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专业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部分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广东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评议监督全国的公共政府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作部门人民政府政府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相关部门辅导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监管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模块等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市直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深入开展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人民政府以上地方各级县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公共建筑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设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管控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应该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能源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下属单位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349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4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修订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核。
专项资金业务管理牵头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引导带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配合省业务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省领导,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粤建科字[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科字[2007]102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住宅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厅科技教育处联系。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现将任务进行分解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6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其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365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85万吨标准煤。
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50万吨标准煤。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提高交通效率。
(二)减排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50%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市区达到70%以上。
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1.5亿立方米。
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达到6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 七条 省人 民政府 主管节 能工作的部 门f 以下简 称省节 能行 政主管部 门) 负责全省节 能监督管理工 作 。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主 管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节能监 督 管理工 作 。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在 各 自的职 责 范 围 内负责 节 能监 督 管 理
o 年 期总 卷 第 。期 第9 (第 3 , o. ) o i 2 1 T t N . 5 V 1 8 9 l 2 3
建 筑 节 畿
一 政 策 与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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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节 约 能源 条例
2 0 年 5 2 l 东省 第十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 过 03 月 8E广 2 1 3月 3 00年 1日广 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 / zg一次修订)
公 民 、 人和 其 他组 织应 当配 合节 能行政 主 管部 法
上 一 级 人 民政 府 将 节 能 目标 完 成 情 况 作 为对 下 级 人 民政府及 其 负责人 考核 评价 的 内容 。 县级 以上
门或 者节 能监 察机 构 依法 开 展节 能监 督检 查 , 得 阻 不 碍 或者 拒绝 接受 节 能监督 检查 。 第 十 二条 省 、 级 以上 市节 能行 政主 管 部 门应 地 当制定 年度 节 能监 察 计划 , 强 日常监 督检 查和 对 重 加 点用能 单位 的监 督检 查 。
节 能行 政主 管 部 门、节 能监 察机 构 实施 检 查 时 , 监 督检 查人 员应 当 如实 记录 监 督检 查 的 日期 、 人员 、
内容 、 果 等情 况 ; 督 检查 人 员和 能源 生产 、 营单 结 监 经 位 、 能 单位 、 用 设计 单位应 当在 记录 上签 字 。 第 十 三 条 省 质 量 技术 监 督 行 政 主 管部 门可 以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颁布日期】2003.05.28【实施日期】2003.10.01【失效日期】【法规分类】地方法规【内容分类】【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内容】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合理使用能源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健全能耗分析和能源统计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各项节能标准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的用能单位,必须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
第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节能管理人员、耗能较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接受节能培训。
耗能较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耗能较大设备名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应的统计部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现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对象和内容(一)工作对象。
以2023年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为基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须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审计期为2023年。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工作。
(二)工作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2019)等相关工作要求,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并编制节能计划和目标。
能源审计报告(含节能计划和目标)编写提纲详见附件1。
二、工作进度(一)确认名单。
2024年2月29日前,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完成能源审计名单(附件2)确认,并报送至省能源局(节能处),省能源局将据此公布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重点用能单位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须向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报送至省能源局(节能处)。
(二)开展能源审计。
2024年5月31日前,重点用能单位须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制定2024―2026年节能计划,初步提出“十四五”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并将能源审计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成册;可编辑电子版刻录光盘,内容须与纸质版一致)报送至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
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的工作方案
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的工作方案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的工作方案为切实降低耗能、减少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广东省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的工作方案,以下为具体内容:一、目标任务到2025年,广东省能源消费总量、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单位GDP能耗均要下降15%以上,CO2排放量同比下降20%以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连续5年保持稳定良好。
二、主要工作1.优化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发展清洁能源,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绿色广东”建设。
2.加强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加强宣传推广,推进产业节能,加强能源标准制定和执行,建立完善节能观念和机制。
3.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加强企业排污标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扶持环境新技术和新材料。
4.加强能源和环境数据监测。
建立健全能源和环境数据监测、汇总、分析、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省内能源消耗和环境质量数据情况,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5.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积极参与全球能源和环保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进省内企业国际化,参与国际环保和能源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实施措施1.加强能源结构和利用效率的调整。
推广清洁能源和市场化新能源汽车,“十三五”期间新建和改造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企业不得增加化石能源消耗量,减量能力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2.加强产业节能和能源标准制定和执行。
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强产业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制定和实施能源标准和扶持企业实施节能措施。
3.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
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推广碳捕集、固化、利用等技术,实施环保倾斜政策,同时加强环境违法行为治理和责任追究。
4.加强能源和环境数据监测。
建立健全能源和环境数据监测、汇总、分析、评估体系,建立能源和环境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公布省内能源消耗和环境质量数据情况。
5.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积极参与全球能源和环保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加强省内企业和国际能源和环保领域的合作和交流,推进国际能源和环保技术标准的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3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6年4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6年4月30日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公共机构通过节约集约利用能源,加强能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电、气、煤、油、热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和杜绝浪费的行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含一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为国家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含五千吨,下同)、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国家及省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以及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
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市经贸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不足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有关管理方案并报省经贸委备案.第五条省经贸委定期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源利用状况。
第六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统计局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不足一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源利用状况,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七条主管经贸委(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实行监测制度,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监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监测标准进行能源利用监测。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规定,定期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四)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分析报告、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用能产品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限额。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粤府〔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6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31日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把节能减排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优化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0%,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19.73万吨、0.98万吨、7.38万吨和4.99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有力,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广东省能耗限额
3.2 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报告期内以单位原油加工量表示的实际综合能耗,即炼油 厂综合能耗除以原油加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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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炼油厂能量因数:炼油厂能量因数由炼油装置能量因数和辅助系统因数两部分组成。
各炼油装置的能耗定额与常减压蒸馏装置能耗定额基准的比值为该装置的能量因数。 各炼油装置的加工量与全厂原油加工量的比值与该装置能量因数的乘积之和,为炼油装置能 量因数。
(三)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严格实施监督检 查。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不达标的单位公开曝 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二、其它说明 (一)本产品能耗限额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试行期间如果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限额指 标严于我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指标,则执行国家的相应指标。
4、限额指标计算方法
乙烯生产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燃料油、燃料气,各种蒸汽,电力等,不包括原料。
计算能耗的乙烯装置界区仅包括乙烯工艺装置(原料预处理、裂解、压缩、分离、制冷等)
本身,不包括开工锅炉、锅炉给水、循环水、空压站等辅助生产设施。统计区间范围为从石
脑油、柴油、加氢尾油或凝析油等输入净化到氢气、甲烷、乙烯、丙烯、混合碳四、裂解汽
c)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 (不包括厂用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量;
d)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 (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
司和办公室)的电量。
3.3 发电煤耗技术经济指标
发电煤耗是指统计期内每发一千瓦时电量所需耗用的标准煤量。
计算公式为
bf
Bb Wf
106
(5)
2、引用的文件或规范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国家统计局《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消耗情况(P207 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以下是查字典我搜集的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快来看看吧。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职员会公告(第77号)《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职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职员会2023年3月29日广东省供用电条例(2023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职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HG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电设施、受电设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其中,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负荷侧为受电设施。
本条例所称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省的社会、经济、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省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经济环保、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害。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 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 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 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 (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粤府办[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4]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的精神,缓解我省能源、电力供应紧张局面,舒缓环境压力,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是能源资源十分匮乏的省份,人均拥有常规能源储量不足30吨标煤,不到全国人均储量的二十分之一,所需能源90%以上要靠从外省购进或从国外进口解决。
我省又是能源消费大省,据初步测算,2003年我省能源消费量高达13000万吨标煤,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8%。
我省能源供应对外依存度高,能源资源运距长,能源供应保障体系薄弱,能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电力消费急剧增长,电力供应已从2002年以前的缺电力、不缺电量转化为电力、电量双缺。
预计今年省内全社会用电量将增长15%,全年最高负荷将达3950万千瓦,电力供应形势十分严峻。
“十五”规划头三年我省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分别达到0.81、1.07、1.10,电力消费弹性系数分别达到0.94、1.36、1.46,两项指标都远远超出了“十五”规划的预测值,能源、电力供应的紧张形势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另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省目前的万元产值能耗水平远高于世界先进水平,万元产值能耗是日本的6倍多,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国家平均水平的3倍,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也高出近一倍。
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1.11•【字号】•【施行日期】199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O年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节约用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乡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个人使用和管理电能,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节约用电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节约用电(以下简称节电)工作的领导。
省三电办公室负责全省节电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和实施年度节电计划;市、县三电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节电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电单位应加强对节电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节电工作和落实各项节电措施。
第四条省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制定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宾馆、饭店合理用电标准,重点耗电设备电平衡测试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企业应制定节电技改计划,边测边改,取得实效。
省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重点企业,应在一九九O年完成电平衡测试;其他年耗电量在五百万度以上的企业,应在一九九一年完成电平衡测试。
各市、县能源监测部门要加强电能合理利用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县三电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电标准、规程的宣传贯彻和节电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节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一百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用电单位,应一九九O年底前贯彻落实《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和《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
第七条各级供电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和公布主要产品电耗和重点企业电耗情况。
第三章生产用电定额管理第八条对电能定额实行分级管理。
省经委、三电办公室负责考核三十五种主要耗电产品的电耗定额(见附件一)。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全社会节约用电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全社会节约用电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全社会节约用电管理的通知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实际,推动我省全社会节约用电用能,不断改善电力供需状况,确保全省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现就加强我省节约用电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公共机构带头节约用电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带头践行绿色节能办公,做好办公设备科学用电、节约用电管理。
(一)加强空调运行管理。
办公场所夏季制冷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制热温度设置不高于18℃;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
(二)合理使用照明灯具。
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减少人工照明;适当减少照明灯具数量和功率,优先选用更高效的节能灯具;养成随手关灯的好习惯,人走关灯,杜绝长明灯。
(三)降低电梯使用强度。
办公场所3层楼以下或上下两层楼时尽量走楼梯。
(四)减少非工作时段用电。
下班时应确认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空调等用电设备均处于关闭状态。
二、严格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管理结合节能减排和电力保供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和优化城市景观照明管理。
(一)严格控制景观照明项目建设。
加强对景观照明项目审查,从严控制媒体墙、“灯光秀”类工程项目建设;不得建设超高能耗、超大规模、过度亮化、造成光污染的景观照明项目。
(二)科学合理做好景观照明启闭管理。
压减高速公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减少亮灯数量和时间。
严禁运行单纯展示城市形象的“灯光秀”,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合理控制运行时间和规模,并与用电集中时段进行错峰。
同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照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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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 年 5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合理使用能源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健全能耗分析和能源统计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各项节能标准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的用能单位,必须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
第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节能管理人员、耗能较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接受节能培训。
耗能较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耗能较大设备名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应的统计部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规定,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积极选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
第三章节能技术进步第十二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节能产品名录。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鼓励推广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燃用劣质煤的循环流化床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的电厂(机组)项目须经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禁止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新建中、小型凝汽式电厂。
第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线损和配电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功损耗,提高电能利用率。
第十五条提高窑炉、锅炉、变压器、压缩机、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的用能效率。
凡不符合国家、省节能规定的用能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船舶的能耗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能耗指标内,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当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七条鼓励资源条件好的地区有计划地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量,符合上网条件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收购。
其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可以不
参与竞价上网。
第十八条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气化利用技术,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管理中加强节能工作,推广采用可再生能源、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节能型建筑物,组织建设节能型住宅、建筑示范小区。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研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凡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能源综合利用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产品)等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节能管理第二十六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八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国家尚未制定有关节能标准的,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公报,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水平。
第三十条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监测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实行监测,对设计、生产单位是否采用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当依照委托进行监测、检查。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取监测费。
监测所需费用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划拨。
被监测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监测、检查。
第三十一条能源利用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重点用能单位遵守合理用能标准情况;
(二)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三)单位产品能耗或者单位产值能耗;(四)其他有关节能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能源利用监测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产品能耗或者单位产值能耗超过规定的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统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