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家人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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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最吃亏有哪些

女方提出离婚最吃亏有哪些

女方提出离婚最吃亏有哪些女方起诉离婚会吃亏吗法律常识:女方起诉离婚不会吃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一般而言,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性别而差别对待。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一、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女方提出离婚的并不会吃亏。

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实际上是一个误区,在我国不论是哪一方先提出的离婚,法院都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审理,不会因为哪一方先提出离婚就判决这一方少分财产或者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吗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吃亏,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自由,,离婚无论哪方先提出都是一样的。

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一)协议分割。

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

(二)夫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不判离要交诉讼费吗

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不判离要交诉讼费吗

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不判离要交诉讼费吗一、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不判离要交诉讼费吗诉讼费在进行起诉时就需要进行缴纳,判决不予离婚,诉讼费不退还。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起诉离婚要准备什么材料1、离婚起诉状。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三、起诉离婚要多久通常我们说离婚案件需要按照简易程序审理需要三个月的时间,若按照普通审理的话,需要六个月的时间。

同时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要上诉的情况下,二审的期限是三个月。

因此离婚纠纷一般在诉讼过程中少则三个月多则六个月。

但是在我们实践过程当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无法认定你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那么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您需要等一审判决下达后生效六个月再提出第二次诉讼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法官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般都会判决离婚.那么按照两次诉讼进行计算的话,如果起诉离婚,那么差不多就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同时在现在我们涉外离婚也会比较多,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由于程序更为复杂,若另一方存心想拖.不想离婚的情况下,时间就会更久了。

所以我们说协议离婚是最短的离婚方式,如果要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您需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法院在哪些情况不判离婚?

法院在哪些情况不判离婚?

法院在哪些情况不判离婚?
小编希望法院在哪些情况不判离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法律规定了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但没有不判离婚相关规定。

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存在这样的问题,那么法院在哪些情况不判离婚?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院在哪些情况不判离婚?
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要想知道法院不准离婚咋办,就要先分析一下法院怎么才能判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既然如此那么法院不判离婚的依据也就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当然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这是法院不判离婚的情况中,最常见的一种。

因为很多人对离婚起诉书不重视,随便一写就交给法院了,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对于这样的起诉书,法院会认为当事人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而不立案。

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没有离婚的法定事由出现又没有证据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推定夫妻感情尚未。

离婚一方不同意起诉多久可以离掉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离婚

离婚一方不同意起诉多久可以离掉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离婚

离婚一方不同意起诉多久可以离掉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离婚一、一方不同意离婚,起诉到离婚多久可以离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起诉离婚满足法定判离条件的,一般三个月或六个月可以判离。

一、一方不同意离婚起诉多久能离?一、一方不同意离婚起诉多久能离?1、一方不想离婚而起诉离婚的,法院可能会在受理离婚案件后的六个月内判离。

《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起诉离婚后的流程一般为,法院审查判断是否满足诉讼条件,若是满足则需要受理该离婚诉讼。

(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二、起诉离婚须要进行调解吗?1、起诉离婚须要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人民法院在调解时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

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种结果:(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一、单方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单方离婚条件请参考《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

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需要在判决生效日后的6个月以后再次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基本上就判离。

二、单方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手续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由律师代写)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三、离婚应提供哪些证据?(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离婚协议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警示

离婚协议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警示

离婚协议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警示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协议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法律框架下达成的协议,它规定了离婚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

然而,有一些离婚协议存在着禁忌和违法行为,这不仅会对双方造成不利影响,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本文将就离婚协议中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进行警示。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隐瞒财产情况是一种禁忌行为。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然而,有些人为了逃避财产分割,会故意隐瞒财产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背叛,也是对法律的藐视。

一旦隐瞒财产情况被揭穿,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协议无效。

因此,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也是一种禁忌行为。

离婚协议应该是双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协商结果。

然而,有些人在协议中设置了不公平的条款,例如一方要求对方放弃财产分割权益或剥夺对方的子女抚养权。

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因此,在协议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此外,离婚协议中的违法行为也需要引起警示。

在协议中,双方不能包含违法的内容,例如合谋犯罪、非法转移财产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导致双方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双方应当在协议中遵守法律,不得包含任何违法的内容。

除了上述禁忌与违法行为外,离婚协议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协议应明确约定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其次,协议应规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再次,协议应明确约定离婚后的债务责任,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

最后,协议应明确约定离婚后的财产转移和名义变更,避免产生后续法律纠纷。

总之,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的重要协议,它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离婚后的生活。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涉及禁忌与违法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及量刑标准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9⽇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新罪名。

尔后两⾼《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时间从2007年11⽉6⽇开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客观⽅⾯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价卖出”的⾏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量收购赃物的⾏为,是指有偿购⼊,然后再⾼价出卖的情况。

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其主观上是⼀种贪图便宜的⼼理,⽽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为。

婚姻法100问

婚姻法100问

婚姻法100问一感情破裂确认提示,必须明确第一次离婚是否成功,则需考虑到是否将全部财产提交到法院,是否申请财是产保全,是否将孩子带走以争取到抚养权,二是法院是否判离,总原则是夫妻感情破裂,地无和好可能,具体来说,法院判离的情形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赌博、吸毒屡教不改,或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是法院应当判离的情形,另离婚案司法解释列举了十三种可以判离的情形。

当然注意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离婚的影响因素1、如何判断家庭暴力在具备家庭暴力及不能和好两要点时,法院应判决离婚。

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则必须有一定的持续时间,二是伤害程度上,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甚至是重傻,而不是一时冲动的打骂行为。

取证方面,可以报警形成出警记录,或是医院验伤,出具验伤单或是诊断证明,或是自己伤口拍照。

2、分居两年是否自动离婚首先我国离婚并无自动离婚,二是要让法院判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居时间满二年,一是,分居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证明,可以寻求租房协议,或是小区物业证明,或是亲属邻居的证明,对于感情不和的证明,则可以签署分居协议,明确分居协议,并且应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3、什么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婚外异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实践当中一般至少认为应有二至三个月。

因此,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同居情形,无过错方不同意调解和好,法院应判离,并且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实践中一般最高限额为五万元,一般法院也只支持一至二万元。

4、一方有吸毒或是赌博恶习,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支持吗对方必须是屡教不改,而不是一次两次,或是已成功戒掉的,至于几次,法律无明确规定,留待法官自由裁量。

5、一方隐瞒病情能否成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使得这一规定失去了约束力。

相应的,最高院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患有,也不论是否隐瞒,二是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实践中,也不局限于精神病,因为欺骗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可以判决离婚,三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病,久治不愈,对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决定权石医疗部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包括三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类疾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或是影响生育和结婚的其他疾病,精神类病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婚姻法案例2

婚姻法案例2

案例分析1.案情:潘先生与李女士夫妻二人一直同潘先生的母亲共同生活。

1994年,潘、李二人离婚。

对潘先生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的归属存在争议,潘先生认为这是父亲去世时口头遗嘱留给母亲的,应归母亲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李女士认为,这些古画是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都有份额,应予以分割。

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你认为李女士是否应该分得古画?为什么?答:应该。

因为家庭共同财产是全体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关系。

就本案而言,潘父的口头遗嘱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古画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由于这些古画是潘家祖传,因而可视为潘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潘父去世后,潘母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潘母与潘先生各继承一半,即潘母拥有8张,继承4张,共12张;潘先生继承4张,与李女士共同共有。

潘、李离婚时,双方将这4张古画分割,李女士应分得2张古画。

2.案情:徐某(女)的父亲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因与其哥哥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尚未分割。

1994年2月她与王良登记结婚,同年5月,她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

但自1997年夏天以后,王良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

1999年7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男方表示,离婚可以考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

请问: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为什么?答:本案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

因为女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3、案情: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

但因故并未实际给付。

谭芳不久与李强登记结婚,婚后谭芳收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元美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深圳法院离婚流程及注意事项

深圳法院离婚流程及注意事项

深圳法院离婚流程及注意事项嘿,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深圳法院离婚流程及注意事项呀!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呢!首先哇,咱们来说说流程。

1. 起诉阶段。

哎呀呀,想要离婚的一方呢,得向深圳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

这起诉状可不能瞎写呢!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呀,像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啥的。

还有呢,要明确写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财产怎么分、孩子抚养权归谁等等。

附上相关的证据也是超级重要的呢!证据不足的话,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呀!2. 立案受理。

法院收到起诉状之后呢,会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呢,哇,就会受理立案啦!这时候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呢。

要是不符合呀,就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者直接不予受理。

这个阶段呢,当事人就得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啦,可别错过了啥重要信息哦!3. 调解阶段。

深圳法院很重视调解的呢!在开庭之前呀,通常会安排调解。

这时候呢,法院的工作人员会尽力让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呀,那就可以签订调解协议啦。

这个调解协议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要是调解成功了,哇,那可比打官司轻松多了呢!但是呢,如果调解不成,那就会进入正式的审判阶段喽。

4. 审判阶段。

这时候双方就要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出示证据啦。

法官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来进行判决。

这个阶段呢,一定要遵守法庭的纪律呀,可不能任性哦!接下来,咱们再说说注意事项吧。

第一点呢,证据收集。

哎呀,这证据可是相当关键的呢!不管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像分居的证据呀,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呀,还是关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方面的证据,都得用心收集。

没有证据的话,空口无凭,怎么能让法官相信你的说法呢?第二点,财产分割。

在深圳呢,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有些财产可能是婚前个人财产,这个可不能混为一谈哦。

要清楚地知道哪些是共同财产,怎么分才公平合理。

要是涉及到房产、车辆这些比较大的财产,更要小心谨慎啦!第三点,孩子抚养权。

这可是关乎孩子未来的大事呢!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到了有自主意愿的年龄),还有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离婚官司女方陈述技巧是怎么样的?

离婚官司女方陈述技巧是怎么样的?

Even if the whole world denies me, and I believe in me.(页眉可删)离婚官司女方陈述技巧是怎么样的?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主要体现在诉讼证据的准备和家庭财产的保护方面。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在日常生活中,技巧十分重要。

同样,虽然离婚是十分严肃且正规的程序,但在离婚官司中,离婚双方还是可以通过一些技巧已达到有利于对杨判决的效果。

人们就会咨询:离婚官司女方陈述技巧是怎么样的?下文会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官司女方陈述技巧是怎么样的?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主要体现在诉讼证据的准备和家庭财产的保护方面;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

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

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

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

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

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

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

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因为男方人品有问题起诉离婚判离吗

因为男方人品有问题起诉离婚判离吗

因为男方人品有问题起诉离婚判离吗现代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生活压力、经济压力、金钱压力等问题变得越来越明显,伴随此类社会现象的直接结果则是离婚率普遍增高,许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法院能不能够判离婚。

那么因为男方人品有问题起诉离婚判离吗?接下来就由编辑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因为男方人品有问题起诉离婚判离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

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公开的法律案件介绍(3篇)

公开的法律案件介绍(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双方因原告开发的XX项目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XX项目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未支付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以及原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

1. 被告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

2. 原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

三、案件事实1. 被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XX项目工程的建设任务,并经原告验收合格。

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2. 原告未支付工程款。

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

然而,原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尚欠被告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XX项目工程的建设任务,并经原告验收合格。

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

2. 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

大学生法律婚姻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法律婚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大学期间恋爱,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例以某高校大学生婚姻纠纷为例,分析大学生法律婚姻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均为某高校大学生,相识于大学校园。

两人相识后,迅速陷入热恋。

在恋爱期间,双方互许终身,决定毕业后结婚。

然而,在毕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背景、消费观念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甲认为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要求乙退还彩礼,而乙则认为甲在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拒绝退还彩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退还问题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婚俗,是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法律性质为赠与,即男方自愿将财物赠与女方。

2. 彩礼退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下,彩礼应当退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 本案中彩礼退还问题的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在婚前未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规定,甲有权要求乙退还彩礼。

(二)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1. 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隐瞒、伪造、变造财产状况。

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属于隐瞒财产状况,可能对婚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2. 本案中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分析本案中,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这可能对甲的婚姻权益造成损害。

然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婚姻关系解除问题1. 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下,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再婚法律故事案例分享(3篇)

再婚法律故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再婚家庭在我国逐渐增多。

然而,再婚家庭在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再婚家庭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再婚家庭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原系再婚夫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逐渐恶化,甲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发现乙在婚前隐瞒了债务,导致甲在婚后承担了部分债务。

甲认为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婚后共同财产。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原告甲、被告乙的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证据。

同时,法院还依法传唤了甲、乙双方及丙的监护人到庭,进行询问。

2.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甲认为乙在婚前隐瞒债务,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婚后共同财产。

乙则辩称,其婚前债务与甲无关,婚后财产系双方共同所得,甲无权要求分割。

3.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婚前隐瞒债务,导致甲在婚后承担部分债务,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解除甲、乙的婚姻关系,并判决乙返还婚后共同财产。

四、案例分析1. 再婚家庭婚姻关系问题再婚家庭婚姻关系相对复杂,双方在婚前可能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但婚后容易因为生活习惯、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矛盾。

本案中,甲、乙因感情恶化而离婚,反映了再婚家庭婚姻关系的脆弱性。

2. 再婚家庭财产分割问题再婚家庭财产分割是再婚家庭法律纠纷的重点。

本案中,甲要求乙返还婚后共同财产,但乙辩称婚后财产系双方共同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婚前隐瞒债务,导致甲在婚后承担部分债务,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故判决乙返还婚后共同财产。

3. 再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再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同样复杂。

离婚六大误解要警惕

离婚六大误解要警惕

离婚六⼤误解要警惕现如今,随着城市发展和⼈们⽣活⽔平的提⾼,初婚年龄是逐年攀升,离婚率也是居⾼不下。

通过⼤量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不少当事⼈对离婚存在着许多误解,本⽂总结了离婚六⼤误解需要⼤家警惕,欢迎⼤家阅读了解。

离婚六⼤误解:当事⼈⽚⾯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法院经调解⽆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只看到了“分居满⼆年”,却忽略了“因感情不和”的前置案件,因此陷⼊诉讼误区。

误解⼆:“只要是⼆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法律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条件,但并没有将离婚诉讼的次数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因此说离婚次数并⾮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

误解三:“只要法院受理了离婚诉讼就应当主动依职权进⾏调查取证”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当事⼈往往⽚⾯认为法院会深⼊到家中进⾏调查,不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庭审中也往往以“不信法院去调查”进⾏抗辩,误认为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包揽⼀切,混淆了当事⼈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界限和范围。

误解四:“只要不同意离婚对⽅就应赔偿”离婚诉讼中,⼀⽅当事⼈往往以不同意离婚向对⽅当事⼈施加压⼒,谋取向对⽅当事⼈索赔,曲解了离婚诉讼赔偿的法定范围和条件。

误解五:“只要判决离婚就应分割财产”部分当事⼈对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要是双⽅共同使⽤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财产的法律界定。

误解六:“只要被告不到庭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受“打⼯潮”的影响,部分离婚诉讼的被告⼈在外打⼯,法院在⽆法查明被告⼈下落的情况下,往往以公告形式送达,不得不缺席开庭审理和缺席判决,原告⼈容易产⽣“被告不到庭会对⾃⼰有利”的想法,认为⾃⼰的主张会得到⽀持,同样曲解了感情破裂这⼀离婚条件。

当事⼈存在以上“六类误解”的原因,主要是当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规定⼀知半解所造成的,也反映了普法宣传的⼒度还不够,鉴于此,笔者提出三点针对性建议:加强普法宣传,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加强诉讼引导,要在⽴案和审判环节强化法律释明⼯作,告知诉讼程序、诉讼风险和当事⼈举证须知等内容,引导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和规范作⽤,注重辩法析理,公开裁判结果,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共识,提升遵纪守法的⾃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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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隐瞒家人离婚,法院会判离吗夫妻之间结婚和离婚都是自由的,家人是无法进行阻止的,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家人不同意也不能影响到夫妻的决定,在诉讼离婚时只考虑是否感情破裂。

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隐瞒家人离婚,法院会判离吗可以判离,这个只和夫妻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关。

离婚判离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离婚破裂认定一、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

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

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

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

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

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

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

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

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夫妻的感情的确已经破裂的,那么就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或者是协议离婚在达到离婚的目的,对于离婚的决定家人一般是无法干预的,毕竟婚姻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赢了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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