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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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29个回复(妥存)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29个回复(妥存)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29个回复(妥存)【收藏】审计实务工具书(2023学习必备)国务院国资委 / 文;内审网 / 整编目录一、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二、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咨询三、关于担保业务政策咨询四、国有企业能否无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五、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是否需要进场?六、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七、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八、国有股权作价出资给非国资企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九、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十、央企股权转让事宜咨询十一、央企二级公司,也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吗?十二、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十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十四、关于32号令、36号令法规的一些具体问题十五、关于75号文所述“直接股权关系”该如何理解的咨询十六、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属三级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十七、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在合理董事会授权方面是如何规定?十八、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对召开董事会会议有什么规定?十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哪些情形?二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二十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问题二十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哪些规定?二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划转是否定义为无偿?二十四、央企集团下的子公司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二十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政策咨询二十六、国有企业对外借款是如何规定的?二十七、关于国务院国资委营业执照起始日期的咨询二十八、咨询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要求二十九、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需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吗?担保篇一、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问:国有股东拟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该如何备案?融资人除了在股权管理系统里提交相关资料外,是否还需要经国资委审批?答2020-11-04: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文)有关规定,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子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责任主体,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第五条投资应遵循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的原则。

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求,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序号监管事项子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主办处室适用对象1 重大投资监管事项《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后备案、定期报告及后评估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 战略规划管理事项《上海市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定期报告、中期评估及后评估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3 国资收益支持项目监管事项《市国资委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指引定期报告、中期检查、验收及调整变更的确认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4 资产转让管理事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产权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产权管理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内部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抄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和其他部门监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资产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企业增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增资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增资情况检查和抽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5 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变动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事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国有单位通过除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以外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6 国有单位新开证券账户管理事项《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7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发产权(2007)109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事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检查评估管理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9 预算执行监管事项《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企业上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市国资委开展预算支出后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开展周期性资金检查工作。

2024年版建筑工程担保种类与职责说明

2024年版建筑工程担保种类与职责说明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建筑工程担保种类与职责说明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种类与职责概述1.1 担保种类1.1.1 工程质量担保1.1.2 工程进度担保1.1.3 工程安全担保1.1.4 付款担保1.1.5 履约担保1.2 职责说明1.2.1 担保人职责1.2.2 被担保人职责1.2.3 受益人职责2. 工程质量担保2.1 担保范围2.2 担保金额2.3 质量保证期限2.4 质量问题处理3. 工程进度担保3.1 担保范围3.2 担保金额3.3 进度保证期限3.4 进度延误处理4. 工程安全担保4.1 担保范围4.2 担保金额4.3 安全保证期限4.4 安全事故处理5. 付款担保5.1 担保范围5.2 担保金额5.3 付款保证期限5.4 付款问题处理6. 履约担保6.1 担保范围6.2 担保金额6.3 履约保证期限6.4 履约问题处理7. 担保人义务7.1 提供担保文件7.2 缴纳担保费用7.3 履行担保责任8. 被担保人义务8.1 遵守合同约定8.2 履行合同义务8.3 配合受益人监督9.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9.1 监督权9.2 索赔权9.3 权益保护10. 担保的解除与终止10.1 解除条件10.2 终止条件10.3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仲裁解决11.4 法律诉讼12. 违约责任12.1 担保人违约责任12.2 被担保人违约责任12.3 受益人违约责任13.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3.1 生效条件13.2 合同变更13.3 合同解除14. 其他条款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的副本14.4 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种类与职责概述1.1 担保种类工程质量担保:担保人承诺被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质量,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5•【文号】国资厅发监督[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10]48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监事会拟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和意义统计调查2004-2009年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并购情况,检查分析企业对外并购管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并购程序的合规性,评估并购方向合理性,评价并购实施效果,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并购行为,加强风险管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采取中央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并按要求做好统计表格填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监事会结合当期监督工作,核查企业填报情况,并对部分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三、检查内容(一)企业对外并购战略和方向。

主要包括对外并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有利于突出主业,完善业务链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是否制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并购规划;是否在战略指导下开展对外并购活动;是否存在投机性对外并购事项等。

(二)企业对外并购决策程序合规性。

主要包括企业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对外并购对象的选择与确定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充分性,是否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合法合规性;收购行为所涉及资产是否进行评估备案;是否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尤其关注非主业并购和境外并购活动是否按规定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对外并购合同或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等。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情况分析;(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范围第三条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二)企业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大额不良资产核销、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等;(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的确定和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等;(六)企业的合并、分立、重组、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股份制改造、对外合资合作;(七)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职工的工资、奖金、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全资和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等;(八)企业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划转、评估及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九)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股权质押、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事项;(十)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十一)企业生产线及设备、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大额固定资产等重要资产对外租赁;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和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处置、重大财产损失;(十二)企业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十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十四)企业应对重大法律纠纷、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及方案;(十五)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十六)其他可能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和对企业全局性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十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国资委规定企业应采取集体决策的事项。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正文:----------------------------------------------------------------------------------------------------------------------------------------------------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民商事法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企业)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

企业作为债务人以自有资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对等原则;(二)依法担保和规范运作原则;(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第五条对外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企业对外担保一般以保证方式为主。

第六条企业不得向监管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超过其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改正未满一年且财务状况未根本好转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四)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第二章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第七条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湘国资预算[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预算【2014】17号)各监管企业:为规范监管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6〕19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担保是指监管企业以第三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企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监管企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二、监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以下简称对内担保)必须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即提供的担保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出资比例);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涉及破产诉讼、资产负债率过高(制造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非制造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审计后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子公司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提供担保(以下简称对外担保)。

三、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本年度担保总额控制的计划、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对年度担保控制限额进行确认。

监管企业全年累计对内担保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50%,额度以内的对内担保,按程序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额度之外以及单笔达到年度担保总额50%的对内担保,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及时逐笔报省国资委确认。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6号令)》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6号令)》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6号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xx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1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2的其他职责。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S)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S)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S)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担保 (1)3.2反担保 (1)4职责 (1)5管理内容 (2)5.1管理原则 (3)5.2管理的基本要求 (3)5.3管理流程 (4)6附则 (6)附录A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业务流程汇编 (7)附录B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业务表单汇编 (7)附录C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申请标准 (7)2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事项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0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3术语和定义3.1担保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经济行为。

担保范围主要指境内外借款担保。

3.2反担保指由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或者由其他人向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由债务人或其他人对担保人进行清偿。

3.3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职责74.1公司总部4.1.1财务部是公司担保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担保管理制度,审核批复担保申请,管理担保事项。

4.1.2法律事务部配合财务部的担保管理工作,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法律咨询,对我方签署或出具的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核,配合处理未涉诉担保纠纷案件,牵头处理涉诉担保纠纷案件。

4.1.3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本部门承办的担保事项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好担保事项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4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4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国资对外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参与境外担保事项,为境外借款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为了规范国资对外担保行为,增强对外担保的监督和管理,国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监督机构、监督规定和监督措施等。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方面,国资对外担保具有较高的风险,如果监督不到位,过度的对外担保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国资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首先,国资对外担保监督机构是国资对外担保监督体系的核心。

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国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作为国资监管的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并制定相应的监督规定和制度。

具体到各级监督机构,国家级监督机构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地方级监督机构则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

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国资对外担保的监督工作,包括担保审批、评估和监测等职责。

此外,监督机构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资对外担保的监督工作。

其次,国资对外担保监督规定是监督机构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监督规定应明确国资对外担保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以确保国资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监督规定应明确要求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监督规定还应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规定应灵活运用,根据市场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监督规定应具体明确国资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范围,明确保证金、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等不同形式的对外担保要求。

同时,监督规定还应规定对外担保报告的提交和公示,便于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最后,国资对外担保监督措施是实现监督目标的手段和方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与经费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 1 -的担保业务。

第四条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担保人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对所提供的与担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担保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担保业务审查,严控担保业务审批,加强担保业务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担保人提供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提供担保时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审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为集团公司担保业务主管部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担保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审计部、法律顾问室为集团公司担保业务审查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对担保业务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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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八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须贯彻国有出资方意图,维护出资人权益,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代表出资方发表意见,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对外担保决策及实施情况。

对对外担保事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三)审慎和防范风险原则;(四)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原则。

第十条企业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单笔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第十一条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持续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代为偿债能力;(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范围要求:(一)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二)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三)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同意的其它企业。

第十三条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五)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六)无重大经济纠纷;(七)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的资产负债率小于70%;(八)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所投资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柳州市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二)符合柳州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不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四)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担保行为:(一)为非国有独资和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提供担保;(二)为资信不佳、资产质量较差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三)为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四)为企业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或企业高管人员投资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机构,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并形成决议。

任何个人无权决定企业的对外担保事项。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外担保事项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九条需经市国资委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对外担保书面请示;(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决议;(三)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企业章程;(五)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六)提供对外担保为资产抵押、质押的,须提供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七)被担保人及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八)反担保措施;(九)反担保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有关反担保措施产权明晰的承诺函;(十)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其他与担保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对外担保申报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申请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对外担保事项审批书面请示和相关材料;(二)受理市国资委对申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退回企业补充;(三)审核对需补充询证的进行询证,对单笔金额较大的重大对外担保项目,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担保风险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四)审定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结论性意见;(五)批复依办文程序向企业下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告知企业。

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其审批时限依市政府审批时间顺延。

第二十二条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落实和完善反担保措施。

(一)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二)企业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三)采取抵押反担保的,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晰且没有争议的资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抵押登记,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不得作为反担保抵押。

采取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权利等;(四)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发包人审议同意的文件;(五)企业对外担保申请批准后,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和风险防控,遵循下列规定:(一)企业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前,应当调查被担保人资格、信用状况、财务状况,重大纠纷、偿债能力等重要信息,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和风险评估;(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三)企业应加强对外担保管理,建立健全台帐、跟踪、监控、报告、备案等管理制度。

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等变化情况;(四)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发生重大调整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办审批手续;(五)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国有资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的价值;(六)原则上企业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或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能超过其所持股比额度;(七)企业应当对被担保人及被担保项目进行充分考察论证,认真分析被担保人资信情况及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等,并作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对担保行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八)企业实行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应对其抵押或质押的资产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九)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将对外担保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年度对外担保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要求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报。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建立对外担保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二)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三)担保必备资料审核是否严格;(四)担保事项按规定是否报市国资委审批;(五)担保事项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六)担保事项的损失情况;(七)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股企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国有股权代表按照柳州市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合资企业在公司章程或协议中对对外担保事项有明确约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其担保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国资〔200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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