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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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 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4.1.1 现有企业自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6 月30 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解读解析

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解读解析

混凝沉淀 625
375
375
前处理酸性废水
pH调节池
1000 超滤+反渗透 浓液
375
250
膜浓液处理系统
混凝沉淀 305
膜浓液 生化反应系统
120
新鲜水 1207
损耗 30
150
120
办公生活污水
500 前处理含油废水 500 隔油预处理 500 625
125
混排废水
125
一级破氰 二级破氰
125 还原池 125
蒸发 32
325
325 企业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处理, 浓液
含铬废水
槽边回用系统 32
回用 225 (该股废水回用率至少达到90%)
统一送基地污水处理中心 机械蒸汽再压缩式 (MVR)蒸发器
含铬结晶盐 由污水处理中心 交由有资质单位
回收处理
总回用量 1538
总生产用 新鲜水 1012
总生产用水 2550
电镀生产 废水 2500
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要求 解读
主要内容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一)电镀企业现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国家《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自2012年12月31日起实施 。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4、具体要求
(1)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镉等有毒有害污染 物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总铜、总锌、COD、氨氮等污染物总排口。

(最新整理)电镀污染物排放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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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2。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9-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 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的水质复杂,成分不易控制,其中含有铬、镉、镍、铜、锌、金、银等重金属离子和氰化物等,有些属于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剧毒物质。

一些人问:电镀废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接下来看下水污染成因与污水处理方法?。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一、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1、硫化氢指标:硫化氢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mg/L;
2、重金属指标:电镀废水中水卤素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2mg/L;
3、有机物指标:有机氮、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5mg/L和
5mg/L;
4、亚硝酸盐指标:亚硝酸盐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5mg/L;
5、磷酸盐指标:磷酸盐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L;
6、水浊度:排放的废水的水浊度不得超过20NTU。

二、电镀废水的排放
1、采用合适的控制手段,如掐死法,利用沉淀机、催化除氧机等设备,来处理废水;
2、建立排放管网,将废水和处理排放出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控制
其排放浓度;
3、对废水进行污染特征分析,找出硫化氢、重金属等有毒物质;
4、按照可用技术来处理,硫化氢可采用添加臭氧处理,重金属可用盐
酸等前处理;
5、选择恰当的净化设备,应及时更换设备内>>的滤芯;
6、将废水集中收集,及时排出,正确处理电镀废水,保证连续水体的
水质安全。

三、注意事项
1、改善电镀技术,减少污水源;
2、工厂里应设置有电镀区,专门处理废水;
3、定期进行废水检测,确保排放的废水按照国家的标准处理后方可排放;
4、定期对脱污设备进行检查清洁,保证排放的废水在国家标准允许之内;
5、应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就排放的废水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进行及时的
跟踪调查和监测;
6、建立废水管理平台,宣传电镀行业排放废水的法律法规及严格规定,加强废水排放管理工作。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9-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 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污水排放标准

电镀污水排放标准

电镀污水排放标准电镀工艺是一种常见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它能够提高金属制品的耐腐蚀性和美观度。

然而,在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却成为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因此,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电镀污水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电镀污水中主要含有金属离子、有机物和酸碱物质。

这些物质对水体和周围环境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因此,电镀污水排放标准应当对这些物质的含量进行严格限制。

例如,对于重金属离子的排放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标准,限定其在排放中的浓度范围,以保证排放水质符合环保要求。

其次,电镀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对废水处理工艺和设备进行规范。

合理的废水处理工艺和设备能够有效地去除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净化水质,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因此,排放标准应当要求企业在进行电镀生产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运行和维护,以确保废水处理效果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另外,电镀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对企业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进行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排放超标而对环境造成损害。

最后,电镀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并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废水处理技术水平。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排放标准,主动投入废水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而社会公众也应当关注电镀污水排放问题,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共同推动电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电镀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合理的废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减少电镀污水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实现电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共同致力于电镀污水排放标准的完善和执行,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最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在电镀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中所含有的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不断完善,电镀行业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镀行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镀行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镀生产过程中,废水和废气中所含有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为了达到最新的排放标准,电镀企业需要更新和改进生产设备,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其次,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镀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控制。

同时,要加强对生产人员的环保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再次,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镀行业的发展和转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符合最新排放标准的电镀产品将更受市场欢迎,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竞争力。

同时,电镀企业也需要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政府监管和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对违反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镀行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电镀企业需要积极响应最新的排放标准,加大环保投入,推动产业升级,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确保排放标准得到严格执行,推动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电镀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达标排放标准重金属废水主要来自矿山、冶炼、电解、电镀、农药、医药、油漆、颜料等企业排出的废水。

废水中重金属的种类、含量及存在形态随不同生产企业而异。

由于重金属不能分解破坏,而只能转移它们的存在位置和转变它们的物理和化学形态。

例如,经化学沉淀处理后,废水中的重金属从溶解的离子形态转变成难溶性化台物而沉淀下来,从水中转移到污泥中;经离子交换处理后,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转移到离子交换树脂上,经再生后又从离子交换树脂上转移到再生废液中。

因此,重金属废水处理原则是:首先,最根本的是改革生产工艺.不用或少用毒性大的重金属;其次是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科学的管理和操作,减少重金属用量和随废水流失量,尽量减少外排废水量。

重金属废水应当在产生地点就地处理,不同其他废水混合,以免使处理复杂化。

更不应当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以免扩大重金属污染。

对重金属废水的处理,通常可分为两类;一是使废水中呈溶解状态的重金属转变成不溶的金属化合物或元素,经沉淀和上浮从废水中去除.可应用方法如中和沉淀法、硫化物沉淀法、上浮分离法、电解沉淀(或上浮)法、隔膜电解法等;二是将废水中的重金属在不改变其化学形态的条件下进行浓缩和分离,可应用方法有反渗透法、电渗析法、蒸发法和离子交换法等。

这些方法应根据废水水质、水量等情况单独或组合使用。

含氰废水含氰废水主要来自电镀、煤气、焦化、冶金、金属加工、化纤、塑料、农药、化工等部门。

含氰废水是一种毒性较大的工业废水,在水中不稳定,较易于分解,无机氰和有机氰化物皆为剧毒性物质,人食入可引起急性中毒。

氰化物对人体致死量为0.18,氰化钾为0.12g,水体中氰化物对鱼致死的质量浓度为0.04一0.1mg/L。

含氰废水治理措施主要有:(1)改革工艺,减少或消除外排含氰废水,如采用无氰电镀法可消除电镀车间工业废水。

(2)含氰量高的废水,应采用回收利用,含氰量低的废水应净化处理方可排放。

回收方法有酸化曝气—碱液吸收法、蒸汽解吸法等。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重金属离子、有机物和酸碱度等。

这些污染物对水体的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都会造成危害。

因此,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针对这些污染物制定相应的限值要求,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其次,针对电镀废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也是重要的环节。

通过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设备和技术,可以有效地减少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

因此,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结合最新的废水处理技术,对废水处理设备和工艺进行规范和要求,促进电镀行业的环保技术升级和应用。

此外,监管和执法也是确保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电镀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制定和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规范和限制,可以有效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健康,促进电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废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以及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和执法,也是确保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新标准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最新标准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6
总铅(mg/L)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5
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
总锌(mg/L)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0
总铁(mg/L)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1
总铝(mg/L)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2
pH值
6~9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
8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5
氨氮(mg/L)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6
总氮(mg/L)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7
总磷(mg/L)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
(mg/L)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 准排水量,(镀件镀层)
多层镀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特排放监控 位置一致
单层镀
200
最新标准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铬(mg/L)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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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回用量 1538 总生产用 新鲜水 1012 总生产用水 2550 电镀生产
浓液 55
含铜废水
300
企业自行处理, 浓液 30 槽边回用系统 膜浓液处理系统
回用 2150(浓缩比 2.5 : 7.5) 损耗、蒸发 50 300 300 一级破氰 含氰废水 二级破氰 300 325 综合废水 375 625 混凝沉淀 375 625 1000 375 前处理酸性废水 pH调节池 超滤+反渗透 浓液 250 1050 120 浓液 305 混凝沉淀 305 膜浓液 生化反应系统 425
(二)确定方法和执行要求 1、确定方法: 根据纳污水体功能类别和环境容量,由环评文 件提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评文件时确 定。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茶山河
项目所在地
比例尺 3 0
6km
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2、执行原则 (1)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原则。 实行浓度和排放总量控制并行管理。 (2)差别化管理原则。 新老项目(企业)要求不同。 (3)从严执行原则。 按环评批复标准和当前执行标准中最严指标执 行。
达标排放 1050
其中:生产废水 930 生活污水 120
500 新鲜水 1207 125 损耗 30 150 办公生活污水 循环 200 锅炉 损耗、蒸发 30 5 10 绿化用水 管线损失 5 10 下渗、蒸发 损耗 120
前处理含油废水
500
隔油预处理
500 625 625 微电解 +Fenton氧化 混凝 沉淀 625 前处理废水 生化反应系统 625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一)非珠三角地区执行标准限值 1、执行标准:
GB21900-2008表2限值




2、实施时间要求:现有企业自2010 年7 月1 日 起执行;新建企业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执行。 3、具体要求: (1)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镉等有毒有害污染 物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总铜、总锌、COD、氨氮等污染物总排口。
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要求 解读
主要内容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一)电镀企业现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国家《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注意: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 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2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 按公式(1 )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 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 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 作日。 3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 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 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 1 )换算水污染 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4、具体要求
(1)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镉等有毒有害污染 物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总铜、总锌、COD、氨氮等污染物总排口。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3、具体执行要求: 一类污染物(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镉等 毒性大的重金属)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 标;其余的污染物总排口达标并符合总量控制要 求。 注意:企业排污执行标准是一审定终身,选址非 常重要。

回用 293(该股废水回用率至少达到90%) 325 325 企业自行处理, 浓液 槽边回用系统 32
混排废水
125 一级破氰 125 125 还原池 二级破氰
化粪池
120
30
总 新 鲜 用 水 量: 1207 生 产 用 水 量: 2550 其中:新鲜水量: 1012 回用水量: 1538 回 用 率: 60.2% 总 排 放 水 量: 1050 其中:生产废水排水量:930 生活污水排水量:120 单位: t/d
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问题 1、废水依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方式已不可行。 2、现有企业要做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难度非常大。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二)建议 1、按照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尽快对现有企业废水 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 3、新建项目合理选择厂址,尽量选择在珠三角外 有容量的地区进行建设。
3 、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 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 号 ) 4、环评文件批复意见提出的其他更严格的限值要求,例 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新建项目不 得向河流排放六价铬。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C 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 ——排水总量(m3) Y i ——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2) Q i基——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m2) 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总与ΣY i Q i基 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
蒸发 32 统一送基地污水处理中心 机械蒸汽再压缩式 (MVR)蒸发器 含铬结晶盐 由污水处理中心 交由有资质单位 回收处理
含铬废水
回用 225 (该股废水回用率至少达到90%) 企业自行处理, 浓液 25 槽边回用系统 回用 270 (该股废水回用率至少达到90%) 含镍废水 300 废水 2500 250 250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二)珠三角地区执行标准限值。 1、执行标准 GB21900-2008表3限值 2、实施范围: 珠江三角洲地区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 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 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 3、实施时间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评文件批复日期为 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对于现有项目,电镀行业 自2012年12月3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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