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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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2021)

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2021)

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1、事故隐患定义: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是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即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建立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重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由政府科室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度整改方案及措施,及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及结果。

(二)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由矿内部组织制度方案及整改措施,矿相关负责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分为A、B、C级。

1、A级隐患:难度大,整改周期长,分管负责人及科室解决不了,须经煤矿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开会研究解决、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方案的隐患。

2、B级隐患: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须经分管副矿长、分管科室负责人解决的隐患。

3、C级隐患:由(科)队、班组和生产业务科室可以解决的隐患。

事故隐患分为: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3、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202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

202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

202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202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根据我国《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为目标。

这一标准的解读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范围根据《煤矿安全法》的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非安全设施设备状态,以及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状况,包括生产过程、设施设备、管理行为等方面的隐患。

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要求1.安全设施设备状态该条文在解释隐患判定标准时,强调了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状态。

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状态不良、存在故障或未经检验检测等情况,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时应重点关注安全设施设备的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2.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还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状况。

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如果存在违反的情况,则需要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生产过程和管理行为生产过程的隐患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潜在隐患。

例如,在储煤区域堆放过高、储煤沟渠堵塞等情况下,易导致煤尘爆炸;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也可能引发事故。

同时,在煤矿的管理行为方面,也应注意判定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

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程序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程序包括发现、评估、登记、评定和报告五个环节。

1.发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途径包括日常巡查、检查、考核、投诉举报等。

重大隐患的发现可以通过煤矿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方面获得。

2.评估:发现后,需要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构成重大隐患。

评估主要从事故的可能性、危害程度、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

评估结果将为后续的判定提供依据。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21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21]10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省委常委会2021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1〕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21〕79号和晋政发〔2021〕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第三十六条2021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2021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2021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近期重大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一)排查整治范围1.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等重点行业领域。

2. 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城市运行等重点领域。

3.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校园及周边等重点部位。

(二)排查整治内容1.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

2.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等。

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等。

4. 企业安全生产环境,包括企业周边环境、生产作业环境、员工生活环境等。

四、排查整治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10日)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排查整治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9月11日至10月31日)1. 企业自查自纠。

企业要对照排查整治内容,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2. 部门专项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 联合督查。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存在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相关部门要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4.1.4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4.2 检查程序
6.4.2.1 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要求。
6.4.2.2 根据排查类型、组织级别及排查周期,在排查项目清单中确定具体排查项目、内容,确定检查方法,成立检查组。重点检查危险性大,易发生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和设备。也包括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违章处理。
6.1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各单位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点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本单位排查项目清单。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至少包括:排查范围(风险点)、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排查类型、排查周期、组织级别等信息。
5.3.1.7 辅助动力系统;
5.3.1.8 设备防护、报警指示等安全装置和职业卫生设施运转是否良好、安全可靠;
5.3.1.9 危险点、重要部位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
5.3.1.10 生产设备特别是电气、压力容器、起重机、叉车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作业用具等是否安全和定期检修、校验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c)是对公司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的隐患排查。
(2)季节性隐患排查
是指根据各行业季节特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a)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等为重点;
b)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等为重点;
c)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等为重点;

智能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智能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智能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国家安全监察总局人事处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21〕11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傅懋恭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1〕5号)《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DB 37/T 3417-2021)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排查治理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系统安全事故隐患(以下英文缩写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普通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各项规定和安全生产规章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可能存在中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可靠因素、人的缺陷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公司成立以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双重预防办公室和8个专业管理组。

双重预防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处,安全总监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处分管人员负责办公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执行董事全面负责双重预防监督机制机制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副组长: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安全总监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单位)负责人(二)专业管理组1.采煤专业管理组组长:生产副经理副组长:采煤副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部、综采工区、充采工区、准备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2.机电专业管理组组长:机电副经理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成员:机电管理部、机电工区、综修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3.运输专业管理组组长:机电副经理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运搬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4.通防专业管理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通防副总工程师成员:通风防尘部、通防工区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5.地测防治水专精管理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地质测量部相关专业工作人员6.地面专业管理组组长:机电副经理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成员:调度室、机电管理部、机电工区、机厂、选煤厂等部室(单位)相关专业人员7.综合专业管理组组长:安全总监副组长:安监处副处长、安培中心副主任成员:各部室、各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级治理第五条按照《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机制暂行规定》,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2021年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021年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021年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1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范本(2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范本(2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范本1.引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计分析与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风险能力,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2.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工作,全面了解事故隐患的存在情况和处理进展,为下一步的治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和决策支持。

3.责任人及职责3.1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工作的具体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并负责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2 各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3.3 监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4.统计报告内容4.1 事故隐患排查总体情况统计报告应包括隐患排查的日期范围、隐患排查的部门和人员、排查区域和对象等基本信息,以及发现的隐患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4.2 隐患类型统计分析统计报告应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并分析各类隐患的数量、占比及分布情况。

同时,对不同隐患类型的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4.3 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统计报告应对已发现的隐患进行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包括已整改、未整改的数量和占比,督办及验收情况等。

4.4 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评估统计报告应对隐患排查工作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估,包括排查覆盖面、排查质量、排查流程等方面的评价。

5.报告编制与提交5.1 报告编制统计报告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排查数据和信息,按照上述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

5.2 报告审核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性和报告逻辑的完整性。

5.3 报告提交审核通过后,报告应及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6.报告使用与反馈6.1 报告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和数据,进行部门管理和决策支持。

6.2 反馈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报告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及整改措施 2021近期生产事故案例

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及整改措施 2021近期生产事故案例

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及整改措施_2021近期生产事故案例关于近期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及整改措施近期,我矿连续发生了四起事故,在安全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形之下,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再结合去年所发生的25起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之后,总结出事故的发生绝非偶然性,都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所有事故的责任主体都是受害者,都是由于他们的不规范行为所造成的。

其次、从所发生的时间段可以发现在上、下班及二连夜正点时事故发生的频率比较高。

第三、从年龄及工龄上分析一般是30-40岁年龄段而且是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都存在一个共性问题,总认为自己年龄大、工龄高、麻痹大意,所以工伤的机率也高。

第四、从出事单位上考虑,生产单位中掘进系统工伤人员比较多,而且单人作业工伤比较少,群发性作业工伤事件比较多,这与他们的出勤紧缺、班前排查不力、工作流程不衔接都有很__系。

以上的分析可以暴漏出:1、我们的监督系统不完善,对于井下隐患监查不到位,处理不彻底,次生隐患屡禁不止。

2、副队长、班组长责任心不强井下交底会开展不到位,在组织生产、人员分配、安全监督上出现漏洞。

3、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在利益与违章指挥的驱使下,不惜个人安危,盲目生产。

安装队虽然是辅助单位,但在工作上一直都是进行着危险系数高的工程。

“搬家到面”、“中小运输”、“机械安装”几乎涉及到井下工程的方方面面,发生的案例与我们日常工作中所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习惯性三违”都有相符的地方,只是我们侥幸没有出现工伤而已。

为了我们不再重蹈覆辙,为了我们的安全工作能有序地进行。

针对我队现存的缺陷(职工业务素质低、群发性不规范行为多、副队长、班组长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到位等),队领导利用周一开会时间组织职工开展“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制定整改措施”活动。

经整理制定出如下措施: 队干科学管理要独具匠心: 1、对于我队负责的每一项工程都要有系统的安排,摸清每名队委人员的工作能力,分析出每个工作细节可能出现不安定因素,根据工程定计划、排任务各把一关,各负其责,立责任状,写保证书。

2021年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2021年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经研究,今年将继续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强化责任、注重预防,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目标任务(一)继续全面深入扎实开展辖区内、主管行业领域内所有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并根据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状况、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等,对所有企业进行分类分级评定、公示、差别化监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监管有针对性、实效性;(二)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常态化工作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定标准、加大投入,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重大隐患专项治理评估报告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三)在实现重点行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查自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其他行业领域和企业全面延伸,扩大覆盖面,重点加强动态监管和执法监督,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力争实现所有工业企业隐患自查自报、闭环管理全覆盖;(四)将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大检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范围,逐步实现安全生产领域和公共安全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开发园区均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集中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以及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任务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及时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快实施。

2021年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2021年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2021年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制度一、按危险性范围划分下列隐患属于矿重大事故隐患1、井下作业面或巷道严重受压、变形,范围较大的冒项、片帮,导致人员受堵、被压埋等事故。

井下井筒、空场未及时封闭或坍塌,导致坠井事故。

2、作业区出明显的地压显现,导致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3、竖井提升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和设施出现缺陷(特别安全装置缺乏)引发的事故。

4、排洪设备、设施和截洪设备、设施出现重大缺陷,导致淹井事故。

5、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导致爆炸事故。

6、井下通风防尘引起危害的隐患,如导致中毒、窒息事故。

7、各工业厂房、作业平台严重腐蚀、霉变、变形,造成坍塌,导致重大人身设备事故。

8、矿山电气设备、设施引起危害的隐患,如导致电击伤亡事故。

9、尾矿库引起危害的隐患,导致洪水漫坝、垮坝重大安全事故。

10、危险品引起危害的隐患,导致爆炸、火灾群体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11、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导致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二、大隐患整改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1、责任划分原则:谁的管辖范围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的安全专业线谁负监管责任。

2、责任追究:按照以上划分原则对行政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实行行政和经济责任处罚。

造成重大责任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三、重大隐患的整改1、各单位检查、发现认为是重大的安全隐患,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呈报到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委会,由公司安委会牵头根据轻重缓急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门检查认定、登记进入到公司重大安全隐患台帐,对重大隐患矿必须专门研究,投入整改资金,使隐患得到及时全面整改。

2、重大隐患的报告。

重大隐患呈报单位:为隐患所在单位。

呈报形式:专题书面报告。

呈报内容:A、目前隐患的状况;B、造成隐患的原因;C、诱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D、单位首先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对策等。

3、公司主管领导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牵头定期(一个月内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科室和专门人员进行监控,直到隐患得到全面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1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最新文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最新文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桑树坪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排除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隐患,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心下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抓好基础,抓好基层,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陕煤化工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通知》和《陕煤化集团公司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21〕274号)及《韩矿司关于2021年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韩矿司安发〔2021〕3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及职责㈠矿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书记副组长:各副矿长总工程师选煤厂厂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平峒井口主任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安全科长调度室主任生产科长地测科长通风科长平峒安全主任机电科长机械化科长劳资科长宣传部长财务科长企管科长计划科长材管科长保卫科长多经公司经理生活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主任由安全科长兼任。

㈡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组织对生产作业现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装备设施、劳动组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排查;督促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队伍、资金、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安排投入到位;督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进度和质量,重点加强对区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排查治理以现场为主,主要从生产组织、生产管理、员工行为、工程质量三个方面进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整

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整

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XXXXXX安全生产标准之八隐患排查和治理隐患排查和治理(2021年度)文件目录1.目的和内容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3.职责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处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4.事故隐患4.1事故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5.工作程序5.1组织机构5.1.1公司成立生产督查小组,由生产管理部人员以及负责消防、生产安全的人员参加,每月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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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年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及各生产科队、班组、个人的安全意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部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各单位相应要设立隐患排查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并将机构及日常变动报安检部备案。

(二),职责分工
1、公司经理对公司各井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各职能部室的部长(主任)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各生产科(队)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各作业地点的隐患排查负直接管理责任;
5、安检部负责全矿隐患排查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二、隐患的定义、分级与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
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ABC
A级:难度大,矿自身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难度较小,由科队(厂)、职能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C1级:严重性质隐患;
C2级:一般性质隐患;
C3级:轻微性质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三,隐患的排查、确认、上报、处理
(一)隐患排查
以下检查方式排查的隐患,由安检部、职能部室、生产科(队)逐项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及上报、整改处理:
1、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对各矿井进行的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
2、矿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安全办公检查、安全专项检查或其它检查中查出的隐患;
3、各职能部室、生产科(队)月度,季度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由职能部室、生产科队及时上报安检部)
4、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生产现场查出的隐患;(所有管理人员到调度室登记检查台帐,由调度室汇总上报安检部)
5、安全检查员汇报的隐患;
6、职工举报的隐患。

(二)、隐患确认
1、各单位或安全管理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对所发现的隐患应与确认标准相对照,按标准的分类、分级逐项登记,便于上报与处理;
2、登记隐患时应注明发生地点、部位;说明隐患类别、级别;简要说明隐患产生原因及后果;要有排查人及现场负责人的签证。

3、对于C级隐患,一时难于定性的,由职能部门或安检部门确
认。

对于A、B级隐患难于定性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经理召集会议确认。

4、C1级(含C1级)以上性质较严重的隐患,必须由安检部以“四定”的方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单位、负责人、时间,并进行跟踪复查,对在规定日期未整改又未说明原因的给予处罚,造成隐患事态扩大或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隐患上报
1、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及各类专项检查,应在采、掘工作面现场召集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时通报检查的隐患和要求整改的意见,由专人做好笔录备案;
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员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尽可能在现场交待清楚并提出整改要求。

升井后及时填写台帐,由安检部或调度室按隐患性质以“四定”及“口头”形式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处理;
3、对发现的C1级及以上隐患,由安检部在次日调度会上对其发现及整改情况进行简要通报,督促隐患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与处
理;
4、对于发现A、B级隐患,各单位必须及时汇报于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便于及早分析确认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上报集团公司的隐患必须由公司负责人确认后方可上报;
5、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将当前存在隐患的范围,影响程度等向班组长及员工交代清楚,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落实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

各级值班人员要加强现场巡视,特别是一些重要工程、临时工程要加强监督,随时捕捉新的隐患信息,并进行处理;
6、各单位值班干部每班班中汇报生产情况时,要将隐患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必须耐心做好记录并指导现场进行整改处理。

职能部室和生产科(队)都要设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因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单位要委托临时人员代办,保证隐患排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A、B级隐患在整改完成前必须月月上报,同时要制定安全措施,而且措施必须规范化,安检部要严格监督检查。

(四)、隐患处理
1、隐患排查工作应列入各单位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定
专人负责。

要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台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考核兑现,形成从上到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排查网络;
2、A级隐患由公司确认后由安检部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负责落实整改的计划、资金和相应措施,分管领导负责制定临时措施并督促催办,安检部督促检查整改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3、B级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整改,督促有关部门排计划、列
资金、购设备、定措施,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整改,同时公司要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

每月由安检部牵头,有关职能科室参加,对隐患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后写出局面汇报材料;
4、C级隐患由安检部或其它职能部门给科(队)下“四定”表,由科(队)整改,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布置整改与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隐患的处理。

对已处理完的A、B、C1级隐患要填写通知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返交矿安检部;对以处理完的
C2、C3级隐患由班组负责人签字后返本单位备案;
5、各职能部室(生产、机电、通风、调度、地测)对系统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和整改.对查出的A、B、C1级严重隐患要认真填写隐患登记台帐,待隐患处理完成后,将隐患通知书由部室负责人签字后,返回矿安检部。

四、隐患的复查与处罚
1、对C级隐患复查由安检部组织本部门安检员或有关科室参加,应按时进行复查,并及时登记与考核;各业务部室按系统把上月报的A、B级隐患,在当月每旬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交矿安检部备案;
2、本单位查出的隐患不罚款,由本单位负责登记、整改、复查、并将结果报安检部,但不按时整改按规定罚款;
3、本单位班组长或安检员填写的隐患问题,要报本单位登记处理,如本单位不能处理应在隐患表中注明,或由本单位上报安检部,由安检部统计、协调、下通知单处理;
4、对C级隐患的处罚:非本单位职工查出的隐患,对责任单位每
条C3级隐患罚20元;每条C2级隐患罚50元;每条C1级隐患罚100元;职能部室未检查的隐患而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出,执行如上责任单位处罚标准;
5、未按期进行整改的隐患处罚:每条C3级隐患罚50元,每条C2级隐患罚100元,每条C1隐患罚200元,此后每增加一天每条加罚100元,直至整改完毕为止,单位对隐患的罚款要落实到责任者头上;
6、查隐患者必须熟练掌握隐患标准和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凡经落实属误报或错报隐患者,对查隐患者对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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