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撤回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重组方式不同-承担税负各异
【老会计经验】重组方式不同,承担税负各异耀华集团是一个主营新型耐磨材料的生产型企业集团,1998年成立,截至目前下设6家企业及一个投资公司。
集团成立后,由于其产品具有技术优势,在同类产品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
因此,集团的利润连年增长,2001年企业实现利润78亿元。
在对未来几年的市场进行充分预测后,集团认为市场需求将会进一步扩大,于是准备扩大生产能力。
在经过考察后发下,本市的丰美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是其所需原料之一,而此时丰美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资不抵债状况,濒临倒闭。
经评估确认,丰美公司资产总额4000万元,负债总额6000万元,但是该公司的一条1999年从意大利引进的生产线性能良好,且正是耀华集团所需的生产线,该生产线原值140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值2000万元。
耀华集团与丰美公司经过协商后,形成了关于资产重组的三种可行方案:其一,耀华集团以现金2000万元直接购买丰美公司的原料生产线,丰美公司宣告破产;其二,耀华集团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整体并购丰美公司;其三,丰美公司首先以原料生产线的评估价值2000万元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丰华公司,同时由丰华公司承担丰美公司2000万元债务。
这样,丰华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0.然后再由耀华集团购买丰华公司,丰美公司宣告破产。
耀华集团应选择哪一个重组方案?分析: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的重组方式所负担的税收是不同的。
从税收的角度对3个方案的分析如下:方案一:属于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的相关税收为营业税和增值税。
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丰美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生产线转让由于售价超过了原价,因此应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要计算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
丰美公司的税负总额=2000×5%+2000×6%+(2000-1400-2000×5%)×33%=385(万元)。
该方案对于耀华集团来说,虽然不需要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也不需要承担对方的巨额债务,但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措到2000万元的现金,实在困难不小。
基金投后退出税务问题解析
基金投后退出税务问题解析基金投后退出是指投资者从基金中赎回或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或份额,以获得投资回报或退出投资的一种行为。
然而,在基金投后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对基金投后退出税务问题进行解析。
首先,基金投后退出的税务处理与个人所得税息息相关。
在中国,个人从基金投资中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基金投后退出,投资者所得到的收益(如赎回收益、资本利得等)都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收入水平进行分档计算,并适用相应的税率。
其次,基金投后退出还涉及到资本利得税的问题。
资本利得是指投资者从基金投资中获得的赚取差价的收益,如股票买卖中的差价。
在中国,对于资本利得,根据税法规定,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基金投后退出涉及到了销售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就需要缴纳销售所得税。
销售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为20%。
最后,基金投后退出还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增值税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款。
如果投资者在基金投后退出过程中牵涉到了涉及增值税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总结起来,基金投后退出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销售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务问题。
投资者在进行基金投后退出时,需要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和纠纷,投资者应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确保合规操作。
重要的是,在进行投资和退出行为时,要遵守税法规定,遵循合规原则,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老师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国发〔2014〕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在14号文件”命题答卷”的指引与影响下,2014年岁末,2015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了一系列鼓励重组的重大税政。
主要有:财税「2014」109号文件,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由75%降到50%,符合条件的资产(股权)划转,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待遇;财税「2014」11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明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5」41号文件(根据国务院2015年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在5年内递延纳税;财税「2015」5号文件,对合并、分立、投资等行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给予了宽松政策,该文同时还排出了房地产企业享受重组政策红利的可能性,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财税「2015」37号文件,对合并、分立、划转等行为的契税政策进行了延续和修正,并明确了”原投资主体存续”等关键条件的含义所在。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减资涉税问题分析(详细)(老会计人的经验)
减资涉税问题分析(详细)(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减资及其特征减资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减少自己的注册资本。
公司减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否则可能被认为为抽逃注册资本,不仅负有返还义务,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从实务中看,公司减资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全体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减资;另一种是个别股东减资。
公司减资大致有三种情况:(1)名义减资;(2)股东取回的价值小于股东投入的价值;(3)股东取回的价值大于投入的价值。
二、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
三、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第5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规定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公司减资股东所得税问题的处理采取与股权转让相同的原则进行,即将其视同股东出让股权进行所得税事项的处理。
四、减资的其他情形与税务处理1.不动产减资在公司减资即股东撤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用不动产向股东履行支付义务,公司自建的、外购的、其他股东投入的、撤资股东投入的不动产均可以。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扣除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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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间股权投资越来越广泛,但若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 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股权投资 损失所得税该如何正确处理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 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 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 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 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 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 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 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随着经济的发 展,企业间股权投资越来越广泛,又因税法也在不断修订中,假如遇到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该如何正确处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第 6 号公告),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了明确规范。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 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
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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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7月28日印发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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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收入总额(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老会计人的经验)今天,我有位律师朋友告诉我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晰了,你如何认识和理解?我说我看看吧,于是遂成此文。
2014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41号文,根据其前言解释,其目的在于“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41号文对久未明确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属于适用于不同主体的“姊妹”政策。
笔者通览41号文之后,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理解: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文件名称政策规定效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2005年4月13日)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老会计经验】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某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1.从地方政府借款5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2.企业取得的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3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3.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支付20万元“集资建学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4.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5.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企业对这些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把握不准,咨询税务部门。
笔者就此阐述如下。
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
而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
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通知》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3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老会计经验】职工“退职”涉税处理3案例
【老会计经验】职工“退职”涉税处理3案例【案例1】某钟表公司因减员增效对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办法,2000年7月,职工王某办理“内退”,王某离退休年龄相差180个月,因内退取得一次性收入45000元,7月份工资奖金共计1040元,。
办理“内退”后,从8月份开始每月只能得到基本工资450元,2000年12月份,王某在另一单位重新就业,当月取得工资薪金1000元。
王某7至12月份各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政策解读和分析计算】税法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了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在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王某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5000÷180+1040-800=490(元)适用税率为5%,应纳税额=(45000+1040-800)×5%=2262(元)8-11月份每月取得的基本工资,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因每月收入均低于法定免征额(800),故不征个人所得税。
12月份,因王和仁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又重新就业,并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000+450-800)×10%-25=40(元)应当注意:如果将王某7月份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照180个月平均分摊后再与当月工资1040元合并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数”计算,那么在计算12月份应纳税额时,就会造成对12月份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收入(450)重复征税。
【老会计经验】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纳税调整
【老会计经验】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较复杂,加之财务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服务的目的不同,因此,其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再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一、成本法核算的纳税调整(一)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时规定,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在被投资单位第二年上半年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上年度的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不论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中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另有规定者除外)。
同时规定,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差别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三)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基本相同,均在第二年上半年,即只要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了利润分配,不论实际支付与否,投资企业均应确认投资所得。
股东减资撤资和分红的会计处理
股东减资撤资和分红的会计处理关于股东减资撤资和分红的几个问题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公司为避免资本闲置、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者减免股东出资负担,可依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当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也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分红的意思是股份制公司每年度的公司盈利,会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来向股东支付一定的股票利息。
分红就是股份制公司对于投资者的一种回报。
分红是将公司盈利中的法定的公积金等提取出来后才能向投资者发放红利。
通常情况下普通股东可以享受到公司红利,而只有上市公司在该年度有盈利的才能进行红利分配。
一、减资撤资1.撤资跟减资一样吗?答:不一样,二者虽然都是从从被投资企业退回投资,但是撤资是一次性事项,撤资后不再保留股份,而减资只是减少股权份额,仍会保留部分股份。
2、撤资和股权转让一样吗?答:不一样,撤资是股东跟被投资企业的事情,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情。
3、从公司法层面上,撤资减资需要注意什么?答:在《公司法》上,减资需要满足两点:一是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二是按照规定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否则退股股东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按照规定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和提供担保等花费时间较长,因此适合股东配合且没有债务或债务很少的公司。
股东分红如何做会计分录?股东分红的会计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付股利借: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应付股利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股东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借:实收资本一原股东贷:实收资本一新股东2、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其他应付款一代收股权转让款3、支付原股东:借:其他应付款一代收股权转让款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老会计经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企业所得税
如何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所取得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延伸阅读: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新风险点提示企业所得税需要关注35点企业的存货报废产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应如何扣除?某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老会计经验】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纳税筹划分析
【老会计经验】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纳税筹划分析税基即“课税基础”,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进行纳税筹划,也就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就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小应纳税所得额,税基越小,所缴纳的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要减小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筹划:收入和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
一、收入的筹划(一)不同收入界定的筹划收入总额包括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不征税收入”不构成应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免税收入”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是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如企业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而不存入银行,增加免税收入。
(二)利用分期确认收入筹划《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分期确认收入筹划的基本原则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三)选择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
【老会计经验】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收益的有关税务规定及帐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收益的有关税务规定及帐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二条(二)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是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受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在成本法下,由于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不足20%,没有能力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在每年的年末无需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确认的纳税时间一致,并入宣告分派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权益法下,由于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超过20%,或者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在每年的年末必须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冲减原已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税法相比提前确认了投资收益,应做时间性差异调整。
股权投资财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股权投资财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股权转让所得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 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 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 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 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 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 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 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 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 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 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 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 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 坚持一天 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一、投资收益确认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 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 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 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 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 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 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 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 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 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 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会计 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 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 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 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
收回投资的会计处理
收回投资的会计处理
收回投资的会计处理指的是投资者将其投资撤回的情况下,对其原始投资进行的会计处理。
一般而言,投资者在收回投资时,可以将其原始投资金额按照其现有价值进行核算,从而确定其投资损益。
具体而言,收回投资时的会计处理流程如下:首先,投资者需要确定其持有的投资项目是否为长期资产,如果是,那么投资者需要将其投资资产与相关的累计折旧进行清理,同时还需要将相关的投资收益或投资亏损计入当期利润中。
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投资项目为非长期资产,那么投资者需要将其原始投资金额与累计投资损益进行比对,从而确定其投资损益的具体数值。
需要注意的是,收回投资的会计处理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多种不同的变化,这取决于投资者持有的投资项目以及其投资收益情况。
因此,在进行收回投资的会计处理时,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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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转)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转)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点评:1、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
第一,转让股权。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
根据《条例》第11条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资分配。
34号公告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
插语:如果站在股东和企业交易的角度来说,清算也是一种特殊的撤资。
因此税法对于撤资减资的所得税处理做出了与清算类似的规定,这在逻辑上是站得住脚的。
而股权转让是股东和股东之间的交易,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不允许扣除对应的留存收益也恰如其分。
6月16日早上,就有博友提出质疑,为何34号公告第五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话要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我们理解主要还是为了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相互衔接,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撤资减资,对原股东而言都是收回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收回金额超过自身投资成本和应享有的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构成财产转让所得还是合适的。
2、举例说明。
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
截止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 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
实务: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如发生于 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 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例 1 甲公司 2013年 11月 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 50 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正常情况 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40万元。2013年 12月 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 到,甲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1 万元。2014年 2 月 10日,由于产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4)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账户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25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2500 (6)由于留存收益减少相应调减盈余公积 借: 盈余公积 9250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250 2.调整报告年度(2013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从略) 在此,笔者需要说明的是: 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的期间发生的销售退 回属于调整事项,由于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 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账户结账后已无余额,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 整”账户调整以前年度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 费用等损益类科目,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收账款、库存商品、坏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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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撤回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A公司于2010年5月向一服装公司投资5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
由于服装公司连续两年经营状况不佳,今年5月,A公司决定将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进行撤资。
撤资时服装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600万元,A公司实际分回现金800万元。
A公司这笔业务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A公司分回的800万元现金中,5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根据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
比例计算股息所得(1000 600)*10%=160(万元),剩余的
800-500-160=140(万元)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A公司取得的160万元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140万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0*25%=35(万元)。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
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