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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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12.19•【文号】公安部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立案决定书2.补充立案决定书3.不立案通知书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通知撤销案件书9.通知立案书10.移送案件通知书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指定管辖决定书13.交办案件决定书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回避决定书18.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调取证据通知书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拘传证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保证书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拘留决定书48.拘留通知书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报请逮捕书52.逮捕通知书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批准逮捕决定书55.逮捕决定书56.逮捕决定书(上提)57.逮捕决定书(追捕)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不予逮捕决定书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核准追诉决定书77.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传唤通知书79.提讯、提解证80.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8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3.询问通知书84.调取证据通知书85.调取证据清单86.勘查证87.勘验检查笔录88.解剖尸体通知书89.侦查实验笔录90.搜查证91.登记保存清单92.查封通知书9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94.协助查封通知书95.解除查封通知书96.扣押通知书97.解除扣押通知书98.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102.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103.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104.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5.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6.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款通知书107.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8.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9.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0.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1.鉴定聘请书112.委托勘检书113.委托鉴定书114.鉴定意见通知书115.复验、复查通知书116.销毁清单117.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118.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书119.撤销案件决定书120.决定释放通知书121.起诉意见书122.不起诉意见书12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6.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7.解除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8.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9.延长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30.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131.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移送清单132.通缉通知书七、公诉文书(第518-638页)133.补充侦查决定书13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135.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136.交办案件通知书137.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138.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139.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140.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41.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14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43.证人(鉴定人)名单144.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145.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146.换押证147.公诉意见书148.量刑建议书149.延期审理建议书150.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罪行适用)151.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同案其他被告人适用)152.变更起诉决定书153.撤回起诉决定书15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155.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156.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157.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58.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159.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160.撤销不起诉决定书161.提请抗诉报告书162.抗诉请求答复书163.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16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165.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166.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167.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168.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八、执行监督文书(第639-660页)169.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170.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171.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172.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173.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174.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175.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176.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177.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九、特别程序文书(第661-749页)178.社会调查报告179.社会调查委托函180.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81.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18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3.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84.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185.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6.不起诉决定书187.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8.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9.和解协议书190.补充证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191.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192.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193.终止审查决定书19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195.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19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197.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198.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二审程序适用)199.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适用)200.补充证据通知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20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20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203.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204.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205.强制医疗申请书206.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207.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十、申诉文书(第750-762页)208.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09.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210.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211.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212.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213.指令抗诉决定书十一、通用或其他文书(第763-792页)214.复议决定书215.复核决定书216.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217.纠正违法通知书218.检察意见书219.检察建议书220.送达回证221.驳回申请决定书222.调阅案卷通知书死刑复核案件检察意见书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尺度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尺度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 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 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 (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2012版公安法律文书格式(部分)

2012版公安法律文书格式(部分)

(行政刑事通用)受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通缉令×公()缉字〔〕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逃人员网上编号、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行为特征、口音、携带物品、特长:发布范围:简要案情: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附:1、犯罪嫌疑人照片、指纹。

2、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

3、DNA编号。

公安局(印)年月日抄送部门:(注:此联用于对内发布)通缉令×公()缉字〔〕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行为特征、口音、携带物品、特长:发布范围:简要案情: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方式:附:犯罪嫌疑人照片。

公安局(印)年月日(注:此联用于对外发布)呈请报告书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简历等〕。

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写明案件基本情况。

如果涉及其他人员的,写明该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呈请事项(立案,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破案,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等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第三部分:事实依据(详细叙述有关案件事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法律依据(写明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五部分:结语和落款。

﹡﹡﹡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公()提捕字〔〕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时间、种类及执行场所)。

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 辩护律师×××……[如有辩护律师,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

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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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X 公( )解拘审决字〔 〕 号
被拘留审查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拘留审查决定书文号 拘留审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案件处理完毕 □不应当拘留审查
□被限制活动范围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
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解除拘留审查。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拘留审查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拘留审查人,一份交执行单位,一份附卷。

来源:/ws/detail13784.html。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目录立案、管辖、回避文书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立案决定书4、不予立案通知书5、不立案理由说明书6、指定管辖决定书7、移送案件通知书8、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9、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1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11、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12、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13、拘传证14、传讯通知书15、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16、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7、取保候审保证书18、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9、保存证件清单20、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21、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22、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通知书23、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24、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26、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27、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8、拘留证29、拘留通知书30、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31、提请批准逮捕书32、逮捕证33、逮捕通知书34、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35、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6、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37、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3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39、入所健康检查表40、换押证41、释放通知书42、释放证明书侦查取证文书43、传唤证44、提讯提解证45、询问/讯问笔录*46、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47、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48、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49、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50、询问通知书51、现场勘验笔录52、解剖尸体通知书53、笔录5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55、搜查证5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57、查封决定书58、扣押决定书59、扣押清单60、登记保存清单61、查封/解除查封清单62、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63、发还清单64、随案移送清单65、销毁清单66、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6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68、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69、鉴定聘请书70、鉴定意见通知书71、通缉令72、关于撤销字〔〕号通缉令的通知73、办案协作函74、撤销案件决定书75、终止侦查决定书76、起诉意见书77、补充侦查报告书7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79、强制医疗意见书技术侦查文书80、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81、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82、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83、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文书84、减刑/假释建议书85、假释证明书86、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87、收监执行通知书88、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89、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通用文书90、呈请报告书91、复议决定书92、要求复议意见书93、提请复核意见书94、死亡通知书规范性文书95、刑事侦查卷宗(封面)96、卷内文书目录97、告知书注:加*号的为行政刑事通用法律文书(行政刑事通用)受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2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2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12.18•【文号】公通字[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行政强制法、禁毒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正确有效施行,配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安部对2006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行政法律文书的应用。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是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统一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对于规范执法程序、促进执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修订对2006版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整合、增减和补充完善,是有效落实《程序规定》、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学习贯彻《程序规定》,对照《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切实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使广大民警迅速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新版行政法律文书。

二、进一步提升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切实提升制作质量和水平。

要通过日常案件审核、执法质量考评等手段,确保所有法律文书内容完整、准确,格式统一、规范;结合推进执法公开、推行“说理执法”等措施,有效增强各类笔录的准确性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说理性。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法律文书的管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需要的法律文书,公安部未制定统一式样的,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统一制定,但要注意法律文书的繁简适当,避免给基层办案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案件“入口”、“出口”和“强制措施”等重点环节的法律审核把关,严格对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促进对执法活动的流程控制和质量管控。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最新版)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最新版)

公安⾏政法律⽂书式样(最新版)公安⾏政法律⽂书式样(2019版)公安部(公通字〔2012〕63号)2012年12⽉18⽇发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修改。

本⽂根据《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添加了办理涉恐违法案件所需的《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决定书》《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约束/解除约束决定书》《查询财产通知书》四种⽂书式样,并对《传唤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政强制执⾏决定书》作了修改。

公安⾏政法律⽂书制作与使⽤说明⼀、⼀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政法律⽂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书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计算机制作。

采⽤计算机制作⽂书的,阿拉伯数字⽤T i m e s N e wR o ma 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书名称字体⽤2号⼩标宋简体,正⽂⽂字⽤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130毫⽶×160毫⽶的版⼼尺⼨制作,其他⽂书制作时统⼀使⽤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该⽂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的⽂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书填写应当使⽤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做到字迹清楚、⽂字规范、⽂⾯整洁。

⽂书设定的栏⽬,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写作(一)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写作(一)

一、行政处罚类文书概览受案后,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办案民警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要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投案人;经审查,认为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在特定情况下要先行处置,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办案单位如需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传唤证》,进行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规定》第五十三条: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办案单位向被侵害人、证人了解案情时要制作《询问笔录》。

《规定》第五十七条: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规定》第五十九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规定》第六十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接受案件登记表(接报单位印章)编号: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接报单位印章)编号: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式样三(行政刑事通用)(方案一)存根交送往单位交移送单位留存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交送往单位,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交看守所一份存根式样四(行政刑事通用)(方案二)式样五(行政刑事通用)第次第页共页询问/讯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地点询问/讯问人(签名)、工作单位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被询问/讯问人(签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讯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答:式样六(行政刑事通用)(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勘验/检查笔录发现/报案时间年月日时分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现场保护人到达时间勘验/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勘验地点/检查对象指挥人姓名单位职务检查证或者勘验/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号码勘验/检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现场条件过程及结果(行政案件检查笔录要首先表明是否当场检查)指挥人(签名)勘验/检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式样七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编号当事人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家庭住址当事人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家庭住址主要事实: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当事人(签名)年月日办案民警(公安机关印章)年月日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治安调解协议书X公()调字[ ] 号主持人单位及职务调解地点当事人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家庭住址当事人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家庭住址调解见证人姓名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主要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拘留审查与刑事拘留辨析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拘留审查与刑事拘留辨析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拘留审查与刑事拘留辨析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拘留有三种形式:司法拘留、拘留审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妨碍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处分。

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司法拘留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拘留审查,它是指公安机关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便进行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

拘留审查的期限为1个月以下,在案情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个月。

拘留审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对犯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属行政处罚的一种。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种拘留区别:1、性质和依据不同。

(1)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属于诉讼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拘留审查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3)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行政管理法律,如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等。

(4)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

司法拘留适用于下列人员:(1)在法庭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一、判断题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案件。

(×)3、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4、因违反治安管理人逃跑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5、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7、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9、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10、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自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停止办案人员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2、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3、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或指定管辖的,不受行为地管辖原则限制。

(√)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15、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在行政拘留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继续盘问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执行拘留时应予折抵一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一、判断题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案件。

(×)3、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4、因违反治安管理人逃跑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5、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7、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9、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10、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自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停止办案人员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2、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3、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或指定管辖的,不受行为地管辖原则限制。

(√)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15、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在行政拘留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继续盘问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执行拘留时应予折抵一日。

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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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X 公( )拘审决字〔 〕 号
违法嫌疑人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 □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
□有非法居留嫌疑 □有非法就业嫌疑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违法犯罪活动嫌疑
□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嫌疑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嫌疑人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执行场所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年 月 日
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违法嫌疑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拘留审查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来源:/ws/detail13783.html。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公安部⽂号:公安部令第126号颁布⽇期:2012-12-14执⾏⽇期:2012-12-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设置和保障第三章收拘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活卫⽣第六章通信、会见、询问第七章请假出所第⼋章教育第九章解除拘留第⼗章附则《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3⽇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保护被拘留⼈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作。

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的⼈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或者指使、纵容他⼈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

被拘留⼈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政拘留处罚的⼈;(⼆)被⼈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即执⾏的⼈,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章设置和保障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民政府设置若⼲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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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审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201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拘留审延长拘留审查决定
公)拘审决字
违法嫌疑性年出生日
国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
□有非法出境入境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
□有非法居留嫌□有非法就业嫌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违法犯罪活动嫌
□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嫌
□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嫌疑人拘留审/延长拘留审日(日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执行场所及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违法嫌疑
一式三份,被拘留审查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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