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实践总结报告
燃烧青春热情,倾心基层人民--------------兰州大学赴漳县暑期社会实践团总结报告2012年7月7日~14日,兰州大学赴漳县“红色之旅”健康教育及相关调查暑期社会实践团进行了为期8天的社会实践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为“红色·青春·健康·服务·三农”,口号为“追寻红色足迹,彰显青春色彩,发挥专业精神,服务‘三农’事业”,旨在传播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宣传相关卫生救助政策,了解基层医疗卫生基本状况。
本次活动的实践地点为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接收合作单位是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老师是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财务处处长刘立善老师和党务处李滢老师;队员有第二临床医学院09级李杰、陈延菲、邓丽娟、郭玉龙汪文杰、梁鹏、姜川、张妮妮、席秀梅,第一临床医学院09级高星和基础医学院11级董暄,共11人。
活动共分三个板块进行,一是健康教育。
主要涉及高血压、肺结核、冠心病、糖尿病、职业病、戒烟限酒、健康生活方式等内容。
主要通过现场答疑和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传播健康知识。
二是问卷调查,主要做了“漳县基层民众对‘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意见’和‘贫困听障儿童救治工程’的了解情况调查”、“关于定西市漳县医护人员文献检索状况的调查问卷”、“关于定西市漳县人民吸烟、饮酒状况的问卷调查”3种问卷,共做问卷1050份。
三是医疗关键人物访谈,对漳县疾控中心主任李学玲老师、漳县人民医院刘喜存院长、漳县中医院杜强明院长分别做了关于漳县疾控工作、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基层医院人才建设等的访谈,对漳县的卫生工作进行了全面的了解。
本次活动获得了甘肃省健康教育所、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大学视野杂志社、甘肃省肿瘤医院、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漳县城关中学、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赞助。
现将本次实践活动总结如下:一.活动背景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与2012年3月联合研究决定,对我省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患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并提出了《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意见》,旨在帮助我省连片特困地区农村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解决医疗困难,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是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决策的切实实践,是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两项制度的有效结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甘政办发[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二00四年五月九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要求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3〕6号)精神,规范我省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生活为目标,力争2004年在全省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要遵循“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
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济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倡导“邻里相帮、亲朋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要重视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教育有赡养、抚养义务和能力的人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救助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作用。
二、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贫困人口中的鳏寡孤独者和因残疾或缺乏劳动力而致贫的家庭。
甘肃公布26种大病救助标准 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甘肃公布26种大病救助标准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中国甘肃网9月5日讯据西部商报报道在2012年对全省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患7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基础上,今年我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由7种扩大到26种并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即时结算服务,其中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最高救助标准将达到6万元。
新方案从今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
A申请群体全省86个县市区三类人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包括全省86个县市区中,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中,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重度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耐多药性肺结核、中重度神经性耳聋、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胰腺癌、终末期肾病、Ⅰ型糖尿病等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
按照就近诊疗的原则,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其余重特大疾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
B办理程序办理时要拿全相关证件凡经诊断需要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低保证,到诊疗医院进行诊疗。
医院核对上述证件后,必须进行必要的诊断并记录备案,直接实施诊疗不得收取押金。
患者在医院诊疗时应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由诊疗医院在接收诊疗后,向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转报救助申请。
对需要转诊的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由接诊医院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转诊到上一级诊疗医院进行治疗。
C报销方法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民政部门收到《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救助意见后反馈诊疗医院。
诊疗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与民政部门签署救助意见的《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共同作为结算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明确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意义我省自2013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
但仍有部分重大疾病患者(含大病住院、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费用自负比例较高,家庭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因大病致贫、返贫的情况依然存在。
调整现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旨在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的条件下,通过从财政基本医保基金增量部分提取一定额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制定向重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大幅降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建立重大疾病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目标实现。
二、明确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调整筹资标准。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情况,从2017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原来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用于大病保险补偿和新增自负高额医疗费用的再报销。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省政府宣布失效涉及民政工作文件有关文件的通知-甘民办发 [2017]51号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省政府宣布失效涉及民政工作文件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省政府宣布失效涉及民政工作文件有关文件的通知甘民办发[2017]51号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各处,厅直属各单位:2017年8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政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决定》),对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7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根据《决定》要求和厅领导指示,现将涉及我厅的18件已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一律停止执行,并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发生政策“空档”。
附件:宣布失效涉及民政业务省政府文件目录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2017年10月12日附件宣布失效涉及民政省政府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17号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南州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10〕63号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0〕67号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甘政发〔2010〕69号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甘政发〔2014〕72号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7号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85号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45号1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06号1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47号1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2号1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90号1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92号1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甘肃岷县漳县6.6级地震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9号1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1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3号——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2]11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8【实施日期】2012.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八日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2012年3月21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省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救助抚养”)。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救助抚养的目的残疾儿童救助抚养是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一次生动实践,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创新之举,是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基本精神,有利于减轻农村贫困家庭负担,解放劳动生产力,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救助抚养的范围残疾儿童救助抚养是在不改变监护人(生身父母)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由社会福利院实施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教育辅导的救助措施。
即对我省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具有本地户籍、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农村困难家庭0-14岁、肢体一二级残疾或智力、精神一级残疾的儿童实施救助抚养。
0-3岁病情不稳定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原则上不纳入救助抚养范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政发[1997]6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6.09【实施日期】1997.06.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国家已有新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1997年6月9日甘政发〔1997〕60号)一、为了切实保障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省委办发[1996]1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对特困职工实行《特困职工证》管理制度。
特困职工是指因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五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且没有其它收入来源,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10元的企业在册人员。
失业职工是指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进行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人员,即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职工,由本人填写《特困职工登记表》,经所在企业工会、劳资部门和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后,由所在企业统一到同级工会办理《特困职工证》。
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特困职工经省劳动部门认定后到所在地、州、市总工会办理《特困职工证》。
《特困职工证》由省劳动厅和省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问题,将其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多次研究部署。
近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对困难群众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掌握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滞后,贫困面积大、贫困程度深、自然灾害频发,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重视和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要求和目标,充分认识关心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好、保障好。
二、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全面了解困难群众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主动跟进,狠抓落实,确保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和有效保障。
(一)周密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甘肃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
甘肃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为帮助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解决医疗困难,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经2012年3月21日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患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并实行即时结算服务。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救助目的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实行即时结算服务,是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决策的切实实践,是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基本精神,有利于减轻农村贫困家庭经济负担,解放家庭劳动生产力,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的。
二、救助范围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具有本地户籍、年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临床可治愈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实行即时结算服务。
三、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七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甘卫农卫发[2012]365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12〕365号)各市(州)卫生局、民政局,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第二、三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各相关医院:现将《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民政厅2012年11月2日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制度,加快支付方式改革步伐,提高农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作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抓手,逐步建立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
同时,将重特大疾病保障作为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减轻参合农民经济负担的重要手段,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享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
二、保障范围在2011年先期开展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先天性耳聋等9类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基础上,2012年新增加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脑瘫等14种疾病(共计23个病种)作为农村重特大疾病,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进行重点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甘政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结合《甘肃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省级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甘办发〔2015〕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和“1+17”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改革,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全省现行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62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75个贫困县脱贫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二、实施范围(一)试点范围。
2016年,在我省58个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开展试点。
2017年,在其余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全面推开。
(二)资金范围。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资金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2]93号【发布部门】白银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4【实施日期】2012.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12〕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解决贫困家庭的医疗困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做好七种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排民忧、解民难、帮民需真正把这项惠民利民为民之策贯彻好、落实好。
二、广泛宣传政策。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救助政策。
要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设专栏,及时向群众宣传七种重特大疾病的救助范围、救助方式、救助程序及救助标准。
要充分发挥村“两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在深入调查摸排的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使大病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心困难群众、共同帮助困难群众、共同支持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组织实施。
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切实推动这项工作有序开展、务求实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9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98号2011年8月1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十二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扶贫开发攻坚克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全面推进“十二五”期间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确保“2020年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阐明全省“十二五”扶贫开发的总体思路、攻坚目标、重点任务、区域重点、责任主体,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贫困地区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十二五”扶贫开发的基础“十一五”以来,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甘肃省“十一五”扶贫开发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方针,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加贫困农民收入为核心,大力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按期完成了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十二五”扶贫难点攻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十一五”农村扶贫开发成效。
“十一五”期间,国家和省上累计投入各类扶贫资金135.1亿元,比“十五”期间增加27.34亿元,增长25.3%,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59.63亿元(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三西”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增长58.6%;易地搬迁资金14.69亿元,增长3.2%;省级财政配套资金5.38亿元,增长41.5%;天津对口帮扶资金0.9亿元,增长80%;扶贫信贷资金54.5亿元,增长5.5%。
《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特困人员是生活最困难、最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群体。
准确认定特困人员,精准实施救助供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
2021年4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对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作出新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
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
《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是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五是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六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进一步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
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同时规定,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三)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办法》规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特困人员;二是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七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根据评估先行、自愿入住、应住尽住的基本原则,全力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不断提升特困供养机构失能照护能力,确保完成民政部要求的“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目标要求,做到“机构零风险、护理专业化、服务可持续”,从根本上解决特困人员特别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料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供养机构服务能力。一是全面清除特困供养机构安全隐患。按照全省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照《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逐项排查整改,把保安全、防风险放到突出位置,确保10月底前28项重点安全隐患全部清零,安全指标全部合格。二是着重提升特困供养机构治理能力。各地要于10月底前对特困供养机构法人登记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全力推广县域“1+N”特困供养服务联合体建设,暂不具备独立登记的机构作为分院,由具备法人身份的供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提升法人登记率,达到年内法人登记率超过90%的目标要求,确保机构安全管理、安全运营。三是全面提升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能力。各地要充分利用购买服务政策,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购买项目,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为符合条件的供养机构专业化照护服务提供资金和人力支持,配齐配全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全面提升特困机构失能照护和基础养护服务能力。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9.10.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推进国家2018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指出“一些县对无力建019年国家脱贫攻坚督查组指出的“特殊困难群体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凸显,‘脱贫不解困’问题较为突出”等问题的整改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简便计算方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简便计算方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0.30
•【字号】甘政办发[2017)178号
•【施行日期】2017.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简便计算方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统计局制定的《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简便计算办法》(以下简称《简便算法》)已经省脱攻坚领导小组2017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简便算法》的推行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各级各相关部门组织参与贫困户收入调查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统一按照《简便算法》测算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推行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编造脱贫数据等问
题。
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坚持跟进指导加强培训宣传,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切实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统计数据支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等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09
•【字号】甘卫医政函〔2019〕436号
•【施行日期】2019.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
构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9〕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院及各医院救治病种目录进行了重新评审(见附件1),并重新调整了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省级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制定了25种大病相关临床路径(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
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定点医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
附件:1.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救治病种目录
2.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领导小组
3.甘肃省25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专家组名单
4.25种大病相关临床路径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9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4]18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2【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日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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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
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
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0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
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省卫生厅、省扶贫办)
为帮助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解决医疗困难,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经2012年3月21日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患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并实行即时结算服务。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目的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实行即时结算服务,是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决策的切实实践,是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两项制度
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基本精神,有利于减轻农村贫困家庭经济负担,解放家庭劳动生产力,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的。
二、救助范围
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具有本地户籍、年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临床可治愈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实行即时结算服务。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七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控制在2.5万元内。
(二)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中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民政部规定的可治愈或临床疗效明显病种):救助控制在6万元内。
(三)脑瘫儿童患者(在全省重度残疾儿童中选择可通过手术临床疗效明显的脑瘫儿童约1000人进行手术治疗):救助控制在1.2万元内。
(四)临床疗效明显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患者(属民政部、卫生部规定的可治愈的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救助控制在8000元内。
(五)妇女乳腺癌患者:救助控制在1.3万元内。
(六)妇女宫颈癌患者:救助控制在1.5万元内。
(七)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新纳入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2000元。
四、救助方式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确定有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院,作为对七种重特大疾病诊疗的省级诊疗医院;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确定两家有资质的医院作为本地七种重特大疾病诊疗的诊疗医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或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与诊疗
医院签订七种重特大疾病诊疗协议。
(一)按照就近诊疗的原则,重度精神病和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其余五种重特大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
凡经诊断需要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村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共同出具的贫困户证明,到诊疗医院进行诊疗。
医院核对上述证件后,必须进行必要的诊断、记录在案,实施诊疗不得收取押金。
(二)患者在诊疗医院诊疗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门两份,定点医院一份),由诊疗医院在接收诊疗之日,向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转报救助申请。
(三)对需要转诊的重度精神病和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由已诊疗医院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转诊到上一级诊疗医院进行诊疗。
(四)民政部门收到《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救助意见后反馈诊疗医院,同时抄送省卫生厅。
诊疗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
救助患者备案表》,与民政部门签署救助意见的《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共同作为结算依据。
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规定比例报销(由卫生部门与诊疗医院直接协调结算报销部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未超过新农合定额补助标准和本意见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全额垫付;超过本意见规定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垫付标准内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
由诊疗患者出院时自行支付,超出新农合定额补助标准的由各级诊疗医疗机构自付。
(五)没有参加新农合的患者诊疗,只能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并按本意见规定救助标准及时给予救助。
五、结算方式
(一)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脑瘫儿童、五类重度精神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和老年性白内障7种农村重大疾病,在新农合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的限制。
新农合直接报定额补助标准的70%,由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先实行垫付,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每月结算。
(二)诊疗医院凭《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及相关票据,统计接受治疗人数、核算治疗费用,与新农合结算后,每月与民政部门核对核报垫付的救助费用。
(三)民政部门及时与诊疗医院结算。
省民政厅于当年6月底和11月底前与省级诊疗医院结算;各市州民政局与省级诊疗医院于当年5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七种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申请上报省民政厅审核。
省民政厅对救助结算资金进行统一审核后,按诊疗医院所在地将审核结果分别报省财政厅及下达各市州民政局。
省财政厅依规定对用款计划审批后,将预算指标下达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省级诊疗医院,并办理年终结算,各市州民政部门依据省民政厅审核结果,通过当地财政部门从省级下达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及时予以支付。
六、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生、扶贫、医院等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全力做好诊疗服务和救助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的审批、审核以及协调组织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的意见,及时审核
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诊疗医院的管理、监督、检查医院的诊疗过程,按新农合补助标准及时结算;扶贫部门配合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强化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和审计、专业评估机构等对患者诊疗进行抽样检查评估,视诊疗进展情况,公布患者康复的数量、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并通过低保信息、扶贫信息及患者诊疗病案,对患者个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一切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对诊疗医院自作主张诊疗的,一切责任由医院负责。
凡发现经办人员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套取救助资金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
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主流媒体,以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介,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使连片特困地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七种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政策,确保患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合理、有效的医疗救助。
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医疗救助△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