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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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文本质量实证研究——以221部党内法规为分析样本

党内法规文本质量实证研究——以221部党内法规为分析样本

党内法规文本质量实证研究——以221部党内法规为分析样本罗有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要:文本质量是党内法规的生命,攸关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根基。

对党内法规文本统计分析表明,党内法规文本呈现逐年递增、增长迅速以及条款类型较少、重实体轻程序、义务主导等特点。

通过类型化分析发现,党内立规中“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并存,形式上表现为模糊性与精确性的冲突,实质上是政治性与规范性的冲突。

制定体制不完善和技术规范缺失导致立规语言模糊、内容混乱、程序缺位,甚至出现机械化照搬国家法律体系经验的问题。

在提升文本质量过程中,只有坚持立规语言精确化、立规内容体系化和立规程序完善化,进一步促进政治性与规范性的平衡,党内法规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关键词:党内法规;文本质量;模糊性;精确性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0)04-0034-0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系统工程,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这些为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提供了依据并明确了重点。

党内法规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制度体系的切实完备,离不开科学合理、准确精致的党内立规活动以及党内法规文本⑴。

可以说,党内法规的文本质量从源头上制约着党内治理的成效。

习近平也多次强调,“要制定出高质量的党内法规制度规定,不在多,而在精,与数量相比,更为关键的是质量。

”⑵关于党内法规文本质量,有学者从党内法规的评估、体系化和制定体制等角度切入研究①,从宏 观层面探讨了提升党内法规文本质量的制度化路径,这些观点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

然而,既有的研究成果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囿于宏观分析和政治解读,对党内法规文本的存在样态、特征和实践逻辑的研究还严重缺乏经验支撑,问题导向不够。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申请书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院(系):(章)项目指导老师:职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
年月制
课题负责人承诺:
我承诺对本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如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申请书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立项协议,遵守学校科研项目相关规定,按计划仔细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若填报失实、违反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填表须知
.学生生科研项目指导思想:充分利用发挥学校师资、教案、科研的资源,激发学生科研志趣,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实践能力,发展综合素质。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全日制二、三年级本科生和一、二年级研究生。

鼓励跨专业合作.
.此表中有选择项的请直接在该选项前的字母上划“√”。

.学生科研项目完成时限为两年。

.填表时请逐项仔细填写,内容应言简意赅,思路清晰,论证充分,表述明确。

申请表要求计算机输入,并用纸打印、复印,于左侧装订,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上交所在学院。

.科研处项目管理科联系人:邓老师、孔老师
联系电话:。

法学生科技立项申请书模板

法学生科技立项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评审专家:您好!我是一名热爱科研的法学生,为了更好地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我计划开展一项科技创新项目。

现将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如下:一、项目名称:_______(请填写项目名称)二、项目背景及意义:1.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

法学生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法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的实践机会较少,亟待提高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

2. 意义:本项目旨在探讨_______(请填写研究主题),为我国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项目的研究,可以提高法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学生,进一步推动法学生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

三、项目目标:1. 深入研究_______(请填写研究主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分析_______(请填写研究主题)在科技创新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 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我国科技创新提供法治保障;4. 培养法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项目研究内容:1. 文献综述: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了解_______(请填写研究主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2. 实证分析:对_______(请填写研究主题)在科技创新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揭示存在的问题;3. 政策建议: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完善_______(请填写研究主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4. 成果展示:通过论文、报告、讲座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展示项目研究成果。

五、项目实施计划:1. 第一个月:进行文献综述,了解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2. 第二个月:开展实证分析,收集并分析相关案例;3. 第三个月:提出政策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4. 第四个月:整理项目成果,撰写论文并进行成果展示。

六、项目预期成果:1. 形成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论文;2. 提高法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3. 为我国科技创新提供法治保障;4. 增强法学生对科技创新的认识和关注。

法学类的创新创业项目

法学类的创新创业项目

法学类的创新创业项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行业也需要不断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法学类的创新创业项目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律软件开发:这种项目利用技术手段,开发出一些能够提
高法律效率和准确性的软件,比如智能合同、在线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生成等。

2. 法律培训和教育:法学生、法律从业者、甚至普通民众都需
要了解法律知识。

因此,开展法律培训和教育项目可以提高法律意识,推广法治理念。

3. 法律服务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一些创新的法律服务平
台也涌现出来,比如在线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平台等。

4. 法律文献翻译:翻译法律文献既有学术价值,也有商业价值。

可以为国内的法律机构提供了解国外法律文献的途径,也可以为国外的法律机构提供了解国内法律文献的途径。

总之,法学类的创新创业项目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可以为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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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主要教学机构之一,也是一所具有“历史悠久、学科繁荣、特色鲜明的综合型高等学府”[1]。

这里汇聚了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法学教授和法律专家,他们为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学院的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学科专业繁多,培养方向多样。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是西南地区拥有完备法学教育体系的学院之一,它依托其法学传统,将专业教育和学科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了一个国内一流的法学教育体系。

法学院有着优秀的教学条件和设施,拥有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电子教室等多功能教学空间。

学院与多家国内外企业、机构和学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联合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充分发挥学院的教学功能。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设有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以及法学本科生等多种学位。

同时,学院也与国内外的知名大学建立了联合培养项目,使学生可以在国内外两地受教育,增强学生的国际视野,广泛而深入地接受法学教育。

法学院注重以实践为基础的教学,因此,学院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既学习法律理论,也实践法律。

学院有许多法律实践竞赛,鼓励学生参与社会服务,以及定期开展法律讲座,让学生及时跟进国内外法律现状,丰富自身的法学知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秉承“历史传承,创新拓展”的理念,努力建设成为一所以法学研究为重点,以法学教育为主导,兼具学术研究
和社会实践功能的示范性法学院。

它不仅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学有所用,更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优秀的法律人才,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论民事级别管辖恒定

论民事级别管辖恒定
1.肯定级别管辖恒定规则 1992年《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以 下 简称《民诉适用意见》)第 34条和第 35条,第一 次以立法形式确定地域管辖恒定规则。该法第 34条和第 35条规定的都是案件受理后地域管 辖的连接 点 发 生 变 化 的 情 况,地 域 管 辖 并 不 因 此发生变 化。管 辖 恒 定 对 象 是 地 域 管 辖,恒 定 适用情况是地域管辖连接点在案件受理之后发 生变化。但 1996年的《级别管辖批复》第 3条 实 施 后,我 国 正 式 产 生 级 别 管 辖 恒 定 规 则,[2](P68)即答辩 期 届 满 后 增 加 诉 讼 请 求 金 额, 金额超过级别管辖的确定规则也不会产生级别 管辖变动 后 果。管 辖 恒 定 对 象 是 级 别 管 辖,恒 定适用情况是诉讼请求金额增加。
流观点,《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的第 3条改变《辖批复》第 3条而实质废除级别管辖恒定。 可以防止原告和受理法院滥用级别管辖恒定而
相关立法理由,即是前述《级别管辖批复》第 3条 之“但书”条款证明困难。[3](P32)2015年 《民诉解
规避级别管辖,更是代表我国理论和实务对级别 管辖刚性和排他性特征的认知出现。[1](P7)具体而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LX2017003) 作者简介:赵泽君(1963—),男,山西大同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林 洋(1991—),男,山东梁山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 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对立规定:肯定和否定 之级别管辖恒定规则
(一)对立规定的历史沿革 1996年,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发 布 《关 于 案 件 级

2024年高校法学院科研工作计划2篇

2024年高校法学院科研工作计划2篇

2024年高校法学院科研工作方案2024年高校法学院科研工作方案精选2篇〔一〕随着时代的飞速开展和社会进步的加速,法学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尤其在高校法学院,科研工作更是成为了其开展的重要支撑。

在2024年,高校法学院的科研工作也必将步入新的台阶,掀起无限的考虑与想象。

为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从法学研究方面,提出了2024年高校法学院科研工作方案的假设干建议,以期实现高效有序的科研工作。

在完成前期的根底理论研究之后,高校法学院应该进一步加深对法学根本理论的挖掘和钻研,将其实现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的深度阐述和高度整合。

详细来说,对于法律领域中涉及的一些根本概念、理论和原那么进展深化挖掘,如当代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效力类型和等级、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等,旨在给法学理论的开展之路上增添新的探究思维和理念。

法学研究需要常怀前沿意识,关注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新动向,追踪法学知识新认识、新探究、新成果,从而不断进步自己的研究程度。

要深化研究国内外一些比拟前沿的法学研究领域,包括公共法律、环境法、刑事法等,从中得到新的认识和纵深考虑。

在高校法学院开展科研工作也要严密结合理论,将理论与理论生活的深层次结合,实现更深化有效的科学研究成果。

通过理论的引领和推动,将学术研究融入理论,产出最具实战和应用性的成果。

例如深化研究读书会的形式,将法学研究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推进区域法官专业才能体系建立,提升官员的素质和履职程度。

高校法学院将来的科研工作也需要不断开展多元化的研究形式,通过开展开放式的科研形式,打造具有国际化视野和门类齐全的学科研究平台,在国际社会中保持良好的互动与合作关系。

同时,要通过建立协作国际研究网络,与国际优秀研究组织开展合作,利用国际先进资促进展业内图书、期刊等学术资和人才的交流,提升科研的质量和程度。

高校法学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年轻老师的科研工作,进步年轻学者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并提供必要的平台和资。

大学生科研成果展现实力8个学术研究项目引领学术前沿

大学生科研成果展现实力8个学术研究项目引领学术前沿

大学生科研成果展现实力8个学术研究项目引领学术前沿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科技时代,大学生的科学研究成果日益引人注目。

他们的优秀科研项目不仅展现了他们的实力,还引领了学术前沿。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向大家介绍8个令人瞩目的大学生学术研究项目,展现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

第一个科研项目是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

由一群天津大学的大学生组成的团队,他们研发出了一种新型的人工智能算法,能够在处理大规模数据时提高计算效率,并取得了优秀的实验结果。

这项研究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引领了学术前沿。

第二个项目是来自清华大学的一项药物研究。

这个团队研发了一种新型的抗癌药物,通过靶向癌细胞的新机制,有效地抑制了肿瘤的生长。

他们的研究为抗癌药物的研发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为临床治疗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三个项目是由浙江大学的学生团队完成的环境保护研究。

他们开展了全面的水质监测和分析,利用新型的水处理技术改善了水质,并成功地应用于某个污染严重的地区。

他们的研究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个项目是中国科技大学的一项材料科学研究。

研究团队成功地合成了一种新型的材料,具有优异的力学性能和热稳定性,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领域。

他们的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并引领了材料科学的学术前沿。

第五个项目是由北京大学的学生团队进行的经济学研究。

他们通过大量的实证分析和数学建模,揭示了市场竞争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机制,并提出了一系列提升企业创新的政策建议。

他们的研究成果对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个项目来自上海交通大学的一项生命科学研究。

这个团队通过深入的实验和观察,发现了一种新的抗菌机制,并开发了一种新型的抗菌药物。

他们的研究填补了该领域的研究空白,为抗菌药物的研发提供了新思路。

第七个项目是湖南大学的一项航空航天研究。

他们利用先进的数值模拟方法,研究了超音速飞行器的气动特性,并提出了一种新型的设计方案,提高了飞行器的性能。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徐宗胜∗∗作者简介:徐宗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F X Y 20180015)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德]汉斯 海因里希 耶塞克㊁托马斯 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下),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8页. 2 张明楷:«责任刑与预防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5页.摘要:中㊁德(日)量刑基准理论貌合神离,二律背反问题在中国现有刑法理论体系下难以展开. 点之下论 较之 幅的理论 和 点周围论 更具合理性,但它也存在缺陷,需要修正:应当在不违背公众法正义感情的前提下,以预防的必要性不大或无为由而对被告人减免刑罚.刑罚目的本身并不背反,应当以报应为主㊁特殊预防为辅,一般预防不是量刑阶段的刑罚目的.对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准确界定,是研究二律背反现象的先决条件.普遍正义是量刑的不成文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否则就篡改了国民(立法者)的意志.刑罚目的的确立需要转变国家本位思想,由国家与公众达成共识.关键词:二律背反;报应;预防;责任刑;预防刑一㊁二律背反的内涵及理论争议刑罚目的二律背反 一词源于德国,也有学者称之为 刑罚目的自相矛盾 (A n t i n o m i ed e r S t r a f z w e c k e ) 1 ,张明楷教授称之为 刑罚根据的二律背反 2 ,是指如何协调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关系,进而确定宣告刑.比如罪行严重但预防的必要性小或者没有预防的必要性,或罪行轻但预防的必要性大,此时应该如何解决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冲突,这就是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在笔者看来,刑罚目的二律背反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刑罚目的的虚假背反,即报应与预防原则上不存在对立,应以报应为主㊁特殊预防为辅.换言之,不法与责任程度主导的报应42应占优势地位,人身危险性所影响的预防应处于次要地位;二是刑罚目的的例外对立,也可谓真正的二律背反,即基于预防的必要性不大或无而减免刑罚的问题.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存在于三个阶段,即法定刑设置阶段㊁量刑阶段和行刑阶段.在法定刑设置上,二律背反仅指报应与一般预防的冲突,而不包括特殊预防.因为犯罪情况因人而异,立法者不可能预先设想到每个特定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制定兼顾特殊预防的法定刑.而一般预防则是立法者的考虑,比如,同样是诈骗,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却是无期徒刑.前罪不仅侵害了财产法益,而且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按理说法定最高刑要重,但立法者却对只侵害财产法益的诈骗罪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其理由就是,后罪相较于前罪案发率更高,也更容易被人们模仿,为了威慑一般人㊁防卫社会而规定苛刑,即后罪的一般预防必要性大.在行刑阶段,则是兼顾报应与特殊预防.比如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㊁爆炸㊁抢劫㊁强奸㊁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说明,在行刑阶段,不仅要考虑特殊预防还要考虑报应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报应对行刑起主导作用,如81条第2款;而有些情况下,报应与特殊预防则是相互制约,如81条第2款.在法定刑设置阶段㊁行刑阶段,二律背反问题比较容易消解,前者应以报应为主㊁一般预防为辅,后者应兼顾报应与特殊预防(通常情况下只需按照刑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调和即可).最难处理的是量刑阶段的二律背反,由于我国刑法欠缺针对报应刑与预防刑关系的处理原则与方法,而且学界并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同时也在不同范围和不同意义上使用社会危害性㊁人身危险性㊁主观恶性以及量刑基准等概念,进而使得二律背反问题在我国现有理论体系下难以成立.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立足于中外刑法理论对该问题进行剖析,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一)德日量刑基准理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最先使用了 量刑基准 一词,量刑基准主要是用来处理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关系的刑罚理论,也可谓量刑原则.在量刑基准理论内部又产生了幅的理论(S p i e l r a u m t h e o r i e )与点的理论(P u n k t s t r a f e t h e o r i e )之争.幅的理论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是一个幅度,在确定了责任刑的幅度后,法官只能在此幅度内考虑预防刑,最终确定宣告刑.点的理论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只能是某个特定的刑罚点,而不是幅度,在确定了责任刑点之后,只能在点之下或点周围考虑预防刑. 3 1 幅的理论.幅的理论是德国大多数学者的主张,也是德国联邦法院以及判例的立场.即使主张幅的理论的学者也面临着以下两个争议:一㊁可否以预防的必要性不大为由突破幅的下限确定宣告刑?二㊁可否以预防的必要性大为由超出幅的上限确定宣告刑?针对第一个争论,不少学者持否定态度,他们的理由是: 突破幅的下限会使得刑罚与正义感相矛盾,也会丧失其社会目的.4 多数学者则持肯定态度,即量刑时,如果预防必要性小则可以突破幅的下限.其理由则是:刑罚原则上以预防为目的,且罪责思想只是被作为有限的标准而得到承认.因此,可以在罪责相适应的刑度以下科处刑罚.552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3 4 5 同前引[2],第138页.H J e s c h e c k a n d ,T W e i g e n d L e h r b u c h d e s S t r a f r e c h t s :A l l g e m e i n e r T e i l ,5 A u f l ,B e r l i n :D u n c k e r &H u m b l o t 1996,S 880 同前引[1].幅的理论有诸多不当之处:(1)法定刑本身就有一定的幅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再划分幅度无疑是将幅度压缩,通过压缩确定的量刑基准仍然是一个幅度,这就使得量刑基准丧失了实际意义.因为,幅的理论也要求确定幅的上下点,既然如此就不应该否认与责任相对应的那个确定的点的存在;(2)正义确实存在一定的幅度,比如,不管是对被告人判处4年徒刑还是5年徒刑,公众可能认为都是正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幅度内的刑罚都是等价的制裁,正如自由裁量的结果合法但不一定合理一样,而且如果认为责任刑是一个幅度,那么宣告刑的 点 是如何确定的呢?(3) 按照幅的理论的逻辑,在责任刑的幅度内考虑特殊预防刑,仍然是在幅度内考虑一个幅度,只能得出不定期刑的结论.然而,不定期刑侵犯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6 2 点的理论.点的理论有两种类型:一是点周围论 ,即在确定了责任刑的点之后,只能在该点的周围附加预防刑的量,得出的宣告刑不能明显偏离责任刑的点.比如,我们将某罪的责任刑确定为10年有期徒刑,那么宣告刑就只能在9年(G1)至11年(+1)左右,而不可能明显高于或低于10年.也就是说,点周围论 限制了预防刑对责任刑的加减程度,责任刑在宣告刑中占有量上的绝对优势,而预防刑只是起辅助调节的作用;二是 点之下论,即在确定了责任刑的点之后,只能在点之下附加预防刑的量,宣告刑不能超越责任刑的点.比如,某罪的责任刑是10年,无论被告人的预防必要性有多大(具有几个从重预防情节),都不能在点之上确定宣告刑,而只能在点以下从重.点周围论 存在以下缺陷:(1) 点周围论 虽然主张可以在点之上或之下考虑预防,但对 周围 的划定却没有明确的标准,这是 点周围论 的致命缺陷;(2)周围 也是一个幅度,尽管这个幅度的范围已经缩小,但仍然没有走出幅的理论的窘境.换言之, 点周围论 与幅的理论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它同样兼具后者的缺点;(3) 点周围论 违背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基本原则的责任主义,即不能在责任以外附加刑罚,超越责任上限考虑预防是不被允许的;(4) 点周围论 的应有之义是有罪必罚,与康德的绝对报应近似,这就使得减轻与免除处罚丧失了存在的空间.话句话说, 点周围论 只适用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两种情况.过度注重报应主义的后果是,功利主义的价值几乎荡然无存.点之下论 是日本刑法理论的多数说,也得到了我国部分学者的支持,但它也存在弊端,笔者不完全赞同 点之下论 ,理由如下:第一, 点之下论 未能解决没有预防刑情节时的宣告刑确定问题.按照 点之下论,其应然逻辑是:在没有预防刑情节的情况下,责任刑即是宣告刑;如果只存在影响预防刑的趋轻情节,应该对责任刑进行削减;如果只存在影响预防刑的从重情节,那么也只能在点之下从重或者顶多将责任刑确定为宣告刑.不难看出, 点之下论 存在自身矛盾,即有从重情节时的宣告刑比没有任何预防刑情节时的宣告刑轻,或者顶多两者的宣告刑一样,这岂不是说从重情节反而使量刑更轻了吗?难道有和没有从重情节是一样的?这恐怕难以被人接受.第二, 点之下论 没有说明责任刑与预防刑的比重关系,仍然没有解决量刑基准问题.点之下论 虽然主张报应对预防的限制,并且认为只要特殊预防必要性不大或无,就可以在责任刑之下从轻㊁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7 但是,一方面,由于责任刑是实质的正义报应,因而预防刑不能摧毁这种正义,预防刑只能在正义允许的限度内存在.正义的尺度虽然很难掌6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6 7 张明楷:«责任主义与量刑原理 以点的理论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99页.控,但是也只能是以公众基于理性所支配的价值认可度为标准,我们不可能说免除处罚与判处刑罚都是正义的.换句话说,减轻或免除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预防的必要性不大或无;其二,量刑结果仍然是正义的.另一方面,由于预防刑主要是以体现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决定,而人身危险性也只是一种主观推测,并没有被科学证实.因此,基于不确定的主观臆测而对被告人削减或添加预防刑的量,也可能是错误或非正义的.笔者认为,应当尽量将预防刑情节控制在相对较小的公认的范围内,禁止滥用人身危险性,更不能为了预防而违背公众的法正义感情. 点之下论 虽然要求在点之下考虑预防,但却没有考量正义与否,也没有限制预防刑的比重,不仅没能解决量刑中的二律背反问题,反而又回到了问题的原点报应与预防在刑罚目的中的地位.第三,既然点的理论要求明确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那么就要首先确定责任刑与预防刑的量,而不应在后面的量刑基准中讨论.量刑基准的作用只是要协调责任刑与预防刑量的关系,最终确定宣告刑.按照德国学者J e s c h e c k 的观点,并合主义并不是报应与预防的简单相加,而是辩证的结合.8 其意思是,量刑中既要考虑报应也要考虑预防,宣告刑并不等于责任刑加预防刑,而是两者的折衷(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问题是,折衷之前首先应该确定两者的量,否则便无法折衷,而点的理论却将预防刑量的确定以及协调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糅合在一起讨论,这岂不是将问题复杂化㊁模糊化处理了吗?而且至于如何折衷我们也不得而知,点的理论也没有将此疑问予以明确解释.从重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严处罚,而不是在责任刑点之下从严,在点之下从重没有实质根据.(二)我国的量刑基准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量刑基准的概念以及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是有很大争议的,对该研究颇具代表性的学者是周光权㊁王利荣㊁张明楷三位教授.周的观点是, 量刑基准是指对已经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 9 王的观点是, 量刑基准是指,对已确定适用法定刑幅度的个罪,对应于既遂状态下反映该罪特点或者犯罪实害程度的事实所预定的刑量.特殊情况下,量刑基准是指个罪法定刑等级间上一幅度的下限. 10 张的观点是, 刑法理论必须从处理报应与预防的关系亦即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的意义上,探讨真正的或者另一种意义更为重要的量刑基准,从而使责任主义在量刑中得到贯彻.11 周光权教授将量刑基准理解为:对已然之罪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定罪情节)所应评价的报应刑,即量刑基准只能由裸的犯罪构成事实决定,其中,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包括定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又包括使法定刑升㊁降格的犯罪事实.王利荣教授将量刑基准解释为:根据既遂状态下的具体个罪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初步确定的刑罚量,这个量可以达到法定刑幅度的上限.两位教授对量刑基准的理解基本是相同的,即在排除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所决定的刑罚量.不同之处是,前者以抽象个罪为对象,后者以具体个罪为对象.张明楷教授理解的量刑基准与德国㊁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量刑基准是相同的,即只是在处理责任刑与预防刑关系的意义上使用.«量刑指导意见»中并未使用量刑基准一词,而是使用了 基准刑 这个概念,并且将量72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8 9 10 11 C l a u s eR o x i n ,S t r a f r e c h t sA l l g e m e i n e rT e i l ,B a n d Ⅰ,4 A u f l ,C H B e c k2003,S 85f 周光权:«量刑基准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王利荣:«对常见犯罪量刑基准的经验分析»,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同前引[7],第497页.刑分为三个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㊁犯罪次数㊁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 基准刑 虽然与周光权教授所主张的量刑基准在内容上基本等同,而且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即在暂时不考虑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对全部犯罪构成事实分配刑罚量 12 ).但是,最高法院所称的 基准刑 或周㊁王二位教授所称的 量刑基准 却与德国㊁日本刑罚理论上的量刑基准含义不同:其一,后者是作为处理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关系或比重的体系性的量刑方法,前者只是用来确定犯罪构成事实刑罚量的阶段性方法.其二,后者所指的责任刑是对犯罪构成事实与影响不法和责任程度的量刑情节所评价的结果,而前者仅以犯罪构成事实为对象,尚没有评价影响责任刑的量刑情节,因而此时确定的刑罚量只是责任刑的一部分.其三,后者以责任主义原则为指导,根本目的在于以责任刑来制约法官量刑过程中的恣意. 13 避免超过责任限度的刑罚和不符合公正报应观念的刑罚的出现.前者并不涉及预防刑的裁量,也缺少像责任主义这种保障自由与权利的罪刑原则的约束.因而,这样的量刑基准或基准刑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二㊁二律背反的实质:报应与预防的关系国外刑罚理论针对二律背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幅的理论与点的理论相互争执不下,如何协调责任刑与预防刑也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界的难题.笔者认为,刑罚目的本身并不存在二律背反,二律背反问题只是在并合主义的框架之内未能实质且合理地区分报应与预防的主次地位而致(虚假背反),并非真正的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冲突.关于刑罚的目的,当今世界的通说是并合主义,即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恶有恶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必须是防止犯罪所必需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14 并合主义克服了报应论与功利论单一化的缺陷,将两者综合㊁折衷,更加科学.但是,即使是采取并合主义,也仍然存在着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比如,报应与预防在刑罚目的中的地位(谁大谁小)㊁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间的比例关系㊁为什么要在报应刑的范围内考虑预防刑等.我们在讨论二律背反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此疑问予以澄清.笔者认为,在量刑阶段,一般预防不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目的,应当坚持 报应为主㊁特殊预防为辅 的刑罚目的论.理由如下:(一)报应为主是实质正义的内容报应刑论主张刑罚是对已然犯罪的回报,无论是道义报应所主张的刑罚质量应以犯罪人的主观之恶为根据,还是法律报应坚持的刑罚质量应以犯罪的客观危害为根据,都是以客观发生了的犯罪为对象的.在此意义上,犯罪的成立与否就成了刑罚权发动的前提条件,这样就避免了罪刑擅断㊁罚及无辜.此外,报应刑论对刑罚适用的程度也作了限制.比如,康德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主张的等价报应,都认为刑罚的质量要与犯罪本身的 恶 相适应,即刑罚的惩罚程度要与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的轻重相均衡,轻罪轻罚㊁重罪重罚,不能科处超过罪行的额外刑罚.在此限度下,刑罚就不会被无限扩大,犯罪人的自由得到了保障.应受惩罚是法律8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12 13 14 周光权:«法定刑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页.[德]克劳斯 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同前引[6].对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否定评价,而所谓的罪刑均衡却并没有明确㊁可把握的标准,犯罪与刑罚之间也缺乏精确的换算单位,但这不意味着惩罚的公正性标准的丧失.恶有恶报㊁善有善报是人类共同的朴素的正义观,报应作为对过去犯行的清偿,恰恰契合人类这种本能的正义直观,这就是人们感受和判断量刑公正与否的标尺.正义是法律的灵魂㊁惩罚的标准,更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得不到人类普世价值观念所认可的 正义,就不是正义.正如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所言,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15 报应刑论正是以此为根据的,它体现了实质正义.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 就报应与预防两者而言,我认为应当以报应为主㊁预防为辅,即以报应限制预防,在报应限度内的预防才不仅是功利的而且是正义的.超出报应限度的预防尽管具有功利性但缺乏正义性.16 刑罚要与责任相适应,决不允许在责任之外添加额外的刑罚,这是责任主义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最低限度的尊重人权的表现.超出幅的上限确定宣告刑,无异于是在公然践踏国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即无论预防的必要性有多大都不能突破报应的上限,这也说明了报应在刑罚目的中的主要地位.(二)特殊预防为辅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只关注 过去 的罪恶,而完全不理睬 未来 的犯罪预防,并非惩罚的本义,社会利益和秩序的维护缺少不了对犯罪的预防,这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应有之义.刑罚个别化是指,法官在量刑过程中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大小,以此决定其刑罚的轻重.通说并合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因此反映人身危险性的情节也是量刑中不得不考虑的.但是,作为特殊预防刑核心因素的人身危险性,不应被夸大到和社会危害性等同的程度.因为人身危险性毕竟只是一种推测,一方面,就人类至今的认识能力与手段而言,远未达到做出这种预测的能力;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犯罪并无一定的规律可循,而是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 17 在未确立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人格的具体测量标准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然陷入定罪量刑上的主观臆断,甚至刑及无辜,这已有惨痛的教训.18 邱兴隆教授提出了完全否定人身危险性的论断,笔者并不赞同,其实对人格或人身危险性的评估㊁测量虽然困难,但并非不可能,随着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投射测量㊁主体测量㊁自陈测量和行为测量等人格测量方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19 而且大量的实证研究数据也表明了人格对再犯可能性的影响,因此在量刑时就不可能忽略人身危险性.只是要在被科学证实的前提下,立足于人格刑法学,合乎规律地考虑人身危险性.责任刑是实质的正义报应的结果,预防刑不能摧毁这种正义,我们只能在正义所允许的惩罚幅度内考虑预防犯罪的效果,决不能为了预防而违背公众的法正义感情.在特殊预防必要性小或无的场合,基于预防的需要而突破报应的下限判处刑罚,被很多学者认为是 与正义感相矛盾 的做法.笔者认为,基于预防的考量而突破报应的下限只是与过去的静态的报应相矛盾,而不是与现在的动态的正义感冲突.换言之, 未来 的预防只是抵触了 过去 的报应正义感,而与并合主义所体现出的现在 的正义恰好相符,或者说,突破幅的下限考虑预防实则是正义使然.因此,这种情况92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15 16 17 18 19 [美]约翰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刘艳红㊁梁云宝:«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或联说之提倡»,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胡学相㊁陈文滔:«刑法中的人格问题初探 兼评人格刑法学»,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

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咼侖汲■億£豈学报JouenaeofSouthwestUnoveesotyofPoeotoaeSAoenAe& Law 2019年6月第21卷 3期Jun. ,2019Vol. 21 No. 3文章编号:1008 -4355(2019)03 -0097 -14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李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本轮司法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已近四年,但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助理制度 遭遇阻滞,法官助 法官、书记员 清,法助理并未能度预期所愿有效减轻法官负担。

,法官助 规划 朗亦成为一大难题。

借鉴域外经验,英美法系中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定位多为限权法官,大陆法系中司法独立于法专司非诉 之责。

我国 内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判辅助功能,二为法官养成功能。

虽能简单移植国外经验,但可以法官助理二元功能为法官助理的能定位,对法官助 级培养 ,前期主要由初中级法官助理承载审判辅助功能,后期由高级法官助理承载限权法官功能。

:法官助理;限 法官;审判辅助;法官养成;审判事务精细化分类中图分类号:DF822 文献标志码:ADOI : 10.3969/j . issn. 1008 - 4355.2019.03.0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弓I 言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建立分 类科学、 明确、合理和符合司法 特点的法院人 类管理制度为重 &按照顶层设计的法院人 类管理方案,法人 为 类:即 法官、审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法官助理定位为审判辅助人员[1]&作为员额制改革的配套制度,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和配置模式 最为重要,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2018年12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积研 法官后备人收稿日期:2019-04-15基金项目:2019年度西南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法官助理职责的程序化实现路径研究”(FXY2°19°14)作者简介:李弼(1987),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司法制度专业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 97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才培养体系,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创新完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

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研究:从替代决定到协助决定

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研究:从替代决定到协助决定

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研究:从替代决定到协助决定作者:张华贵徐晨欣来源:《海峡法学》 2021年第1期张华贵,徐晨欣【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的本土化路径研究——从替代决定到协助决定”(项目编号:MS-SS2019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华贵: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徐晨欣: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协助决定为全球成年监护范式转型提供新思路、新方向。

正如域外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经历,我国协助决定的建设也缺乏“正式拘束、非正式拘束与实施”制度变迁土壤,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

适逢《民法典》实施关键时期,对于其中不足,依据我国成年监护实务经验,结合域外协助决定的有益探索,提出构建我国协助决定制度的建议,如区分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重视人身权益保障,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将“家庭互助文化”融入制度建设全过程,强制要求当事人订立协助决定要式契约并进行公证、完善相应配套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心智残疾人的利益。

关键词:成年监护;协助决定;心智残疾人;制度变迁;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 D922.7;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1)01-0058-08协助决定也称支持决策、辅助决定等,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CRPD)第12条确立保障残疾人自我决定权、尊重人格尊严的新理念,响应了成年监护领域“从全面监护到部分监护”范式转型。

反观我国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范在成年监护上基本延续完全监护、替代决定等制度,然而其存在不尊重本人意愿、侵害自我决定权利、间接剥夺本人主体资格等缺陷值得关注。

因此,为保障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尊重其意愿、响应《公约》新范式,我国成年监护有续法再造之必要。

适逢我国《民法典》实施的关键时期,为协助决定纳入我国成年监护体系提供新契机。

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检视与困境突围

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检视与困境突围

■法学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检视与困境突围侯梦凡,苟应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随着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我国网络司法拍卖进入2.0版。

但随着执行信息化技术边际效应的减弱,网络司法拍卖面临的程序匮乏危机日益凸显。

在对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实践现状分析后发现,现行的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存在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不完备、买受人权利保护机制不完善、司法评估缺乏实效性、全国网拍发展不平衡且竞买悔拍情况频发等机制问题。

对此,需要通过完善现行规范机制下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补足制约网络司法拍卖实效发挥的配套制度,推动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新发展。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机构;实证;民事强制执行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2X(2020)02-0062-09收稿日期:2020-04-06基金项目:2019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2019XZXS-060);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0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困境与优化路径——以《若干规定》为视角”(FXY2020075)。

作者简介:侯梦凡(1996-),女,河北石家庄人,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苟应鹏(1995-),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拍卖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拍卖变价的处置速度和结果直接关涉执行案件审结质量和效率。

但在传统司法拍卖模式下,拍卖成本高、效益低等内在缺陷长期影响执行案件审结质效,阻碍“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

因而,司法拍卖一直是我国执行体制改革的核心[1-2]。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数据驱动时代下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例如重庆的“产交所模式”、上海的“公拍网模式”、浙江的“淘宝网模式”,勾勒出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1.0版[3]。

法学生可以写的大创项目

法学生可以写的大创项目

法学生可以写的大创项目
1.《智能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研究智能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智能合同的定义、效力认定、违约责任等,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其适用范围和限制,并提出相关建议和解决方案。

2. 《大数据与个人隐私保护》:以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切入点,探究其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研究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实际应用情况,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议和对策。

3. 《知识产权保护与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打击》:以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打击为研究对象,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探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和策略。

4. 《科技创新与法律实践》:以科技创新和法律实践为研究内容,分析科技创新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和影响,包括智能化司法、在线纠纷解决等,同时探讨如何加强法律领域的科技创新和创新实践。

5. 《网络信息安全与法律规制》:以网络信息安全为研究内容,深入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保护法等,同时分析当前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法律策略和对策。

6. 《环保法律实践与创新》:以环保法律实践和创新为研究内容,分析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同时探讨如何加强环保法律的实践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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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生可以写的大创项目

法学生可以写的大创项目

法学生可以写的大创项目大创项目是很多法学生非常感兴趣的一个课题,在这个领域里,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个人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和探讨。

下面我将分步骤为大家介绍法学生可以写的大创项目。

第一步:明确大创项目的主题在开始策划和研究大创项目之前,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研究主题,选择一个有趣和有前途的课题来进行深入探讨。

对于法学生来说,可以选择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法律现状研究、法律政策分析、法律案例分析、法律理论研究等。

第二步:选好专业课题在确定了大创项目的主题后,我们需要选择一个深入研究的专业课题。

比如说,法学生可以选择研究一个实际的法律案例,探讨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政策和法律理论,了解案件中的疑点和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又如,可以选择研究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异和联系,从中发掘出有趣和实用的研究成果。

第三步:写出大创项目的书面报告在大创项目研究结束之后,法学生需要撰写一份严谨的书面报告,记录下自己研究的过程和成果。

这份报告需要具备清晰的逻辑结构,正确的语法和拼写,以及详细的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

第四步:准备项目演示PPT除了书面报告之外,大创项目研究者还需要准备一个演示PPT,用于在大创项目评选和展示环节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

在制作PPT时,需要注意图文并茂、简洁明了、结构清晰等要素,来突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主题。

总之,法学生可以从实际案例、法律政策和理论、法律现状等多个方面选择合适的大创项目主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撰写相关的书面报告,同时准备一个演示PPT来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和启发。

2024法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

2024法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

2024法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2024年法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一、研究主题与方向1. 制定法学院2024年科研研究的主题与方向,明确研究重点和优势学科方向。

2. 加强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探索法学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应用。

3. 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开展立法与政策研究,为国家法律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决策支持。

二、学科团队建设1. 继续加强学科团队建设,重点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科研骨干,提升学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2. 推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加强与其他学科的合作研究,提高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3. 完善学科团队评价机制,建立科研人员激励机制,鼓励团队成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

三、重点科研项目1. 设立重点科研项目,组织学院师生开展深入研究,提高学术研究质量。

2. 强化项目质量管理,加强项目进展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

3. 加强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课题的申报和实施,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支持。

四、学术交流与合作1. 组织学院专家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研讨会和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研究的国际化水平。

2. 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开展联合研究项目,推动学院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3. 加强学院内外学术交流平台的建设,组织学院教师间的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活动。

五、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1. 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实践化,提高法学院的社会影响力。

2. 鼓励教师申请专利,推动科研成果产出。

3. 建立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机制,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科研基础条件建设1. 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和升级,提供先进的科研条件和环境。

2. 加强科研信息资源建设,提供学术期刊和数据库的全面支持。

3. 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七、学术评价与奖励制度建设1. 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建立科研成果评价标准,推动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建立科研成果奖励机制,鼓励和激励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高科研创新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结项报告书
项目编号: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
研究起止时间:至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
学科专业: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制
填表须知
1.科研创新计划实施宗旨:充分利用发挥学校师资、教学、科研的资源,给在读研究生提供多层次的科研训练平台,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发展综合素质。

2.立项年限(指迄止时间)应为1年时间,应完成结题、资料成果汇编工作。

3. 结题表要求逐项认真仔细填写,内容应言简意赅,思路清晰,表述明确,字迹清楚,
用计算机输入,A4纸打印。

4.结题材料一式一份(按①结题报告书②项目申请表③立项通知书④成果复印件的
顺序装订成册),上交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验收结题。

5.如填表有不明事宜,请与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联系和咨询。

联系电话:67258470
联系人:饶老师陈老师
2
一、基本信息表
3
二、项目成果简介
说明:本报告书是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回顾与总结,是评价研究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

各项目组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并附科研成果一同上交
4
三、项目研究成果目录
5
四、结题审查意见
6。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为规范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打造多层次科研创新平台,提升学生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一)科研处系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管理文件和相关政策,落实经费,拟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编纂项目成果等工作。

(二)学院是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结题验收、项目总结、研究成果汇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三年级本科生和一、二年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二)申报者应是思想品德素质良好、勤奋好学、有责任心和协作精神者。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合作申报项目。

(三)每生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主持人申报项目者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它项目)或参研两个项目,每一项目的参加人(主持人除外)不超过三人。

(四)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

第四条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分为博士生项目、硕士生项目和本科生项目三类。

第五条学校为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设立专项经费。

博士生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硕士生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本科生项目每项资助0.2万元。

第六条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开展:学校每学年度组织一次科研创新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人须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书》,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交所在学院评审。

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实行会议评审,由各学院负责评审,评审结果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各学院根据立项文件制作立项通知书,在科研处盖章后,送达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经费按学校批准立项数额下拨各学院。

资助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在项目结题后,学院填写拨款通知单,经学院和科研处审核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凭拨款通知单,到财务处据实报销课题费用,实际开支报销后的剩余经费,由财务处直接拨付项目负责人账户。

法学类的创新创业项目

法学类的创新创业项目

法学类的创新创业项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学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

而创新创业不仅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也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必要手段。

因此,法学类的创新创业项目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一些高校和研究机构已经开始在法学领域探索创新创业项目。

比如,法律服务平台、法律人才培养课程、法律咨询机构等等。

这些项目既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又可以为法学学生提供创新实践的机会,增强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同时,一些法学人士也在自己的领域进行创新创业。

比如,一些律师事务所、法学教育培训项目、法律科技公司等等。

这些项目不仅有利于法学人才的就业和创业,也能够推动整个法律行业的发展和变革。

总之,法学类的创新创业项目不仅能够为法律服务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和高效的服务,也能够为法律行业注入新的能量和创新思维。

希望更多的法学人才能够加入到这个大家庭中,为法学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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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结项报告书
项目编号: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
研究起止时间:至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
学科专业: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制
填表须知
1.科研创新计划实施宗旨:充分利用发挥学校师资、教学、科研的资源,给在读研究生提供多层次的科研训练平台,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发展综合素质。

2.立项年限(指迄止时间)应为1年时间,应完成结题、资料成果汇编工作。

3. 结题表要求逐项认真仔细填写,内容应言简意赅,思路清晰,表述明确,字迹清楚,
用计算机输入,A4纸打印。

4.结题材料一式一份(按①结题报告书②项目申请表③立项通知书④成果复印件的
顺序装订成册),上交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验收结题。

5.如填表有不明事宜,请与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联系和咨询。

联系电话:67258470
联系人:饶老师陈老师
2
一、基本信息表
3
二、项目成果简介
说明:本报告书是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回顾与总结,是评价研究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

各项目组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并附科研成果一同上交
4
三、项目研究成果目录
5
四、结题审查意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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