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框架下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法律解释
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法律解释本文章的目的,是根国际法以及emberoftextileortextileproductsinthecategoryorcategoriessubjecttotheseco nsultationtoalevelnogreaterthan7.5percentabovetheamountenteredduringt hefirst12monthsofthemostrecent14monthsprecedingthemonthintherequest forconsultationsemberbelievedthatimportsofChineseoriginoftextilesandap parelproductscoveredbytheATCasofthedatetheententeredintoforce,embercouldrequestconsultationsemberrequestingconsultationsember,shoarketdisruptionshallexiteverimportsofanSection,likeordirectlycompetitiveembershallconsiderobjectivelyfactors,includingthevolumeofimports,theeffectofimportsonpricesforlikeordirectlycompetitiveSections,andtheeffectofsuchimportsonthedomesticindustryproducinglikeordirectlyc ompetitiveproducts.[36]前注34。
[37]《关于争端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3.2条定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案件中裁定:”《也纳条约法公约》31条是得到认可国际惯例法。
世贸组织框架内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和原则
世贸组织框架内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和原则保障措施,⼜称紧急措施,是⽬前WTO框架内允许各成员⽅在⼀定条件下可以采取的旨在保护和调整本国市场和产业、使本国市场和企业免受⼤量进⼝产品冲击的⼀种临时限制进⼝的保护性措施。
应该说,保障措施是情势变迁原则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具体运⽤和体现。
它是在国际贸易中公平贸易状态下,进⼝国政府针对那些始料未及但⼜确实危害到本国经济和产业的进⼝产品所采取的⼀种紧急限制进⼝的⼿段。
实践中,各进⼝国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主要是,对相关进⼝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或提⾼进⼝关税,其⽬的是削弱外国进⼝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从⽽使本国相同产业免受外国产品的冲击。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GATT1994)的第19条对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缔约⽅承担了GATT协议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导致任何产品进⼝到该缔约⽅领⼟内的数量⼤量增加,并且对该缔约⽅领⼟内相同产品或者与该产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国内⽣产商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或严重损害的,该缔约⽅则有权在防⽌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必要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其减让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其减让义务。
由于保障措施是⼀国采取的⼀种紧急限制进⼝的措施,明显具有对⼀国境内市场和产业的保护和防御功能,因此,它的运⽤不当或者滥⽤势必会在国际贸易中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成为推⾏贸易保护主义的⼯具。
正是为了防⽌WTO各成员⽅对保障措施的滥⽤,建⽴并加强对保障措施实施的多边纪律,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成员⽅之间达成的WTO保障措施协议为WTO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和实施原则作出了统⼀的严格规定。
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为加强对成员⽅保障措施实施的多边控制,以防⽌保障措施的滥⽤,WTO保障措施协议对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各成员⽅只有在同时满⾜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得以援引GATT1994第19条的规定对有关进⼝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否则就违反了WTO成员⽅义务。
论WTO体制下的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
进 行谈 判时 ,美国贸易代表根据 美国总统
杜鲁 门的行政令 ,要求写入保 障条款 ,后
V_ ) v O 第四部分 D节 对 “ r 特保机制”进行 了详 细的规定。
来 GA T的第 1 T 9条也 基本上 原文照抄 了 1 4 年美墨互 惠协定 中的有关规定。但是 93 由于该规定较 为模糊 , 实施条件不够严格 ,
经 常被 用作贸易保护的一种工具 。为了有 效地发挥保 障条款的作用 ,进一步澄清 和
法 贸 易 ,所 以 受到 W TO 各 成 员方 的 青 睐 。相 反 ,根 据 《中 国入 世 议 定 书 》 规 定 ,任 何 成 员都 有 权 对 大 批 涌 入 的 中 国 产 品 施 行 特 保 措 施 , 条 件 却 比 《 T 保 障措施协 定 》下的要求更 宽 W O
对 来 自于 中 国 的 大 量 进 口。另 外 , 国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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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项 目:本 文 为 南京航 空航 天大 学青 年科研 基 金 结题 成 果
世 工作组 报告书 》 R p ro eWokn ( e ot fh ri t g
P r nt e Ac e so f iait h a t o h c s in o n ot e y Ch n
其他协定 在特 定的经济部 门或领域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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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措施 主要具有 以下功能 : 保 障措施协 调了贸易 自由化和各成 员 方维 护经 济主权的关系。^r \ O的宗旨之一 厂 便是 推进贸易 自由化 。在贸 易自由化进程
员 利 用 特 定 产 品 过 渡 性 保 障 机 制
松 。本 文认 为 应 对特 保 机 制 与 W TO 保
WTO框架下对华特殊保障措施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了要 遵守 该 体 制 之下 一 般保 障措 施 的义 务 外 . 对 中国 针
专 门设 定 的特 殊 保 障措 施也 即时 生效 该特 殊 保 障措 施
是 以《 国加 入 工 作 组 报 告 》 《 国人 世 议 定 书 》 法 中 和 中 为
国不 同种 类 的产 品 将受 到包 括一 般 保 障 措 施 、 殊保 障 特
措施 的双 重限 制 为 了 了 解 保 障 措 施 及 特 殊 保 障措 施 制 度 可 能 给 我
国产 品 出 I 带来 的影 响 . 文 尝 试对 各 种 保 障 措 施 之 间 = I 本
的关 系 以及 可 能对 中国 产生 的影 响 进行 分 析 . 而 寻求 从
择 地 只针 对 其 中一 两 个 成员 【 非 歧 视原 则 是 最 惠 国待 3 】 遇 这一 基 本 原则 在保 障措施 制 度 中 的体现 非歧 视 原则 最 小 化 了 因保 障 措施 的实施 所 造 成 大 额 贸易 扭 曲 . 而 从
参考 文献 :
育研 究 ,0 7 4 :7 6 . 2 0 ( )6 - 9 [ 吴毓 斌 . 学管理 模 式改革 与创 新型 人 才的培 养【. 育 3 】 教 J教 】
或 国 内产 业 免 受 产 品或 服 务 进 口 的损 害 而对 其所 采 取 的一 种政 府 行 为或措 施 。 O 保 障措 施 协议 》 WT ( 对具 体 实 施 保 障措 施 的 条 件作 了 比较 明确 的 规 定 。《 障 措施 协 保
议 》 2条 第 1款 规 定 :一 成 员 ( 括 关 税 同盟 ) 第 “ 包 只有 根 据 下 列规 定 才 能 对这 一 项 产 品采 用 保 障措 施 . 己确 定 即 该 产 品正 以较 大 增 长 的数 量 ( 之 国 内生 产 的绝 对 增 加 较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法学术语
01 公平贸易
03 透明度 05 数量限制
目录
02 关税减让 04 非歧视性贸易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规定,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 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 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 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任何成员方除征收关税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 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出、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下述四种情况除外:
(1)为保护农业、渔业产品市场而实施的限制; (2)为保护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3)为促进不发达国家成员经济发展而实施的限制; (4)为实施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
WTO框架下保障措施的法律体系
WTO框架下保障措施的法律体系狭义和广义的保证措施WTO 框架下的保障措施,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下文从狭义和广义,以及一般和特别这两种视角,从不同方面对WTO 项下的保障措施予以明确和区分。
(一)狭义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条款,又称之为免责条款(escape clause)、逃避条款等。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术语辞典》(Dictionary of Trade Policy Terms)(第4 版)的定义:保障措施是用以保护某一特定产业免受未曾预见的进口激增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措施。
其通常是根据GATT 第19 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也就是所谓的“免责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而免责条款是指“在贸易协定中规定的,允许一方在进口对其国内类似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重损害威胁时,暂时中止其义务的条款。
GATT 第19 条包含了WTO 成员方在货物贸易中所使用的免责条款。
可见,WTO《贸易政策术语辞典》所界定的保障措施或免责条款,与GATT 第19 条密切相关,都是为了使缔约方在进口增加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特定情况下,对其承担的条约义务进行中止或减损。
实际上,这是一种对保障措施条款的狭义理解。
除GATT 第19 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外,狭义的保障措施条款还体现在如下协议中,WTO《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WTO 《农产品协议》(Agreement on Agriculture)第5 条(特殊保障条款)、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简称ATC)第 6 条(过渡性保障措施),以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GATS)第10 条(紧急保障措施)。
我国纺织品出口遭遇特别保障措施的法律分析
的进口制订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立法和启动调查乃至实施限制措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因此, W O 对 T多
边贸易法律框架下针对我 国纺织品实施的特别保障措施 问题进行研 究, 对于正确认识我国与国外的纺织
品 贸 易磨擦 产 生原 因及 应对 策略 有 积极 的理论和 实践 意 义。
关键词 :纺织品;入世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书;特别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 72 68 1 F 5 .5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7— 9820 ) — 0 3 0 63 06 (080 0 2— 2 4
自2 0 年 1 1日 《 05 月 纺织 品与服装协议》结 束 , 国际纺织 品贸易进入 了一体化的新时代 ,世界 各国 的纺织 品贸易得到了 巨大的发展 ,中国的纺织 品出
制或 配额 ,我 国的纺织 品贸易额将大幅度下降 ,而 进 口国的贸易商也 会对将来的订单没有信心 ,使本
作者 简介 :谭真 ,潍坊 学院教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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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纺 织经 济
20 0 8年第 4期 ( 总第 1 6期 ) 4
应属于 中国企业 的订 单逐渐流 向印度 、孟加 拉 国、 斯里兰卡等地 。而 中国纺织企业将减产 ,甚至有些
WT O成 员进行磋商 , 磋商未果 , 若 请求进行磋商的 WT 成 员在一定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 O
限制 自中国的进 口。 有关条款
。
口更是表现 出了强劲的增长势头 。中国现 已成 为世
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 国和供应国 ,纺织 品的生产
( 中国加入WT 工作组报告 第21 2 2 二) O 4. 4 段等
( 一)严 重影响我国纺织品的出 口
一
口。同时 ,原产于 中国的产 品因遭遇一 成员方特 保
WTO法律框架下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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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根据WTO条约解释规则[1]以及专家组和上述机构报告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2](以下简称“ATC”)、WTO《保障措施协定》[3](以下简称“SGA”)相关条款以及其它相关协定条款的法律解释,提出《报告书》第242段的法律解释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报告书》第242段属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
[4]因此,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WTO 条约解释的原则。
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5](以下简称“《谅解》”或“DSU”),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6],以及GATT/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案例的相关裁定。
[7]第条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谅解》第条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
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
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8]上述规定阐明了对WTO协定进行法律解释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第二,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第三,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这意味着一个协定义务,各成员对义务的适用应当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wto法的原则
wto法的原则WTO法的原则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缩写,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作为一个法律体系,WTO法有着一系列的原则,这些原则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一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按照这一原则,WTO 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与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待遇。
也就是说,一旦某个成员国对某一项贸易措施给予了优惠待遇,那么它就要将这一优惠待遇扩大到所有其他成员国。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避免歧视和保护主义,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第二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相辅相成的一个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在对外国商品和服务征收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时,应当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与外国商品和服务相同的待遇。
也就是说,WTO成员国不得对本国商品和服务提供优惠,而对外国商品和服务加以限制或歧视性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平等。
第三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是WTO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WTO鼓励成员国通过逐步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减少贸易限制和贸易歧视,实现贸易的自由化。
贸易自由化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提高各国民众的生活水平。
第四原则:可预测性原则可预测性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时,应当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不得随意改变贸易政策,以确保贸易环境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各国的贸易活动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贸易。
第五原则: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时,不得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歧视性待遇。
也就是说,WTO成员国应当将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与本国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得对其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歧视。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贸易的公平和平等,避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论WTO体制下的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
论WTO体制下的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保障措施被视为具有“安全阀”的作用。
由于实施方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单边限制措施从而干涉其他成员的合法贸易,所以受到WTO 各成员方的青睐。
相反,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任何成员都有权对大批涌入的中国产品施行特保措施, 条件却比《WTO保障措施协定》下的要求更宽松。
本文认为应对特保机制与WTO保障机制进行区别研究,以寻求如何有效应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保障措施或特殊保障措施。
关键词:WTO 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保障措施(safeguards)也称紧急保护措施,是当今国际法律和国内法律普遍认可和规制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trade-remedies)。
严格意义上讲,WTO的保障措施是指根据GATT第19条和乌拉圭回合缔结的《保障措施协议》,针对特定产品的进口急剧增加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以及根据乌拉圭回合缔结的其他协定在特定的经济部门或领域而采取的类似措施。
限于篇幅,本文仅探讨涉及GATT 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所包含的保障措施以及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
WTO体制下的一般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早在1934年美国国内法中已出现了保障条款,而在双边国际经济条约中订入保障条款则可追溯到1943年美墨互惠协定。
1947年美国与其他国家就关贸总协定进行谈判时,美国贸易代表根据美国总统杜鲁门的行政令,要求写入保障条款,后来GATT的第19条也基本上原文照抄了1943年美墨互惠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但是由于该规定较为模糊,实施条件不够严格,经常被用作贸易保护的一种工具。
为了有效地发挥保障条款的作用,进一步澄清和加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的纪律,并且防止“灰色区域措施”[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GATT之外,对某些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贸易限制协定]的蔓延,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成员方签订了《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s),成为《建立世贸组织协议》下的一项重要协议。
WTO基本原则与例外条款
WTO原则条款1-1:第一条:普遍最惠国待遇1、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第三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2、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此外,缔约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第十七条:国营贸易企业1、A 每一缔约方承诺,如其建立或维持一国营企业,无论位于何处,或在形式上或事实上给予任何企业专有权或特权,则该企业在其涉及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以符合本协定对影响私营贸易商进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行事。
第二十八条之二:关税谈判1、各缔约方认识到,关税经常对贸易构成严重障碍;因此,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进出费用的总体水平,特别是削减甚至阻碍最低数量进口的高关税,并在谈判中适当注意本协定的目标和各缔约方的不同需要,对于扩大国际贸易非常重要。
因此,缔约方全体可时常发起此类谈判。
第十一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1、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科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品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第十条:贸易法规的公布1、任何缔约方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产品的海关归类或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账、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
国际贸易法之WTO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法之WTO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法之WTO法律制度概述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作为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性。
WTO的法律制度是其运作的核心,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规范贸易行为、解决贸易争端的框架。
基本原则WTO法律制度基于以下基本原则:1. 最惠国待遇:会员国必须对所有其他会员国提供最优惠的贸易条件,不存在歧视。
2. 国民待遇:对于本国和外国货物、服务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员国必须一视同仁。
3. 市场准入:会员国不得对其他会员国的商品和服务设立过多的贸易壁垒。
4. 贸易救济措施:会员国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以应对被认定为不公平贸易行为。
争端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当会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争端解决程序进行解决。
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 协商阶段:会员国之间先通过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2. 专家小组:如协商未果,可以要求成立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
3. 上诉机构: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表示异议,可以向上诉机构上诉。
4. 执行阶段:一旦争端解决措施得到通过,会员国必须采取措施执行争端解决的结果。
贸易政策审议WTO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贸易政策审议。
会员国需要定期向WTO 提交有关其贸易政策的信息,并接受其他会员国的审议。
这有助于提高贸易透明度,促进贸易政策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结论WTO的法律制度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框架,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公平性。
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WTO努力解决贸易争端和促进会员国之间的合作与理解。
WTO与中国纺织品反倾销对策选择
目前中国己经取代日本和韩国成为欧美反倾销案的主要目标,由于欧美对华反倾销具有示范效应,其他国家也纷纷加入对华反倾销阵营,案件数量已呈不断增长趋势。
据统计,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比例则由原先的不到3%,速升至40%,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等都较多地启动了纺织业反倾销调查程序,成为我国反倾销工作中的新难点。
2、1、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主力军”
中国与欧盟的纺织品出口量在世界纺织品出口总量中均名列前茅,二者的纺织品出口既存在着竞争关系,又有着互为市场的合作关系。目前欧盟是我们国家纺织品服装的一个重要销售市场,且近年来出口量增幅较大。据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提供的数据,2003年中国纺织品服装对欧盟出口达到86. 27亿美元,与2002年相比,同比增长
本文以国际贸易理论和WTO反倾销协议为指导,运用定性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介了入世前后我国纺织品遭遇反倾销的情况,剖析了我国纺织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提出了避免我国纺织品遭受反倾销具体的对策。
关销概述
倾销和反倾销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产物,商品跨越了国界,倾销就成了企业获得海外市场的一种手段。自第一次产业革命后英国成为“世界工厂”利用倾销开拓海外市场开始,倾销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证明一国商品对另一国倾销需要三个要件:倾销的存在,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以及上述的倾销和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针对反倾销的特点,笔者认为所谓反倾销就是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多以征收反倾销税为主要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普遍增强,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受到严格约束,因而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被广泛使用,反倾销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明显增长。
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
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1]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2]的内容,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WTO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要遵守诸多单独针对中国实行[3]的"超WTO义务"[4],另一方面,在正常的WTO 法律体系所赋予各成员的贸易救济权利上,中国将遭受来自各成员"超WTO权利"的限制。
[5]在各成员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诸多"超WTO权利"之中,《报告书》第242段(以下简称"第242段")[6]各成员针对原产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可以采取的特别保障限制措施,因用语松散,尤其缺乏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规定,极易在实践中遭到滥用。
因此,为防止该条款的滥用,在WTO法律框架之下,对该条款进行法律解释十分的必要。
本篇文章的目的,是根据国际法以及WTO的条约解释原则,对《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内容进行法律解释,以期澄清该条款规定中诸多含糊不清之处,确保该条款合理的法律运用,维护WTO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障中国加入WTO所应享受的利益。
本篇文章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解读《报告书》第242段程序规定方面的内容。
第二部分解读该条款实体规定方面的内容。
第三部分论证《议定书》第16条不再对《报告书》第242段涵盖产品适用的主张。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部分。
代写论文一、《报告书》第242段的程序规定内容《报告书》第242段程序方面需要澄清的问题有三个。
第一,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的,除《报告书》第242段以外,还有哪些其他WTO条约规定?第二,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或《议定书》第16.5条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是否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第三,提出磋商的WTO成员能否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原产于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1.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的,除《报告书》第242段以外,还有哪些其他的条约规定?虽然,各成员可以依据《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单独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制定违反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立法或规定,但此类立法或规定并非毫无约束。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多边贸易体制,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最首要的原则是“非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打个比方,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产品降低关税的优惠,那么 A 国也必须立即且无条件地给予包括 C国在内的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样的降低关税待遇。
这一原则确保了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不会受到歧视,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则着重强调,成员方在本国市场上对来自其他成员方的进口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比如说,在国内销售的外国产品在税收、销售条件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相同,不能对外国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
其次是“贸易自由化原则”。
这意味着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
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商品、服务和资本等在全球范围内更自由地流动。
但需要注意的是,贸易自由化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各成员方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
“透明度原则”也是关键的一项原则。
各成员方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这就好像在一个公开透明的舞台上进行贸易活动,大家都清楚规则和变化,避免了“暗箱操作”,增强了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公平竞争原则”旨在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倾销和补贴被视为不公平的贸易手段,世界贸易组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WTO法律框架下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WTO法律框架下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在加入WTO之后,WTO所有多边协定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承诺遵守的义务,成为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
本篇文章根据WTO条约解释规则[1]以及专家组和上述机构报告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2](以下简称“ATC”)、WTO《保障措施协定》[3](以下简称“SGA”)相关条款以及其它相关协定条款的法律解释,提出《报告书》第242段的法律解释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报告书》第242段属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
[4]因此,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WTO条约解释的原则。
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5](以下简称“《谅解》”或“DSU”),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6],以及GATT/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案例的相关裁定。
[7]1.DSU 第3.2条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谅解》第3.2条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
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
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8]上述规定阐明了对WTO协定进行法律解释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第二,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第三,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1.1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这意味着一个协定义务,各成员对义务的适用应当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解释,在不违反条约解释其它原则的基础上,有利于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解释适用。
论WTO框架下保障措施的实施
作者: 李娟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版物刊名: 山东社会科学
页码: 112-115页
主题词: 保障措施;实施方式;适度保护
摘要:保障措施作为WTO框架下成员方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平贸易的一种救济措施,在适用上有着严格的纪律和程序。
在保障措施的实施方式上,最常见的保障措施形式是提高关税、实行数量限制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适度保护原则”,这反映在实施的限度、期限、逐步放宽以及对再次实施的限制等问题上。
此外,为了尽量平衡双方的权益,WTO《保障措施协议》设置了针对实施方保障措施的补偿和报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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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框架下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在加入WTO之后,WTO所有多边协定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承诺遵守的义务,成为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
本篇文章根据WTO条约解释规则以及专家组和上述机构报告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以下简称“ATC”)、WTO《保障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GA”)相关条款以及其它相关协定条款的法律解释,提出《报告书》第242段的法律解释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报告书》第242段属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WTO条约解释的原则。
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或“DSU”),《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及GATT/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案例的相关裁定。
第条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谅解》第条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
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
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规定阐明了对WTO协定进行法律解释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维护WTO 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第二,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第三,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这意味着一个协定义务,各成员对义务的适用应当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解释,在不违反条约解释其它原则的基础上,有利于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解释适用。
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谅解》规定,WTO体制的功能之一,是“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对WTO条款规定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实现保护成员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解释必须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
事实上,国际义务的适用必须满足正当程序要求是一个早已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惯例。
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对WTO协定条款进行解释时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避免造成条款滥用的解释原则;(2)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原则;(3)例外规定从严解释规则。
解释避免条款滥用原则WTO 多边贸易体制采取“一揽子协定”原则。
这就意味着很多的协定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因此,往往出现协定用语不够严密,有时甚至会过于松散,使得条约的滥用成为可能。
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解释的时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尽量避免采用可能导致条款规定遭到滥用的解释。
当解释必然使条款遭到滥用时,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不采用这样的解释,除非该条款不存在其它可能的解释。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WTO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
因此,条款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谅解》关于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当条款之间相互冲突时,应当遵循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事实上,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包含着另一个重要的条约解释原则——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
这是因为所谓例外规定,是在一个义务的适用范围之内,规定对该义务一个小范围的不适用,因此,只有对小范围不适用的情况进行从严解释,才能保证其适用不会超越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上诉机构关于第条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之间关系的裁定支持上述结论。
上诉机构裁定:第一句话针对的,是以对同类产品提供保护为目的的保护性措施,而第二句话针对的,是比第一句话产品范围更广、独立而不同的保护性措施。
因此,我们同意专家组的观点:从严解释第一句话的含义,以保证不谴责其严格条款所无意谴责的措施。
由此,我们同意专家组关于从严解释第一句话中“同类产品”含义的观点。
[11]至于从严的程度,上诉机构指出,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DSU第条明确规定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WTO协定的现有规定。
WTO 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标准案[12]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
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成为解释WTO协定条款的法律依据。
[1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14],由此确定了WTO协定条款解释的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善意解释原则;第二,用语解释原则;第三,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要求在对一个具体条约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考虑解释后的协定保持整体的和谐性,不会出现于理不通的情况。
在具体实践中,要依靠这个原则来对协定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形并不时常发生。
但是,当一个协定,其条约用语过于松散,出现诸多含糊不清之处,尤其是诸多关键法律术语缺乏明确定义时,善意解释原则是保证条约得到公平解释一个重要的原则。
用语解释原则条约的用语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以条约用语为基础。
按照这个原则对条约条款进行的法律解释,应当是在条款用语通常含义的基础之上,考虑条款的上下文含义,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15]而条约签订历史只有在用语解释仍然不能清楚解释条款规定含义的情况下作为参考适用。
[16]WTO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明确指出:《维也纳公约》规定条约用语是对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的基础。
因此,对条约进行的法律解释必须首先建立在条约用语的基础之上。
[17]……对第3条的理解必须按照其上下文并参照《WTO协定》的总体目标与宗旨所具有的通常含义。
因此,条款的实际措辞是解释条款含义的依据,这样的解释必须使所有用语都具有有效的含义。
适当的条款解释首先是用语解释。
[18] 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赋予条款所有的规定内容以意义。
当对某一条款用语进行解释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时,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要求选择赋予条款所有规定以意义的那一个解释。
[19]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裁定:第31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作者注)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衍生出来关于条约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我们在美国—精练与常规汽油标准“一案中指出:”《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原则之一即是条约解释必须赋予条约所有规定以意义。
释意者不得随意解释以导致条约整条、整款在内容上重复或变得无效“[20].在阿根廷—对进口鞋类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阿根廷鞋案)案件中,上诉机构同样裁定:一个条约解释者必须以一种和谐、赋予所有条文以含义的方式来解读条约所有的可适用条款。
因此,对这个“权利与纪律不可分割的整体”所进行的适当的解读必须是赋予这两个具有同等效力的协定(此处的两协定指GATT 1994第19条与WTO《保障措施协定》。
作者注。
)的所有相关条款以含义。
[21] 司法实践WTO上诉机构在WTO日本酒精税案裁定中指出,已被采纳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常被之后的专家组借鉴。
它们在WTO成员中起着预测法律在案件中的应用的作用,因此,任何与之相关的争议都应对其加以考虑。
”[22]在GATT/WTO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很多现实中指导WTO协定条款法律解释的原则,其中之一即为WTO协定条款的相互适用原则。
美国棉纱案20XX年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美国棉纱案)[23]案件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即为WTO《保障措施协定》(SGA)第3条关于调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第6条实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这个问题。
在该案的审理中,上诉机构首先根据DSU第11条[24]以及SGA 第3条[25]关于调查的规定,确定专家组对根据SGA实施的保障措施进行审查时的审议标准:专家组必须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评估;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了评估,并审查主管机关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所作的解释是否适当;审查主管机关的上述解释是否全面阐述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了回应。
但是,专家组不可对证据进行重审,也不以可用自身的观点代替主管机关的观点。
[26]上诉机构随后指出,虽然ATC第6条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既没有关于主管调查部门的规定,也没有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但上述审议标准照样对ATC项下实施的保障措施适用。
[27]这个裁定事实上意味着SGA第3条关于主管机关调查程序的规定对ACT项下实施的保障措施适用。
因为无论成员指定那个政府部门作为ATC项下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主管机关,也无论这个主管机关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调查,专家组都要审查其调查:是否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评估;是否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了评估;是否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做出了适当的解释;其解释是否全面阐述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以及调查是否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了回应。
由此确定了主管机关的审查义务为: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评估;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做出适当的解释;在所做解释中全面阐述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回应。
阿根廷鞋案在20XX年的阿根廷—对进口鞋类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阿根廷鞋案)[28]案件报告中,上诉机构裁定:GATT 1994与《保障措施协定》都是《WTO协定》附件1A中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因而二者同属《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因此,GATT 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条款都是《WTO协定》的条款。
它们作为该条约的一部分同时生效。
它们平等适用并对所有成员具有平等约束力。
同时,由于这些规定都是关于同一个问题,即成员实施的保障措施问题,因此,专家组关于“将GATT 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解读并将它们所规定的权利与纪律相互起来加以考虑更为合理”的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