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3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L)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电镀工业排放标准
电镀工业排放标准
电镀工业排放标准主要针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和限制。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排放的废水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体来说,废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低于规定
的浓度限值,同时企业还需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更高标准的还需进
行深度处理。
2.废气排放标准:电镀企业产生的废气也需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废气
排放标准。
对于电镀工艺中产生的含氰废气,需经过处理后排放,其排
放标准为每立方米废气中含氰化氢的浓度低于0.05毫克。
对于其他废气污染物,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其排放浓度也需符合当地
环保部门制定的标准。
3.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处理。
对
于危险废物,如含重金属的废液、废渣等,应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理机
构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废塑料、废包装材料等,应按
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除了以上提到的具体排放标准,电镀企业还需遵守一系列环保法规和标准,如《电镀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对电镀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工艺选择、原材料使用、污染治理等方面。
电镀排放标准
电镀排放标准
我国对电镀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废水排放标准:根据《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了电镀废水的排放限值,包括总铜、总锌、总镍、总铬、六价铬、总氰化物、总铅、总镉等指标。
2. 废气排放标准:根据《电镀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了电镀废气的排放限值,包括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等指标。
3.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了电镀固体废物的鉴别方法和排放限值。
以上是我国对电镀行业的主要排放标准,具体的标准数值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文件。
同时,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还会有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排放。
1。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 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 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 磷(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 汞(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 铜(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铁(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铝(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 银(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 铅(mg/L)
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2015
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6-03发布 2015-08-20实施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技术内容.4.1 区域划分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2 污染物监测要求6 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 和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冲、韩瑾珂、赵国鹏、黄振雄、罗育池、郭静翔。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年6月3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 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作者: 日期:《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 -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GB/T7479-1987GB/T7481 -1987GB/T7483-1987 法GB/T7484-1987GB/T7486-1987GB/T7487-1987 比色法GB/T11893-1989 法GB/T11894-1989 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 -1989GB/T11907-1989 光度法GB/T11908-1989 法GB/T11910-1989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水质总磷的测定水质总氮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钼酸铵分光光度碱性过硫酸钾消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 -1989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 040 40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2020-06-10发布2020 - 07 - 01实施目次前言....................................................................................................................................................................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区域划分 (4)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6污染物监测要求 (6)7达标判定 (8)8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0)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 040 40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2020-06-10发布2020 - 07 - 01实施目次前言....................................................................................................................................................................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区域划分 (4)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6污染物监测要求 (6)7达标判定 (8)8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0)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9-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 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最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在电镀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中所含有的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不断完善,电镀行业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镀行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镀行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镀生产过程中,废水和废气中所含有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为了达到最新的排放标准,电镀企业需要更新和改进生产设备,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其次,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镀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控制。
同时,要加强对生产人员的环保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再次,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镀行业的发展和转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符合最新排放标准的电镀产品将更受市场欢迎,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竞争力。
同时,电镀企业也需要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政府监管和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对违反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最新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镀行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电镀企业需要积极响应最新的排放标准,加大环保投入,推动产业升级,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确保排放标准得到严格执行,推动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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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车间或Fra bibliotek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 银(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 铅(mg/L)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 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 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 磷(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 汞(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 铜(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铁(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铝(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