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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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序言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性质,并且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方面会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安全的特殊商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管控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本总则制定。

适用范围本总则适用于所有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各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2.预防为主原则:各经营单位应该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建立科学的预防措施和预案,预防事故的发生。

3.全员参与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各经营单位要加强培训和教育,让所有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氛围。

4.安全责任落实原则:各经营单位应该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下放到各级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责任落实到位。

生产环节管理1.生产许可证管理:所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原材料管理:各生产单位要确保采购的原材料来源正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加强原材料的检验、保管和维护工作。

3.设备管理:各生产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做到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4.生产车间管理:生产车间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重要环节,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要求和生产安全措施,培养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运输环节管理1.运输证件管理:所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国家相关运输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严禁非法运输。

2.车辆安全管理:各运输单位必须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保证车况良好。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大全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大全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本公司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二、爆破员职责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2、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场所、设备、防护措施等进行核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果的决定。

第三章许可与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当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持有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或暂停许可证。

第四章处罚与附则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1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5.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5年5月19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三、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持证的爆炸物品仓库内,严禁库外储存。

四、爆炸物品存库必须配足够的看守力量和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盗、通讯设施、昼夜巡逻守卫。

五、爆炸物品库区严禁烟火,严禁在库区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六、进入爆炸物品库区的人员严禁穿硬低鞋,严禁穿化纤服装。

七、爆炸物品库房严禁照白炽灯,只能照防爆灯。

八、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或领料批准单。

九、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每次检查、验收、登记上帐,做到随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爆炸物品使用信息必须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十、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量储存爆破器材,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爆炸物品库房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一、爆炸物品堆放必须整齐牢固,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货架宽不超过2箱,禁止迭放,其他爆炸器材必须放在垫木上,炸药堆高不超过6米,堵住垛至墙壁间距不小于0.6米,炸药每堆不超过770箱。

十二、爆炸物品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不准在库房内开箱。

十三、定时对库内爆炸物品通风、降温,确保爆炸物品性能可靠。

十四、严禁私拿、私藏、转卖、转让爆破器材,严禁用爆破器材炸鱼。

十五、每年雨季节前,请专业单位维护检测避雷设施,将合格证明交县公安局备档。

十六、对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出库,登记造册,上报经营部门批准后,在公安机关监督下销毁。

十七、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在单位紧急措施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八、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爆炸物品储存、使用信息。

十九、爆炸物品库管员必须由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炸药、雷管的领退1、井下各队在领退炸药雷管时,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放炮员才能领退雷管,其他非专职人员(包括班长)不能代领,代退炸药雷管。

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类别、申请部门、审查时间

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类别、申请部门、审查时间
3日内审查+核发 考核合格
20日内审查+核发
方可爆破+3日内县级公安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许可、申请、审查
许可证类别
申请部门
生产许可证
第一步:国务院民爆主管部门
(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同样申请) 第二步:持生产需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销售许可证
第一步:省民爆主管部门 第二步:持销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购买许可证
县级公安
销售民爆企业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县级公安备案
购买民爆企业
县级公安备案
运输许可证
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市级公安
爆破作业单位许Βιβλιοθήκη 证第一步:公安第二步:持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营业性爆破作业)
审查时间
45日内审查 3日内县级公安备案 45日内查验+核发,方可生产 30日内审查+核发 方可销售+3日内县级公安备案
5日内审查+核发 3日内 3日内

民爆手续

民爆手续

一、办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销爆破器材的单位办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1、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2、提供符合储存安全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3、提供专职管理人员和持有效作业证件的保管、巡守人员登记表;4、提供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5、市公安局治安处经审查同意后,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严格的现场勘查,符合安全规定的,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6、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7、每年交发证单位进行年度审验,有效期3年。

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属市公安局治安处直管的涉爆单位储存仓库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1、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2、提供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的储存仓库设计图纸,包括四邻距离图、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安全设施图;3、提供持有效作业证件的保管、巡守人员登记表;4、提供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5、储存仓库必要的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落实到位。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配备专用报警器、雷管专用保险柜、全封闭制式防盗门和看护犬;6、市、县级公安机关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进行严格的现场勘查,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或《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安全规定的,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7、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8、每年交发证单位进行年度审验,有效期3年。

三、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属市公安局治安处直管的涉爆单位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1、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其中,煤矿要求“四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齐全,非煤矿山要求“三证”(《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齐全;2、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3、提供符合储存安全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4、提供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5、涉爆作业人员持有相关安全作业证件;6、经现场勘查和仓储条件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解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是国家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它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是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由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在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范围内设立的一项特殊许可,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该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安全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许可的申请条件1.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人员、设备和场地等条件,能够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要求。

3.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4.必须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三、许可的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必须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证照。

(2)工艺流程图、产品技术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基本资料。

(3)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证明、聘用合同等基本信息。

(4)场地和设备的图纸、合同、证明等基本资料。

(5)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2.审核申请材料并现场检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质量监督部门将组织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验证,并安排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设备、技术人员、现场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情况。

3.评估许可条件并作出决定审核和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质量监督部门将做出评估许可条件的结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24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是,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些生产企业超计划非法生产;销售单位乱购乱销;使用单位管理混乱。

特别是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三小”企业),爆炸物品乱存乱放,非法购买、炒制、转卖、转让的现象更为突出,尤其严重的是一些私开矿的爆炸物品完全靠非法手段获得,这给违法分子销赃提供了方便,也是雷管、炸药等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案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大量民用爆炸物品流散社会,又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仅今年上半年全省就收缴非法炸药237吨、雷管75万余枚,发现涉爆隐患2000余起,查处违法人员733人。

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当作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我省是能源重化工基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单位多,使用量大,涉及面广,管理不好,将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特别是当前各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作案报复社会,加害无辜,将直接影响到我省的国民经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把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当作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购买制度1. 购买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用途和数量等。

2. 购买许可:公安机关收到购买申请后,将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

3. 购买渠道: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禁止从非法渠道购买。

购买时,购买单位或个人必须出示购买许可证,并向销售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购买记录:销售单位必须建立购买记录,记录购买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购买许可证号、购买数量、购买日期等,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储存制度1. 储存场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选择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远离火源、水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储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2. 储存条件: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储存场所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安全管理能力;(2)储存场所必须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如监控摄像头、报警装置等;(3)储存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储存场所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 储存数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储存场所的容量,且不得超过购买许可证上规定的数量。

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4. 出入库管理: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5. 安全管理: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储存场所;(2)严禁在储存场所吸烟、用火;(3)严禁将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储存场所;(4)严禁在储存场所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3•【字号】湘政办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自炒成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

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

禁止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将硝酸铵、氯酸钾的流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国防科工办。

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国家批准的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CF—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生效。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可直接到硝酸铵生产企业购买。

其他硝酸铵、氯酸钾买方需凭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列入了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到省民爆行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凭省民爆行管办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硝酸铵、氯酸钾。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民用领域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执法部门。

三、分类管理1.按照危害性和用途,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一类爆炸物品、二类爆炸物品、三类爆炸物品。

2.一类爆炸物品是危害最大、使用对象最广、使用场所最为普及的爆炸物品。

3.二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适中、使用对象较为广泛的爆炸物品。

4.三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较小、使用对象相对有限的爆炸物品。

四、生产许可管理1.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天需提前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五、存储管理1.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禁火区的设置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性。

3.一类和二类爆炸物品的存储量及时更新,控制存储量,防止过量存储。

4.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六、销售管理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中包含爆炸物品销售经营范围。

2.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产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3.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按照要求备案,备案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4.销售单位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运输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备案。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明码标识,设有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泣设专职人员保管,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襻存量;第二条库内严禁明火,孳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物质;第三条库内应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库房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记录,使室温不得超过35~C:第四条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启箱,启箱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第五条民用爆破器材堆放时,.炸药箱(导火索箱)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时总高不超过1.6m,每堆不超过300箱,同库贮存的不同物品应分别堆放,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O.3m,堆垛与库房墙的距离不小于0.3m,人行检查、清点道宽度不小于O.8m,装运货物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第六条根据民爆物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房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气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无树林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第七条各类民爆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爆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民爆器材包装应是完好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第八条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发放时必须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到账物相符,心中有数,账目清楚,随时对库存民用爆破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对过期或变质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发放;第九条民爆器材的编码登记应按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民爆物品的接收、发放和储存等环节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基本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的范例:1. 来源管理:- 所有民爆物品必须有明确的来源,禁止接收来路不明的民爆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该细则旨在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述:
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民用爆炸物品,例如烟花爆竹、烟火剧场特效用品等。

2. 许可条件:规定了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企业的合法注册、具备必要的生产设施和设备、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等。

3. 许可程序: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准和发布等程序和流程,包括许可申请表的填写和提交、审查的时限和程序、许可证的核发等。

4. 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5. 监督检查:明确了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频次、方式和结果处理等。

6.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使用活动符合安全要求,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公治[2009]627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09]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9年9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以下简称GA/T848)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GA/T848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能力和安全水平,有效减少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做好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评价的范围。

GA/T848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是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在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地面库、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洞库、覆土库)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不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机构的认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GA/T848规定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由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从事安全评价的专业人员,应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安全工程类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目前,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共有8家(详见附件)。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核准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实施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以下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爆炸物品。

第五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以及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以及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七条国家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管理第八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以及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相应的生产条件、设备和技术;(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完善的生产、储存、运输等设施和设备;第十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通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四)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记录;第十一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附上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件;(五)生产、储存、运输等设施和设备的检测、验收报告;(六)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相关材料。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10.08•【文号】公通字[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条例》是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原有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后重新制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

《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设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制订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新形势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条例》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

同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的社会宣传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增强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力度《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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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的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
一、行政审批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或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对申请人的前置条件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到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提交以下申办材料:县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爆炸物品储存的设计图纸;
填写好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

2、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进行审批,并会同主管部门作实地考察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附后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

九、行政审批程序(公布给申请人、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申请人审批程序。


十、行政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件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依据《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能储存爆炸物品。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收费依据)
每证20元(市局规定)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不年审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
1、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储存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最大库容量)说明书。

3、四邻距离图,安全设施图。

4、专职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守卫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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