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知识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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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新的职权 (部门依法监管)
行政许可职能方面: 1、取消了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 检查这一行政许可职能。 20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 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 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与2007年国务院505号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 理条例》规定配套)
四、强化了各级政府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防工作责任 (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1-5章开篇部分均为政府职责) 1、宏观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 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3.2) 2、基础建设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 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 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8.1)
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新的职权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职能方面: 一是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具体规定了消 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最高罚款上限达三十 万元,同时在原有的警告、罚款、拘留、责令 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 所得等5种行政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责 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的行政处 罚种类;并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 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的手 段;(62、63、64、68)

《消防法》修订的意义


《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 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 防工作的根本大法。《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 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 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广大消防官兵而言,消防法的修订直接关 系到我们的工作职责任务。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原: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 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 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 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 要,不可偏废,这是《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 作的原则。
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 (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



6、消防组织建设方面: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 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 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 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35)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36.1) 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 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 工作。(36.2)
一、随着我国经济的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时期。 二、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要。 三、面对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 和公共的新需要。
四、原《消防法》的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 的需要。
主要表现:
(1)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 (2)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3)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 全方面的作用。
五、明确了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消防工作职责 (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化、责任制)


④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 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65新) ⑤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 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6.5)
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新的职权 (行政许可)



2、保留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专 职消防队验收两项行政许可职能。 3、保留了建审、验收两项行政许可职能,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 精神作了重大改革: ①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 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 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 (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


3、宣传教育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 民的消防安全意识;(6.1) 4、农村消防工作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 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 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0)
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新的职权 (行政处罚)


二是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 件,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未经建审、验 收、开业前检查的,不需再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 改才能处罚 )及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部分违法 行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可直接予以 行政处罚;(58-64、68、69共9类违法行为) (注意不是所有处罚都无前置条件,对于人员密集场 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案65、电气安装、使用不符合 规定案 66、单位不履行职责的部分行为,如消控室值 班人员无证上岗的67,就必须先责令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才能处罚 )
新《消防法》讲座
原《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有 力的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 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监督 执法规范化、提升了政府应急救援能力、 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 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消防法》修订后重大变化

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比现 行《消防法》多出1章20条。 新增加了第五章“监督检查(6条)” 增加法条最多的是第二章“火灾预防” (新增9条);其次是第三章“消防组 织 ” (新增2条);其余第四章“灭火 救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各新增1条。
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新的职权 (行政处罚)
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 (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

8、消防工作责任制方面: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2.1)
五、明确了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消防工作职责 (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化、责任制)




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4.2新)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 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火灾隐患。(52.2新) ②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 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6.4) ③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 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 可。(12)
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 (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



7、灭火救援方面:①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 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46) ②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45.3) ③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 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 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49.2)
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 (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




5、火灾预防方面: ①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 (31)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 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52.2) ③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 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 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 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2.2) ④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55.2) ⑤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 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70.5)
五、明确了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消防工作职责 (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化、责任制)



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 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6.6新) 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 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6.7新) ⑧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71.2新)
(4)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 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布,自2009年5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新《消防法》立法宗旨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 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 全,制定本法。 三大立法宗旨: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消防工作的根本任务;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赋予了消防工作新的使命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凸现了以人 为本。 (原: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 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
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新的职责 (行政许可)


4、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 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资 质、资格的审批职能,消防法未具体明确,尚 有待进一步规定。但从新《消防法》的立法意 图来看,应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来履行。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 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 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二、健全了消防安全责任制


由过去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完善为 “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社 会单位、个人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 任。
三、提出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 理念


总则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络。(这一条是消防法核心内容的高度浓缩) 首次在法律中提出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理念。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增强 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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