法定事由,不得推翻协议效力。

”我们认为,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涉及到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理念的差异,对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审判实务领域均长期存在争议,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故在立法部门及最高法院尚未出台新的法律规则和裁判精神的情况下,仍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及2014年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严格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京高法发[2005]341号•【施行日期】2005.12.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341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规范各类案件判决书的法律援引,提高判决书的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要求,针对本市法院在判决书法律援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 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具体,但不得引用与判决无关的法律等的条款。

引用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2. 判决书中,可以根据论述问题的需要,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并应当在全部判决理由的最后统一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

3. 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条款。

4. 基本法与单行法均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仅引用单行法的相关条款,但单行法的相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不充分的,应当一并引用基本法的相关条款;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一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先引用法律的相关条款,后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仅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单独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京高法发[2007]330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2007年9月28日京高法发[2007]33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13日第13次(总第19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民商事案件的二审立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二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范性意见。

第二条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和二审法院二审立案应当遵守本规范性意见。

第三条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应当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通过法院信息网络上传一审案件信息。

第四条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于一审法院移送的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上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对于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上诉案件,有权要求一审法院补正或者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

第二章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的基本规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并于答辩期满后,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被上诉人不答辩的,一审法院做好不答辩的工作说明并附卷后,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第六条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的期限,应当在上诉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四十五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涉外案件或公告送达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京高法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12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09年3月9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总23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监庭。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和执行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为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部门。

高、中级法院根据本院情况确定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部门。

各院应选拔公道正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定期安排优秀青年法官到案件质量评查部门轮岗交流。

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向本院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并报告。

各院可根据情况,由本院综合部门、审判业务庭负责人组成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协助院长和审委会处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案件质量评查部门的院领导出任。

第五条高级法院负责对全市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上、下级法院就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反馈并组织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京高法发〔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97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部署要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现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法院小额诉讼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法院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司法确认程序应坚持促进非诉调解和依法确认相结合,方便快捷和防范虚假诉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快速化解纠纷的功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2019年12月2日)为规范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确保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概念与总体要求第一条【概念】本意见所称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工作意义】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的体现,是构建良好法治秩序与环境的基础。

第三条【工作目标】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公正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保证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级监督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工作方法】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依托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应从审判理念统一、基础规范指引、疑难问题研究等不同层面着力;通过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配套保障平台等具体方式积极推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修改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修改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整应对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附带民事诉讼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3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11.09
【实施日期】2012.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整应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2]33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规定,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规定调整应对工作,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整应对工作的意见》,并于2012年9月17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总第3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在审判实
践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刑一庭。

特此通知
2012年11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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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新时期北京市劳动争议的审判情况与对策新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有何特点,对我市改革、稳定、发展有何影响,存在哪些热点、难点与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这是当前我市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此,按照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抓住矛盾、定好对策的思路,我们成立了专门调研组,调阅了大量案卷,广泛收集了实践与理论资料,多次召集相关法院与专家进行座谈,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并联合组织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1条研讨会与劳动争议案例研讨会等会议,掌握了全市基本情况,明确了工作思路,出台了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了一些解决意见,并形成调研报告如下:一、近年来我市法院审判劳动争议的情况与做法(一)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况与特点:1 、劳动争议高幅攀升。

据统计,全市法院1995年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仅为482件,此后迅速增长,1996年达855件,1997年达1543件,1998年达2043件,1999年达2952件,2000年达3746件,2001年达4217件,2002年达4952件。

7年间增长了927.39%,成为近年来增长最快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

2、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新类型争议不断出现。

目前几乎涵盖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因开除、辞退、除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辞职、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因工伤、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引发的纠纷和因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等等。

3、集体劳动争议大量出现。

据统计,全市法院1995年受理一审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为23件,1999年猛增到578件,2001年又达到823件(均含集体争议分个案受理的)。

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劳动者集体起诉的情况已不少见。

4、适用法规和统一执法难度较大。

《劳动法》的规范非常原则,操作性较差。

为此,国务院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大量法规、规章与政策,但极为繁杂,缺乏体系,并且相互间往往存在着矛盾。

我市及各区、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出台了大量文件。

实践中,上述各类法规与文件往往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但却难以为法院的审判人员所掌握,加之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尚未定型,新问题不断出现,导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法规的难度较大,集中体现在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执法的不尽一致。

5、对抗性强、调处难度大。

劳动争议一般争议标的不大,争议事实也容易查清,但由于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往往蕴含着尖锐矛盾,极难调处。

劳动者在面临失去职业就如同失去生存条件的困境下,也绝不退让,往往上访要求政府解决,甚至以死抗争或以制造恶性事件相威胁。

并且一个纠纷往往隐含着、牵引着多起潜在的纠纷,极易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甚至使纠纷性质发生变化,造成社会不稳定。

这种情况进而导致纠纷处理后的执行难问题。

正因如此,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与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与特点,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就业制度变迁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不适应,特别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不够健全,甚至较普遍地存在着对用工自主权的滥用。

二是企业改革与改制对劳动关系的稳定产生一定影响。

大量劳动争议因企业兼并重组、企业破产与企业职工下岗问题产生,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社会时势背景。

三是我国劳动管理的行政色彩较浓厚,纠纷解决机制不尽合理。

我市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述情况与特点,要求必须对劳动争议案件给予充分的重视,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这是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保障改革深入和促进经济发展、建立我市良好的国际、国内形象和促进劳动争议执法统一的客观需要。

(二)做法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我市法院以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履行法院的审判职能为使命,在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套做法与经验。

首先是明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思想。

立足《劳动法》的宗旨,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历次相关会议精神为指导,市高院在1995年即明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立足正确处理和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协调双方关系,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和建立、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与劳动关系。

其次,在上述指导思想下,我市三级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坚持以下六项原则:(1)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我市三级法院不单纯就案办案,而是充分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矛盾。

(2)注意劳动者的实际弱势地位。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相对而言,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则处于从属地位。

就我市来看,劳动力资源丰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优势、弱势之比甚为明显,因此要突出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特殊保护说到底也就是要从实体和程序上保护到与用人单位同等权利的水平上。

(3)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

即根据由于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繁杂的实际情况,正确区分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法律效力及其效力层次。

(4)依法调解的原则。

劳动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变通的方法解决纠纷,有利于清除双方之间的隔阂,排解纠纷,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

以2000年为例,全市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率为20.1%。

(5)坚持合法与合理并重原则。

即在运用法律规定时充分考虑现实状况,九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避免判决不切实际。

(6)坚持及时处理的原则,以免矛盾激化和影响社会稳定。

依据上述指导思想与原则,在审理与预防劳动争议方面,我市法院还采取了一些具体做法:(1)建立组织保障。

基于劳动争议的专业审判性质,我市三级法院均设立了专门合议庭或指派专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2)市高院加强指导。

适时开展调研,通过组织三级法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案件评查和编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统一执法尺度。

(3)加强与工会组织、劳动仲裁机构的沟通联系,将劳动争议的审判工作有机融入对劳动争议的社会综合治理之中。

(4)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二、我市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难点与对应(一)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纠纷的处理近年来我市出租车行业发展迅速,出租车司机与公司的纠纷随之增多,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是双方之间关系如何定性,究竟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运营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何关系。

二是是否应由法院受理。

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有其演变过程。

三是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缺乏统一规范。

一个突出问题是围绕对出租车公司利用其运营权变相卖车所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随着出租车公司的兼并重组,新旧公司之间相对于出租车司法的权利义务继受。

由于此类纠纷长期未得到合理调整,2002年发生了十多名出租车司机因不服纠纷处理,在市委市政府门口围堵过往领导车辆的事件。

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贾庆林书记要求在十六大召开前,必须解决此类纠纷,批示各有关部门不得推诿、谁推诿谁负责。

市委政法委为此召开了紧急会议,明确了零指标的工作要求。

为确保首都社会稳定,保障全市法院在处理出租车相关纠纷案件上的执法统一,市高院在调研和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召开了我市法院审理出租车司机与公司相关纠纷座谈会,出台了《北京市法院审理出租车司机与公司相关纠纷座谈会会谈纪要》。

该会议纪要明确了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就此类案件的受理、案件审理的分工、出租车公司撤并或重组的诉讼主体确定、法律适用与诉讼时效、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变相卖车协议的效力与处理、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与处理、风险抵押金纠纷的受理与处理、司机不服公司经济处罚引发的纠纷、对最低工资请求的处理明确了意见。

会谈纪要出台后,对审理此类案件起到了良好、及时的指导作用。

(二)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当前,企业改制正在深入进行。

一方面,随着企业的兼并重组与部分企业的破产产生了大批量的劳动争议。

另一方面,企业改制中因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出现了大量的企业的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新型劳动争议。

这类案件具有发案集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往往是某一时期发生某一类案件,过了一段时期出现新类型的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与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有密切联系,解决不好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影响改革的深入进行。

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到司法在经济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

经研究,市高院明确了对涉企业改制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思路。

首先是要区分不同原因的劳动争议案件来决定是否立案。

对纯粹由于政府政策调整产生的职工下岗及再就业发生的争议,明确其主管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此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则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受理。

其次,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上,要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对有特定社会背景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慎于下判,积极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灵活运用法律,找出解决案件的最佳方案。

(三)入世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入世对我国各方面提出一些新的要求,也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提出了要求。

一是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外来我国特别是我市务工的人员将进一步增多,相应涉外争议也势必增加。

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审判更易引起关注,将成为我国司法审判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也关系到我市向国际化大都市迈进的城市形象。

这类案件对审判提出了新的问题,如案件管辖、劳动关系主体、合同效力的认定等。

二是我国将进一步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依法调整的原则将得到强化。

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司法上处理案件必须以本国公开的正式法律文件为依据。

从长远来看,我国对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还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一些国际劳动公约。

长期以来,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大量依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出台的规章、政策等内部文件,这与世贸规则显然不符。

为适应入世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市高院及时明确了审理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思路。

审理涉外劳动争议案件要首先是提高观念,要按照公正、效率这一司法工作的主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应注意对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实行平等保护。

其次是规范法律适用。

审理涉外劳动争议案件要以劳动法为依据,劳动行政规章、地方劳动法规和大量的劳动政策不应直接在判决书中适用,而要转化为运用劳动法的判理与解释,统一在劳动法之下适用,并以劳动法为基本依据判断不同规定的效力,理顺现有不同层级规范的关系。

再次是加强对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研究,加强我市三级法院的执法统一。

最后是加强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商,加强全市范围内的执法统一。

(四)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及其调整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基地,近两年来发展迅速,成为我市对外开放的窗口与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近期并拟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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